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业外贸公司的生存与发展看我国实行外贸代理制的前景_企业经营论文

从专业外贸公司的生存与发展看我国实行外贸代理制的前景_企业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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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外贸代理制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发挥工贸双方各自的优势,降低贸易风险损失,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促进对外贸易发展都有重大的作用。本文主要就目前推行外贸代理制的进程缓慢及集训上的误区,结合各专业外贸公司的现状及今后的发展方向,对加强推行外贸代理制谈几点看法。

一、专业外贸公司的传统经营模式及生存环境的变化需要代理制

长期以来,为适应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进出口贸易实行垄断经营,因此也就形成了专业外贸公司的传统经营模式,即单纯从事外贸业务,商品经营范围较窄,有明显的主营商品;实行高负债经营,缺少自有资金,资金来源主要靠银行贷款;对相关企业主要是利用自己的贷款、退税能力、信息资源、业务渠道和实际操作经验以及国家授予的某些特权,如外贸经营权、某些商品的专营权、配额等进行控制,其贸易方式也就是传统的收购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放政策。1984年国务院提出外贸进出口要推行代理制,1990年又将推行代理制写进《中央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专业外贸公司的优势,特别是在享受国家授予的贷款、退税政策及外贸专营权方面变得越来越弱,外贸公司垄断经营进出口贸易的状况已彻底改变。到1996年底,我国已有各类公有制外贸企业12466家,其中专业公司4846家,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5189家,其他各类公司1000多家。此外,还有28万家外商投资企业也拥有了进出口经营权。从进出口值来看,1996年我国进出口总额为2899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1510.7亿美元,进口总额为1388.3亿美元。过去作为我国外贸进出口主力军的各专业外贸公司的进出口总额仅占35%左右,并随着三资企业、工贸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成熟,还有继续下降的趋势。实践越来越明显地表明,专业外贸公司单纯采用收购制的经营方式,与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无法平等竞争的,其具体表现为;一是成本问题,生产企业的成本是出厂价加适当流通费用,而外贸企业的买断经营则要使原来的经营成本增加2倍以上;二是对国际市场的反应不如生产企业快速、灵活,由于生产企业工贸一体的特点,只要信息灵通,在同等条件下,在提供样品、形成批量、改进设计、生产以及作价和其他售后服务等诸多方面都是专业外贸公司的隔断经营方式所无法相比的;三是对困难和市场风险的消化程度和消化能力,由于不能像生产企业那样,可从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综合考虑,而显得其余地更小一些。再加上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快速改善,机电产品特别是成套设备的出口,由于其具有技术含量大、售后服务要求高、贸易谈判更加复杂等特点,在客观上也要求大力推行代理制,使生产企业能更多地参与外贸经营,以促使工贸双方密切合作,共同受益。

二、企业经营模式的变化适用代理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强,面对日益严峻的外部环境,各公司自我生存的危机意识已十分强烈,并纷纷提出向集团化、实业化和多元化发展的奋斗目标。为此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对此,各公司应按自身的实际情况及发展的可能性,有能力和条件的,可以学习日本、韩国的成功经验,按综合商社或综合性国际集团公司的模式发展,上规模,多元化。如中化公司早在1995年就首先提出了综合商社的发展目标,并成为试点单位。而日本式的综合商社其基本特征就是以贸易为唯一主业,其他行业为辅业,服务于贸易;经营商品多,规模大;采取典型的薄利多销的经营方式,通过对生产企业的参股、副资及其特有的信息功能、组织功能等,广泛获取企业的购销权,来支持其外贸业务。由此可见代理制应成为其内部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主要经营方式。

而对于更多的专业公司来讲,由于传统经营模式所造成的弊端及历史遗留问题,使这些企业负担沉重,已无力走综合发展扩大规模的道路。对此,这些企业也应在认真分析现有条件的前提下,由盲目追求综合化、多样化经营,转为有选择地向专业化、系列化发展,扬长避短,依靠多年经营的营销渠道及丰富的贸易经验和信息网络,选择几个适合自身发展的主营商品或行业,结合学习欧美一些专业外贸公司的先进经验,进行进一步的专业化经营,以在特定的市场上占有较高份额,形成某类产品或某个专业的规模经营,从而达到吸引、控制相关生产企业的产品开发和购销权,为推行代理制打下基础。这样既可发挥专业公司开发国际市场、经营国际贸易的传统优势,又可弥补资金负担过重、贸易成本过高、市场风险消化能力差的不足。同时也可调动相关生产企业在产品开发和售后服务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那些中小企业,由于缺少专业人才和进出口渠道,对一些较大宗的出口业务或计划外技改项目所需的技术引进以及原材料的进口项目,在资金融通,灵活贸易等方面均需要专业公司的支持和服务。因此对绝大多数生产企业来讲,对推行外贸代理制客观上有需求,主观上也有能动性。只要各专业公司能端正服务态度,与生产企业加强相互沟通和理解,就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工贸双方各自的潜在优势,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使企业形成符合规模经济要求的专业外贸公司,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三、代理制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贸易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代理制是被普遍采用的贸易方式。日本有7000多家代理机构,外贸代理额占其外贸进出口总额的80%左右;德国有60000多家,约占30%。他们能够在这两个产业跨国集团公司实力很强的国家生存和发展,本身也就说明了代理制的生命力和优势所在。在我国尽管代理制是随着外贸体制改革而产生的新生事物,人们对这一贸易方式的认识和国家相关法规及政策尚需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如现行的唯一法规,即1991年8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部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该规定除在委托方和代理方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在对代理人的客户及经营渠道等无形资产的保护方面,在代理费用的限制方面存在问题外,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地位及可操作性上,都应进行重新考虑。而人们对推行外贸代理制的看法尚未摆脱传统意识,认为不如收购制利润丰厚,甚至希望国家能为专业外贸公司多保留一些特权,以维持其部分垄断经营权等,则属于认识上的误区。随着国家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及经济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对外经营需要更高的技巧,提供更周到的服务。这就对各类外贸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推行代理制开辟了新的广阔天地。为此大家对推行外贸代理制应有更深刻的认识,更坚决的行动,以适应完全进入国际大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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