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北宋集权制的利弊_宋朝论文

略论北宋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利弊得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专制主义论文,利弊论文,北宋论文,得失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北宋立国之初,太祖太宗时期推行的旨在加强中央集权的改革,初步奠定了北宗一朝的基本国策和政治制度。对于宋初过分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具体做法,自50年代以来史学界就展开了热烈讨论。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这一改革置于当时历史条件下进行具体分析,深入透视北宋强化中央集权制度的真谛之所在,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前提下着重分析其给北宋社会带来的种种消极影响。

为全面了解北宋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利弊得失问题,首先必须弄清中国封建社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一般情况。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中国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特点。这种制度最初是在韩非的“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的理论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它经过了战国时期的萌芽与成长,到秦国商鞅变法后把它作为制度在秦国正式确定下来,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又把它作为统一的制度推行到全国范围内。由此而后直到明清,是这种政体与制度的不断演变和强化过程。必须强调的是,这个制度发展到了北宋时期,已经相当成熟,日趋完备,专制主义统治的腐朽性也随之暴露。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包含着专制主义统治与中央集权制度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方面。封建专制主义是指与民主政体相对立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独裁的政权结构形式,它所体现的是君主和臣民的关系。中央集权制度贯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政令统一、权力集中。它体现的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对地方进行有效的控制。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制度都是政权形式,均为封建统治方式。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具体历史条件下要把它们完全分开是不可能的。凡是专制主义皇权强化之时往往也是中央集权制度发展时期。中央集权制形成的结果势必导致专制主义统治的建立。君主专制权力的极度强化与膨胀,既是中央集权制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专制主义统治的重要特征。但是,专制主义统治与中央集权制度毕竟不能完全等同,它们各自的侧重面和所体现的关系都有所不同。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可以实行于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也可以实行于分裂的地方割据政权。在历史上往往存在中央集权强有力而专制主义统治反而显得软弱的情况。甚至还可以看到,专制主义统治不断强化导致权力过分集中,破坏了中央与地方的正常关系,损害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能力,最终反而削弱中央集权,直至酿成亡国惨祸。赵宋王朝正是沿着这条轨迹发展的。

北宋建国后之所以在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上采取不同寻常的作法,是由内外部具体条件所决定的。北宋一朝,祖国的北部和西北部还有辽、西夏以及尔后代辽而起的金与之对峙。严峻的周边形势需要北宋认真对待。唐末以至五代,由于农民起义的不断冲击,士族门阀地主势力遭到削弱,庶族地主势力迅速上升,随着其经济与政治地位的提高,他们需要通过科举考试求得仁途升迁,从而反对分裂割据,主张中央集权。同时,唐以后商品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城市工商业者的经济与政治地位有所提高,他们同样需要一个集权政府来维系他们的利益,因此也拥护国家统一,反对地方分裂。特别应该强调的是在北宋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以及集中反映这种经济的封建皇庄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而集权政治制度的不断强化又反过来对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充分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方便。

宋初统治者强化皇权专制最初收到了预期成效,它使得北宋政府能够较快地铲除士族门阀地主与军阀势力的割据,消除了分裂之祸,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封建统治,基本上保持了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使得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轻,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促进了社会经济和文化科技的持续发展。然而北宋为了强化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千方百计地进行夺权与分权,中央夺地方的权,别官分散主管的权,尔后一切权力集中于皇帝一身,皇帝独揽军、政、财等一切大权,以至“百年之忧,一朝之患,皆上所独当,而群臣不与也。……此外寇所以凭陵而莫御,仇耻所以最甚而莫报也”。“百年之忧,一朝之患,皆上所独当,而其害茹之何?”①由这种皇权政体权力的独断性与决策随意性所决定,最高统治者在运用权力制衡策略上,诸如中央与地方,皇权与相权,集权与分权,集权与极权,文官与武官等重大方面,都带有片面性,有严重的失误,过分集权,到头来走向它的反面,反而严重削弱了中央集权。

