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183产权#183现代企业制度_产权理论论文

所有权#183产权#183现代企业制度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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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核心是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即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但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产权的认识尚不一致,还存在许多不明确的地方,有待进一步讨论。

一、产权理论的实质在于产权界定

产权这一概念在我国使用由来已久,如房屋、土地的租赁、转让等,都涉及产权问题。人们通常在所有权意义上使用产权概念,将其等同于所有权,在企业改革过程中,许多人也将产权理解为所有权,这与现代产权概念的涵义不完全一致。

西方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指人们是否有权利用自己的财产去损害他人的权益,或者说,是两种平等所有权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产权首先与交易相关。对财产所有者来说,其财产所有权是平等的,具有完整性和排他性,所有者有权在其所有权范围内随意支配自己的财产。但所有者之间必然发生关系,由于两种所有权范围互有交叉,各自界线不确定,这种关系也是不确定的,有可能造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从而双方的收益也是不确定的,所有权失去完整性和排他性,造成两种所有者之间权责利不清的矛盾,即产权矛盾。

由此可见,西方产权理论所说的产权是以所有权为前提的,没有平等的,具有完整性和排他性的所有权,没有产权这一概念。但产权并不等同于所有权,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一是所有权指财产所有者与自己财产的关系,包括对自己财产的占有、支配、处分、收益等权能;产权则指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即交易双方对自己和对他人财产的权、责、利关系如何确定,这已经超出了所有权权能范围。二是即使所有权已经确定,所有权边界明确,仍然存在产权关系问题。如在自然人所有权的条件下,所有权边界是清楚的,但在交易中,如果双方权、责、利关系不清,还可能导致其中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就需要重新确认和界定双方的产权关系。

由于平等的所有者及其财产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划分不清,所以要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就是要明确资产归属关系及各经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各种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产权主体虚位,资产归属不明等进行划分和确认,明确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支配及处分权能,以明确各产权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保护所有者利益。

界定产权通过交易进行,其所费成本就是交易成本,即确定不同所有权间权、责、利关系所费的成本。产权界定与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代价大小存在着密切的因果关系,产权界定清晰,运用市场机制的代价就小,反之,将导致交易成本巨大,资源配置难以进行,人们通过比较交易成本的大小来选择各自的权、责、利关系,或者说,选择产权制度。不论产权在法律名义下归谁所有,由谁支配,使用及决定剩余的分配,在合理的产权制度下,就能建立一种有效的约束、激励与监督制度,来保护产权以及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促使资源配置优化。

市场经济要求建立适当的产权制度,就是要明确产权关系,而明确产权关系又是以产权界定清楚为基础的,产权界定不清楚,财产权不受法律认可保护,交易双方不能有效地确定各自的权、责、利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发达的商品交换方式。另一方面产权界定不清,交换主体没有产权,就必然导致市场主体缺位。在我国,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在法律上是清晰明确的,但法律意义上的明确,并不必然意味实际营运中产权明确,更不能保护法定权利在营运中受到侵害,国有企业内部存在实际上所有权缺位,谁代表国有财产,谁在企业内部作为资产所有者约束经营者行为和职工行为,实际上是不清楚的,这就要通过重新确定产权关系,使之界定明确,以实现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适当的权、责、利关系划分。

二、我国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的选择是建立法人财产权

传统企业制度弊端在于产权主体单一和产权主体缺位。国有企业产权属于国家,国家是唯一投资主体,所有权边界是明确的,但国家同时又是资产运营主体和收益主体,产权边界模糊。所有者代表不明确,名义上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但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要经过一系列委托代理环节,而每个环节都不是所有者。从企业看,国有企业不拥有完整的产权权能,而只是作为国家行政机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没有形成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企业之间无法形成竞争,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缓慢。虽然在企业放权让利改革过程中,规定了厂长(经理)负责制,国有企业名义上有经营自主权,却没有法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的财产权。这种情况下,企业与国家的产权关系和企业之间的财产边界还是不清楚,企业难以建立起财产约束机制,只能负盈不负亏,国家对企业实际上仍负有无限责任,企业还不是真正独立法人。

如何界定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确定什么样的权、责、利结构,才能将企业产权划分清楚,官方和权威提出了建立企业法人制度的改革思路。十四大指出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步骤就是确立产权观念,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并将现代企业制度概括为五个特征:一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二是企业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出资者按照投入企业的资产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产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四是企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低债的应破产。五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根据这些特征可以明确,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点之一是企业法人制度,法人企业设立必须由出资人出资组成,企业依法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后,出资人不能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财产,也不能直接从企业抽回已投入的全部或部分出资资金。同时,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而由出资人向企业认缴的全部资本金及企业在经营中负债所形成的财产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即企业法人财产权,这是企业法人制度的关键所在。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无疑是国家与企业产权关系、企业与企业产权关系的重新界定。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对国有企业而言,国家作为出资者享有财产所有权,对国家和市场而言,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所有者享有法人财产权。

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实质是从所有权角度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多年以来,企业改革主要围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展开的,但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化,面临许多深层次矛盾,产权关系不清就是其中关键问题之一。实践证明,扩权让利的改革的路子已经走不通了,必须从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上探索一条企业改革的新路子。而企业确立了法人财产权后,企业自主经营,将不仅是经营产品,更重要是经营国有资本金;企业自我发展就不仅是资产占有扩大,主要是提高资本金运营效率和效益,追求资本金最大限度增值,企业自我约束就是进一步增强产权约束,强化对国有资产承担的责任。

三、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后,企业产权关系基本明确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表述,在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条件下,产权关系是明确的。

