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和澳大利亚税制考察及其启示_消费税论文

英国和澳大利亚税制考察及其启示_消费税论文

英澳两国的税制考察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两国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税收体制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发展资本主义的国家,所得税也是英国最早实行的。英国的税制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发展,确定了现在的直接税(所得税)为主体、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为辅的复合税制。英国是一个税权高度集中的国家,只有中央政府有权决定开征税收,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实行严格的分税制,按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划分税种归属,不设共享税。在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上,主要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遗产税都归入中央税,属于地方税的只有市政税和营业房产税。英国的中央税由中央政府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直接税由国家直接税局负责征收;间接税由国家关税和消费税局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但其中的营业房产税征收后先要全额上缴中央,再由中央根据各地方补助数额予以返还。在税务机构设置上,中央政府的财政部长分管财政部、会计部和税务总监。税务总监分管直接税局、关税和消费税局。这两个局的税务机构和人员全部实行垂直管理。税务人员的工作只向上级税务机关负责,与地方政府不发生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这就为税收政策法令的顺利执行提供了组织保证。英国全国的财政收入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左右,财政收入中85%属于中央本级收入,地方级收入约占15%。地方支出的三分之二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安排。

澳大利亚实行以分税制为特色的中央(联邦)、州、地方(县)三级财政体制。其税制从总体上看是所得税与流转税“双主体”的复合税制。澳大利亚的分税制主要是从税种上划分,收入多的主要税种都划为中央税,只对个别资源税(主要是近海石油资源)采取分成的办法。在分成比例上,也是中央占绝大多数。由联邦税务局征收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特别消费税、资本利得税、附加福利税和关税。澳大利亚宪法规定各州可以根据本州的情况开征各种所得税和消费税。现在澳大利亚州一级的税收主要有:工资税、印花税、土地税、烟草税、债务税、金融机构税、娱乐赌博税、车船税、矿产税等。地方政府征收的主要是房产税和各种规费,包括机场建设费、高速公路建设费、过桥费等。澳大利亚在中央一级设国库部,由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协调联邦与州、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并通过隶属于它的税务局执行税收职能。另设财政部,执行国家的财政职能。澳大利亚的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地方税由州、县税务局负责征收。澳大利亚三级税收收入合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7%,其中,中央税收收入占80%、州占16%、县占4%。中央级收入的30 %返还各州。

主要税种的设置及其特点

作为直接税的所得税不论在英国还是在澳大利亚都是主体税种。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要占全部预算收入的35%以上,澳大利亚这两个税种的收入要占中央财政收入的60%以上,是全部税收收入的二分之一。作为间接税,英国的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在全部预算收入中也占有30%的比重。澳大利亚没有增值税,却征收销售税,加上特别消费税和烟草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也占有一定的比重。此外,两国都普遍征收资本利得税,在澳大利亚还开征了工资税和债务税。

1.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英国的第一大税种。自1979年实施税制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一直是改革的重点。1997~1998年度适用的是20%、 23 %和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扣除额每年都要调整,1996~1997年度为3765英镑,1997~1998年度调高为4045英镑。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历来实行源泉代扣代缴和纳税人预报、申报相结合的计征方法。从1997年4月份起, 改变了原来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计算应纳税款并通知纳税人据此缴纳的传统办法,开始实行由纳税人全面申报自核自缴的新办法,从而更进一步增强了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节约了税收成本。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实行20%、34%、43%和47%的4级累进税率,所得扣除额为5400澳元。 据统计,在澳大利亚1700多万居民中,有90%以上的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所得税。

在1983年之前,英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2%,1983~1986年依次降为50%、45%、40%、35%。目前公司所得税的一般适用税率为33%,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5万英镑以下的小公司,实行23%的优惠税率。英国公司在向股东分配股息时,还必须缴纳预付法人税,税率为20%,它可抵免当年最终公司所得税义务,未抵免的部分可以延续6 年使用,还可转予子公司;居民股东得到的股息具有税收抵免权,抵免额等于付息公司已就此缴纳的预付法人税。此外,在英国领土、领海、大陆架生产石油天然气公司所得的利润,还要依75%的税率缴纳石油收入税,但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该项税金。英国财政年度结束于3 月31日,公司所得税税率年终确定,核定税额以公司营业年度为准,营业年度跨两个财政年度的,要按日期比例划分所得额,并分别按各年税率计算纳税额。英国税制不是以企业自我估税为基础,而是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对绝大多数公司来说,所得税必须在其营业年度终了后9 个月内全部缴清。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对政府需要鼓励投资的地区或行业,不是采用直接免征公司所得税或降低税率的办法,而是采用允许新办企业将其固定资产的投资一年内全部列入成本的办法。如果一年内亏损,以后几年还可连续弥补,直至产生真正盈利为止。这样做可加速资金流量的运转和回收,已投入的资产也难以转移,能有效地防止利用新办企业免税政策开“皮包公司”进行骗税。