如果说北宋高度集权统治在宋初的较短时间内确已起了消除分裂割据,维护封建统治的积极作用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变化,潜在的消极因素日益增长,积弊日深,积重难返。当宋太宗与辽作战失利后,思想渐趋保守,原有的积极有为思想开始迅速转向消极无为;朝野上下因循守旧的思想占据上风。太宗奉行无为统治思想时曾说:“清静无为,黄老之深旨也,夫万务自有为以至无为,无为之道,朕当力行之。”②到真宗时又有所发展,《宋史》卷282记载:“真宗以无事治下天,且谓祖宗之法具在,务行政务,慎所改变。”这种无为遵祖的思想本身就是矛盾的,既要遵祖集权,积极有为,又要清静无为,听其自然,结果使得北宋集权政治带来的种种弊端非但引不起警觉,得不到及进扭转。反而愈发恶性发展,到了无法收拾的地步。北宋的集权统治不是利大于弊或得超过失,也不是利得与弊失相当,应该说是弊大于利或得不偿失,而且有利的方面只是起着短暂的历史作用,不利的方面却对北宋起着长期的决定作用。下面试从宋初强化皇权专制在军事、行政、财政、监察和科举、仕进等各个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及其带来的种种弊端作一番粗浅剖析。

(二)

公元960年,赵匡胤建立北宋后,特别注意防止“方镇太重,君弱臣强”和唐末五代军阀割据混战局面的再现,以免刚刚建立的赵宋政权成为继五代以后的第六个短暂王朝,他把这一点作为立国治邦的基本指导思想。宋太宗对此说得十分清楚:“先帝创业二十年,曲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③赵匡胤刚继位不久,即采纳赵普的建议,制定了“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则天下自安矣”④的集权总方针,并按照这一总设计一步步地加以实施。

北宋集权的首要步骤是集中军权。集中军权的措施之一是首先收回禁军统帅权。赵匡胤鉴于五代武夫悍将和他本人拥兵自重,夺权篡位的历史教训,在建国之初,他就迫不及待地把全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权收回皇帝手中。他通过赵普设计安排的宴请方式,轻而易举地解除了石守信、王审琦等大将的兵权。在宴请中,赵匡胤装成顿首涕泣的样子说:“汝曹何不释其兵权,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久之业,多置歌儿舞女,日饮酒相欢,以终其天年”⑤,这样君臣之间“上下相安,不亦善乎?”⑥禁军大将们完全明白其意图,次日便“皆称疾,请解兵权”⑦这样一来,北宋重臣宿将所掌握的一切禁军大权就统统被解除了。这就是有名的“杯酒释兵权”的戏剧性故事。被解除兵权的武将派往外地挂个节度使的虚衔,享乐养老去了。

集中军权的措施之二是培植和加强禁军。宋代把全国军队分为禁军、厢兵、乡兵和蕃兵四部分。后两部分军队是防守本地或驻防少数民族地区的类似民兵的军队。只有禁军才是宋朝的主要军事力量。禁军亦称为正兵,它担负着守卫京师、捍卫天子和外出征战的任务。禁军与厢军均招募而来。但禁军是择优招募。在禁军中又挑选勇壮作为护卫皇帝的亲军(即侍卫军),称“诸值班”,地位在一般禁军之上。在禁军的地区配置上,实行“守内虚外”、“内外相制”的政策,名为中央驻一半,地方驻一半,实际上主要部分驻守在京师,只有少量驻扎在边境重镇。对辽、西夏采取被动的守势。以京师禁军足以控制外地禁军,合外地禁军又足以抵挡京师禁军。这样做,一方面保持和增强了禁军的优势,另一方面又大大削弱了地方武装力量。从而解除了地方镇将拥兵擅权威胁朝廷的祸害。太宗说:“国家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也,帝王用心,常需谨此”⑧。招募剩下的以作厢军,都是老弱,仅供杂役,不参加训练,一般不作战斗之用。禁军与厢军比较,不仅数量上占优势,而且装备好,兵饷较优。诸值班的月俸钱自五千至七百,禁军士兵自一千至三百,而厢军有月俸钱五百至三百,下者仅给酱菜钱或食盐而已。月俸之外,禁军在料钱、月粮、春冬衣及各种补助等都明显地优于厢兵及其他士兵。

集中军权的措施之三是设立枢密院,以分“三帅”(即“三衙”)的兵权。太祖在解除禁军将领兵权的同时,把本人担任过的禁军统帅殿前都点检一职去掉,不再授人,改由殿前都指挥使、侍卫亲军马军都指挥使、侍卫亲军步军都指挥使(分别称殿帅、马帅、步帅、合称“三帅”)分别统领。“三帅”三足鼎立,又用一些资历较浅、容易驾驭的人来担任。三帅只负责禁军的管理与训练,有握兵权而无发兵权(调兵权)。禁军的调动权归枢密院,枢密院虽有发兵权,但无握兵权。他们之间互不统属,分别对皇帝负责,一切听命于皇帝。

