信用信息产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_征信机构论文

信用信息产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_征信机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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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信模式的主要类型

世界征信史已有一百七十多年的时间,早在19世纪30年代美国就有了专门的征信机构。时至今日,世界上有超过110个国家有某种类型的征信系统(Worldbank,2006),各种各样的征信系统根据其运作管理特征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类型:

1.市场模式。这类征信机构由民营资本投资和运营,以美国为代表。例如美国邓白氏公司就是由私人创立,其前身是1841年由刘易斯·大班(Lewis Tappan)在纽约成立的征信事务所Merchantile Agency。目前,邓白氏为美国及全球的商业银行、供货商、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咨询公司等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和评级服务等11种征信服务以及各种信用管理软件。它占据美国企业征信市场90%的份额,是世界上最大的商业信用信息提供商,在全球有380个分支机构,拥有穆迪、尼尔森等知名子公司。益百利(Experian)、艾奎法克斯(Equifax)、环联(Trans-Union)是美国个人征信领域的三个主要公司,同样是民营性质,他们根据市场需要提供消费者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市场销售等咨询服务。

2.公共模式。这类征信机构由政府投资运营,公共征信机构最早出在欧洲,1934年德国政府就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公共征信系统,目前过半欧盟成员国和许多东欧国家都拥有公共征信系统。由于金融动荡,巴西、阿根廷等9个拉美国家在1989年后也纷纷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统。目前,德国的公共征信系统由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建设运营,其主要目的是服务于银行监管。该系统已存储有超过120万债务人的信息,它免费为金融企业提供征信报告。法国于1946年建立公共征信系统,是世界上第二个建立公共征信系统的国家,而且是一个只有公共征信系统的国家。目前该系统由法兰西银行负责建设运营,它分为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两部分。巴西的公共征信系统称为CRC,是1997年在原空头支票登记系统(CCSF)基础上建立,由巴西央行的银行监管部负责运营。该系统不向公众提供服务,仅向金融机构和债务人本身开放。

二、征信行业运作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1.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1)机构的性质和产生的诱因。市场征信机构是盈利组织,它应市场的需要而产生。例如,19世纪美国商业信用对一般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十分重要,但美国国土辽阔,人口流动性强,销售商们缺乏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因而提供资信调查的专门机构就应运而生,1841年成立于纽约的Merchantile Agency即是如此。

公共征信机构由政府出资和运营,属非盈利机构,其设立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满足政府加强金融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因而,在许多国家是在金融部门出现问题后,如大量银行不良资产等,才导致了公共征信系统的建立。例如,法国1946年开始建设的公共征信系统就是为了应对1929年后开始出现的大量银行坏账问题,巴西1997年CRC的建立同样是为了应对“雷亚尔”计划实施后,个人贷款显著增加但违约率也迅速上升,致使包括大型零售商和银行在内的大量企业倒闭的状况。另外8个拉美国家同样也是为了应对金融动荡才建设公共征信系统的。

(2)发展路径特征。市场征信体系从产生到相对成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例如在19世纪末的时候,美国的征信业还处于混乱的状态,由于使用不当信息收集手段和传播方式,使其经常成为诉讼对象。后经过近百年的发展,法律日趋完善,征信公司在竞争和法律约束下不断调整自身行为,才使征信业逐步步入正轨并为公众所接受,后经过20世纪末的大规模并购重组,形成了当前的垄断格局,由邓百氏、益百利、艾奎法克斯、环联等少数公司分别垄断了企业和个人征信市场,英国的个人征信市场则由益百利占据了绝大部分份额。这种垄断并不是由于政府限制行业的自由进入所致,而是由于征信的网络产业特征所致(张周,2003),即征信公司获取信息的成本和速度与其网络规模相关,规模越大就能越快、越全面、低成本地获取信息,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相比而言,公共征信系统依靠政府的力量,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形成较大规模。例如玻利维亚1989年建设的公共征信系统对个人的覆盖率在2002年就达到18%,葡萄牙1978年建设的公共征信系统对个人覆盖率在2002年则达到了44.4%(Miller,2003)。

2.信息采集。

(1)信息采集的内容。各类征信系统都会采集一些共同的数据,例如90%的系统都收集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和类型这三项数据(Miller,2003),但它们采集信息的具体内容存在较大差别。

