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风险控制体系的策略研究_p2p论文

完善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风险控制体系的策略研究_p2p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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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的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迅猛,借贷双方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实现直接对接,突破了地域和时间上的限制,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末我国P2P运营平台数量为2028家,贷款余额突破2000亿元,投资人数达154万人,平台数量、贷款规模、参与人数都呈持续快速增长态势。然而,伴随行业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大量风险,一些平台涉嫌诈骗,一些平台上线不久即现“跑路”,一些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即使一些规模较大的成熟平台也出现亿元规模的坏账,这给整个行业发展蒙上一层阴影。自2013年开始,问题平台数量不断增长,2014年为275家,2015年上半年这一数字则达到419家。对于方兴未艾的P2P网络借贷而言,其核心和关键就在于风险管控,构建系统的风险控制体系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这关系到P2P网贷能否健康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融资体系的稳定发展。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状况与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状况

      国外P2P网贷发展早于我国,2005年英国zopa平台的建立开启了互联网借贷的新时代。其后,美国的网贷平台prosper和lending club在2006年相继成立,德国、日本、韩国等也出现了各具特色的网贷平台。我国成立最早的网贷平台是2007年的“拍拍贷”,随着各类小额信贷机构的进入,我国网贷市场快速发展,目前宜信、陆金所、人人贷、红岭创投、有利网、翼龙贷等在融资规模、交易规模、投资人数量等方面处于行业前列。

      从国外看,基于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P2P网贷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的prosper为代表的纯中介模式,网贷平台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采用竞价方式撮合成交,平台只发挥比较单纯的信息中介作用。二是以英国的zopa、美国的lending club为代表的复合中介模式,平台除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外,还担负还款监督者、利率定价人的角色。zopa平台以强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要求借款人必须签署法律合同等方式控制风险。lending club则依托Facebook等社交平台提供服务。三是以美国的kiva为代表的非营利公益模式,采取的模式是“批量出借人+小额借贷”,以辅助弱势企业、消除贫困为目的,提供包括集体贷款、住房贷款和农业贷款在内的小额贷款服务。[1]

      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生存发展环境与国外有较大不同,运作模式发生很多变化和创新,因此也产生了更多新的风险。我国P2P平台发展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一是信用体系不健全。国外的P2P平台主要是信息中介,充当借贷双方的撮合媒介,但在我国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平台大多需要组建风控团队,对借款标的进行审查,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运营成本。二是投资者缺乏风险承担意识。国外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完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承担意识,而国内投资者则相对缺少这种理念,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国内的P2P平台盛行第三方担保模式,宣传保本保息的理念。这种模式在现实的运作中给平台带来很大的负担和风险。三是P2P在我国仍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国外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备,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法无禁止则可为”的理念深入人心。但在国内,则更多表现为“法无规定不可为”,缺乏法律支持和监管规则的P2P网贷处于灰色地带,极易触及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法律红线。

      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具体运作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类似国外的纯信息中介模式。拍拍贷是此类模式的代表,平台不为投资者提供担保,只是起到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中介作用。二是债权转让模式。该模式在国内为宜信公司首创,运作过程比较复杂,风险和监管难度较大。平台不是单纯的中介人,而是由平台将资金贷给借款人,双方形成债权关系,平台将债权分拆打包成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销售给出借人。三是提供担保模式,可分为第三方担保模式和平台自身担保模式,国内大部分主流平台为吸引投资人都采用了某种形式的担保。P2P网贷平台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虽然能够实现风险转嫁,但受担保机构运营能力的制约,网贷平台的业务规模及坏账率也会受到较大影响。平台自身担保模式将所有的借贷风险都集中在平台自身,较易受经济环境、借款人主动违约等各类不稳定因素影响。四是“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有利网、翼龙贷等平台采用此种模式,P2P网贷平台在线上主攻理财端,吸引出借人,并公开借款人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流程,线下强化风险控制、开发贷款端客户,P2P网贷平台自己或者联合合作机构(如小贷公司)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主要风险

