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伤致伤方式分析1例论文

交通事故损伤致伤方式分析1例

孟浩1,苟小兵2,3,王波2,熊利容2,李强2,张录顺2,4

(1.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山东 济南 250014;2.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四川 成都 610000;3.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四川 成都 610000;4.成都医学院,四川 成都 610500)

关键词 :法医病理学;事故,交通;致伤方式;生活反应

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

某日21:08,郑某醉酒后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右侧车道行驶至某小学门前路口处时,轿车前部与由道路右侧向左侧横穿马路的行人李某相撞,事故后郑某驾车逃离现场。21:16,同方向王某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同向行驶将李某碾压。21:25,“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已经死亡。

1.2 尸体检验

尸表检验:身长160.0 cm,额部正中见5.2 cm×3.4cm皮肤挫伤。左颞顶部见4.0cm挫裂创,创腔内见血痂附着。左乳下方胸壁见6.0cm×3.5cm皮肤青紫,左肩部见5.0 cm×3.0 cm皮肤挫伤,左肘部见4.5 cm×4.0 cm皮肤擦挫伤,左膝部见5.0 cm×3.0 cm皮肤擦伤,左内踝见8.0cm×4.5cm皮肤青紫,上述损伤部位皮肤切开均见皮下组织出血。右侧胸壁见三处条形皮肤擦伤,大小分别为5.0cm×1.0cm、8.0cm×1.0cm、15.0 cm×2.0 cm,右侧胸腹部右腋中线前侧区域见35.0cm×23.0cm大片状灰白色皮肤擦伤,擦伤表面见油污样物附着,上述损伤表面未见液体渗出,切开未见皮下组织出血(图1)。右小腿下段成角畸形,胫、腓骨骨折。

尸体解剖:左颞枕部头皮下出血,右颞部头皮下出血,双侧颞肌出血。以左颞顶枕部为中心的颅骨粉碎性骨折,骨折线延伸至双侧颅中窝、枕骨大孔及右颞部(图2)。颅前窝骨质下出血。硬脑膜下未见出血,蛛网膜下隙弥漫性出血。胸骨、锁骨未见骨折,左侧胸腔积血约60 mL,左侧第2~8肋骨于腋后线处见肌肉出血,剥离肋间肌后见对应肋骨线形骨折。左侧第5~8肋骨于腋前线处骨折,骨折断端周围肌肉明显出血,右侧第5肋骨于锁骨中线处骨折,骨折断端周围肌肉未见明显出血。左肺下叶大片挫伤、出血。心脏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冠状动脉左前降支未见狭窄。肠系膜挫伤、出血,以左侧为著。左侧膈肌见长6.0 cm破裂口,胃经膈肌裂口疝入左侧胸腔,胃壁挫伤。肝左叶膈面包膜下出血,范围为5.0 cm×2.5 cm。脾破裂,脾周围软组织出血,脾窝少量积血。胰腺尾部周围出血。左肾包膜见1.2cm×0.5cm出血,双肾表面光滑,切面皮、髓质分界清。

图1 右腹部擦伤区域皮肤全层未见出血,油污附着

图2 左颞枕部头皮下出血,左侧颞肌出血,以左颞顶枕部骨折碎块最多

组织病理学检验:蛛网膜下隙弥漫性出血,脑实质点、片状挫伤出血;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水肿液和红细胞;左肾包膜、胰腺尾部及肠系膜出血;脾出血;左颞顶部挫裂创,左肩部、左乳下方胸壁、左膝部以及左内踝(图3)损伤对应皮下组织出血;右侧胸壁、右胸腹部至右腋中线前侧皮肤全层均未见出血,部分腹壁角质层可见棕褐色异物附着(图4)。

图3 组织病理学检验示左内踝皮下组织出血(HE×40)

图4 组织病理学检验示下腹部皮肤表皮角质层及真皮层破裂、脱落,可见棕褐色颗粒(HE×40)

1.3 法医病理学诊断

(1)重型颅脑损伤:左侧颞顶枕叶脑实质挫伤、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顶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颞顶枕头皮下出血、左侧头皮挫裂伤、额部皮肤挫伤。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围绕幼儿的学习路径展开深度剖析,了解不同阶段幼儿的实际特点及学习心理,采取最有效的方式帮助幼儿认识图形,实现幼儿教育与开发。

(2)胸部损伤:左侧第2~8肋肋骨骨折、左下肺挫伤、左侧膈肌破裂、胃疝入左侧胸腔。

(3)腹部损伤:肝左叶挫碎、脾破裂、肠系膜挫伤。

(5)右侧胫、腓骨下段骨折。

(4)左肩部、左上臂、左肘、左膝、左踝皮肤挫伤。

1.4 车辆检验

“别克”牌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受损,车标缺失,引擎盖前中部凹陷变形(图5),前窗玻璃中部见两处同心圆放射性裂纹,一处位于雨刷处,另一处位于距离车顶18.0 cm处,两处破裂部位相距53.0 cm(图6)。车速检验结果:事发时或事发前“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速度为65~75km/h。

本次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见李某存在重型颅脑损伤、胸腹部损伤、右侧胫腓骨下段骨折以及全身多处皮肤擦挫伤等改变。上述损伤以颅脑损伤最为严重,可构成其致命伤。根据尸体检验结果,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

