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农业税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其社会效应_农业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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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以来以农业为本,故基于农户征收的田租赋役制度(即农业税制)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制度。虽然目前学术界论述古代税制的著作和文章不少,但一般限于对某个时代或某一问题的探讨。本文则从宏观上把握古代农业税制的演变规律,以及它们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试图从中总结古代中国颁行农业税收政策的历史经验。

通观我国古代农业税收政策,一般根据农户拥有土地财产的多寡及户口人丁数量征税。但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历代按土地财产与户口人丁征税的比重亦随之变化。纵览古代农业税制的这一演变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 农业税制的初始阶段——夏商至春秋时期

农业税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财政范畴,它是随同文明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早在我国奴隶制文明的夏、商、西周时代,农业税收就有定制。《孟子·滕文公上》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结合当时以青铜器为标志的生产力水平推知,夏、商、西周时代都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的劳役剥削制度。《说文》卷六下《贝部》云:“贡,献功也”。又“《广雅》曰:‘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按《尚书·禹贡》:‘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①]则知“夏后氏五十而贡”,指夏代村社定期分配每个家庭耕地五十亩,但必须将其中五亩公田的劳作献纳于上,征缴率为十分之一。这是我国最早的农业税收形式。所谓“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曰:“助者,藉也。”“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藉古音读胙,故“助与藉古同声同义”。[②]可见商代村社家庭计耕七十亩,其中助耕公田七亩。夏商时期的这种劳役租税制一直延续到西周时期。史称“《夏小正》曰:‘初服于公田。’由此观之,虽夏亦助也。”《诗·小雅·大田》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③]

至西周后期,周宣王“不藉千亩”,正式废止王畿内的藉田制后,井田制逐渐瓦解,公田与私田的界限泯灭,从此耕地长期归各家庭占有,周王朝则采取“彻”的办法征收实物税。姚文田《求是斋自订稿》说:“彻之名义……似彻取之义,尤为了当,然其制度何若,终不能明。惟《周官·司稼》云:‘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是知彻无常额,惟视年之凶丰。”这是关于“彻”法最确切的解释。其时周人每家耕种百亩,待谷物成熟,彻取当中十亩的收成纳税。可知周代的彻法仍保留着从“助”法演变过来的痕迹。之所以夏、商、周三代每家耕种土地有五十亩、七十亩、百亩之别,是因为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家庭耕种能力逐渐增强的缘故。但无论是征取劳役租税的“贡”、“助”或“藉”,还是征收实物租税的“彻”法,都是按照家庭耕种土地的比例纳税。正如杜佑《通典·食货典》所云:“夏之贡,殷之助,周之籍(或彻),皆十而取一,盖因地而税。”从西周后期到春秋时期,井田制逐渐在各诸侯国瓦解,各国亦相应地把劳役税改为实物税,其名称由从力的“助”演变为从禾的“租”,但仍然沿袭“因地而税”的原则。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稍后秦国的“初租禾”等,皆为履亩征税之制。即使当时各国先后进行的军赋改革,像鲁国的“作丘甲”、“用田赋”,郑国的“作丘赋”,楚国的“书土田”,“量入修赋”等,也是按土地面积征收的。

为什么我国夏商至春秋时期,即奴隶制时代的赋税制度虽然经历了从劳役税制到实物税制的转变,但其征税原则始终是“因地而税”呢?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低下。我国奴隶制文明尚处在青铜时代,青铜工具还不能完全取代石、木工具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当时人们只能以氏族血缘关系为纽带,在村社井田制下进行集体耕作,故村社成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脱离井田制而独立存在,也不能任意迁徙,往往“生死无出乡”。于是自然形成“因地而税”的劳役租税制。即使春秋时期随着铁器、牛耕的出现,井田制度瓦解,但氏族血缘关系的纽带仍未挣断,旧有习惯势力的影响仍然强烈。加上当时“工商食官”制度尚未完全打破,从事农耕乃是社会最普遍的职业和社会财富最主要的来源,而且当时地广人稀,晋、秦等国相继推行爰田制,所有农户都能占有一块耕地,因此各诸侯国先后自觉制定“因地而税”的实物租税制。这种“因地而税”的原则,实际上是根据每年土地的产量纳税。虽然当时按土地面积征税的比率是固定的,一般通行“什一税”。但因土地有肥瘠,年岁有丰歉,所以每年实际上交的收获物并不一致。这些都是农业生产水平较低的反映,从各方面均显示出当时农业税制的原始性。这种“因地而税”的制度约持续了两千来年。