      1.法律和监管缺失的风险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与P2P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但还缺乏专门的规则对其性质、责任、合规要求等进行界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与之对应,缺乏法律依据也使监管层面临一系列现实问题。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对P2P网贷风险进行了提示,也提出了一些监管思路,但尚未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我国P2P网络借贷还是面临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等问题。[2]监管是P2P等金融创新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保障,只有制定相应规则、明确合理边界,网贷行业才可能有序发展。缺乏监管的P2P网贷行业存在大量由于信息不透明造成的道德风险,各类平台良莠不齐,不规范平台非法集资、卷钱跑路的情况不在少数,给借款人带来损失的同时也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信用体系不完善的风险

      与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同,我国的信用体系还在建设中,还不完善。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数据主要服务于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对P2P网贷平台的服务还不充分,P2P网络借贷的数据还没有被纳入征信系统,也没有征信系统的使用权。因此,网贷平台难以便捷地掌握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加之我国P2P行业的进入门槛较低,部分网贷公司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可能存在一定偏差,容易造成潜在的坏账风险。另外,各网贷平台的数据尚未实现共享,存在同一借款人在多个平台进行借贷的“一人多贷”现象,以及同一借款人注册多个账号“骗取贷款”的情况,这可能造成借款人违约风险增大。虽然部分P2P网贷平台采取了通过线下调查的方式对借款人的真实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在减少坏账风险的同时却增加了平台运行的成本,对那些实力不强的P2P网贷平台而言并不适用,缺乏对借款人征信数据的掌握,平台的信用风险也会不断上升。信用体系不完善既影响贷款效率,也将影响贷款质量。

      3.平台运作不规范的风险

      目前,很多P2P网贷平台没有把借贷的信息交换与资金交易两项职能分开,P2P网贷平台普遍采用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账户对借贷资金支付进行中间账户操作,但中间账户的资金和流动性情况处于监管真空,均由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行管理,容易诱发平台“卷款跑路,挪作他用”的道德风险。若将资金投入限制性行业或用于其他不正当目的,则会诱发变相揽储、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等风险。国内部分P2P平台采取了以自有资金为投资者本金提供担保的方式,甚至为投资者提供本金与利息的担保,以此吸引投资者进入。在发生借款人违约风险时,平台先行垫付后再向借款人追偿,这给平台运作带来了压力,如果出现借款人大面积违约事件,平台可能面临无法垫付而倒闭的风险。

      4.网络技术不高的风险

      P2P网贷平台需要先进的信息整合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作为支撑,但很多P2P网贷平台对此重视不够,忽视网站的维护和升级,网络安全技术风险较高。由于P2P网贷需要借助网络对借贷双方的信息进行详细记录,一旦平台服务器被黑客或病毒攻击,个人数据很容易泄露,会给借款人和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互联网技术是P2P网络借贷的精髓,如果相关的网络风险得不到重视,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必将受其阻碍。[3]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外部控制状况及不足

      伴随P2P网贷平台快速扩张和随之而来的倒闭潮,国家和地方出台了相关文件及规章予以规范,但尚未出台正式的行业发展监管规则。2011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文件使用“人人贷”作为P2P的中文译名,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中介属性,规定平台不得提供担保、搞资金池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3年11月,银监会再一次对P2P平台的业务开展进行规范与指引,将P2P平台自身提供担保、搞资金池及庞氏骗局等归类为非法集资范畴。2014年2月,监管部门确定了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思路和原则,明确了P2P网贷“内容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将P2P平台定位为“金融信息服务中介”,严格禁止P2P平台的“信用中介”、“平台担保”、“资金池操作”、“资金假托管”等行为。2014年9月在“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银监会首次提出P2P行业监管的“十原则”,包括“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P2P机构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投资人的资金应进行第三方托管”等十条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监管红线。2015年7月18日,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终于由十部委联手公布。此次《意见》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出了指导方针,加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管理,明确了监管职责划分,建立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款制度,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但总的来说,《意见》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文件,许多细节有待进一步的公布。

      除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文件加强了对P2P的监管外,行业自律组织也加入其中。2013年以来,各种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2013年8月,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发布了《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同年12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等。此外,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中关村互联网金融协会、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一些地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也先后成立。

