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兼论我国国有经济改革的新思路_市场经济论文

重新审视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兼论我国国有经济改革的新思路_市场经济论文

对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再考察——兼论我国国有经济改革的新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经济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新思路论文,关系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0年,本刊发表了拙作《对国有制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考察》(见《甘肃理论学刊》1990年第2期,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1991年第5期)一文, 提出和论证了国有制与商品经济应相互兼容渗透的观点,并就国有制与商品经济的矛盾及其改革原则问题,阐述了初步意见。但由于当时环境条件的制约(尚未明确和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命题及国有经济改革处于“两权分离”思路阶段)与文章篇幅的限制,原文对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如何兼容的论述,比较薄弱。本文拟从国有经济的特殊功能以及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如何兼容的角度,就我国国有制经济的深化改革问题,作些新探讨。

一、我国经济改革的关键与难点

目前,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从深化经济改革的角度看,我们面临的最基本的问题是计划和市场的关系问题,计划和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是中性概念,同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均可结合,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实质,是解决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与合理配置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同传统的市场恐惧症和抑制论相比,是一大进步,是改革以来对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认识达到的新境界。但这种观点有明显缺陷,即忽视了市场经济必须与相应的体制框架以及社会经济制度环境相联系的客观要求,从而对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存在简单化理解。诚然,计划与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身不等于社会制度,不是区别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标志,但必须看到,资源配置方式从来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总是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经济体制与社会经济制度环境,特别是它不能离开一定的所有制关系,市场经济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需要相应的所有制结构作为市场机制正常运作的客观基础和必要保证,在不同的所有制结构和实现形式状况下,计划与市场的运作轨迹、规模、规则及运行后果有明显不同。从所有制的角度审视,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发育之间有一显著差别,这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具有历史性,即市场经济首先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发育、成熟起来,市场经济运行中,无论其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误的教训,主要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积累的。而在我国,市场经济却是需要通过改革建立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占主体。从原则上或一般意义讲,所有制性质不同,决定了两种性质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与体制。但从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如何在以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是依然需要着力探索解决的重大课题。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与所有制结构是排斥市场机制的,国有经济体制本质上是政府采用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是计划经济模式的体制基础,国有企业则是政府实现其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工具。国有经济的属性与产权形态决定了在其内部难以培育成市场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这一点已得到多数同志的深入分析和认可。改革以来,传统的所有制结构有了重大变革,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格局已经形成,市场机制的作用日益明显,但传统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和摩擦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市场机制仍然未能发挥基础性的配置资源功能,整个体制仍处在双轨并存阶段。在国有经济比重已降低到目前“半壁河山”以下(国有制在工业产值中的比重由1978年的77.6%降为1993年的43.1%)的情况下,我国资源配置的基础依然不是市场机制,除了缺乏客观灵活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要素市场价格体系与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外,更主要的是市场主体缺位,对国民经济全局具有根本影响的国有经济的改革滞后,国有经济部门分布过宽,仍旧保留着传统计划经济配置资源的基础。因此,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与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兼容性相比,相对讲还是浅层次的问题,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主线置于计划与市场相互协调的范围内,不仅低估了我国经济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在实践中还会阻碍改革的深入,甚至将改革误导,这就是回避难题,放弃体制创新和环境、制度改造,把改革仅仅理解为单纯运行机制的转变,又把运行机制的转变归结为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协调,试图在原有体制框架与社会经济文化等环境不变的条件下,“引入”市场机制。这种寄希望于通过简单地取消指导性计划来实现体制转轨的“改革”思路,实践证明已走到尽头。我国国有企业目前面临的严峻形势与改革中面临的困难与制约,已充分说明了这种判断的合理性。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不能回避对国有制经济的改造,国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问题既是改革的难点问题,又是改革最关键的问题。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问题解决的进展程度。

