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西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_社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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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最早是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的德国建立。本世纪四十年代,英国的欠弗里奇发表了《关于社会保障及关联服务的报告》,把社会福利作为社会责任确定下来,规定凡达不到国民最低生活标准的社会成员都有权从社会获得保障,并设计了一整套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案。这个报告对英国及西欧、北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很大影响,从此以后,社会保障在工业化国家的社会政策中长期占有主导地位。

二次大战后,社会保障制度经过20多年的大发展,随着工业化国家经济增长缓慢而进入“休整期”。八十年代以来,工业化国家的政府纷纷开始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当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德国模式。多数欧陆国家及战后日本都可归入这一模式。它的最大特征是以建立在不同职业基础上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主体,由一系列行业和地区组织分开管理的基金组成。社会成员交纳和接受保险金额是依据他的职业和收入情况而定。另外,还有一个起补充作用的公共补贴制度,如对有孩子家庭实行补贴和住房补贴等等。德国的社会保障机构实行行业组织管理式地区组织管理。除失业保险外,保险机构均由劳资双方共同参与,实行自治管理,不隶属于政府机构,日本在五、六十年代经济高涨期建立了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以不同职业为基础而进行区分的,如社会保险中最大种类的养老保险有三种:一是公共养老保险,称为原生年金。分别由公务员、公共公司、私立学校等6种不同职业构成,约覆盖全国10%的家庭;二是雇佣5人以上的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参加的养老保险。保险费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政府补贴20%,年满60岁以后可按工作年限领取不同比例的养老金。三是国民保险年金。所有未包括进上述两种保险计划的人都参加这种保险,主要是个体劳动者、农民等,约覆盖全国45%的家庭,参加者交纳按统一比例计算的保险费,政府提供35%的补贴,65岁以后可获得基本是同一比率的养老金。德国模式鲜明地反映了贡献与享受相联系的原则,但其共济性质较弱,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再分配难以实行。日本则以政府财政补贴的办法进行适度调节。

第二种是瑞典模式。这是建立在公民普遍权利之上的模式。例如,年满65岁以后,不论其经济地位和职业状况,都可以获得同一金额的基本养老金,但如退休前收入较低或工龄较短而影响附加养老金的数额,政府即予以补贴,附加养老金与贡献相关联系的程度相对也就减弱。瑞典模式的另一特征是更为广泛和优厚的公共补贴制度,它与社会保险一起构成平等程度较高,标准亦较高的社会保障。这一模式反映了瑞典社会民主党政府长期推行“以市场方式组织生产,以社会主义方式分配结果”的思想,社会保障成为政府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有力工具。北欧国家和英国的社会保障基本上可归入此类。

第三种是澳大利亚模式,美国可归入此类。这一模式反映了政府仅对特定对象提供社会保障,主要是生活贫困者,其余社会成员通过市场途径谋求个人保障方式,社会救济式公共补贴也就成为政府所采用的主要手段。在澳大利亚,公共养老金和失业金的发放是根据政府对申请者的收入调查后决定的,而不是根据他参加社会保障的记录。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趋向于对低收入者的倾斜。美国的公共补助、社会救济也都是针对特定对象(贫困者)而设计的,如医疗补助和食品券等。美国个人保障的完成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私人年金制度,这是一种市场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美国有众多很发达的养老基金组织。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不同模式的优劣可以从多种角度来评价。仅从消除贫困来看,瑞典模式显然更有效。但是从经济效率来看,它却遭到了更多的批评,人们对这个福利国家的样板能否有长期的经济承受力提出了质疑。显然,不同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不同的政策取向是受其历史、经济、政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有其局限性,这逐渐同经济的现实发展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协调。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协调好二者的关系,需求公平与效率的现实平衡,因而欧美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

英国撒切尔政府执政后,实行了一系列控制公共开支增长过快的政策。其中有:修订社会保障的年度补贴,从与价格指数上涨上面挂钩改为部分挂钩;废除失业和病假保险中与收入挂钩的部分,对享受失业补贴和公共救济的条件加上了更多限制;削减青年失业者的现金补贴,但保证他们可以参加政府举办的再培训和重新获得工作的机会,对失业半年以上的成年失业者亦是如此;削减公共住房开支,减少政府提供的公房数量,转为向贫困家庭提供与收入相联系的补贴。

瑞典自八十年代以来也采取多种措施减少支出,如废止以往在计算每年基本生活费时所使用的消费价格指数法,从而减少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大学生补贴等;增加职工失业保险的交纳比率,在继续贯彻积极的劳动市场政策的同时,政府不再人为地继续维持充分就业;把社会保障提供者与生产者的功能区分开来,政府的作用是提供资金,而不是这项服务的生产者,允许在社会保障领域引入市场机制,让私营机构参与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法国在八十年代进行了两个方向的社会保障改革试验。密特朗政府在执政的头两年中实行了社会保障扩张政策,养老金、儿童补助金和住房补贴等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如最低养老金在两年中提高了62%,退休年龄从65岁降低到60岁。但由于法国经济未能实现与社会保障同步增长,政府只能以提高企业利润的名义,在提高社会保险的交纳金时,要求雇员交纳的比例比雇工更大,还把建立在保险基础上的失业补助与较为严格的政府财政支出的失业补贴分离开来。

美国里根政府的八十年代最初的4年中, 首先对社会保障中公共补贴部分作了一些减少支出的小规模改革,使获得公共补贴的条件更为苛刻,补助范围缩小到只是那些亟需救济的贫困对象。1985年,在基本不影响现有社会保障享受者利益的前提下,美国政府进行了着重长远的改革,包括从2000年起享受全额社会保险的年龄将从65岁提高到67岁,建立一定储备基金以应付2015年以后退休高潮的到来,提高雇员和雇主的保险费交纳额,把现收现付型社会保险改为部分积累基金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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