      虽然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始认识到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重要性,也着手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但毕竟刚刚起步,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监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虽然我国基本上确定了以中国银监会作为P2P平台的监管主体,但尚未落实和确认,很多工作开展起来仍不顺畅。缺乏监管规则对于网贷行业发展的不利影响愈发凸显。2013年以来,问题P2P网贷平台呈不断增多态势,2015年上半年问题平台已达到419家,在某种程度上与其迟迟没有纳入监管体系不无关系。因此,监管规则的出台和监管主体的确认是一个不容再拖延的问题。二是缺乏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部门迟迟未能出台监管办法的情况下,更需要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行业自律是行业自我规范、自我协调的行为机制,同时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行业利益的重要措施。虽然在2015年7月18日出台的《意见》中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还需要一段时间。缺乏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使得制定行业整体发展的管理与规范标准、贯彻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的权威性不足。

      (二)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内部控制措施及不足

      在监管与行业自律不断完善的同时,P2P平台在自身风险控制方面也进行有益的尝试,取得一定效果。一是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为了提高平台的公信力,防止平台挪用资金的道德风险发生,许多平台开始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资金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投资人的权益。目前,我国交易量靠前的平台都建立了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二是平台自身去担保化。由平台作为担保主体存在较大风险,从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看也是被严格禁止的,平台自身去担保化是降低平台风险的有效措施。鉴于我国国情,出于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平台的具体项目依然存在担保,只是这种担保主要由平台与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合作。三是引入保险公司分担风险。引入保险是我国P2P平台进行风险控制的一项创新之举。2014年5月,中国人寿与北京财路通的合作开启了P2P网贷平台与保险机构合作的序幕。双方通过共同选定财路通平台推介的优质贷款产品,由网贷平台为借款人投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根据有关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四是实行平台风险准备金制度。P2P平台按照一定比例在自身营收中提取风险准备金,当借款方还款能力出现问题后,利用风险准备金进行风险化解。

      虽然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自身风险控制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较大的问题,没能有效控制风险。一是平台对风险的控制不规范。在资金第三方托管方面,从形式上看大部分P2P平台执行了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投资人的资金托管于第三方商业银行,并没有放在平台上。但在具体网贷业务开展过程中,平台对投资人资金操作的规范性依然缺乏客观的评价与监督。部分平台能不通过客户同意自由划拨托管于商业银行的资金,使资金托管流于形式,难以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在引入第三方担保方面,平台与担保公司合作能够保护投资人权益、降低平台经营风险。但目前我国P2P网贷在引入担保公司方面存在担保比率高及自担自保的乱象。在平台引入保险公司方面,虽然已有部分P2P平台进行了尝试,但这一创新方式仍处于探索阶段,保险公司为平台提供保险还是为具体贷款项目提供保险还存在争议。另外,如何解决由于保险公司的介入引发的投资者进行投资时盲目追求高收益的道德风险问题还需要探讨。不少平台以风险准备金来进行风险控制,但我国P2P平台的风险保证金与平台自身资金没有实行严格的隔离,保证金存在可能被挪用的风险,使用的专一性无法得到有效地保障。二是对投资者风险的防范不足。投资者作为P2P网贷中的资金提供者,一般认为是网贷中容易受到利益损害的一方,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往往重视不够。P2P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忽视了对其资金来源合法性的验证,这为利用网贷平台从事洗钱等违法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方面,网络借贷中一般只要支付很少的会员费和认证费用就能成为贷款人,P2P平台自身缺乏合法性验证的主观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平台不是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机构一般不予监管,属于监管上的盲区。

      三、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控体系的对策建议

      对P2P平台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而言,需要从外部和内部同时进行构建,外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监管体系和自律体系的完善,平台内部的风险控制主要从发展理念、技术研发、风控手段等方面着手。

      (一)加快监管体系建设

      鉴于P2P网贷平台发展中的乱象有加剧的趋势,需要加快相关监管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细则。虽然2015年7月18日出台的《意见》明确了P2P的合法地位,将其确定为信息中介,并确定由中国银监会对其监管,但并未针对P2P的特殊性出台实质性的监管政策和法规。未来应进一步强化对P2P的监管细则,如落实实名制原则,规定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规定行业要有一定进入门槛,规定从业机构要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对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有一定要求;明确P2P平台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规定P2P行业要充分披露信息、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将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原则等内容落实到具体监管规则中去。对P2P平台的监管不仅要在政策上予以细化,还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各方利益。此外,还应积极推动P2P网贷平台加入到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中来,加强征信体系对行业发展的支持。