图5 “别克”牌小型轿车引擎盖破损

图6 “别克”牌小型轿车前窗玻璃两处放射形破损

1.5 鉴定意见

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李某的致伤方式为先被车辆碰撞摔跌后死亡,再被死后碾压。

2 讨 论

2.1 死亡原因分析

“大众”牌小型轿车左前轮见疑似人体组织样物,DNA检验结果与行人李某吻合。

2.2 生前伤和死后伤分析

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企业总数达到8700家,产品21153个,达到历史新高。2014年上半年统计数据显示,绿色食品大米、水果和茶叶产量已分别占全国大米、水果和茶叶总产量的10.8%、6.8%和3.7%。全国共创建了635个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基地种植面积1.6亿亩。

(2)不确定性。企业财务风险的发生是一种概率事件,对于风险是否发生或是具有的发生时间都无法准确预计。并且财务风险受企业内部和外部诸多因素的影响,增加了财务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

生活反应是判断生前伤和死后伤的重要指标。经典检测方法是以大体检验和组织病理学观察为主:大体检验损伤有无出血、组织收缩、肿胀、痂皮形成和创口感染等现象;组织病理学观察损伤有无出血、炎症反应、创伤愈合等现象。研究结果[1-2]显示,炎症介质、皮肤损伤处的金属离子(钙、铁、镁、锌)浓度、局部酶的出现时间及其含量等可作为生前损伤的参考指标。尽管研究指标众多,但传统形态学观察仍然是我国现阶段基层法医的主要检测手段。本例死者头皮、左侧肋骨间周围肌肉、肺、脾、肝、膈肌及双侧肢体皮肤等处损伤明显出血,存在生活反应,符合生前伤特征。右侧胸壁三条横形擦伤、右胸腹部至右腋中线前侧灰白色皮肤擦伤以及右侧第5肋骨骨折均未见出血等生活反应,符合死后伤特征。

2.3 致伤方式分析

致伤方式分析在涉及多次车辆暴力作用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尤为重要。致伤方式的判断需要根据尸体检验结果,并结合案情、现场勘验、车辆检查以及个体识别等信息,运用生物力学、痕迹学、车辆工程学等多学科知识交叉,重建交通事故现场,还原事故发生的经过。尸体检验中发现死者左膝皮肤擦伤、右侧胫腓骨骨折,结合死者行走姿势及“别克”牌小型轿车保险杠、车标损坏情况,其下肢损伤可在行走时与“别克”牌小型轿车车头撞击形成。死者左侧第5~8肋骨于腋前线处骨折,左乳下方胸壁、左肺挫伤、脾破裂,胰尾出血、左肾包膜下出血等左侧躯体损伤,符合被快速行进的车辆撞击铲起后,死者左侧躯体与引擎盖相互作用所致。结合前窗玻璃两处破损情况、死者左侧头皮挫裂创及颅骨骨折线分布特征,其头部损伤符合在人体被快速前进的轿车铲起后,随着汽车前进的动能和人体后移惯性力的作用,人体向前窗玻璃方向滑动,并与前窗玻璃雨刷处发生碰撞,形成左肩部挫伤、头皮裂创、头皮下出血及以左颞顶枕部为中心的颅骨粉碎性骨折。随后,快速前进的轿车进一步将人体向后上抛起,导致额部与前窗玻璃接触,形成额部挫伤及前窗玻璃破损。同时,快速前进的轿车将人体姿势由水平抛举转变为倒立,腹部器官随惯性冲向膈肌,最终导致膈肌破裂,胃部分疝入胸腔。上述损伤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可以形成。尸体检验还发现死者右侧胸腹部体表以及右侧第5肋骨骨折为死后伤,结合案情,其损伤形态及皮肤油污附着物可以用死者尸体被“大众”牌小型轿车向前推进、碾压,车轮与皮肤摩擦形成来解释。经调取该交通事故发生路段的监控视频,发现死者生前受伤过程与分析结果相符合。

结果如图3所示,Rh2-S诱导24 h后,K562细胞凋亡率为(6.14±0.35)% [对照组为(3.44±0.20)%],KG1a细胞凋亡率为(19.60±2.08)% [对照组为(3.80±0.26)%],与对照组比较显著升高(P<0.05),说明Rh2-S明显促进K562和KG1a细胞凋亡。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经常会遇到两车或多车碾压的情况,法医在判断死者致伤方式时,建议从以下三点着手:

(1)全面了解案情,对死者进行详细的尸体检验,从体表到内部器官,明确致命伤,区分生前伤和死后伤,分析各损伤的致伤方式、成伤机制。

(2)尽可能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外部信息,包括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肇事车辆检验、肇事车辆车身可疑附着物检测、监控视频及目击者口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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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材料进行综合分析,重建损伤形成过程,得出客观的结论。

参考文献 :

[1]赵子琴.法医病理学[M].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254-268.

[2]LEGAZ P I,FALCÓN M,GIMENEZ M,et al.Diagnosis of vitality in skin wounds in the ligature marks resulting from suicide hanging[J].Am J Forensic Med Pathol,2017,38(3):211-218.

中图分类号 :DF795.4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12116/j.issn.1004-5619.2019.03.025

文章编号 :1004-5619(2019)03-0371-03

作者简介 :孟浩(1990—),男,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学鉴定及研究;E-mail:1152551501@qq.com

通信作者 :张录顺,男,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医学教学、科研及鉴定;E-mail:zhangls2012@163.com

收稿日期 :2017-12-12)

(本文编辑:李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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