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败的有效性与局限性:一个制度分析框架_网络反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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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13)02-0013-07

腐败是人类社会的顽疾,往往被喻为“社会之癌”,如何有效治理腐败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快速转型、权力高度集中和法治的不健全导致中国腐败问题在某些地区和领域频发,反腐倡廉任务艰巨。腐败形式日益隐蔽复杂,反腐败制度和机制需要不断创新。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与普及、电子政务的健全、公民网络参与的积极性高涨和网络媒体主流地位的凸显催生了一种新的反腐败形式和手段——网络反腐。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6月底,我国网民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政府域名达到5185个。①2010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表示大批经由互联网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政府建立的网络反腐举报为惩治和预防贪污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系列有待思考的问题是:什么是网络反腐败;网络反腐败的有效性在哪里,为何有效;网络反腐的局限性是什么;如何构建网络反腐体系,充分发挥网络反腐的优势,进一步构筑更加健全的反腐体系,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

一、网络反腐的历程与文献回顾

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是互联网飞速发展与不断普及的产物。网络反腐的实践先于网络反腐的理论研究,因此,要全面把握网络反腐的涵义,必须首先了解它的两条发展轨迹:民间网络反腐和官方网络反腐。

(一)网络反腐的发展轨迹

可以说,官方网络反腐是电子政务在反腐败上的应用。就目前查到的文献,政府正式利用互联网反腐败始于2003年。2003年,中国最高检察院建立网络举报平台。网上举报中心仅开通半年,就受理举报32500件。②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强调“加强反腐倡廉网络宣传教育,开设反腐倡廉网页、专栏,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加强对互联网站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同年12月,中纪委、监察部首次公布了中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的网址(www.jubao.gov.cn),开通官方反腐败举报网站,标志着网上举报作为网络反腐形式正式纳入官方反腐体系和制度。200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通了全国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2007年12月,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正式开通(http://www.nbcp.gov.cn),介绍我国反腐败政策,开设了网友互动、网络调查、在线访谈、技术预防等栏目。全国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包括一些市、县纪检监察机关都相继开通举报网站,一些地方还开通了工作QQ举报和手机短信举报。在地方试行一月之后,2008年8月湖南株洲市纪委正式颁布了全国第一部网络反腐文件——《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该市纪委书记因为网络实名上网收集处理反腐线索,被誉为“中国网络反腐第一人”。至年底,共受理网络举报207件,查实办结100余件,在网上发布查实结果50余件,其中有不少重大案件。③

民间网络反腐的形式之一是建立反腐网站。被称为“中国舆论监督第一人”的李新德在2003年创立了“中国舆论监督网”(http://www.yulundongtai.com),此后,中国民间申诉网(www.msssw.com)、百姓喉舌网(http://www.cnbxw.net)和“我行贿了”等民间反腐网站先后成立。民间网络反腐主要采取的形式包括:网络举报、网络揭露、曝光、评论,形成舆论压力达到反腐目的。近年有许多经由网络披露而得到查处的腐败案件,如2005年网络引爆的黑龙江原省委副书记兼政协主席韩桂芝案、2008年南京“史上最牛房管局长”周久耕案以及始于2010年的官员“日记门”、“艳照门”、“视频门”等系列案件。④接下来的2011、2012年网络反腐更是风起云涌,网络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经由网络引爆的“表哥”、“房叔”和不雅视频涉事官员纷纷被立案查处,充分显示了网络反腐的威力。

(二)网络反腐的研究现状

相较于网络反腐的实践,学者对网络反腐败的研究则相对较晚。通过搜索中国期刊网显示,以“网络反腐”为关键词或题名的论文基本都集中在2009年之后。在此之前的研究论文屈指可数,2007年以前只有1篇专门探讨网络反腐的论文,即熊富标在《理论界》发表的《论网络反腐》,且主要是从网络监督的视角分析网络反腐,探讨其必要性和比较优势,提出了加强网络反腐的政策选择,但没有对网络反腐本身进行界定。