      (二)完善自律体系建设

      从我国金融行业监管现状看,行业自律的作用不容忽视,它是政府监管部门与行业发展之间的纽带和桥梁,通过行业自律组织既可贯彻相关监管政策执行,还可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最新的数据和动态。我国目前尚没有成立全国统一的P2P平台行业自律协会,只有地区性的自律组织,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在自律效果方面难以达到实行行业自律的初衷,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意见》的指导下,中国人民银行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组建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自律惩罚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探索建立P2P网贷平台的登记备案制度,促进P2P行业阳光化发展;推动建立P2P平台发展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或其他风险分担机制设计和推广,增强P2P平台自身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和行业自救能力,既保护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也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P2P平台要加强自身建设

      P2P平台作为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其主要职责是提供相应的信息中介服务,保证借贷双方信息的准确性,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因此,P2P平台应树立建设“百年老店”、“做大做强”的发展理念,而不是跟风成立那些利用目前市场规范缺乏,进行短期交易和投机取巧的劣质平台。P2P平台的管理团队要把功夫下在强化平台实力、把控借贷双方资质、进行技术研发等方面,以此防范风险的积累和爆发。

      1.平台应重视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引进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P2P平台的风险控制体系与方法仍处于探索阶段,高层次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这也是部分P2P平台产生大量坏账,无法持续运行最终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目前市场上风险控制水平良好的平台看,拥有高水平的信贷管理团队、吸引名校的专业人才和来自传统金融机构的风控精英,是这些平台取得成功的关键。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能够发挥示范效应,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这个领域,形成人才与行业发展的正向反馈机制。

      2.应加大技术研发的力量

      P2P平台作为基于互联网思维产生的金融创新,其发展面临着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两方面挑战,需要不断推陈出新,紧跟时代发展。P2P平台所有业务需要在网络上完成,网络的安全性、平台使用的友好性、交易数据的完备性、对客户信息的隐私保护等都需要不断加强,防止破坏行为的不利影响。另外,交易平台的虚拟性使P2P平台要承担更多的技术风险,必须加大技术研发的力量妥善解决。

      (四)完善P2P平台风险识别与预防措施

      首先,要健全针对借款人信息的审核体系,有效降低来自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在平台自身征信系统和征信技术开发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行业风险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行业的整体风控水平是下一步的重点工作。风险信息共享是P2P行业发展的基础保障,可通过黑名单共享、判断是否存在一人多贷等方式,让P2P企业在提供借款时有更多参考指标,提高借款效率与风控水平。此外,解决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现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P2P机构的审贷成本,提高审贷质量和服务效率,这需要有关部门尽快推动和实施。

      其次,建立对投资人合规性的审核机制,有效控制违法洗钱的风险。由于目前P2P平台对投资者合规性的审核严重不足,P2P网贷极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洗钱的场所和工具,P2P平台需要加强对投资者合规性的审核工作机制。具体而言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对于大额资金,建立合法性调查机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P2P平台对于进入平台的大额资金进行来源合法性的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从源头上做好投资者进行违法洗钱活动的风险把控;二是加强贷款业务过程中的投资者洗钱风险甄别。对于业务过程中出现的资金异常情况,利用数据挖掘、特征识别等技术进行分析和研究,加强网贷中的投资者洗钱风险识别。

      (五)提高平台风险化解与转移的能力

      P2P平台发展中面临的风险不可能完全消除,在风险产生后采取有效的化解和转移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平台的风险。大量出现的平台倒闭和跑路事件背后,存在着部分平台对于发生的风险处置不力的因素。P2P平台可从逾期借款支付机制和坏账风险的转移机制两方面采取措施。首先,建立科学有效的逾期借款支付机制。结合平台风险从产生到爆发的过程来看,投资者对平台公信力的认可程度具有决定性作用。在逾期借款支付机制缺失的情况下,一旦平台发生影响其公信力的事件,会带给投资者恐慌情绪,发生投资者集中收回投资资金的平台“挤兑”行为。投资者的这种羊群行为会导致平台风险的快速扩大并以倒闭等极端形式爆发出来。[4]而科学有效的逾期支付机制能够极大地维护平台的公信力,平台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帐款催收机制、拨备一定数额的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建立应对逾期风险的机制。其次,强化坏账风险的转移机制。一旦发生坏账,平台要在客观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坏账风险的转移,包括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等方式进行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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