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企业低价出口商品的制度渊源与改革_国内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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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国出口商品频频遭到反倾销投诉,成为国际反倾销的重点打击对象,且有进一步增长之势。据统计,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案件,70年代共2起,80年代平均每年6起,1990~1994年间年平均25起,引起了中国各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外经贸部部长吴仪发布的1994年第一号通令就是《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无疑,绝大部分对华反倾销案都带有浓烈的保护主义色彩,针对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案件尤其如此。但另一方面,中国出口过份倚重低价策略也是事实。而中国出口商品的过度低价,又有着深刻的体制根源。

一、流通领域:现行外贸企业结构引发低价竞销

我国外贸企业结构迄今仍以中小企业为主体,1992年全国最大的500家外贸企业中,年进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的尚不足100家。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之初,外贸人才不足,经验欠缺,这种企业结构有利于发挥“船小调头快”的优势,对外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时至今日,其造成外贸秩序混乱的消极作用已日益突出,给我国反倾销工作带来了多方面的不利影响,成为造成中国商品低价出口的最重要的体制因素。

(一)众多中小外贸企业的特点是缺少主导商品,结构雷同,没有长远发展规划,倾向于一窝蜂地经销热门商品,致使低价竞销,出口效益低下成为中国外贸久治不愈的痼疾。而且中小企业信息不灵,实力不足,谈判地位虚弱,很难争得较为理想的价格。

(二)大批中小外贸企业争夺出口货源,竞相抬价收购,给予生产者错误的价格信号,诱导生产者盲目扩大生产,很快就造成生产过剩,价格暴跌。

(三)中小企业难以承担开拓新市场,尤其是远洋市场的费用,是我国出口市场过度集中的重要原因。其结果,一方面为进口商压价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也因在特定市场所占份额过高而极易引起反倾销案,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很难有效控制分散、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对某一特定市场的出口数量。80年代中国曾与欧共体签订麻底鞋(又称海滩鞋)出口数量协议,但1985~1988年中国麻底鞋在欧共体市场所占份额从64%上升至84%,超过规定数额,致使欧共体于1989年对中国麻底鞋发起反倾销调查。

(四)海外一些大企业凭借雄厚的实力,建立起广泛的信息网络,跟踪反倾销指控信息,及时交涉并调整出口价格和数量,以避免反倾销立案,赢得了主动权。而我国中小外贸企业限于人力财力,根本无法做好预防工作,只能被动地接受反倾销指控。

(五)目前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积极性不高,许多反倾销案都因中方企业不应诉而让外方轻易胜诉。为此,《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中明文规定对不积极应诉的企业要予以处罚。但处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企业之所以不应诉,其主要原因在于就单个企业而言,这样做是有利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对专门人才、财力、时间都提出了较高要求,浙江武义恒生工贸公司仅为聘请两名美国律师就花费了20万美元。在中小外贸企业看来,假如不应诉,至多丧失不大的出口额,却可节省巨额应诉成本,并转移人力、财力、物力,经营新的商品,开拓新的出口渠道。相反,一旦应诉,就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即使胜诉所得也不过是保住一个不大的出口市场,得不偿失;更何况中小企业专门人才少,信息不灵通,胜诉机率本来就不高。两相权衡,合理的选择就只能是不应诉了。就这样,单个企业的合理决策其结果是行业整体行为的不合理。而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一件反倾销案涉及的出口额相当大,企业有积极应诉的动力,人力、财力也足以应付应诉工作之需。

二、生产领域:宏观管理失控造成生产能力过剩

与绝大多数起飞的经济一样,中国的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高投入来推动。在中国,投资主体迄今仍然是各级政府,投资主要来自财政资金,而且地方政府所占比例逐年增加。在现行财政包干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了更有效地运用本地有限的资金,尽快繁荣本地经济,增加就业,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同时也为了在现行干部体制下更快地创造政绩,不可避免地强烈倾向于将资金投向建设周期短,利润高的产业,并不惜为此采取一系列分割国内市场的措施。

面对各地投资冲动强烈,亟待合理引导的形势,我国的宏观管理却陷入了误区。一是把宏观经济管理的重心放到了总量政策上,对结构政策的重要性始终认识不足,陷入“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恶性循环而难以自拔。二是政出多门,各种经济政策作用相互抵销。三是旧有的部门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且只管理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近年发展迅速的非国有经济引导不足,成为宏观管理的一大漏洞。在这种情况下,重复投资必然屡禁而不止,愈演愈烈,几乎任何一种新兴产业都在很短时间里就形成了过剩的生产能力,破坏性的跌价随之不可避免,出口价格自不例外。