对于何谓网络反腐败,目前代表性的观点是从反腐的主体进行界定。一种观点认为网络反腐是利用网络举报、曝光、揭露等形式反腐败,侧重点是普通网民和网络舆论与网络监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网络反腐是政府反腐部门听取网络民意、搜集、受理和处理反腐的过程,侧重政府利用网络反腐。比较综合的观点认为网络反腐包括民间和政府,“网络反腐是普通网民和官方网络揭露、曝光和追查各类腐败行为的活动”⑤,而且包括网络反腐与传统反腐制度和机制的衔接,“整个社会以互联网为载体,以电子政务和网络投诉监督为平台,并且与制度反腐相结合”⑥。

在分析网络反腐的功能和有效性方面,学者一般都是基于网络舆论的监督力量的视角。杜治洲、任建明等人从实证和模型的角度发现,网络反腐提高了腐败被发现、被调查和被惩处的概率,且网络反腐对中下层官员比较有效,但对高层官员难以奏效。⑦在网络反腐的局限性和对策上,一般都围绕网络反腐的特点展开分析,诸如数字鸿沟、网民的素质、网络反腐的有关立法、反腐机制、信息公开等。

综上所述,网络反腐是广大网民和政府利用互联网和电子政府通过网络举报、曝光、受理和查处、教育等形式进行反腐败的活动和过程,包括民间反腐和官方反腐两个层面,前者主要是通过网络举报、曝光、跟踪和评论,制造网络舆论促使政府反腐败部门进行查处的反腐活动;后者主要是政府主动利用电子政务受理和处理社会网络举报、搜集处理网络曝光的腐败信息案件或者被动地对网络反腐舆论的回应而进行的反腐败活动以及通过网络公开腐败案件的查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接受社会监督预防腐败。目前网络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信息公开防腐反腐这两点几乎被忽略。

二、网络反腐的效力与局限:技术、媒介与权力逻辑

对于网络反腐这种新形式,有学者认为它弥补了传统反腐制度的缺陷,给予了许多溢美之词,诸如“反腐倡廉的利器”、“反腐倡廉的助推器”、“开辟反腐新战场”等等。那么,网络反腐的效力是什么,为什么有效,有何局限?网络反腐的特点、功能、优势首先是由它的技术特点决定的,但更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媒介体制密切相关,现有研究对网络反腐的效力缺乏制度层面的深入分析。本文认为,网络反腐的有效性和局限都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分析:网络的技术架构、媒介体制与权力逻辑。唯有从制度分析的视角进行分析,才能深入地理解网络反腐在中国的影响力,更加全面探讨网络反腐及其相关现象,更深刻地洞悉网络反腐的有效性和有限性。

(一)网络反腐的效力与限度的技术逻辑

网络反腐建立在互联网的技术基础之上,与传统反腐形式相比,网络反腐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乃至决定了网络反腐的效力,同样也决定了网络反腐的限度与局限性。网络是一个非中心化、虚拟、跨时空、交互的技术架构。互联网是在“开放、参与和自由沟通”的理念下发展起来的。因此,它设想的是去中心化、扁平化的组织结构;是数字化的,信息传递和传播几乎以光速运行,可以进行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的在线和离线互动,克服了传统实体空间的时空约束。

网络反腐建立在网络技术基础上,具有隐匿或公开、快捷、互动、低成本等优势。从网络民间反腐来看,网络举报可以采取公开形式,也可以采取隐匿形式;可以匿名身份网络揭露、网络曝光、跟发帖评论和跟踪腐败。由于网络数字化信息传播的快速性,网络反腐方式快捷,跨越时空约束,避免传统反腐由于层层批转繁复程序(举报上门—登记—反映情况—交材料—受理)、权力与利益关系网导致反腐材料和反腐人身份泄密的弊端,最大限度地保护反腐者;即使采用实名举报,因网络举报的公开性和影响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举报人的权益。网络反腐的另一优势是强大的交互性,可以吸引和动员诸多人参与,广大网民可以利用论坛、博客、微博等载体形式,构筑一个公共空间,也可以采取人海战术发动“人肉搜索”集众人力量搜集官员腐败证据,包括文字的、图片的、音频、视频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对一腐败事件或现象发帖、跟帖,聚集集体智慧和力量降低个体反腐的成本,调动了网民反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克服机会主义倾向,因而具有更强大的力量。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某腐败现象或案件可以吸引成千上万网民的关注和参与。

