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程度的测度方法与实证分析_贫困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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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72(2003)01-0053-005

定量研究贫困有两个基本问题要解决。一是要解决贫困线的测定问题[1-2]。贫困线反映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社会可以接受的最低生活标准,收入或支出落在贫困线以下的人为贫困人口。贫困线划定了,贫困人口的范围就确定了。然而,落在贫困线以下的贫困人口的分布状况以及分布特征,他们的贫困程度以及如何使他们脱贫,却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另一个问题。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第二个问题。

一、贫困程度指标体系的构建

测度贫困程度的指标可有多种,从定义简明、科学实用、操作方便的角度考虑,本文给出四个可以从不同角度测度贫困程度和反映贫困分布特征的指标,共同构成测度贫困程度的指标体系。

1.贫困人口比重指数

贫困人口比重指数(用P[,1]表示),又称贫困发生率,是指可支配收入(或消费支出)低于贫困线的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是测度贫困的广度指标,表示贫困人口范围的大小。计算公式为:

式中:X[*]为贫困线,F表示P[,1]为X[*]的函数,n为收入水平低于贫困线的贫困人口,N为总贫困发生率的特点是,只要确定了贫困线,它就可以比较简单地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相对范围的大小。不足的是,无论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是靠近贫困线还是远离贫困线,只要不超过贫困线,贫困发生率就不会改变;若将较低收入水平的贫困人口的收入转移到较高收入水平的贫困人口手中,只要接受者的收入水平不超过贫困线,贫困发生率也不会改变。也就是说,它既不能说明贫困线以下的贫困人口遭受的贫困程度,也不能反映贫困线以下的贫困人口的分布状况,即它不反映贫困人口之间的收入差异。因此,贫困发生率只能简单地测度贫困的规模,粗略评估扶贫工作的整体成果,而不能全面反映贫困程度。如果仅用贫困发生率指标测度贫困的程度,在扶贫资源一定的情况下,只要将有限的资源分配给收入水平接近贫困线的贫困人口和家庭,贫困状况就会有显著的改善,显然这与国家的扶贫战略目标和扶贫政策不相符。并且用贫困发生率的高低分配扶贫资源或评价扶贫工作的好坏也是不合理的。

2.贫困深度指数

贫困深度指数(用P[,2]表示),又称贫困差距指数。它是基于贫困人口收入水平(或消费水平)相对于贫困线的累加贫困差距。是建立在贫困人口收入水平相对于贫困线的距离基础上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μ[,i]表示第i个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X[*]为贫困线,n为贫困人口,N为总人口。

在贫困发生率一定的情况下,P[,2]值越大,说明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偏离贫困线越远,也就是贫困程度越大。从扶贫的宗旨来说,更应关注那些贫困深度指数较大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家庭,这可以缩小扶贫的范围,实现扶贫重点的转移,即由平均分配扶贫资源给各个地区或贫困家庭转到集中力量解决贫困深度指数大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家庭。这种依据贫困深度指数确定扶贫重点的政策,其结果,可能贫困发生率并没有减少,但是由于更穷的地区或家庭的贫困人口通过扶贫变成了较富有的穷人,实际上减轻了贫困地区的贫困程度。可见,贫困深度指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贫困人口分布的变化,但是贫困深度指数仍不能完全地反映贫困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这是因为,在贫困人口之间的收入转移不能改变整个贫困人口的平均收入的条件下,即使发生更穷的人的收入转移到相对不很穷的人的手中的情况,贫困深度指数也是不变的,而实际上这时更穷的人的贫困程度加深程度甚于相对不很穷的人的贫困减轻程度,这意味着极端贫困的穷人的生活更加艰难了,也就是说整体来看,贫困的程度更加严重了。为此需要构造新的指标来反映这种贫困的严重程度。

3.贫困强度指数

贫困强度指数(用P[,3]表示),它也是建立在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或消费水平)相对于贫困线的基础上的。计算公式为:

在贫困发生率、贫困深度指数一定的情况下,贫困强度指数越大,说明贫困人口群体内部收入水平差异越大,贫困强度越大,扶贫的难度也越大。[3]

4.贫困相对程度指数

以上三个指数可以分别从广度、深度和强度方面反映贫困的程度,能比较全面地反映贫困的分布状况,但不能为政府提供这些人口究竟需要多大的财力就可以使他们脱贫的依据,也不能说明这种贫困相对于全社会的程度。为此我们给出第四个指标,贫困相对程度指数(用P[,4]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F(X[*])表示贫困发生率,X[*]表示贫困线,μ[*]表示贫困人口的平均收入,μ表示全部居民的平均收入。P[,4]可解释为:为了能使每一个贫困线以下的贫困人口的收入提高到贫困线规定的收入(脱贫),需要从非贫困人口转移到贫困人口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据此我们可以计算出要使所有的贫困人口脱贫所需要的财力,衡量该地区对扶贫资金的承受能力,为民政等有关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扶贫资金的总规模提供依据。

P[,4]的计算公式中,X[*]一般小于μ,但是若X[*]=μ,即贫困线等于全体居民的平均收入,P[,4]将等于要把收入高于μ的人口的收入转移到收入低于μ的人口手中,使得两个收入组的平均收入都等于弘的转移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二、山西城镇贫困人口贫困程度实证分析

利用1992~2000年山西城镇居民住户抽样调查的分户资料对上述指标体系进行具体测算,计算结果列入下表。因为没有获得1996年、1999年的资料,故下表没有这两年的指标值,但作趋势分析,并不影响分析结论。由于下表中的贫困程度指标是按两种不同标准划线计算的,故应分别予以分析。(注:贫困线的确定利用了马丁法。由于马丁法计算贫困线有高低贫困线之分,所以这里也用高低两种贫困线作为标准进行贫困程度指标的计算和分析。按马丁法确定的低贫困线是维持居民起码的生存条件的最低标准,所以我们把可支配收入低于低贫困线的人口称为特困人口。若无社会救助,他们的起码生存条件得不到保障。]

表1 1992~2000年山西城镇贫困人口贫困程度计算结果

注:表中贫困线X[*],全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μ和贫困人口的人均可支配收入μ[*]的资料来源于2000年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课题《山西城镇贫困人口问题研究》。

1.低贫困线的贫困程度分析

根据表中的贫困程度指数和有关指标的变化,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山西城镇居民1992~2000年的低贫困线的水平与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呈下降之势,由前四年的40%左右下降到2000年的25.06%:1992~1995年城镇居民贫困人口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约为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1997~2000年这一比例逐年下降,从1995年的31.69%降到2000年的19.53%,说明“九五”期间山西城镇居民贫困人口与全省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生活状况有相对恶化的趋势。

(2)各年的贫困发生率都不超过5%,也就是说,近年来山西城镇居民中生活十分困难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低于5%,1997年以后各年的特困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降到3%以下,2000年仅为1.83%,这说明政府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确实使一部分特困户的生活状况得到了改善,特别是“两个确保”政策措施的实施,使特困户的发生率降低到2000年的1.83%,收到了明显效果。但我们还不能以此说明山西城镇居民的整体贫困问题有所缓解。

(3)总的来说,“九五”期间比“八五”期间的贫困深度指数有较大降低,1997年降到了最低,之后又有轻微的反弹,若与贫困人口的平均收入结合起来看,1997年贫困人口的平均收入达到87.31元,再结合贫困发生率指标可以说明,1997年以后贫困深度指数的微小增加主要是由于贫困人口的平均收入降低引起。

(4)各年的贫困强度指数都在0.5%以下,其中1995年最高为0.43%,随后明显下降,1998年最低为0.13%。结合贫困发生率、贫困深度指数和贫困人口的平均收入水平指标来看,1998年以后各年贫困强度指数的下降主要是由于山西特困户的减少所引起,即低贫困线以下贫困发生率的下降,是山西城镇居民贫困强度在1998年以后下降的主要原因。

