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监管规则对实体经济融资结构及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影响研究_资本充足率论文

新资本监管规则对实体经济融资结构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影响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体论文,融资论文,风险防范论文,资本论文,规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代表中国资本监管新规则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资本办法》),已于2013年年初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实施。对于新《资本办法》,两个方面非常引人关注:一是新《资本办法》是否符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Ⅲ)要求;二是新《资本办法》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具有什么作用。在中国接受巴塞尔Ⅲ国际评估后,第一个问题已有了肯定的答案。而对于第二个问题,由于新资本监管规则影响广泛,需要在实施中进一步观察政策效果,并进行综合评价。本文将深入解读巴塞尔Ⅲ的要求和含义,在分析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资本办法》)所存在的问题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新《资本办法》在扩大风险覆盖范围,提高风险的敏感性,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防范单体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在新《资本办法》下,银行的总体资本要求有所提高,部分过去“占了规则便宜”(原办法不够审慎)的机构需要补充存量资本缺口,从而纠正了系统性的风险低估行为。与原《资本办法》相比,随着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人贷款占比的上升,新《资本办法》下单位贷款投放的资本消耗将会下降。这种“激励相融”的机制设计是否有助于引导银行业逐步适应我国金融结构的调整,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效率,也需要深入论证。

二、新《资本办法》对实体经济融资结构的影响

新《资本办法》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主要通过两个渠道:信贷可获得性(信贷总量)和定价(信贷成本),而这两个渠道受共同因子——单位贷款资本消耗(每单位贷款投放需要筹集的资本)的影响。单位贷款资本消耗由贷款的风险权重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共同决定。与原《资本办法》相比,在新《资本办法》下,部分贷款的风险权重下降了,但同时资本充足率要求也提高了。同时,在新《资本办法》下,资本充足率要求是分层设计的,且银行突破各层要求受到的监管强度明显不同。因此,银行在新《资本办法》下确定的合意资本充足率水平并不是线性增加的。例如,在2.5%的储备资本要求下,银行并不是在原有风险偏好下确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基础上提高2.5%,新《资本办法》下单位贷款资本消耗较原《资本办法》会上升还是下降,需要做进一步的计量分析。

(一)单位贷款资本消耗分析框架

单位贷款资本消耗(c)由贷款的风险权重(w)和银行合意资本充足率水平(a)决定,即:

c=w×a

(1)

银行合意资本充足率水平a由资本监管要求和银行在监管资本要求之上增加的资本缓冲(银行的超额资本缓冲)决定,而银行在监管资本要求之上增加的资本缓冲由银行的风险偏好决定(刘志清,2012)。在新《资本办法》下,资本监管要求比较复杂,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增加了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但相对于原《资本办法》,这并不意味着银行的合意资本充足率需要提高与三级缓冲要求相等的比率。这其中的重要原因是,银行突破三项资本缓冲的监管处罚远不及突破最低资本要求处罚的强度。从巴塞尔Ⅲ的设计思想来看,突破三项资本缓冲的监管行动主要体现为限制分红的激励要求。实际上,银行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策略性地突破资本缓冲要求。因此,在新《资本办法》下,超额资本要求更多的是对银行在最低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建立资本缓冲行为的规范。在原《资本办法》和新《资本办法》下,银行的合意资本充足率对比如表1所示。

通过分析表1银行合意资本充足率的分解信息,单位贷款资本消耗(c)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式中,R为银行的风险偏好,受监管强度影响。

在目前多数银行适用的10.5%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下,银行的合意资本充足率水平并不是在原《资本办法》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之上增加2.5个百分点。根据实际观测数据,在原《资本办法》下,银行的合意资本充足率平均为11.5%,一年内保持8%上的概率为98.3%;在新《资本办法》下,银行的合意资本充足率平均为12.5%,一年内保持8%上的概率为99.2%,保持10.5%上的概率为95%。考虑到在新《资本办法》下,计算的资本充足率较原办法平均下降0.7个百分点(为新《资本办法》和原《资本办法》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之差),相当于在新《资本办法》下银行的合意资本充足率提高到了13.2%。