同样地,官方有效利用网络举报的优势,可以更加充分发动公民积极参与反腐败,提高受理腐败案件的效率;通过积极主动搜集、监测、鉴别网络披露、曝光的腐败事件,充分利用群众的力量,可以降低腐败案件的搜集成本,克服传统官方反腐制度和机制的不足之处,提高对腐败的打击力度。政府还可以利用政府网站和专门的反腐举报系统和网站对腐败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公开威慑腐败分子,达到预防腐败、警示腐败等宣传反腐倡廉的目的。此外,利用网络,可以加强官方和民间在反腐问题上的交流互动,可以接受社会更广泛的监督,增进互信。

网络反腐的技术优势也决定了它的局限性。由于民间网络反腐多是以虚拟身份进行,信息量大,这给官方反腐机构的网络腐败信息的鉴别造成困难。同样地,由于是匿名,责任感、自律性、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网络揭露、评论与跟踪、人肉搜索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法律规定上,网络反腐的法律边界缺乏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上不好把握,而且难以追究相关方的责任,或者追究成本比较高。网络腐败信息的真伪可能对反腐败工作形成一定的干扰。

网络反腐的效力取决于政府反腐机构对此的态度、政策和回应机制,因为使用互联网和电子政务的主体,可能积极地用于反腐败,也可能无所事事,甚至被权力俘获,腐败信息被屏蔽。网络反腐与传统反腐比较见下表1。

(二)网络反腐的效力与局限的媒介逻辑

网络反腐败在中国有很大的影响力,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的媒介体制有关。这既是网络反腐有效性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同时也决定了它的局限性。

媒体被称为“第四权力”。从制度上看,在不同的体制和环境下,大众媒介所起的功能和扮演的角色存在差异。贝克专门分析了美国几种代表性民主理论及其传媒理论主张。⑧在体制上,西方国家主要实行私有制,媒体以标榜中立、客观自居,奉行市场的逻辑,媒体也只不过是一种商品而已,“电视只是另一种家用电器……跳出图像的烤面包机”⑨。对于媒体空前集中、去政府管制化和商业化,也有学者对此表示担忧和批评,认为西方现有的媒体及其发展趋势损害了自由和民主基石,新闻的公共意识衰落,通讯媒体政策制定违反民主程序,导致富媒体—穷民主悖论。⑩在中国,实行的是世界上独特的媒介制度,即“一元体制,二元运作”,媒介为国家所有,传媒利用国家所有制赋予的政治优势在市场上获取经济收入,又转而使用这种收入完成意识形态领域需要完成的政治任务。(11)传统上,媒体主要被视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强调对政府和党的意志传达、传播、灌输功能,忽略媒体传递公正、独立、客观的信息和保障和促进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等基本功能。

报刊、广播和电视是三大传统媒体,其媒介运作是一种精英主义式的。权力精英、知识精英和财富精英控制了媒介,也就控制了包括腐败和反腐败在内的话语权。普通公众很难参与其中,只是充当被动的听众和读者而已。从媒介传播内容的生产与传播来看,传统媒介的内容与信息的生产之间界限分明,精英是信息的生产者——提供者,普通公民是信息的消费者——接受者。网络媒体是继此之后的第四媒体,在网络媒介中,信息的生产和消费的边界变得模糊,任何人,包括网民都既可是信息的生产者,也可是信息的消费者。网络媒体是一种自媒体,人人都可以是记者、编辑、编导,任何人都可通过网络举报、网络揭露、评论腐败现象,引爆反腐事件热点。

