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职能部门经济责任审计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高校职能部门经济责任审计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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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高等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被审计人(责任人)的认识

目前,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界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被审计人即责任人应限定在独立核算单位或部门的党政负责人范围之内,至于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则不受经济责任审计的约束。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应负有的责任。职能部门负责人由于其所在部门是高等学校的某一方面的职能机构,没有独立的财务建制,其财务收支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督。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应承担经济责任,也无法承担经济责任,他们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具有不可控性。

高等学校职能部门作为学校的职能机构,各自履行某一方面的职能,拥有一定的为履行这种职能的财务资源和运行经费。尽管其财务收支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但在经费使用方面仍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决定权。各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往往还有一定的预算外收入,并且这种预算外收入大多游离于部门管理之外。因此,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学校的中层管理干部,也负有一定受托责任。尽管其财务资源和运行经费处于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督之下,财务部门对其受托责任的完成过程及其结果予以认定、计量和报告,但这不意味责任转移,可以解除其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在于对责任人受托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的完成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认定、评定和判定。

二、高等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特点

1.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非复杂性。高等学校职能部门的财务收支比较简单,一般不存在投资和理财活动。其财务活动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财务资源的消耗和运行经费的使用。

2.高等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面向人的审计。其重点是在有关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查清负责人遵守有关财经法规等情况,分清他们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并予以评价。

3.高等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侧重于账外审计。由于职能部门往往有一些预算外收入和支出,并且这种收支大多未在财务部门账上反映,由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对于这种账外的财务收支又恰恰是职能部门负责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关注和披露的重点,只有通过账外审计,才能确认其收支的有无以及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高等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基础性内容审计。基础性内容审计主要侧重于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更多地表现为面向“事”的审查,是实质性内容审计的基础和事实依据。与法人单位或“独立经济单元”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比较而言,其基础性内容审计范围较窄,涉及的经济事项较简单。其主要审计内容为:预算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效益性审计为主);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财产物资管理情况。

2.实质性内容审计。实质性内容审计是基础性内容审计的纵向延伸,是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同时也是审计的重点和难点。其内涵比基础性内容审计要丰富得多。它以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作为审计基础,但主要侧重于对“人”(即被审计人)的审查、责任认定和审计评价。在基础性内容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应查清职能部门负责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等情况,分清负责人对本部门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等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负责人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学校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四、开展职能机构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责任认定与审计评价。责任认定是对被审计人进行审计评价的基础,审计评价是责任认定的自然推理和归纳。划清责任界限:其一,要划清现任责任人和前任责任人的责任界限;其二,要划清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界限;其三,要划清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的界限。其中,划清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是责任认定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直接关系到对责任人的客观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一是遵循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也称为“真实性原则”,它要求审计评价必须以客观的事实和准确认定的责任为依据,如实评价被审计人业绩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二是遵循稳健性原则。对审计过程未涉及的或审计证据不充分的经济事项以及审计条件受到限制的审计事项一般不作审计评价。三是遵循重要性原则。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采用“详查法”审计有关经济事项,这并不表示对所发现的问题都一一加以定性,应选取那些可以认定被审计人承担责任的重要经济事项,抓住一些重要方面进行审计评价,切忌面面俱到,不分主次,无所侧重。四是遵循相关性原则。在职能机构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主要是评价被审计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而非对其进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察。五是遵循明晰性原则。它要求审计评价必须清晰,并便于各方面关系人理解和利用。

2.注重审计技术和工作方法。由于职能部门为“非独立经济单元”,经济业务比较简单,有关的财务收支和财务活动也比较单一,并且涉及到对负责人的责任认定和审计评价,因此,不宜采用抽样审计技术,而应以“详查法”为主,对每笔财务收支要仔细审查、核对、取证。在审计工作方法上,要做到“四个结合”:第一,审计与调查相结合。一方面要审核会计账薄、凭证;另一方面与被审计人所在部门的干部职工座谈,调查了解对被审计人的意见,帮助审计人员鉴别有无账外账的现象。第二,述职报告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人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述职报告),审计人员在与被审计人所在部门的干部职工座谈时,将述职报告分发给每位参与座谈的人员,要求他们对述职报告中反映的情况进行评述,评定所述事实的完整性、真实性。第三,审计结果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审计部门对学校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阅组织部门提供的干部考核表,从中可以发现其管理水平以及目标责任履行情况,为审计提供必要的背景支撑材料;审计部门审计终结,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学校组织部门利用审计成果可以对干部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定,这样,审计、组织部门相互配合,协同工作,成果互享。第四,审计结果与相关关系人见面相结合。

3.防止“先离任后审计”的情况发生。开展职能机构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实行“审计---离任---聘用”的路径模式,凡干部离任必须先进行审计,不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和再聘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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