市场征信机构收集信息的内容非常广泛。例如,邓百氏公司除收集各个企业的交易状况和还款历史外,还收集企业经营历史、组织形式、财务报表(公开披露时)和法律诉讼、财产抵押、欠税等信息。

公共征信机构由于受性质和目的所限,收集信息的内容较为单一,主要是信贷记录及相关抵押品的信息等。例如德国央行的征信系统只收集债务人的贷款余额、贷款类型、是否隶属于某一集团企业等信息。而且公共征信系统主要关注大额贷款的情况,因而会设定最低报告门槛,例如,德国规定需报告的最低贷款额约合美元160万,法国8万美元,意大利8.3万美元,巴西2.5万美元。这类规定客观上为私营征信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

(2)信息来源和采集方式。市场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渠道是多元化的,采集方式也比较灵活,不会像公共征信机构那样主要依赖金融企业报送的信贷记录。其来源渠道除供货商和银行等机构提供外,还通过现场调查、对企业管理层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访谈、查阅政府档案和司法记录、关注媒体报道等获得信息。有时,他们甚至会因为收集了某些隐私信息而引起法律纠纷。信息获取的方式包括无偿获取、购买、与其他征信机构交换信息、以服务与客户交换信息等多种方式。

公共征信机构则借助政府的强制力从受管辖的金融机构处无偿获取信息,即金融机构有法定义务向公共征信机构报送信息,报送是定期进行的,如德国按季报送,法国、意大利等其他多数国家都是要求按月报送,西班牙则要求按日报送。公共征信机构一般不会做主动的信用调查。

3.信息使用。

(1)产品形式。市场征信机构会利用收集来的信息提供丰富的产品和服务,例如在企业征信领域,邓白氏公司提供信用报告查询、企业资信调查、企业资信评定、应收账款管理、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信用管理外包服务、行业风险分析报告、国家风险分析报告等多种服务,其信用报告中包含的信息有企业的基本信息、12个月~24个月的拖欠账款记录、付款能力和风险评估等。在个人征信领域,益百利、艾奎法克斯、环联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信用评分、潜在优质客户名单、雇佣咨询等服务。公共征信机构提供的服务种类比较单一,主要是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2)服务对象及限制。市场征信机构的服务对象没有限制,包括各类信贷机构、保险公司、商业企业、招聘单位等,甚至向公共部门提供服务。据世界银行调查77个有征信公司的国家中有33%的征信公司向税务部门提供数据(Miller,2003)。此外,他们还服务于一些消费者评分软件、应收账款管理软件的设计企业,如Ecredit、Fairisaac等公司。除非法律明令禁止,征信公司在服务时不会附加任何限制。

公共征信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有二类:一类是中央银行或其他银行监管机构,提供数据时没有限制。40个有公共征信机构的国家中有33个是这样做的。另一类是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提供的数据通常是有限制的,只能用于审核贷款的目的,并且只会以汇总数据的形式提供给查询者。例如德国央行的征信系统向相关机构提供的征信报告中只披露了某个借款人在某一时点的借款总数(同一集团的不同借款人会被合并为一个借款人计算)、借款类型、涉及的银行数等信息,不会披露具体是哪些银行。

(3)服务收费。市场征信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服务自然是要收费的,但向借款者本人和公共部门提供信息除外。收费标准通常是依据提供信用报告的份数或在线查询的数据流量确定,而不考虑所报告数据的质量。公共征信机构的服务通常是免费的,但少数国家会对某些服务收费,如法国对金融企业经央行的Minitel系统获取的信用数据收取费用,意大利对金融企业获取一个新借款人数据(即被查询者原不是该企业客户)收取费用。

4.监管安排。

(1)监管立法和监管方式。市场征信机构因对利润的追逐而有可能在征信中侵害信息主体的权益,因此对其进行法律约束和监管就显得十分重要。在美国,经过征信机构、公众、政府和立法机构之间长期的博弈,已经形成了一套与其市场征信模式基本适应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框架。相关法律有17个之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公正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此外还有公平信贷机会法(Ep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公正信贷记账法(Fair Credit Billing Act),消费信贷保护法(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 Act),公正债务征讨法(The Fair Credit Debt Collection Act)等。监管方式是行政监管与司法约束相结合。监管征信的行政机构主要是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FTC接受消费者个人的投诉,并对投诉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加以调查,对违法者予以处罚或将其告上法庭。当监管事项涉及到银行时,就由联邦储备体系负责。另外,各州的法律也对征信作出了一些规定,是整个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除FTC外,征信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从而给予征信机构以司法约束。