澳大利亚公司所得税的一般适用税率,1994~1995年度为33 %, 1995~1996年度调整到36%。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公司各项所得扣除为取得这些所得支付的费用后的净额。澳大利亚的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是相互分离的,按照澳大利亚税法规定,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是在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计算得出,这与我国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根据澳大利亚税法,公司提取的一般坏帐准备金,在纳税时不能扣除,坏帐损失只能在其实际冲销年度扣除。

3.增值税(英)和销售税(澳)

1973年英国加入“欧共体”,为了协调税制而对提供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征收增值税。1979年税制改革时将原来按不同商品种类设计的8%、12.5%两级税率简并提高到15%, 以后又提高到目前适用的17.5%。在英国,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必须注册登记而在其经营过程中缴纳增值税。对年销售额在48000 英镑以下的小企业或提供的货物及劳务是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缴纳增值税的注册登记,也不需缴纳增值税;对年销售额在48000至375000 英镑之间的企业,则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即先按其以往年度所缴的增值税额,在4~ 12月内分9次预缴,到年底再实行结算并在两个月内缴清。 对这部分企业,不以开出发票作销售,而以收到现金作销售;同样,以付出现金作为购进实现。只有对年销售额大于375000英镑的企业,才实行类似我国的每月按销售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申报纳税的办法,但如果当月进项大于销项,也可申请退税。全英国注册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约为165 万户,每年税务部门要用不同方法抽查其中约20万户。抽查(走访)的对象主要是被税务机关在内部控制的27个指标中评定分值偏高,即明显存在疑问的纳税人。这27个指标包括未按时申报的、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以及长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等等。另外,英国还将缴纳税款占全国增值税税收收入37%以上的1500家大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每3年全面检查一次,以控制主要税源,防止税收流失。

澳大利亚没有增值税,按照税法规定,凡在澳大利亚制造或进口、并在澳大利亚使用或消费的商品,除特定免税的商品外,都必须缴纳销售税。销售税是一种单阶税,只在制造商或批发商对零售商的销售环节征收。销售税按相当于公平批发价格的“销售价值”计征。销售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是制造商、批发商和进口商。此外,委托他人代销商品的零售商也应缴纳销售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只要该特许权使用费与商品有关,也应缴纳销售税。销售税是一种“价内税”,企业经营的商品、产品成本,按含销售税的价格核算。

4.消费税。

作为国家调节消费和收入的政策手段,英国的消费税有选择地对某些货物(汽油、汽车、烟、酒)开征,在生产商向批发商销售时,规定不同的税率在生产环节征收。此外,对赌博等特定的消费行为,征收赌博税。

澳大利亚的消费税可分为特别消费税和烟草税,前者对烟、酒(白酒、啤酒)、石油三类产品征收,在生产环节完税,归入中央税;后者主要是对烟草征收,在商品销售环节征收,属于地方税。

5.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是对资产转移时价值高于资产获得时的价值的增加额所课征的一种税。资产转移包括出售、赠与或权益转让。计税依据一般是资产转移时的价格减去购入时的价格,但允许进行通货膨胀调整,即资产成本价格随消费物价指数的上升而增加。英国资本利得税的一般税率为30%。1997~1998年资本利得税的免征点规定为6500英镑,如用于再投资,税收可递延缴纳。

澳大利亚公司资产的资本利得税税率为33%,个人缴纳的资本利得税税率稍有不同。与资本利得相对应,澳大利亚税法还规定当年出现的净资本损失,允许结转并用以后年度的资本利得弥补,但资本损失不能象资本利得那样对资产作通货膨胀调整。

6.国民保险基金(英)与工资税和债务税(澳)。

英国的“国民保险基金”,是由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障部基金收入局向雇主、雇员和自营人员收取。该项基金由雇主雇员各承担一半,雇员承担部分由雇主代扣代缴,自营人员则由其本人缴纳。该基金有起征点的规定,周薪低于39英镑的不缴纳;收取时也采用超额累进办法。雇员退休后,仅由雇主一方继续缴纳。英国每年收取的国民保险基金约占全部预算收入的六分之一。