在制度层面上,网络媒体克服了传统反腐权力与利益关系的约束。从媒介权力角度,网络媒体突破了传统媒介的版面限制、精英控制,克服了地方政府和官员对传统媒介的控制权,赋予普通公民以媒介话语权,从而使普通网民可以曝光、评论和跟踪腐败事件,充当扩音器,放大腐败事件焦点,形成网络舆论,进而促使反腐机构被动采取行动,或者为反腐机构主动反腐提供了腐败信息和线索。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反腐主要是通过网络监督促使官方反腐或为官方主动反腐提供了线索。网络反腐的匿名、开放性、广泛参与性及舆论压力等优势克服了传统反腐制度的缺陷。

网络舆论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从网络民间反腐的角度而言,网络反腐有赖于政府反腐机构对网络舆论的重视。如果反腐机构对网络舆论充耳不闻或以拖待变,政府反腐机构不采取行动,网络舆论只是舆论,不能直接作用于反腐,因而网络反腐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失去制度的效力。就现有诸多查处的网络反腐案件来看,多是由于舆论的压力,遵循的是压力模式,但同时有很多的网络反腐信息没有进入反腐败的政策议程。(12)

图1 网络反腐的媒介逻辑过程

(三)网络反腐有效与有限性的权力解读

从法律和制度上看,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反腐败的制度体系,先后建立的反腐机构主要包括纪委(1949)、监察部(1954)、最高检察院设立的反贪反贿赂总局(1995)、中纪委、中组部专门的巡视工作机构(2003)、国家预防腐败局(2007)等。(13)有关反腐的立法、政策和文件就更加不计其数。近年来反腐倡廉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腐败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

为什么腐败屡禁不止?从我国现有反腐制度架构来看,政府反腐制度和机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权力体制以及依附于权力的媒介体制决定的。权力架构是自上而下的,实行党委民主集中制下的领导权力体制,纪委、监察、反贪腐贿赂和预防腐败局实际上都要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地方和部门党政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民主集中制在不同程度难以得到有效贯彻。这样反腐部门就很难对其部门和地方领导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实际反腐败中,腐败案件的查处主要依赖于上一级政府与反腐机构权力的介入。

从媒介体制来看,我国实行的是国有控制的媒体所有权体系,媒介带有地域性,除了全国性媒体,地方媒体要受到地方和部门权力的影响。在上一级权力机构没有介入的情况下,基于政绩考核和地方现象等考虑,反映当地腐败的事实和现象一般很难通过传统媒体进行曝光,尤其是该事件涉及地方和部门领导。网络媒体具有跨时空约束的特性,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地方利益和权力关系的干扰,突破地方和部门信息封锁,曝光腐败事件,以微博为例,微博服务器由中央控制,地方政府官员一般没有办法删除揭露地方腐败的信息;网民的跟帖、发帖、交流互动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具有放大、扩散效应,进而促使地方或上一级权力机关不得不采取行动。在积极性方面,政府可以主动地利用网络扩大反腐的举报范围,或建立网络反腐舆情的搜集、监测。在这个意义上,网络反腐比较有效。若是基于被动式的回应,网络反腐的局限性显而易见,比如对网络举报和网络舆论置之不理,网络反腐的效力会大打折扣;从权力的角度,一些掌握公权的官员可以利用权力屏蔽或删除网络腐败信息,或者对反腐机构施加压力。

作为一种新技术,网络对政治和政策的影响需要置于中国现代的历史背景中予以理解,进行考察。(14)技术与制度、组织的关系是复杂的。“信息技术和组织安排/制度安排互相关联”,“它们既是自变量也是因变量,彼此之间互存因果关系。制度和组织使得信息技术得以执行。反过来,信息技术可以改造组织和制度”(15)。也正因为如此,互联网既可以用来加强反腐败,也可以一无所用,关键在于制度而不是技术,技术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因为终究是人在使用互联网技术,而不是技术自身在发挥作用。网络反腐依然有赖于传统的反腐权力逻辑的运作,它是传统反腐体系和制度的有益补充,但不是替代;即使对个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有限度的。