二 农业税制的发展阶段——战国至唐中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演变,从战国到唐中叶计千余年的历史时期内,农业税制由“因地而税”发展到以户口人丁税为主。这一变化从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开始。

《史记·六国年表》载:秦孝公十四年(前348年),“初为赋”。这里的“赋”指军赋,春秋时期的军赋一般以田亩计征,而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军赋改为按户口征收,故称为“户赋”。《史记·商君列传》:“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家富子壮则出分”。[④]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多征户赋。且商鞅时期尚无法定铸币,仍以布帛为币。征收军赋时为了保持布帛等实物的完整性,也只能以户为单位征收。《后汉书·南蛮传》说,秦惠王并巴中时规定:“其民,户出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则是当时以户为单位的纳赋的直接证据。约当在秦昭王时,秦国的户赋转变为口赋之征。故秦谣曰:“渭水不洗,口赋起”。秦昭王时兼“并天下,以(巴蜀)为黔中郡,薄赋敛之,口岁出钱四十。”[⑤]由户为单位纳赋转化为以口数出钱,反映出秦统治集团对人民的剥削和控制更加严密,更加深入。当然秦惠王时“初行钱”,国家法定铸币的正式推行,也为口赋的征收提供了方便。自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即把人口税的征收推行到全国,故有“头会箕敛”之说。《通典·食货典》称秦代税制的这一变革为“舍地而税人”。其实,秦代的农业税制既征土地税——田租,又征人口税——口赋。不过,秦代农业税收主要集中在人口而不是土地。特别是秦代基于人身的徭役剥削更为沉重。汉承秦制,基本继承了秦代的赋税制度。而且汉初进一步减轻田租,三十税一,使以人口计征的口赋、算赋、过更、更赋等总额与土地财产税的差距更加扩大。

为什么自秦商鞅变法以后,赋税制度会产生“轻田租而重人口税”的变革呢?这主要是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结果。随着战国时代铁器、牛耕的普通推广,人们的独立生产能力大为提高。当时人民除了自行开垦荒地从事农耕外,还可以独自从事工商卖艺等活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获得社会财富的手段和行业越来越多。于是,促使国家的租税负担从单纯的农业扩展到社会的各个行业,故从“因地而税”逐渐过渡到“因人而税”。同时,实行“轻田租而重人口税”的政策,可以有效地维护农业生产。随着当时社会分工的扩大,脱离农业生产而另谋职业的人越来越多。因此,国家通过重人口税的新政策,使那些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及游食之民都负担沉重的税收,从而减轻农民的田租负担,驱使那些脱离农业生产的人回归于农业。《商君书·垦令》云:“以其食口之数,贱〔赋〕而重使之,则辟淫游惰之民无所于食。民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而国家实行“轻田租”的政策,亦在于利用“租税杠杆”激发人们自愿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汉书·文帝纪》载文帝二年诏曰:“农,天下之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忧其然,故今兹亲率群臣农以劝之。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足见“轻田租重人口税”的政策,在新形势下起到了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的作用。另外,人口税的设置也是国家在人口流动和就业多样性的条件下,加强全国人口控制的重要手段。封建政权企图通过新税制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使民无得擅徙”,并将所有人户都隶属于封建国家,为其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当然,战国秦汉之际仍然地广人稀,自耕农户占绝大多数,封建国家尚推行授田制或名田制来维护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也是国家主要实行按户口人丁征税制度的客观基础。

继秦汉之后,曹魏实行的租调制,西晋颁行的课田户调制,南朝推行的“租布”及“三调”制,北魏制定的新租调制以及隋唐时期综合而成的租庸调制,都是主要按人丁户口计征的赋税制度。只是这一时期由原来按人口敛钱转变为按户口交纳布帛等实物而已。此种赋税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推行,除了历代率由旧章的文化传统及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外,主要在于经过魏晋南北朝甚至隋唐之际的社会动乱,人口死伤惨重,土地大量荒芜,为封建国家陆续推行屯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提供了社会条件,而且相应限制了地主大土地占有制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使相当多的农民都能占有一块土地,形成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即“男耕女织”)的牢固结合,因而奠定了“因人而税”的现实基础。

