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诉讼中牵连问题处理的法律思考论文_吕颖

公告离婚诉讼中牵连问题处理的法律思考论文_吕颖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 150001

摘要:公告离婚,就其启动条件、展开方式等要素来看,有着不同于传统对席诉讼的显著特征。从审判需要角度看,它是适用司法审判制度对现代婚姻关系进行诉讼解除可能性探究的实践行为;从审判制度看,它是审判制度主动适应现代社会、家庭结构变化,对婚姻关系变迁做出的司法回应,在基层法院,公告离婚越来越成为离婚诉讼运行的常态。但在实践中,也因其适用频率日益提高,公告离婚制度也产生若干问题,乃至于存在走入误区,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消极后果的可能。本文就公告离婚诉讼中牵连问题处理的法律思考做一分析。

关键词:公告离婚;诉讼牵连;处理;法律思考;

公告离婚在离婚案件中占的比例日益攀升,一方面保护了婚姻中另一方下落不明或者避而不见的当事人的利益,但同时由于法律实体上、程序上的诸多漏洞,让越来越多的人利用公告离婚规避法律。公告离婚案件与其它适用送达程序的案件不同,被告一旦过了上诉期才发现,只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公告离婚诉讼中的问题

1.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举证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用公告送达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须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须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但是没有规定举证责任人是谁及没有界定证据的法律标准。在实践过程中,习惯做法一般是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作为举证责任人。他们提供的证据一般是由自己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村、组、乡(镇)开具的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这种证明出于熟人、同村或例行公事等关系,只要当事人开口,一般是不难出具的。至于当事人是否真的下落不明,大多都不太关心。

2.公告送达的范围和方式问题。在公告离婚中,公告送达是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性环节,其方式尤为重要。从相关法律和本文前述可知,现在各地法院用的公告送达无非以下三种: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在司法实践中,以上三种公告方式均存在不同程度缺陷。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收效甚微,原因在于公告栏的视觉效果范围有限,加之现代社会信息爆炸,注意力资源稀缺,很少有人会关注法院的公告栏,则当事人能看到公告信息的可能性也就很小;在当事人原住所地张贴的方式,因公告离婚案件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原住所地的人都是原告的亲朋,从一般诉讼立场及心态上看,其专门通知下落不明的被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弊端也很突出。相关司法解释及管理办法尚未规定在什么报纸上刊登公告之前,大量商业性报纸就把它作为一种盈利的方式,从刊登公告的方式到刊登报纸种类就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后根据公告刊登办法规定,基本都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这样虽然能解决统一公告刊登渠道的问题,但对起到公告送达的效果就存在很大的问题。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代社会的信息化发展趋势,看报不但不是普遍的生活习惯,只集中在少数人群中,甚至传统读报人群也在大幅萎缩。加之《人民法院报》又是专业性很强的报纸,读者一般职业法律工作者。所以,通过《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送达,当事人看到的可能性就更小。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的目的不应该只是法律文书生效的重要标尺,还应该成为让当事人尽可能知悉案情的重要途径。

3.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存在一定的缺陷。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公告离婚,人民法院采取公告形式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时,被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将按照缺席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缺席审判是在当事人一方缺席情况下,法官基于法律上的理由,对案件作出判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处在对抗地位,但在只有一方当事人出庭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大量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容易造成法官听信单方的只言片语,从而造成主观臆断,不利于案件的处理,很多时候会做出显失公平,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判决。

二、公告离婚诉讼中牵连问题处理的法律思考

1.程序上尽可能保证让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多渠道获得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信息。针对公告方式混乱的现状,建议公示张贴处应一律为法院的公告栏,同时张贴于受送达人之住所处;对于登报公告的,应统一刊登于受送达人原住地的大众媒体上。另外,公告媒体的选择应当由专业化走向大众化,因为公告送达的目的是让受送达人知晓送达的内容,专业性质的媒体普通老百姓无法知晓。建议公告可以登在一般民众都知晓的市民报上,作为出于维护受送达人权益的建议,有待于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的进一步探讨和论证。

2.公告送达方式的完善。公告送达的目的是让受送达人得到被起诉的信息,所以我认为不能仅仅拘于形式,应该完善公告送达的方式。对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公告送达时,除了采取在人民法院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的同时,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很有必要。实践中。在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收效很不错,很多“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会跑到法院应诉。这种情况,我认为是因为人的本性特征使然。一个人除了遇到一些无法抗拒的事件,通常是不会和自己的亲戚朋友完全的失去联系,也许因为某些因素而和部分亲戚朋友失去联系,有联系的那部分由于一些原因也隐瞒真相。但在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时,有联系的这些人会想办法通知当事人。所以,在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还是比较可行。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其它媒体上发布公告也是一个发展趋势,尽管目前尚不存在可操作性,但这一方式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发展为很重要的一种送达方式

3.可以用巡回审理等方式来弥补缺席审理的缺陷。缺席审理的最大弊端就是很多事实难以查清。公告离婚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也很难把握。缺席审理的公告离婚案件,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明标准上应该严格把握,查清原告离婚的动机和目的,不能仅凭原告一面之词或简单采信原告提供的简单的证据就轻易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在目前大力提倡巡回审判的大气候下,公告离婚案件不应一味地“坐堂问案”,也可以尽量走出机关采用巡回方式审理。在公告离婚这样特殊的案件中,采用这种方式更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把法庭搬到当事人的家门口,对于当事人的情况,邻居、亲朋、所在社区往往能提供比较具体的信息,且在一定的社会环境舆论压力下,当事人做出不实陈述的机率会大大降低,促使原告在陈述事实时更客观。

对于在公告离婚中的受害一方当事人来说,权利的救济依赖于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法院的支持。可是,迟来的公平总归是不公平,我们应当完善相关立法,在案件受理和审理过程中,法院尽到自己的义务,才能让想要通过公告离婚规避法律的人不再得逞。

参考文献:

[1]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民事诉讼送达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唐震著,《政治与法律》,2010年2月刊.

论文作者:吕颖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26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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