对于公共征信机构的监管则完全不同,由于它是由政府直接运作,并主要服务于公共目的,因此各国并不针对公共征信系统进行专门立法,其监管方式是由所属的主管部门(如中央银行或其他银行监管机构)以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例如以行政命令要求所有辖内金融企业定期报送指定的信息,限定公共征信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形式,对信息保密甚至是对计算机技术的使用提出要求等。某些国家既有公共征信机构又有市场征信机构,例如意大利等欧盟国家,则会颁布针对所有征信活动的法律规范,这时公共征信机构自然也需要满足这些法律的要求,不过在一般情况下,公共征信机构的运作规范程度会远高于这些要求。

(2)监管重点。对市场征信机构的监管,其重点放在数据采集和扩散方面。例如美国和欧盟的征信法律都规定数据采集应当在合法范围内并以合法方式进行,数据使用应符合“许可目的”或经当事人授权,消费者有索取自己的信用报告的权利,如发现错误则有权要求更正。美国法律中,由消费者个人发起的交易(申请贷款、保险、求职等)都属于法律规定的“许可目的”,此时不需消费者个人授权就可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报告。英、德、意等国的数据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Act)严格限定所采集的信息要与信用活动直接相关,有关个人收入、资产、纳税等方面的信息严禁采集。在德国和意大利,正面信息的采集还须得到消费者的书面同意。对于负面信息的使用期限,美国规定征信机构不能提供10年以上的破产信息、7年以上的民事诉讼、欠税、坏账、遭逮捕等信息,但超过15万美元的贷款,或年薪超过7.5万美元的工作申请信息除外;西班牙则规定对贷款逾期信息只能保存6年,其他欧盟国家只原则规定负面信息保存时间要与采集数据目的相符。德国还对不同信息的使用范围作了限制,信用卡公司、银行和租赁公司可以从征信机构获得全部(正面和负面)信息,贸易、邮购、电信、保险等公司只能从征信机构获得负面信息,而收账公司只能从征信机构获得住址方面的信息。此外,欧盟国家法律规定成立征信机构必须向国家数据保护机构进行登记以获得许可,而美国在市场准入方面没有限制。

三、结论与启示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两类征信模式各有优缺点,具有不同的适应性。市场模式的优点是具有内在发展动力,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贴身的征信服务,能够主动地、多渠道地获取相对人的全面的信息,因而信用信息共享程度较高;缺点是市场征信系统要达到有效率的规模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在发展初期易出现不规范行为。公共模式的优缺点基本与市场模式相反,优点是能够规范运作,能够迅速形成大的规模,缺点是缺乏内在动力,信息内容和产品服务较为单一,多数不为一般工商企业提供服务,信用信息共享的深度和广度较低。

我国征信建设正在走公共模式的发展道路,即重点建设央行的征信系统。该思路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建成规模庞大的征信数据库,例如,2007年底央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就已收录了1 131万家企业和6亿自然人的信息。但是央行征信系统中的信息主要是辖内银行报送的信贷记录,信息较为单一,服务对象也限于银行监管机构和参与报送信息的商业银行本身,因而难以对年轻企业申请贷款和商业信用活动提供支持,而这两者是市场经济活力的重要来源。因此,我们需要改进征信发展的基本思路。以上比较研究启示我们:任何单一模式都会存在不足,因而需要将多种模式适度综合起来,以扬长避短。对于我国,可采取的具体思路是:将央行的征信系统作为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基础设施,即该系统定位于收集银行、商业等信用活动中的主要的信用数据(例如一定金额以上的信贷记录和赊销记录),并且该系统要对所有金融机构和征信组织开放;与此同时,要着重培育具有市场内在动力的民营征信公司,这些组织在央行征信系统数据支持下,再辅以自己搜集的信息和对数据的深度处理,就能突破征信发展的数据瓶颈,从而为市场提供多样化的征信服务,也就能推动我国信用信息共享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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