然而,“因人而税”的政策只是抓住了人在创造物质财富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却忽视了人必须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创造社会财富的原理。所以,一旦在社会相对稳定时期随着人口的增衍和地主大土地占有制的发展,必然导致越来越多的自耕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造成“贫者避赋税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的不良后果。汉代从西汉后期成帝开始,唐代自唐中叶开元、天宝年间以后,失去土地的自耕农民为逃脱人丁税而到处流亡,或隐匿“依强豪作佃家”[⑥]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于是,封建国家实际控制的劳动人手日趋减少,导致严峻的财政危机。这些社会恶果显然是“因人而税”的政策与大土地占有制的矛盾激化所引起的。因此,随着唐中叶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改革以“人丁为本”的旧税制已迫在眉际。

三 农业税制的成熟阶段——唐后期至清代

唐自中叶以后,由于土地兼并势力的发展,致使均田制度逐渐破坏,国家掌握的编户大量流入私门。故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无法正常进行,封建国家的农业税收显著减少。安史之乱以后,唐王朝为了解决财政危机,不得不适应新形势,将按土地和财产计征的地税和户税征收标准不断提高。代宗大历年间,地税和户税开始成为唐代税收的重要来源,而租庸调的征收则渐次退居次要地位。在此基础上,唐德宗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正式废止租庸调制,在全国推行两税法。这一新税制包括“田亩之税”和“居人之税”,而“居人之税”是以每户财产多少所定户等征收的。故两税法主要按土地财产纳税,“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⑦]。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它改变了主要按人丁户口计征的办法,而以土地财产多少征税,使赋税负担相对合理,且适应了唐代后期地主大土地占有制充分发展和佃农大量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势。

自唐后期颁行两税法开始,历代王朝不断进行税制改革,而历次改革的发展趋势是:按土地财产征税的比重越来越大,按人丁户口征税的比重日趋减小。宋代实施的“二税”法比唐代两税法更进了一步,完全按土地的数量与优劣纳税。当时按户等服差役的办法,也体现出按人户财产多寡服徭役的精神。据《明实录·洪武实录》载,明初创制鱼鳞册,“图其田之方圆,次其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四至,编类成册,其法甚备。”则知统治集团对土地税的重视达到极至。当时的徭役或按田亩摊派,或由每户承担。但自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推行一条鞭法后,各类徭役和田赋悉并为一条征收,部分丁役也摊入田亩,“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⑧]清政权在继承一条鞭法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消除按田亩、人丁征纳赋役两重标准带来的混乱,遂于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宣布以康熙五十年的丁银额为准,以后“圣世滋丁,永不加赋”[⑨] 。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则下诏“地丁合一”、“摊丁入亩”,所有赋税皆按土地面积征税。可见“摊丁入亩”的实行最终废除了户口人丁税,最后完成了“因地而税”的改革。自唐推行两税法以后,历朝赋税制度改革之所以不断向土地税转移,主要是因为地主大土地占有制不断发展,社会人口亦不断繁衍,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土地问题更加突出所致。

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农业税制从主要按土地财产纳税,逐步发展到完全按土地数量纳税,最终实现了“因地而税”的单一税制。这种税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现象。且注意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使赋役负担更加合理。同时简化了赋役征缴的手续,也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进一步削弱。因而基本符合近代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提出的公平、确定、方便、经济的租税四大原则[⑩],标志着我国古代农业税制的成熟。当然,随着时代的变迁,统治阶级在实施征税的过程中,又会出现新的问题。