措施之四是在军队中实行“更戍法”。为了防止军队为武将所私有,根除武将专横叛乱的根源,严令“天下营兵,纵横交互,移换屯驻,不使常在一处,所以坏其凶谋。”⑨以习勤苦、均劳逸为借口,使京师与外地驻军更换驻扎地点,不让禁军将领久留一地。将士频频调换,关系疏远,形成“将不识兵,兵不识将”,“兵无常帅,帅无常兵”的局面,使得将士在较短的时间内难以形成牢固的统属关系和滋生反叛中中央的行为。遇有将帅出征,宋朝也准备了一套防范武将专权的措施,临阵作战,往往由皇帝授以阵图,将士只能按图行事,不能临场随机应变,发挥指挥才能。

集中兵权的措施之五是推行“养兵法”。赵匡胤认为:“可以利百代者,唯养兵也。方凶年饥岁,有叛民而无叛兵,不幸乐岁而变生,则有叛兵而无叛民。”⑩北宋招募大量青壮年充当士兵,并非针对辽与西夏的外部之患,而是为了镇压人民反抗和防范士兵的哗变。遇到灾荒之年,朝廷特意在灾荒之地大量招募饥民,流民中的健壮者为兵士,剩下的几乎都是老弱妇孺。即使爆发民叛,可是兵有俸给,“仰食于官”,他们非但不会参加叛乱,还会奉旨对人民实行镇压。丰收之后,百姓安居乐业,即使有军队哗变,也只能是孤立无援。故宋太祖称养兵之策是有利百年的大好事。

北宋为集中军权而实行整顿和改革兵制的一系列措施,造成极其严重的消极后果。军队数量激增,军费开支庞大。军队的战斗力却每况愈下,军事实力严重下降。太祖时禁军19.3万人,太宗时激增为35.8万人,真宗时又增至43.1万人,仁宗时猛增至82.6万人。厢军也相应从太祖时的18.5万增至仁宗时43.3万人。合计125.9万之数,应视为北宋一代禁厢军的最高数字。养兵既多,军费自然猛增,到英宗时,军费开支竟达到“一岁所用,养兵之费常居六七。”(11)以致“天下六分之物,五分养兵,一分给郊庙之奉,国何得不穷,民何得不困。”(12)军权的过分集中,使得军帅受制,将士疏远,士兵战斗力低下。士兵平时得不到有效的训练,地方厢军根本无法充当战斗之用,而禁军由于条件优越,反倒促使其迅速腐败。试看:“卫兵入宿不自持被而使人侍之,禁军给粮,不自荷而雇人荷之。”(13)禁军的整体责质,随着数量、待遇的增长而节节下降。

第二,集中政权。宋初,鉴于五代屈君伸臣、皇权旁落、朝代易姓的教训,太祖悉收地方之权于中央,集中央之权于皇帝一身。皇帝实行专制统治,最敏感的问题是大臣“功高震主”或权重谋反。分割臣僚之权能够最大限度地集权于皇帝。为此,集中政权的重点是在中央削弱和分割宰相之权,加强皇权专制。宋代中央政府有三套机构组成:设中书省为政事堂,为主持行政的最高机关,另设参知政事为副相,与宰相合称“宰执”,以此来分割宰相的权力。二是在中央设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机构,简称“枢府”,与中书省分掌文武大权。三是设“三司”,其长官称三司使(或称“计相”),总理全国财政,负责管理盐铁、度支、户部等事项,以分割宰相的财权。同时,又在中央设立审刑院,再把司法权从宰相的权限中分离出来。于是中央的行政、军事、财政、司法四权都分别直属于皇帝,宰相仅仅掌管全国行政事务而已。

在地方,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削弱地方长官的事权。北宋为此采取了许多措施:一是规定地主州郡长官只管本州事情,不得兼管他地,取消了节度使辖领“支郡”的制度。宋初将“支郡”收回中央,使之直属于京师,就缩小和削弱了他们的割据地盘,有效地遏制了地方势力的膨胀。其二是用文官治州事。宋鉴于唐末五代武将骄横叛上的教训,选派文臣担任地方长官,其用意是文人不知兵马,可免割据称雄之祸。其三是中央派到地方去的官员实行任期三年一换及本地人不能担任本地官的任期制与迥制,显然为了防止地方官员久留于任,发展个人势力的缘故。