在新《资本办法》下,小微企业和个人零售贷款的风险权重由100%下降为75%,因此单位资本消耗为原办法的86%(75%×13.2/11.5),即较原《资本办法》下降14%。小微企业和个人零售以外的贷款(主要为大中型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仍为100%,因此单位资本消耗为原《资本办法》的115%(100%×13.2/11.5),即较原《资本办法》上升15%。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新《资本办法》下,小微企业和个人零售单位贷款资本消耗明显下降,而大中型企业单位贷款资本消耗则明显上升。因此,新《资本办法》达到了改善小微企业融资以及增加个人消费和生产经营活动信贷的目标。

(二)新《资本办法》对银行贷款资本消耗的影响

在新《资本办法》下,小微企业和个人零售单位贷款资本消耗明显下降,而大中型企业单位贷款资本消耗则明显上升。对特定银行来说,在实施新《资本办法》后,单位贷款平均资本消耗(y)是上升还是下降,取决于小微企业和个人零售贷款的占比(d)。

由(4)式可知,当小微企业和个人零售贷款的占比为51.72%时,新《资本办法》下的单位贷款平均资本消耗与在原《资本办法》下持平(见图1)。随着小微企业和个人零售贷款占比的上升,单位贷款平均资本消耗逐步下降。如果特定银行的小微企业和个人零售贷款的占比为100%,单位贷款平均资本消耗则下降14%;相反,如果特定银行的大中型企业贷款的占比为100%,则单位贷款平均资本消耗会上升15%。

(三)从实际数据看监管资本要求与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的关系

从非现场监管相关数据反映的情况看,在原《资本办法》和新《资本办法》下,资本充足率差额的分布呈“厚尾”特点(见图2)。部分银行按新《资本办法》计算的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说明新《资本办法》具有较好的风险敏感性,能更好地区分出高风险银行。因此,各类银行执行新《资本办法》的资本计量要求,将有助于调整银行业务结构,优化整体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

对比分析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及其贷款分布特征可知,在新《资本办法》下计算的资本充足率较原《资本办法》上升的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占比(简单)达到了64.6%,个人贷款占比达到了14.3%;而在新《资本办法》下计算的资本充足率较原《资本办法》下降的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占比(简单)为45.6%,个人贷款占比为9.2%。由此可见,小微企业及个人贷款权重变化,会对新《资本办法》下的新资本充足率计算产生明显影响。

图2:原《资本办法》和新《资本办法》下资本充足率差额的分布

此外,按照新《资本办法》要求,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信用转换系数为50%,但符合条件的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20%①。根据作者掌握的统计数据,在2013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未使用的信用卡额度中,符合标准条件的占97%。因此,在新《资本办法》下,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的单位贷款资本消耗较原办法下降了53%。

从增量方面看,随着小微企业以及个人贷款占比的上升,与原《资本办法》相比,新《资本办法》下的单位贷款资本消耗将是下降的。这种“激励相融”的机制设计有助于引导银行业逐步适应我国金融结构的调整,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效率。

(四)提高监管资本要求对单位贷款资本消耗的影响分析

新《资本办法》在制度设计上保留了动态的逆周期资本和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为监管机构在经济过热时通过资本手段约束信贷激增提供了工具和手段。单位贷款资本消耗对监管资本要求变动的敏感性,需要基于以下等式深入分析:

三、新《资本办法》对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影响

相对于原《资本办法》,新《资本办法》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同,提高了风险敏感性,有助于提升单家金融机构的稳健性,强化金融体系稳定的微观基础。同时,新《资本办法》突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要求,即从横向减少风险的联动和金融体系内的风险传导,从纵向上解决风险随时间推移放大的亲周期性效应。

(一)增加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规模庞大的非中央清算衍生品交易在面对市场剧烈变化时,经常会形成巨大的非预期风险敞口,并由此向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转移,引发系统性的风险传染和外溢(BCBS,2012)。到2013年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的衍生品交易名义本金已达18.7万亿元,其中有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为非中央清算模式)的银行占多数。因此,按照新《资本办法》审慎计量衍生品合约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非常必要,而原《资本办法》只计量了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为信用估值调整(CAV)带来的损失,其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约占总损失的2/3。由于CAV的计算非常复杂,通常不易获得直观的估计。我们对计算公式做适当简化,以估计CAV对总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的影响。