四 结语

纵观我国古代农业税制发展演变进程,大体经历了“因地而税”——“因人而税”——“因地而税”的否定之否定过程。这一过程亦与我国奴隶制时代的井田制和爰田制,封建社会前期的授田制、名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以及封建社会后期地主大土地占有制的充分发展相联系。我国奴隶制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一般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在村社体制中集体耕作(如田、耦耕等),作为个人在生产中的地位并未突出,而且当时的收成好坏除受天气影响外,主要依靠土地的肥瘠和水利等自然条件,故当时完全按耕地的比例纳税。随着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独立的个人在生产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加上这一时期内大部分地区仍然地广人稀,土地资源相对丰富,封建国家相继推行的土地制度大体能满足人们的土地要求,故当时以在生产中占主导地位的人丁纳税。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大土地占有制日益发展,社会人口不断增长,使土地问题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而且国家财政要员的租税理论水平不断提高,故促使这一时期主要按土地财产纳税,并最终发展到完全按土地亩积纳税,再次出现了“因地而税”的制度。总而言之,随着我国古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其土地制度的演变,我国古代农业税制由封建社会前期的“因人而税”否定了奴隶制时代的“因地而税”,而封建社会后期的“因地而税”又否定了前期的“因人而税”。但这一时期的“因地而税”决不是奴隶制时代赋税制度的简单再现,而是在更高阶段上的重复。它是在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土地使用价值日益增长,农民的独立意识更加强化的条件下形成的,历史的辩证法就是如此。虽然上述三个阶段赋税征收形式不甚明显,但仔细分辨,仍可以看出与之对应的三种形式,即由劳役税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实物税为主,并最终发展到以货币税为主。我们从中亦可探测到古代农业税制不断发展演变、进化的历程。

农业税制是古代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调整国家与阶层、个体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杠杆。广大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既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农业税收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历代农业税制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是否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照顾到农民的负担能力,能否保护“税源”或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极大。如战国时期,秦国地广人稀,社会经济非常落后。而商鞅变法率先推行“舍地而税人”的政策,又改原来的百步为亩成二百四十步为亩,以便扩大农户的耕种面积,于是“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11)。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秦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为秦统一六国打下了雄厚的经济基础。东汉王朝却不顾地主大土地占有制发展的客观事实,盲目推行西汉初年形成的“轻田租而重人口税”的政策,故造成上层建筑(税制)与经济基础(土地占有关系)之间的尖锐矛盾,导致东汉时期严重的流民问题、社会经济衰退以及统一帝国的分崩离析。无独有偶,唐代中叶玄宗时期由于没有根据变化了的经济形势及时改革赋税制度,故使唐代的社会矛盾皆肇端于玄宗时期,最终导致唐帝国的衰落与藩镇割据的局面。自宋以后随着“因地而税”原则的确立和发展,促使社会经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持续发展,中国大一统的局面也日益巩固。由此可见,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形势及时调整农业税制,顾及农民的经济利益,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

我国自古以来推行的经济政策皆以农业为本。抓住农业这个根本既是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优点,同时又有它的弱点。其优点在于农业是中国经济和文化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石,这正是中国文明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骄傲,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无与伦比的。其弱点在于农业也是中国经济及其社会长期缓慢发展的基因,这当然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特别是西方近代化的进程,都是通过牺牲农业(如羊吃人之类)为代价的。而中国始终推行重本抑末政策,自然延缓了近代化的进程。那么,在当代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过程中,是否可以仿效西方,以牺牲农业为代价呢?这当然是不顾中国(农业大国)国情的错误思想。相反,我国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改革首先是从农业开始的。而且,在现代风险意识不断强化的条件下,抓住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这块基石,必然为中国现代化的实现提供可靠的保证。因此,认真吸取中国古代农业税制发展演变历程中的经验教训,其现实意义非常明显。

注释:

[①]《初学记》卷二十《贡献第三》。

[②]《孟子·滕文公上》赵岐注;王念孙《广雅疏证·释诂》之部。

[③]王筠:《夏小正正义》引宋金仁山语,《丛书集成初编》第9页。

[④]《汉书·贾谊传》。又《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弗令出户赋之谓也。”即提到秦国的“户赋”之征。

[⑤]分别见《七国考·食货志》引;《晋书·李特载记》。

[⑥]《通典·食货典》。

[⑦]《陆宣公集·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

[⑧]《明史·食货志》二。

[⑨]《清圣祖实录》康熙五十一年二月。

[⑩]见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第五篇第二章。

(11)《史记·商君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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