北宋为了改变唐末五代的监察颓废状况,遂复兴监察,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与地方官吏的监控制度。在中央,为卑相崇君,提高台监地位。仁宗借口“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矣”(14),夺回宰相对台谏监察官的荐举权。原来的谏官转而以宰相为首的公卿百官为主要监察对象,造成对皇帝监察的真空。这样,皇权越发膨胀而无节制,失误颇多。同时为削弱地方长官权力,还设立通判一职,名为协助,实际是监督与牵制知州,州府发出的文件须有通判副署才能生效。宋代加强台谏职能,严格监控封建官僚集团,于刷新吏治等不无好处,但台谏事权过重,也起了若干消极作用:其一是常会使台谏由风厉弹击变为专横,进而借此弹劾之权而相聚伪攻。其二是宋沿唐制,“风闻弹事”,虽有失误,不加谴责,台谏竟相弹劾,其声望愈高。加之皇帝纵容其使用弹劾之权;“言之当者,朕有厚赏,言之不当,朕不加罪,朕言唯信,无虑后悔。”(15)宋代还规定“月课”,即每月必行劾,若新官上任百日无所奏事,则要罚交“辱台钱”,甚至要被降为外任或罢免。势必造成御史“其论事每以立异为心,利口为能”(16)。其三,台谏势力的过分膨胀,使北宋的冤假错案频起,昏庸辈出,使人不免有后顾之忧,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使得有作为的政治家(如范仲淹、王安石等),不能顺利地兴利除弊,进行改革。地方通判权力过大,妨碍了地方行政职能的正常发挥,箝制了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应有的主动性与灵活性。

宋代在中央与地方的官制方面,采取官、职、差遣分离的办法,这是宋代行政管理体制的一大特色,目的为了削弱各级官僚的权力,防止官吏擅权。宋代的官有散官与职事官之分,散官又有官和职之别。官只作为俸禄的等级,品秩的依据。职是颁赐学士名流,作为文官的荣誉头衔,两者均为虚衔。唯有中央派到各机构中的实事官的差遣才是实际职务,方能有职有权。如外官中的知州、知县、提点刑狱、转运使等,朝官中的枢密使、三司使等都是差遣之类掌实权的职务。原有的户部与兵部尚书,是为官,却不掌户部,兵部的实权。这种“官与职殊”,“名与实异”的独特官制,居本官者不管本官事务,而由其他官员加以“判本司”的头衔,负责处理。故时入以获差遣为荣,不以居官为贵。这种做法必然引起官制的大混乱。正如《宋史、职官志》云:三师不常置,宰相不专用。台、省、寺、监无定员,无专职。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类似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三省长官不领朝政,侍郎给事不领省职。故居其官而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干拿薪而不干事,不尽其职者,又居多数。虚衔过多,朝政焉得不废。

总之,权力的过分集中,分散与削弱了各级机构与官员的事权,虽在较短时期内有利于维护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势必形成机构庞大,职能分散,官员众多,吏治败坏,重叠机构之间和官吏之间相互牵制,行政效率低下,使整个国家机器运转不灵。

第三,集中财权。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一方“多以赋入自赡,名曰留使、留州,其上供殊鲜”(17)北宋统一后,根据赵普建议,“令诸州自今每岁受民租及管榷之课,除支度给用外,凡缗帛之类,悉辇送京师”。(18),由此,“利归公上而外权削矣。”(19)这就削除了地方割据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解除了藩镇割据之祸患。但在另一方面,又造成地方财政拮据,用度不足,地方办事无所作为,官吏加倍征取于民,加重对百姓的榨取,官贪吏残的情况日趋严重,吏治更加腐败。