二、根据国有经济的特殊功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行分类指导

国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兼容是有条件的,其中必要的条件是改革传统的国有制。现在看来,把国有经济的改革简单概括为将其推向市场,以利润为导向,笼统地提出搞“活”或搞“好”国有企业的思路有严重缺陷。笔者认为,我国国有经济的改革必须转换新思路,即根据国有经济的特殊功能,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国有经济的构成极为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把企业推向市场,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行为主体,是从一般意义上来讲的,即就市场机制要对整个经济起基础性调节作用角度而言的,并非要把国有企业全部推向市场,使其成为完全以盈利为目标的市场竞争主体。目前,在我国工业总产值中,非国有经济与国有经济已“平分天下”,客观形势的发展与世界各国市场经济运作的经验,都要求对国有经济的经营发展或适宜范围作出某种分工和界定。与非国有经济相比,国有经济的特殊性在于:①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社会功能不同。国有经济及其国有企业具有国家的属性,要服从国家总体的、多元的目标,把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稳定置于首位,赢利则是第二位的。必须明确,保留一定数量的国有经济,无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是绝对必要的,那种认为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取消国有经济或国有经济已走到尽头的观点是片面的、幼稚的。保持一定数量的国有经济或国有企业,是政府克服市场失败、纠正市场偏向、维护公平、促使国民经济持久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由于国有经济的特殊产权结构,决定了其财产和预算约束没有非国有经济强硬,加之其承担着一定社会目标,有的企业本身就处在非竞争性领域,因此,国有经济同非国有经济相比总体上必然存在效率差异,一定范围内的少量国有企业竞争能力弱化,效率偏低,在某种意义上是全社会开展有效竞争的重要保证(即外部经济性),这也可看作是政府调节经济所付出的机会成本。②国家或政府对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管理方式不同。对各种经济成分实行分类管理是由其所有制性质决定的。管理方式的差异,又反过来决定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限度。从各类所有制经济成份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看,我国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不可能、也不应局限于某一种模式。我们既不能因为非国有经济在发展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就按管理国有经济的方式去比照管理;也不能因为国有经济缺乏活力,就试图引入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的机制,比照管理非国有经济的方式去管理国有经济。只有根据不同经济领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决定国家或政府对该领域的控制程度与方式,从而决定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合理分工。③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适宜的范围或领域不同。一般来说,市场需求相对稳定、需求较大、生产规模效益显著、生产过程透明度高、容易处理国家与企业间的分配关系,且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非竞争性行业及其产品,适宜国有经济运营,这些行业主要包括自然垄断性、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性、国民经济命脉性等部门。而一般竞争性领域,价格多变,市场需求变化难测,且以盈利为直接目的,适宜非国有经济和其它混和经济发展。

根据以上分析与分类,国有经济作用的发挥主要不是个数量问题,而关键在于界定其范围,发挥其特殊功能。笔者认为,国有经济运行领域的划分是一个需深入研究的课题,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性的前提下,尤其要注重和借鉴国外国有经济运作的经验。同时也应看到,领域或范围的界定只能是相对而言的,经济运行是一动态开放的概念,必须随各类环境因素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发展中肯定会出现相互交融渗透的情况,但这并不排斥我们可根据已有的认识和经验,作出总体预测。从近中期的时间跨度着眼,我国国有经济应主要在下列非竞争性领域和国民经济命脉领域发挥作用:一是自然垄断性行业。主要是指那些在特定的市场空间中,只有保持独家或少数企业才最经济、社会成本才最低的行业。如电力、供水、供气、邮电、造币、金融业、铁路、军工、烟草等行业。这类行业及其企业凭借其对自然资源的垄断和市场条件的独家占有,容易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通过卖方市场、提供恶劣的服务、制定垄断价格等)。二是社会公益性行业,即直接服务于民众,以社会公益为目标,体现社会公平的行业。这类行业的社会公益目标与盈利目标有直接冲突,不能滥用市场规则和盈利规则。如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市政建设、公共行政、司法、基础教育等领域。三是基础设施、基础工业与高科技领域,如公路、大型桥梁、水利工程建设、重要能源和原材料的生产、航空航天、生物技术等。这类行业建设周期长、耗资多、风险大、利润小,又事关全局,在我国短期内非国有经济难以大量进入。

除以上三个领域外的一般轻工业、制造业及农业,以及相当部分第三产业等大量竞争性领域,是盈利为直接目标,并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看,这些领域并非国有经济的优势所在。一般地说受国有制产权关系的制约(软预算约束等),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难以竞争,也难免会摆脱政府对其经营活动的干预(政企不分的根源在于产权制度),以及运营的低效率。当然也不排除有少数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高效率,但这是以政府的大量“输血”或政策倾斜为代价的。总体上竞争性行业不宜国家所有、国有经济在此领域应逐步让出市场。

总之,区分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竞争性行为与非竞争性行业,严格界定各自的产权关系、性质功能和作用领域,是按市场经济原则改革国有企业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国有企业的改革可遵循以下思路来进行。

1.国有企业原则上应分步骤地、主动退出不宜国有企业经营的竞争性领域。退出方式可多样化:①继续鼓励和引导各种非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其实力,提高其比重,同时也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②从资产增量入手,国家主动向非国有企业让出空间,减少以至停止向某些领域投资,把国有资本金投入适合国有企业运营的部门,当前特别要加强对国民经济最需要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③在资产存量方面,通过发展企业集团,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及租赁、兼并、拍卖、合作等多种形式,实现资产存量的流动与重组。对一般小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在一定时期内改组其产权结构;也可通过拍卖等彻底民营的方式,重塑企业产权结构,使其率先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对除了少数资源约束性较强、生产特殊产品的具有自然垄断与社会公益特征的非竞争性企业外的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