十几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先后爆发了多场“大战”、“冰箱大战”、“彩电大战”……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投资失控已蔓延到了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早在几年前国家计委就根据我国的生产能力和国际市场走势决定将电脑软磁盘后加工设备列入限制进口范围,但自1993年以来各省市无视计委的规定,纷纷与外商合作兴建来料加工软磁盘制造厂,到1995年初国内同类厂家已发展到150多家,年生产能力30亿片,超过世界市场年销售量,大多数厂家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产品价格一路暴跌。3.5英寸2MB非商标软盘出口价1992年为每片0.5美元以上,1994年仅0.2~0.25美元,接近生产成本,事实上已低于外国反倾销法规所定义的“正常价值”。

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规模已跃居世界前列,合理引导外资投向的问题日益突出。现行外资政策对外资无区别的优惠过多过滥,引导不足,致使引进外资对改善经济结构的作用不大。近两年,随着放宽对外资投入领域和形式的限制,某些地方政府和企业有意识地利用政策漏洞,把合资作为逃避宏观调控的手段,不仅使中央防止重复投资的政策归于无效,同时也使国有资产在合资过程中大量流失。

三、改革建议

如前所述,中国商品低价出口存在两个方面的根源,必须分别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综合治理,才能真正推进我国的反倾销工作。

(一)在生产领域,为消除因生产过剩而引起的低价出口,针对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的缺陷,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应当推行如下改革:

1.应从法律上确立结构政策在宏观经济政策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产业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税收、加速折旧、政策性金融等政策性工具,引导投资方向,改善供给能力,调整供给结构。

2.利益主体多元化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但其与国有资产条块分割现状的结合又是重复投资的重要诱因。为此,可运用股份制改革等手段打破条块分割的壁垒,促进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所有制单位的资金重新集中、组合,以避免分散、重复投资。

3.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应推动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不受地区、部门、规模和所有制限制的行业协会组织,一方面实现本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另一方面政府也得以通过这根强有力的纽带对全行业有效地进行协调、规划、监督、服务。

(二)在流通领域,正如许多人指出的那样,我国外贸管理缺乏效益标准,只重出口创汇数量,对外贸企业低价竞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无疑应加以改进。然而我们也应看到,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外汇短缺的问题将长期存在。为了扩大资本货物和技术进口,偿还外债本息,维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国家外贸政策必然以扩大创汇为重心,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外贸管理效益标准上的改进余地是不会很大的。显然,要从根本上改变混乱的外贸秩序,除此之外还必须寻找其它途径。在这一点上,日本等国进出口协会的成功经验给予我们重要的启示,我国应当改造现行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外贸企业结构,积极推动主要生产、贸易企业联合组建各类商品的出口协会,在反倾销工作中发挥下述职能:

1.协调各成员企业的出口价格、数量、运费等,从根本上遏制恶性价格竞争。出口协会全体成员企业集体制定出口下限价格,分配出口数量,签署同业协议,然后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执行。由于协议是成员企业共同决定的,考虑到了各企业的利益,有骨干企业发挥主导作用和政府的支持,对各成员企业约束力较强。对于非成员企业,则由出口协会提出方案,经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批准后,督促非成员企业遵照执行。同时,由于分配出口数量与各企业的出口能力和实绩挂钩,不致于影响企业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更新花色品种,改进服务的积极性。

2.建立广泛、灵通的信息网络,向企业介绍各国反倾销法规的有关知识,并及时提供国际市场行情和反倾销诉讼动向,力争赢得主动权。

3.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企业集体应诉。

究其本质,出口协会带有卡特尔的色彩,其活动应当讲究策略,避免外方援引反垄断立法提出上诉,国外已有这方面的前车之鉴。1970年12月,美国全国联合电器公司就曾指控日本电视机出口委员会及其各成员厂家违反美国的反垄断法规。*

为保证出口协会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必须在如下几个方面创造条件:

首先,借鉴取得了很大成功的日本“进出口交易法”及其它国家的类似法律,制订专门法规,禁止非法竞争,对各类进出口协会组织的性质、职能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其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顺利发展。

其次,积极创造条件,以实力较为雄厚的大型外贸企业为核心,组建一批综合商社,使之成为各类进出口协会组织的核心和骨干。没有大型企业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进出口协会的活动很难对成员企业产生较强约束力。

第三,外经贸部下放部分权力给出口协会,以增强其管理能力,改变当前进出口商会责重权轻的局面。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组织一批能力较强的离退休干部和中青年干部到出口协会工作,借助他们的工作经验推动出口协会开展工作。同时,政府部门也可籍此摆脱日常事务,集中精力搞好宏观管理。

最后,为稳妥起见,不宜冒然全面铺开,可先在几个行业进行试点,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注释:

*日本电视机出口委员会是由包括松下、索尼、东芝、日立、三菱、夏普在内的主要电视机制造商于1963年设立的。在该委员会的推动下,60年代初才开始对美输出彩电的日本,1976年对美出口即达296万台之多。美国电视机制造商为挽回竞争劣势而发起了反倾销案和这起反垄断案。该案历时数年,最后以日方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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