(5)各年中贫困相对程度指数都不超过0.5%,而且基本呈逐年下降之势,说明每年只需不到全体城镇居民0.5%的收入就可以把处于十分贫困状态中的居民全部解脱出来。1997年以后的贫困相对程度指数在0.17%以下,即要解决特困户的贫困问题,每年只需不到全体城镇居民0.17%的收入即可。实际上每年只要把城镇居民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做好了,这部分扶贫资金就解决了。

2.高贫困线标准的贫困程度分析

与低贫困线标准确定的贫困户相比,高贫困线标准确定的贫困户中包括一部分生活相对困难的住户,这一部分贫困户虽不像特困户急需社会救助,或者说国家财力较紧时这部分贫困户可暂缓救助,但他们的生活状况应引起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注。

从表中贫困程度指标计算结果和变化情况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1992~2000年山西城镇居民的高贫困线的收入水平约为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最高的1997年为59.48%,最低的1998年为46.41%;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1992~1997年在42%~47%,1998年、2000年分别降低到35.24%、36.57%。说明1997年以后,城镇贫困居民的贫困状况进一步恶化,贫困程度加深。

(2)“八五”期间,城镇居民贫困发生率在10%~12%之间,呈逐年缓慢上升之势,1995年达到11.87%的最高水平,与低贫困线标准相比,各年贫困发生率高出7~9个百分点,1994年最大达到9.42个百分点。1995年之后贫困发生率呈快速上升之势,1997年达到19.74%,虽然1998年有所回落,但2000年又迅速回弹到19.72%的水平。比低贫困线标准的贫困发生率分别高出16.88、7.78和17.89个百分点。说明若按高贫困线标准,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山西省城镇居民的扶贫任务还十分艰巨。

(3)1992~1995年贫困深度指数在2.1%~2.7%之间,升降变化不大,1997年~2000年贫困深度指数成倍增长,1997年和2000年分别达到5.95%和4.75%。1992~2000年贫困强度指数在0.6%~3.0%之间,呈向上倾斜式的“W”型变化。若与低贫困线标准相比,各年该指标相应的数值都远大于前者,最低的两倍,高的多达二十几倍。说明若依高贫困线标准划线,贫困的深度和强度都大大地提高了。

(4)1992~1995年贫困相对程度指数在1.0%~1.5%之间,说明每年至少要从全体居民收入中拿出1%以上的份额扶贫,才能消除贫困。最高年份为1995年,达到1.45%。1997年、2000年分别提高到2.84%和2.34%,即每年至少要从全体居民收入中拿出2.5%左右的份额转移给城镇贫困居民,才能消除城镇居民的贫困状况。若与低贫困线标准相比,各年用于解贫的收入高线都在低线的3倍以上,1997年和2000年分别高达17倍和23倍。这说明,若以高贫困线为标准,扶贫的力度必须大大加强,才可以使10%以上的城镇贫困居民从贫困中解脱出来。

3.结论

(1)依据低贫困线标准,“九五”与“八五”期间相比,山西城镇贫困人口的贫困程度各项指标都有较大幅度的降低,说明这一期间山西各级政府对城镇特困户扶贫工作的成效是显著的。

(2)依据高贫困线标准,“九五”与“八五”期间相比,山西城镇贫困人口的贫困程度各项指标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与低贫困线标准形成明显的反差。这说明山西城镇人口的贫困程度并没有因特困人口的贫困程度有所减小而缓解,而是贫困的范围更加扩大,贫困的深度和强度进一步加剧,贫困的相对程度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与全省人口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扶贫的任务更加艰巨了。也就是说,特困人口虽然是扶贫的重点,但是在重点解决特困人口缓贫问题的同时,还必须千方百计提高低收入阶层人口的收入,以防贫困面的扩大和贫困深度、强度、相对程度的加剧。这种状况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警觉和高度重视,若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会严重制约山西经济的发展,还会引发一系列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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