为避免引起强烈的社会震动,考虑到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上述退出过程可能持续较长时间。同时从体制转轨和市场经济尚处在起步或完善阶段的现实考虑,即使在竞争性领域也应保留少量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以利于调控市场、纠正市场失灵、维持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随着市场经济发育的成熟,这部分企业将逐渐退出。

2.对于应该保留或必须保留的国有企业(主要是自然垄断性与社会公益性两类),由国家直接经营和管理,但营运方式必须改进,即必须置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大环境中,与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区别开来。对自然垄断型企业,可继续实行国家独资方式,也可改组为国家控股企业,具体经营管理也可采用股份制中的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形式。设立必要的审计、监督、监察机构,对这类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社会公益性企业的改革必须首先确立其社会公益的运作目标,尽快将盈利目标和任务排除掉。这类企业要将改善和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市场需要求与公众服务意识,减少浪费、降低服务成本、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检查和监督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

3.将绝大多数竞争性国有企业按股份制形式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解决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这方面学术界发文不少,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都已有较大进展,本文不想赘述。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形式的股份制或称现代企业制度,是国外上百年社会化大生产及市场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组织的普遍形式。在国内也经过了多年的研究试验,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都表明,股份制是理顺国有产权关系,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关键,它必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多数国有企业制度的主要实现形式。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股份制在试行中尚存在诸多问题,但它作为我国多数国有企业(竞争性企业)改革方向的大趋势是不能怀疑和动摇的。

三、以转变观念为先导深化国有经济的改革

目标模糊、思路不清,曾是阻碍我国经济改革、特别是国有经济改革的主要障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命题确立以后,改革的总体目标渐趋清晰,但具体思路与改革方式的选择上尚有较大分歧,直接影响着国有经济改革的实践。思路不清、国有经济改革实质性进展缓慢的一个主要原因来自观念上的障碍,其中又集中体现在对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国有制“主导”作用的认识上,有人仍然把国有制看作公有制最高级和最好的形式,不赞成改革国有制。也有些同志担忧,按目前的发展态势,到2000年,国有经济的比重将由现在的不到50%降至25%左右,即由“半壁河山”降至“四分天下有其一”。届时公有制及国有制的“主体”、“主导”地位与作用将如何保证,据此认为要规定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数量比例,甚至要限制国有经济的发展。

笔者认为,国有经济改革要取得实质性进展,必须越过观念滞后的障碍。当前,需要更新和确立的观念有:

1.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渗透,即探索和选择能够兼容并完善市场经济特性的公有制形式,是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与统一的关键。公有制不仅表现在它的形式上,更表现在它的运行后果上,即公有经济的运行是否实现了公有资产的增殖与整体经济实力的壮大。

2.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各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的整体而言的,不等于国有制为主体。公有制经济除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外,还包括由国家和集体出资而生长起来的经济。如改革开放以来产生的股份合作所有制、混和所有制、社会集团所有制等经济成份中,虽有一定量的私有经济成份,但国家或集体控股的占多数,因此它们基本上属公有制经济的范畴。

3.公有制占主体,是以全国和整个国民经济而言的,并非要每一个经济领域、地区、产业、行业和企业公有制经济都占主体或绝对优势。也不是通过限制其它经济成份的发展来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是要求根据不同经济领域和地区的实际状况来确定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以全国经济总体上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4.公有制占主体,国有制为主导,根据不是它们所占比重的数量优势,即不绝对表现在它的比重占大部分上,而在于它所处的地位及其发挥的作用,即主要表现在它在关键领域里的统治力和对其它经济成份的辐射、规范与影响力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坚持公有制与国有制的“主体”“主导”地位,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经济上的保证,使国家能够有效地对宏观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和引导,纠正市场偏差,补充市场失效,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基础上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与共同富裕,从而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给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规定一个数量的比例的做法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难以在实践中行得通。

5.调整、选择和衡量所有制形式的根本标准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在一定历史阶段上的各种主客观条件下,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或“比例”更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就应积极去发展;在尚不清楚什么比例最优的情况下,应由市场竞争本身去进行选择,根据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在实践中加以确定,使所有制结构逐步趋于合理化。

6.破除用一种所有制去评价另一种所有制是否优越的习惯定势。诚然,就公有化程度而言,公有制高于私有制,国有制高于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高于个体、私营、外资经济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有化程度越高,优越性就越强。公有化程度的高低与优越性的大小并不成正比。脱离生产力实际,抽象地谈论和评价所有制,是典型的空想社会主义论调。离开生产力、社会化水平的所有制,公有化程度越高,对经济发展的破坏越大。我们坚持和发展公有制的最深层的原因,是因为这种所有制形式能够实现生产力的发展和最终达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从根本上讲,公有制的产生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我们调整和改革公有制的根本原因,则又是因为我们还没有找到一种适合现实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形态要求的公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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