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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我国环评工作开展时间较短,经验较为缺乏,本文简要探讨现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旨在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中的应用价值。
关键字: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对策
1979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利用法律条文对环境影响评价加以规范。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公众环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环境影响评价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但由于我国环评工作开展时间较短,各方面经验较为缺乏,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还存在较多不足。
1、现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法规责任描述不明确
现阶段,我国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方面的说明比较笼统,不够明确。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虽然对违法审批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没有指明具体哪一级部门来执行行政处罚。
1.2导则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导则体系缺乏整体长期客观分析,主要关注环境的个体、短期影响,缺乏完整性,在战略政策、工程施工、运营报废等宏观方面缺乏相关导则。我国现行的环评导则内容和形式无法实现多元化,执行力度差,评定指标过于抽象、笼统,指标解释欠缺准确性的描述,尤其是大型的环境影响工程缺乏举例说明解释,环保治理执行人员不能准确理解和实施对策,有的企业钻了制度的漏洞导致环评结果失去意义。
1.3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公众参与性不高
环境影响评价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其工作过程中离不开公众的配合与帮助。而现阶段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性不高也是一项严峻的问题。其原因大致有:一、公众未能正确认识环评工作与自身生活的相关性,不愿配合环评工作开展;二、有的环评部门未重视公众参的重要性,没有向公众告知、普及相关工作性质,公众无法获得公开的信息;三、公众的提出的合理意见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导致公众参与只是趋于形式,公众缺乏积极性。
1.4环境评价制度的普及度低
我国的环境评价制度具有法律效应,原则是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性。但实际上我国的环境评价制度的普及度较低不高,制度执行缺乏强制性导致环评制度形同虚设,有的企业甚至以此作为逃避环境污染问责的借口。尤其是中小乡镇企业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识不强,未批先建的现象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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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2.1明确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和说明,对环评工作中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做出详细说明和规定,对违规行为具体怎么进行处罚都应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法律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与监督。
2.2完善导则体系
基于我国存在导则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首先,可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环评导则体系,细化对指标的解释,必要时可采用举例说明的方式对导则的内容进行补充,让工作人员都能准备理解和实施对策。其次,完善导则中对于战略环评、大型工程、生态工程等宏观影响,强化长期性的影响评价。再次,应对环境要素方面的技术导则加以完善,例如固废、土壤等,加强条款的执行力度,变抽象条款为操作性条例,加快对技术导则的编制进程。
2.3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公众的参与
2.3.1加强环保知识宣传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公众参与普及度,应进一步加大对全社会的环保宣传,提高公众的主人翁意识。可将国内外的环境形势、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通过社区图片展等方式传达给普通公众,有计划、有节奏地宣传普及环保知识。对公众参与的方式、流程、作用等进行详细的描述,让更多的公众认识到环保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并且发动群众监督,让企业认识到违法违规的代价,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落到实处,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普及度。
2.3.2健全公众参与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提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主要有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五种形式。然而,现阶段环评公众参与大多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公众参与的方式较为局限。在环境影响初评价阶段,环境影响信息量少,公众参与方式以专家咨询和一般性公众调查为宜;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由于决策范围、项目选址已基本确定,环境影响范围、程度已明确,此时的参与对象既要有针对性,亦要有广泛性。同时,对公众提出的合理的环保意见应加强收集和采纳,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公众,让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从而使公众参与进入良性循环。
2.4加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
我国已步入改革发展的深水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凸显。在深化改革发展的同时,为使环境影响评价更好地契合当前社会建设发展,以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的应用价值,应加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
从可持续发展出发,在现有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评价制度,从规划到立法,都应适应新时期国家战略性发展的现实需求。国家重大决策的实施,对于深化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就是基于发展、环保的双重考虑,是改革不断推进、前行的重要保障。
随着国家简政放权的不断推进,在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建设中,应调整现有的评价机制,对评价对象、范围进行调整,突破传统评价制度的局限性。首先,细化评价对象,明确评价规划内容,对于不需要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应加以明确,从而提高规划的推进效率和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效力。其次,国家应将政策、重大决策等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国家重大决策的推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面大,决策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这种情况下应对重大决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再次,国家在战略性发展的同时,应兼顾环境的主体性地位,强调发展与环保齐步走的模式,着力体现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科学合理性。
3、结语
总之,现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引起广泛重视,并且需要认真分析缘由,端正态度,勇敢地面对这些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使环境影响评价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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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远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J].科技与企业,2015,(01):99.
论文作者:姚丽平1,涂俊2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7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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