北宋为在文化思想领域内达到集权,将文化专制作为集权的重要手段。由于集权之故,事权分割,机构重叠,相应地需要更多的官吏,为此北宋进一步发展了科举制与仕进制,扩大了科举科目与录取名额。隋唐科举考试设进士科,岁取不过三十人,最多也不过八十人。到了宋代,取士人数与日俱增,每次录取人数一般在五百人以上,最多时竟达一千人。唐代科举考试礼部录取后,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还需经过吏部考试合格后才能入仕做官。按照宋制,殿试后即可释褐入仕。太祖时增加了由皇帝主持的“殿试”,从此,录取之权由皇帝直接掌握。太宗和后来的几代皇帝又以大批文官替代武官,科举取士名额急剧增加。太宗在位21年,由科举为官者近万人。仁宗在位41年,仅由进士得官者就有4517人。同时,宋代还盛行郊祭大礼和“恩荫”制。自真宗、仁宗起,每三年举行一次盛大的祭天地,祭祖宗的活动。每逢祭祀,大小各官,皆得荫。仅北宋末年的一次祭天大典就有4000人恩荫得官。三年一次,不到十年,由恩荫得官者有12000人。恩荫之外,还有赏赐,每次赐缗500余万人,最多达1300多万人。官僚队伍和官费支出再次增大。此外,北宋还采取循资与磨勘相结合的办法,来决定和调整官吏的升迁。循资即依资叙述,磨勘即规定官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要勘其劳绩过失,以定官员的升降和转迁。其勘验的标准并非以实绩为依据,而是以年资为主。这两种制度紧密结合的结果,造成有才的士人和官吏得不到升迁,而庸懦之辈却能依例获迁。其结果促成了宋代一大批士大夫饱食终日,无所事事,庸庸碌碌而老成持重,因循守旧的政风。后来虽有范仲淹等倡导和主持的以刷新吏治为中心,激励士大夫人人自励,以提高行政效率的“庆历新政”,终究无法扭转业已败坏的风气。

宋代不仅军队(尤其是禁军)待遇优厚,官吏的待遇也倍加优厚。据《宋吏、职官制》记忆载:官吏的俸禄计有正俸、职钱、职田和杂役之费。正俸有钱、绫、绢、绵禄米之给。此外还有茶、酒、厨料乃至马料之给,因公出外别有出差费等等。每年官俸支出,大约有钱1696万贯(千文),金14872两,银62万两。如此巨额的官俸加军饷,成了北宋财政无法承受的沉重负担。外加与辽、西夏作战失利后予以输纳的“岁币”负担,是北宋财政费用的又一项大宗开支。王夫之在《宋论》中说“岁输五十万于契丹,而俯首自名曰纳;以友邦之礼礼元昊父子,而岁赠帛以乞苟安,仁宗弗念也”。

冗官耗于上,冗兵耗于下。北宋为弥补财政收支的严重亏空,遂以增税等多种名目,将浩大的费用转嫁于人民,拚命向人民榨取。从真宗到仁宗的四十余年里,仅商税、酒税两项就增加了四倍以上。清代赵翼曾说过:“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此宋制之不可为法者也”。(20)

各种苛捐杂税压在农民身上,逼得广大农民挺而走险,群起反抗。纵然实行养兵政策,对农民起义严加防范,使得当时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农民起义,但与以往历代相比,北宋一朝的农民起义,不仅次数多,地区广,而且贯穿整个王朝。在北宋初期就爆发了四川地区的王小波、李顺起义,在中期爆发了以王伦、张海、郭邈山为代表的数十起农民起义,到了北宋末年,南方爆了浙江睦州的方腊起义,北方则有宋江等在梁山泊起义。此起彼伏的众多农民起义,乃是北宋积弊至深的必然结果,它给北宋朝廷以致命打击,促使各种矛盾愈加激化。

综上观之,太祖制定与颁行的集权统治的基本国策,为太宗以后的宋王朝历代皇帝所遵奉不渝,恪守不变。集权统治在强化,国势却日趋衰弱。北宋王朝深深陷入难以自拔的困窘之中,终于导致“靖康之变”,二帝被俘、国家灭亡的可悲结局。

注释:

①顾炎武《日知录、法制》卷8。

②③⑧(14)(17)(18)(1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卷17,卷32,卷39,卷6,卷5,卷6。

④⑤⑥⑦司马光《涑水纪闻》卷1。

⑨《历代名臣奏议》卷317。

⑩《嵩山文集》卷1。

(11)(12)《忠惠公文集》卷8。

(13)《欧阳文忠公》外集卷9《原弊》。

(15)范公偁《过庭录》。

(16)《宋史》卷342,《王叟传》。

(20)《廿二史札记》卷25

标签:;  ;  ;  ;  ;  

论加强北宋集权制的利弊_宋朝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