澳大利亚各州开征的工资税由雇主缴纳。企业雇员的年工资总额超过80万澳元的,雇主必须缴纳工资税。工资税实行超额累退税率,最高税率为5%,最高限额为240万澳元。对雇主缴纳的工资税,企业在向联邦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时可作为费用扣除。在澳大利亚,州政府还开征了一种债务税,主要是对开出支票的付款单位或个人征收,由银行实行代扣代缴。

税收征管及服务

英国作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发达国家,其税务专业机构的设置比较合理,税收征管制度也比较健全,特别对所得税的征收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在税收征管方面,已基本实现电脑化。

澳大利亚税务局在全国共设有26个税务分局,税收征管采取以企业自核税负为主的办法,并利用中介机构代理缴税。税收监管体系也较健全,有一套严格的税务稽查程序,对每个纳税人都建立了相应的税务号码。从1985年开始,在全澳大利亚引入了一个叫做“全国性的识别系统”,将每个纳税人税务号码编入计算机,严格掌握收入来源,从而把企业的一切收入纳入了税收控制范围。堵塞逃税,避免漏税,是澳大利亚政府改进税收的主要措施之一。

在严格税收征管的同时,英国和澳大利亚都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强调税务机关要方便纳税人,向所有纳税人提供公正、高效的服务。在英国关税和消费税局所属的13个地区局中,都设有一个咨询中心,接受纳税人的各类提问或咨询,仅南部伦敦和泰晤士地区局每年要受理250万个电话和150万封纳税人来信。英国直接税局制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并印成小册子免费赠给纳税人,其中规定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1)办事公正;(2)提供帮助;(3)提供高效服务;(4)严以律己;(5)纳税人有不满之处可以申诉或起诉。同时, 直接税局希望纳税人诚实,提供准确信息,按时纳税,并编印了《如何投诉税务局》的小册子,免费提供给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对税务局处理税务的方式不满,可以按小册子列明的程序向税务裁定官提出投诉。税务裁定官不是税务局管理机构的一部分,所提供的是免费服务。

澳大利亚实行的是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征收制度,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就是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选择、优良高效的税务服务,其形式主要有:(1)电话查询专线服务;(2)信函服务;(3 )走访服务;(4)窗口服务。

启示与借鉴

——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 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英国、澳大利亚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接近40%, 财力高度集中。地方政府预算的相当部分来自于中央政府的转移拨付。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相对较低,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又以平均每年0.9个百分点的速度递减,近一、二年已降到不足11%,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今后应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在确保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或授权地方立法新开一些地方税税种,像澳大利亚各州可开征工资税、土地税、烟草税那样,以弥补地方财力的不足。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加强增值税的管理和检查。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主要是对货物销售和部分劳务征收,而对大部分劳务服务征收营业税,比英国增值税覆盖的范围要小得多。从完善增值税的长远目标考虑,今后应在适当时机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实施范围,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其优越性。另外,英国关税和消费税局确定27个考核指标,以打分办法检验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及时、准确地缴纳税款,这些做法对我们也有一定的启示。目前,我们采用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办法,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效果不很明显,如能采用确定某些量化指标再利用计算机逻辑审核来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则能缩小核查范围,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应慎重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避免产生负面效应。

税收优惠政策在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刺激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产生许多弊病,如对外资企业实行优惠可能影响内资企业;考虑了地区差别,可能引发行业或产业的失衡。英国和澳大利亚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上相当慎重,即使是在国家需要鼓励投资的特区内,也不简单采用免征税收或降低税率的办法,而主要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方法。针对我国目前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对过多、过宽的状况,应根据公平、简化、规范的原则进行调整,缩小由于税收优惠导致的税负失衡,缩小区域性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应通过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措施来体现,重点应放在农业、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上。

——提高税务干部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加快实现税收征管电脑化,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英国和澳大利亚都十分重视对新进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有一套完整的培训计划,一定要经过培训才能正式上岗。同时十分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税务机关内部强调要为纳税人提供公正、高效的服务,并设立了专门的咨询机构免费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这些做法都可资借鉴。在当前上海税务系统开展行风评议、进行“权力就是服务”专题教育过程中,更应重视确立和增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同时要划清税务机关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界限,以维护税务机关公正执法、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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