首先,国有资产所有权边界明确。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这从法律上明确了所有权主体的完整性和排他性。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即与投资者其他财产区分开来,成为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企业即为法人财产主体。出资者不能随意抽回资本金,只能依法转让。

其次,国家和企业在权利、责任方面的关系是明确的。国有资产所有者以投入企业资本额为限对企业负有限责任,依法对企业经营实施产权约束;企业作为法人财产主体,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以法人财产自负盈亏;并独立享有各项财产权利,独立占有、支配、处分法人财产;在此基础上,承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利益关系是明确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其投入企业资产收益权,企业要以股息、分红等形式向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上交资产收益;同时,企业享有经营法人财产权的收益。

这种产权关系的确定与扩权让利的企业改革最大的区别在于:扩权让利的改革是通过人为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一项一项放给企业,将利益一块一块切给企业,而产权改革则是随着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确立,自然取得企业全部经营权利和收益权利。

这里必须认识到,在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条件下,企业作为法人财产权主体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对立,二者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双方产权关系的再调整,只能通过法律和经济契约进行。因此,所有者主体采取什么样的管理结构,才能保证在不损害双方权、责、利关系条件下,对企业实施产权约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当前理论界较一致的看法是:实行政府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分开,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营公司,实行分级管理。

一是国务院作为政权代表,行使社会管理者职能;成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其任务是加强国有财产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不参与资产的直接经营。作为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仅仅是由中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行使所有者职能的机构,其本身不是所有者。国有资产所有者只能是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而不存在地方或部门所有。

二是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全国性公司,由原来直属中央和部属企业集团、行业总公司等改组而成;另一类是地方性公司;这类公司本身有实际的经营权,也是独立的法人产权主体。

三是经营公司向重点、骨干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必须的企业派出监事会,对企业经营国有资产实行监督。

四、现代产权制度的典型形式是股份公司

现代产权制度的典型形式是股份公司,法人产权在股份公司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股份制企业在历史上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要求而出现的企业形式,通过股份形式筹集资金,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达到个人资本无法比拟的程度。但股份公司的意义不仅在此,股份公司也创造了新的产权制度。

股份公司的法人产权制度是在自然人产权制度基础上形成的。自然人产权制度的主体是唯一的,占有关系具有排他性和封闭性,因此,尽管其产权界定是明确的,产权制度社会化程度却很低。而股份公司法人产权制度则是一种社会化产权制度。股份公司借助了股权这一特定的产权形式,完成了资本形态的分离,即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资本的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相分离,前者为所有者主体以股权形式所拥有,后者由企业经营者支配。这样,在产权形态上,形成了所有者财产和法人财产。在产权主体上,形成了所有权主体和法人财产权主体。股份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制度,实现了所有权(股东)、支配权(董事会)、使用权(经理)之间的分离,通过三者权利和利益的相互制约,实现资本的正常营运。

在股份公司中,一方面,产权界定依然是明确的,不仅股东的产权界定是明确的,法人的产权界定也同样是明确的。股东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由股东投资形成的现实资本,由公司实际占有和支配。因此,公司的法人产权是充分的,公司可以象自然人那样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有自己独立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方式,有占有、支配和处置公司财产的权力。股东无权直接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可以凭借股权取得股息、红利等所有权收益。而法人产权也是通过经营收益得到最终实现。另一方面,由于股份公司资产来源社会化,股权的日益分散和产权的高度流动性,使得股份公司的产权制度具有了更高的社会化性质。因此,从产权关系的清晰程度看,股份制形式是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最佳选择。

我国目前股份制企业发展还不成熟、不规范、不完善。一方面,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的比例还很小,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同时,我国的股票交易市场同样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

五、产权交易是产权制度的必要条件

西方产权理论认为:不管资源配置及作为其基础的初始产权配置状态如何,只要使产权明确,市场的竞争和自由交易会重新配置权利,从而使配置效率提高,达到最优。产权能够自由交易或转让,是产权制度的必要条件。产权界定的另一种含义是使产权得到最优配置,也就是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通过产权流动使产权配置趋于合理,以及产权流动的规则,比某种既定的产权制度更为重要。只有通过不断地进行产权流动,才能实现企业资产配置的最优状态,才有可能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并使之在不断调整中发展壮大。

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来说,市场经济必须是一个由无数当事人独立参与的,所有者之间权、责、利关系界定清楚的,交易充分自由的经济系统。所以,产权明晰,交易自由是市场结构的基本特征,也是市场经济发挥其功能的充分条件。

在我国,发展产权交易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将带来巨大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有资产存量的重组。当前,在国有资产存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资产配置的不合理以及凝固状态,一方面,资源配置长期受行政干预、计划偏差、市场信号扭曲等因素影响,存量结构不合理,营运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存量刚性,资源一经配置就难以实现流动,产业结构失衡得不到矫正。

产权交易必须通过市场进行。产权交易市场是产权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同时,交易市场使资源重新配置的成本降低。但进入市场交易的产权必须是界定清楚的产权,只有权利界定清晰,市场机制才能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同样,在产权交易中,只有明确了产权归谁所有,谁来受益等问题,才能使产权交易正常有效地进行。

产权交易证券化是一个趋势。但证券化必须建立在股份企业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而我国目前股份制企业数量不多,能够上市交易股票的股份企业更少。因此,现阶段可以通过开设有形交易场所的方式,形成若干个区域性交易中心和各地交易场所,进行产权交易活动。交易市场的主要职能是为交易方提供信息、咨询、评估、价格、交易以及具体协调、组织等方面的服务。

国有资产存量重组、结构调整与产权流动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企业间的产权转让、收购、兼并等等,都是可以采取的形式,最终目的是实现产权清晰和资源的最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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