三、发挥网络反腐效力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

需要制定和完善有关立法,促进网络民间反腐和官方网络反腐的互动,实现网络反腐与原有反腐体系、机制与制度的无缝对接,加强网络反腐的制度建设,克服网络反腐的局限性,充分发挥网络反腐的积极作用和有效力,进一步构筑和健全预防与惩治腐败的制度体系。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与政策,实现网络反腐有法可依

网络反腐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克服网络反腐的局限性,充分提高网络反腐的效率,缺乏相关的立法和政策规定。对此,首先需要进行相关的立法,制定适宜的政策。就民间网络反腐而言,民间反腐网站目前由于法律、政策以及创办人自身等原因,运转出现问题,或找不到上一级管理单位,或因陷入诈欺骗的漩涡,有的已停止运作。网络举报和网络揭露曝光遭到了权力机关的追捕,增加了民间网络反腐的成本。网络反腐信息真假难辨,网络曝光、人肉搜索、个人隐私和名誉范围缺乏清晰界定。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政府对网络举报受理、处理等缺乏法律和制度性规定,对举报人的激励性不足。

第一,适时出台《举报法》,对包括网络举报在内的公民和社会举报进行立法规定,畅通网络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合法有效的网络举报进行奖励;对于在网上无中生有捏造、诬陷腐败事件的责任人,侵害他人隐私和名誉权,若反腐机构经受理查实证明完全违背事实,有恶意或打击报复等动机和行为,鉴于已浪费公共资源,可以追究法律责任,提高民间反腐的自律性;第二,制定诸如类似湖南株洲《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等专门的网络反腐政策法规,对网络举报、揭露的腐败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反馈、公开等负责机构、工作程序、责任人等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地方政府和官员打击报复网络反腐当事人的,追究领导和部门责任;对擅自屏蔽或删除网络已曝光的腐败事件发帖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出台《新闻监督法》,对包括网络监督在内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公职人员的隐私和名誉权作出具体规定,防止公职人员借此逃避网络监督。对以网络反腐名义实施欺骗诈骗行为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网络反腐平台,充分发挥网络反腐的技术优势

需要加强网络反腐的技术平台建设,提高反腐的技术效率。网络反腐是建立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基础之上的,因此需从技术层面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络反腐的技术平台建设,跟踪互联网发展和应用趋势,充分发挥互联网反腐的技术优势。

在网络反腐平台方面,我国目前的反腐平台主要有民间网络反腐平台和官方网络反腐平台。民间网络反腐平台主要包括民间建立的反腐与监督专门网(但多已运转不良)和其他可以进行网络曝光、揭露、评论的一般性网络平台。官方反腐网络平台包括中纪委、监察部建立的举报网、中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检察院反贪反贿赂局等反腐专门网络平台和政府综合性网站等。

目前网络反腐平台互动性、综合性、安全性和规范性比较低。民间网络反腐网站管理相对比较混乱,信息鱼龙混杂;在电子政务意义上,政府网站多是信息公告栏而缺乏回应与互动性;专门反腐网站和举报系统结构和功能相对单一,缺乏有关网络反腐信息的搜集和监测系统。有鉴于此,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第一,由政府出面建立中国反腐败监督网,完善政府网站、政府专门反腐网站和系统的功能;建立和完善网络举报(公开)、曝光、评论的腐败信息搜集、监测和分析系统;鼓励民间反腐网站和政府反腐网络系统的链接;第二,建立腐败案件和网络反腐案件的数据库系统;丰富网络反腐的技术形式,如建立和公开反腐机构的微博、QQ、信箱等形式;完善网络反腐平台的功能,提高网络反腐的回应性和互动性;第三,制定推进网络技术发展与普及的政策,防止黑客攻击和保护举报人及其他反腐人的安全,提高网络技术的性能。