CAV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C=w×M×EAD,w为交易对手风险权重,M为交易的有效期限,EAD为违约风险暴露(现期风险暴露法)。

假设M为0.5年,w为0.8%(评级为A)。根据衍生品交易集中度的不同,上述CAD估计值的范围在0.06EAD至0.12EAD之间。因此,如果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为20%,交易对手信用估值(EAV)风险加权资产的大小约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的30%到60%。具体计算如表2所示。

截至2013年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交易对手信用估值(CVA)风险加权资产约占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的49%。因此,在新《资本办法》下,总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所需资本较原办法提高了49%,更加合理地估计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这有助于推动非中央清算衍生品交易向中央清算转换,更好地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增加同业业务的风险权重对同业关联风险的影响

过度的同业交易增加了银行的关联风险,流动性管理过于依赖同业资金增加了“批发式挤兑”的系统性风险。原《资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四个月以上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这一政策激发了部分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资金套利的动力。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约为15%,较2005年增长了88%。新《资本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截至2013年三季度末,相对于按照原《资本办法》计算,商业银行按照新《资本办法》计算的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加权资产比原办法增长85%。目前,银行业同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已有所下降。

(三)贷款承诺的资本要求对表外风险扩张的影响

在国际上,银行利用“原始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承诺”没有资本要求的监管漏洞,为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管道公司等子公司提供流动性便利(如提供364天贷款承诺),导致银行表外实体快速发展。这也是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诱因之一。我国原《资本办法》对“原始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承诺”也没有计提资本要求,但新《资本办法》要求,“原始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承诺”适用20%的转换系数,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截至2013年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原始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承诺”综合风险权重达到了19%。

(四)对贷款准备金计入资本实施上限管理的逆周期管理效应

在新《资本办法》下,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规则发生了很大变化。原《资本办法》允许银行将贷款损失一般准备全部计入附属资本,而在新《资本办法》标准法下,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③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截至2013年三季度末,由于上限约束,商业银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的26%没有计入二级资本。

实施动态准备金管理有助于解决目前准备金提取中的亲周期问题,是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工具。但如果超额准备金计入资本无上限管理,实施中可能会弱化动态准备的效果。例如,在动态准备积累期,超额准备提高了资本充足率,从而会加快银行的业务扩张,弱化了动态资本和动态拨备间的协同效应。因此,对超额准备金计入资本实施上限管理有助于保持动态拨备的逆周期管理效应,确保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管理。

此外,新《资本办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有助于在纵向上解决风险随时间推移放大的亲周期性效应问题。

四、新《资本办法》实施中应关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为了确保新《资本办法》真正得到落实,需要监管人员和银行机构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深化对新《资本办法》的认识,准确评价新规则对信贷总量及结构的影响;同时,要正确看待新规则的复杂性,通过金融改革不断提高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的内在动力;关注银行业的隐性风险,防止监管套利。

(一)在实施中深化对新资本监管规则的认识

在新《资本办法》的制定过程中,各界就对新规则对信贷的过度约束以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等问题表示担心。我们基于新《资本办法》实施后的数据统计分析发现,新《资本办法》对信贷的约束体现了“激励相融”的政策要求,加大了银行对小微企业和居民消费的信贷支持,顺应了金融“脱媒”趋势下金融结构调整的需要。关于新《资本办法》或巴塞尔Ⅲ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需要从更加专业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不能简单地以巴塞尔Ⅲ是对他国危机的经验总结为由就认为对我国不适用。监管合理存在的基础在于发现市场体系运行中的缺陷,并予以纠正。我国2004年的原《资本办法》已难以适应银行业复杂风险的监管需要,而巴塞尔Ⅲ要求强化交易对手风险的监管要求,对于我国银行业总量达19万亿元的金融衍生品监管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新《资本办法》或新的国际监管标准是一套更科学、合理的风险计量和管理方法,在监管上纠正了过去对风险的低估。我国修订原《资本办法》,实际上是修正了银行业风险计量的系统性低估行为。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教训就是,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溢价被长期低估,会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因此,我们应从平衡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和自身防范风险的高度来看待新《资本办法》的实施。

