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企业资产流失问题研究_国企论文

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企业资产流失问题研究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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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业转换机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严重。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海南省也存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但有其特殊性。

一、海南国有资产流失现状及特点

(一)海南特区国有企业规模一般都比较小,列入国家千户重点企业的,海南只有椰树集团1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也只有18家, 其它的都是中小型企业,而且数量不多,效益也普遍不好。根据1997年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清产核资结果统计:海南国有企业1821户,资产总值566.2亿元,净资产总值为223.1亿元,国有净资产为208.8亿元,包括未分配利润20.7亿元;全部资产净损失10.2亿元,占净资产的4.6 %(呆坏帐损失4.7亿元);资金挂帐为40.7亿元,占净资产的18.2%, 其中经营亏损挂帐22.8亿元,潜亏挂帐7亿元,财政应补未补亏损10.9亿元。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企业及经营者缺乏制约机制,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代表“虚化”;经营者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经营决策和资产处置有很大的随意性,致使亏损企业达1168户,亏损面达64%,虽然资产损失总量不多,但相对比例过高;同时资产闲置浪费问题严重。

(二)目前,全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兼并、转让、破产、承包、租赁、委托运营等改组、改制和改变经营方式的国有工业企业有82家,占全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的1/3左右,进展较快, 效果也比较明显。但是在改组改制过程中,由于核销资金及资产低估,尤其是在破产转让进行拍卖时造成的资产流失十分突出。海南金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不抵债,由山东联大集团以承担债务的方式予以兼并,不但11.12亿元的资产转为山东联大集团名下,而且海南的银行还要冲销呆坏帐3.91亿元。如果全省2/3 的国有工业企业及其它企业也都进行各种方式的改制,在转制中,资金挂帐的40.7亿元甚至更多的坏帐都属可核销数。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的情况可见一斑。1997年,经国家批准下达海口市的计划,破产国有工业企业5户,被兼并企业21户, 目前已基本进入兼并破产程序。其它的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减员增效等改组转制的过程中,可能还要核销一些资金。可见,资产的流失还在继续。

(三)在改制过程中,尤其是在鼓励企业职工出资入股的情况下,特别突出的问题是低估资产。低估资产吸引了企业职工出资的积极性,但国有资产却遭受了损失。几乎采用职工出资入股改制的国有企业都有这种现象发生,包括海南比较有影响的某些大的国有企业集团。由于低估资产,经济效益越好的企业,建厂越老的企业,资产流失越严重。因为效益越好,出资取得的净资产越大,原有国有资产分流出去的净资产越多;企业越老,原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越低,评估增值幅度越大,越容易低估资产并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流失越明显。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低估资产造成的流失也是不言而喻的。评估的资产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以确认,并据此以完成改制,造成的资产流失是不可挽回的。椰岛股份有限公司转制后,对鹿龟酒配方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不能得到确认入帐,就是一个典型事例。如果可以认定其无形资产主要是改制前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国有资产的一种流失现象。

(四)在改制过程中,由于企业行为不规范,缺乏监督以及工作程序等不完善和改制实际操作中造成的潜在的资产流失也是很严重的。尤其是一些小型企业在出售过程中,出售价格低于实际价值。主要原因是:一是供过于求;二是没有通过市场竞价。加上地方政府为了丢包袱及客观上难以避免资产流失现象等原因,即使通过市场竞价,也会出现大大低于价值的现象。如在破产拍卖时,由于拍卖底价缺乏控制机制,资产评估及确认程序不严格,有的甚至不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即进行拍卖。造成成交价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确认的价值有相当大的差距。

以上情况,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它给海南特区深化企业改革提出了一个课题。

二、宏观管理和监督防范机制的完善

现行国家资产管理部门是企业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在企业改革的条件下,行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管理的主要责任就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在政府机构改革的背景下,为了把海南省大中型国有企业抓好,应结合特区省情,统一集中控制管理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提高管理层次,促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并在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为此,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为了加快改革步伐,适应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市、县级政府要尽快转换政府职能,充分体现国家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根据“抓大放小”的精神,应将市、县所属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集中于省一级控制管理,形成一级控制管理体制,便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此措施对于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数量少的实际情况来说,是比较可行、比较适合的。

(二)结合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市、县一级的工业、商贸等行业性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而省工业厅、商贸厅等行业管理部门作为省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局),可以起到授权控股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作用,统一管理行业国有资产。作为省一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进行行业间接管理,还应负责向所属国有企业派驻稽察人员,监督资产运营和盈亏状况。

(三)在省政府《关于放开搞活海南省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若干意见》等有关“放小”的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市、县政府要积极对其出资的小企业进行改制、兼并、转让、出让及依法破产,还应强调重点放在加快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和转制上,而且不必强调国有控股。事业型企业如供水、供电公司的国有企业应作为市政投资属市县所有。

(四)强化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在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的同时,必须明确一级政府负有的责任。省级保留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或转制的国有资产投资行业控股公司,作为省级国家授权的部门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发挥其职能作用,负起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强化监管,包括向企业派驻稽察人员,彻底解决国有资产代表“虚化”问题。市、县一级在政企彻底分开的条件下,则可以集中精力充分发挥政府机构功能,加速政府机构改革,尽快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

在改制中加强经济监督势在必行。要从法规制度上建立和形成一级控制管理体制,以便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近年实践证明,缺乏监督力度的监督也难以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作为较高层次经济监督的国家审计监督必须建立监督制度,参与并强化国有企业改制的监督工作。加强企业在转制过程中的经济监督,防止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彻底解决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代表“虚化”问题。海南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经济效益不高、经营管理不善、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严重的状况,必须尽快改变。按照政企分开,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政府间接管理的原则,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重点在于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控制和管理。越是强调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越要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在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的同时,必须明确一级政府负有的责任。在政企分开的条件下,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代表更不能“虚化”,国有企业需要产权人格化,出资人要到位。要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负责向国有企业委派国有资产代表,参与经营管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还要派出稽察特派员,监督资产运营和盈亏状况。派出的稽察人员,必须深入实际,参与监事会工作,参加企业内部审计检查工作,以投资者身份直接监督经营者履行受托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经济主管部门要开展审查监督。必须认识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各种社会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国家强制性手段对于控制企业行为,规范企业行为的作用,还是必不可少的。即使国有资产代表落实到人,也还需要强调外部监督,从强化经济监督出发,要在外部社会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审计监督;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进一步蔓延,必须加大对企业监督的力度。形成内外结合,相互制约的审查制度及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经济监督的作用,才能保证国有企业减少和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实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审计报告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后,国家审计部门要对改制工作进行全面审计,包括对国有资产改制前后状况对比分析,进一步验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资产法定程序的有效性及确认价值的正确性、预期改制后企业经济效益、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监督机制等情况,都要进行必要的审计检查。并且要向政府及国家授权的部门报告审计意见和结论。国家审计部门必须形成这样一种专项审计制度,以强化对改制企业的审计监督。在此基础上,为改制后国有资产的运营,明确确定了一个增值保值的起点。同时,也为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实行政企分开,政府转变职能,并不意味放弃监督的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微观基础的法制化和市场主体的成熟程度是经济监督体系形成的前提,社会监督与自控监督机制形成必须建立在市场主体成熟的基础上。而自控机制的形成又是内外结合合力的结果,国家的制约和控制有着十分重要的主导作用。如果海南特区在改制过程中,率先从强化经济监督入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是可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的改革也是可以取得显著效果的。

收稿日期:199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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