(三)促进民间网络反腐与官方反腐的互动,实现反腐制度的对接

网络反腐包括民间和官方两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二者各有其特点、优势和缺陷。民间反腐由于在权力网络和利益关系范围之外,具有更高的自主性、自发性、开放性,可以发挥群众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但是民间网络反腐的真实性、有效性缺乏保障,不能单独直接作用于反腐。官方网络反腐属于体制内的,具有更强大的行政资源和权力资源,但是由于利于利害关系,可能缺乏独立性,搜集腐败的信息渠道也有限。因此,网络反腐需要加强民间反腐和官方反腐的互动,弥补各自的局限,发挥各自的优势。同时作为整个反腐体系和制度的一部分,网络反腐要实现与原有反腐制度的无缝对接。

第一,制定网络信息公开办法,在原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制订政府重要公共信息的网上公布规则,包括行政审批、人事任免、财政支出、政府采购和招标等,增加透明度,引导、接受和增强网民的参与和监督;第二,适时出台《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可供网上检索和识别,接受网民和社会监督;第三,制定网络反腐信息和腐败查处案件的公示办法,对网络反腐焦点事件和舆论作出主动、积极的回应,促进民间网络反腐和官方反腐之间的良性互动、互信。

人的自利性与贪婪性、权力对资源的支配性以及制度的不健全决定了腐败不可能完全消除。反腐败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建立一个更加公正、有力和高效政府的目标的一部分。(16)另一方面,随着转型期反腐斗争的深入,腐败形式日趋智能化、高科技化,反侦查能力日益变强,反腐败的任务也日趋复杂、艰巨。反腐败必须跟上甚至走在腐败的前面,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高发和频发。

按照杜治洲的观点,我国反腐经历了一个从运动反腐、制度反腐到和谐反腐的变迁,现阶段正走向权利反腐的模式。(17)但就反腐的效力来看,和谐反腐和权利反腐的效力都取决于制度,都可以归属于制度反腐的范畴。唯有从健全制度入手,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体系和机制,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蔓延。互联网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与普及为反腐败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手段。作为一种新的反腐利器,网络的技术架构、媒介体制和权力运行的逻辑决定了网络反腐的效力,也同时决定了网络反腐效力的限度。因此,需要从制度层面剖析传统反腐和网络反腐的各自优势与不足,提高网络反腐的制度化水平,并将之纳入整个反腐体系,并通过网络反腐倒逼原有反腐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从而不断构筑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有效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注释:

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2年1月。

②王水兴:《网络: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利器》,《党政干部论坛》,2009年第4期。

③徐秀勇、杨嘉:《网络监督:成因、局限及政府应对》,《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④张亚明等:《中国网络反腐机制:现状、困境及路径选择》,《燕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12期。

⑤谭世贵:《网络反腐的机理和规制》,《党政干部文摘》,2009年第7期。

⑥张亚明等:《中国网络反腐机制:现状、困境及路径选择》,《燕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12期。

⑦杜治洲:《基于惩治腐败有效性模型的网络监督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7期;杜治洲、任建明:《我国网络反腐特点与趋势的实证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⑧具体论述见,查尔斯·埃德温·贝克:《媒体、市场与民主》,第6章“不同的民主理论及其传媒”,上海世纪出版社集团,2008年版。

⑨查尔斯·埃德温·贝克:《媒体、市场与民主》,上海世纪出版社集团2008年版,第9页。

⑩罗伯特·W.麦克切斯尼:《富媒体穷民主——不确定时代的传播政治》,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

(11)陈丹力:《关于媒介经济的若干问题》,传播研究网,2009-8-26 http://xinwen.cass.cn/user/erjiview.php?list=5&TxtID=1815.

(12)陈国营:《网络媒体对政策议程设置的影响研究——基于压力模式的视角》,《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1期。

(13)孙明霞:《60年来我国反腐机构的建立与发展》,《宁夏党校学报》,2010年第3期。

(14)Christopher R.Hughes,Gudrun Wacker.China and the Internet:Politics of the Digital Leap Forward.Routledge Curzon London and New York,2003 p.1.

(15)简·芳汀:《构建虚拟政府——信息技术与制度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16)杰里米·波普:《反腐败策略——来自透明国际的报告》,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17)杜治洲:《我国反腐模式的变迁与展望》,《管理现代化》,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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