关于新《资本办法》较原办法复杂、实施有难度等问题,也应有客观的认识。一是银行面临的风险不断复杂化,过去的简单方法已不能反映实际情况。二是人们对风险的研究和认识在不断深化,相关成果理应运用到风险计量和管理的实践。例如,信用估值调整的计量经过多年的研究,一些成熟的方法可以应用到风险管理当中。三是复杂性是相对的,通过培训和学习,过去觉得复杂的技术掌握起来并不会太困难,而且现代技术手段也为实施复杂规则提供了便利。例如,中国银监会通过提供完善的模版,就大大简化了新资本充足率报表的填报和计算工作。

(二)提升银行改进风险管理的内在动力

新《资本办法》的实施需要银行进一步改进风险管理体系。例如,新《资本办法》强化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监管,而准确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需要将不同产品的敞口、押品等信息按交易对手汇总,并及时掌握对手的评级等信息,建立类似于银行目前使用的信贷客户管理信息系统。目前,绝大部分银行风险管理体系还达不到上述要求。

一些监管人员反应,银行对新《资本办法》改进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缺乏内在的执行动力,实施质量也大打折扣。从各国的金融发展实践看,利率管制、政府对银行和企业的隐形担保等制度背景,是导致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内在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例如,在20世纪70年代,韩国政府通过多种政策扶植以重化工业为主的大型企业集团。韩国企业借机采用高负债经营倒逼银行信贷扩张,韩国商业银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因低利率政策和准政策性贷款而被严重扭曲,风险管理形同虚设。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英国商业银行也因主要向得到政府隐性支持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发放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等银行基本技能基本停止发展。此后,韩国和英国通过经济和金融改革逐步建立了一个竞争性的金融体系,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也大大提升。这说明,大的制度环境会对银行风险管理产生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面对的外部环境与英国、韩国当时的情况有些相似之处,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内在动力的不足。随着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加快,以及中国银行业改革逐步深入,我国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的动力应该会得到提升。

(三)在第二支柱下关注隐性风险的资本要求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表外实体和表外业务给大型金融机构带来了巨额损失,主要是因为要履行流动性便利的合同义务或出于控制声誉风险为目的非契约并表行为。我国的理财产品与国外金融机构的结构性融资工具(SIV)在运作模式上比较相似,监管上应予以关注。从实际运行情况看,我国银行通常要为理财产品提供流动性便利而承担相关风险,实为特殊形式的“贷款承诺”。但由于没有书面合同,所以相关隐性风险也没有计入资本要求。此外,部分银行在金融创新中还有“抽屉协议”等不规范操作,也承担了相关风险,但没有相应的资本要求。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应加强银行的会计核算规范,同时在第二支柱下加强资本监管,必要时增加附加监管资本要求,防止监管套利行为。

(四)必须强化压力测试的规范化,提升压力测试的专业化水平

从本质上说,金融不稳定的原因在于根本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皮斯托,2013)。现代风险管理试图通过量化工具将不确定性转化为可计算的风险,或通过组合消除不确定性。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人们全方位地反思了现代风险管理技术的缺陷,审慎地实施风险量化技术已形成共识(沈联涛,2013)。正因如此,压力测试技术的应用已成为各种风险管理指引(如资本计量标准、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的重要内容,部分国家的监管当局甚至提出非现场监管应逐步从静态的指标限额监管向动态的压力测试监管转变。我国的新《资本办法》强调了压力测的作用,如监管当局在评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银行制定资本计划等都要依据相关压力测试的结果。但压力测试的实施本身有很大的模糊性,各家银行在情景假设、方法选择和结果应用等方面差异较大,加上监管标准的模糊性,因而监管人员在实践中难以把握,也很少安排系统的压力测试检查。鉴于此,监管当局应当进一步细化压力测试指引,提高可操作性;同时,加大专业人才培训,使银行有能力实施高水平的压力测试,使监管人员能胜任对银行压力测试情况做出专业判断和检查,以及有能力根据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开展“自上而下”的宏观压力测试。

注释:

①原《资本办法》规定,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统一为50%。

②即a的下调幅度会小于的下调幅度。

③全部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最低要求为100%拨备覆盖率和应计提贷款专项准备之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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