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价款制度及在经济评价中的处理方法论文_徐子荣

矿权价款制度及在经济评价中的处理方法论文_徐子荣

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陕西西安 710000

摘要:深度解析矿权的概念及资产属性,矿权在实际操作中的缴纳方式以及矿权在经济评价中的计入方式及处理方法。

关键词:矿权;缴纳;经济评价

一、矿权的概念及制度

1、矿权的概念

矿权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合称。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对矿产资源开采工作阶段的权利,其内容包括采掘矿产资源并获得、销售矿产品等权利。

采矿权和探矿权常作为一对相伴相生的权利,共性与个性并存,二者紧密相联。

2、矿权的出让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驶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同时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虽然开采企业不拥有矿业资源所有权,但可依法进行转让等可为企业带来一定效益的经济活动。

3、矿权的计价方式

价款是按工业资源/储量计算的。

工业资源/储量=探明的资源量(331)+控制的资源量(332)+推断的资源量(333)

矿井设计储量=矿井工业储量-设计计算的井田境界、断层、村庄等永久保护煤柱损失资源量。

矿井设计可采储量=(矿井设计储量-工业场地保护煤柱、井下主要大巷煤柱资源量)×盘区回采率。

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厚煤层盘区回采率不应小于75%,中厚煤层盘区回采率不应小于80%,薄煤层盘区回采率不应小于85%。

4、矿权的资产属性

矿权是近来理论界议论的热门话题,一般认为矿权不具备实物形态,与无形资产性质相近,因此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将其归属于的无形资产。

二、矿权价款的缴纳方式

矿权价款首先应该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可遵循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原则,经批准后以折股方式缴纳,或经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

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除另有规定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

矿权价款的缴纳额度、缴纳方式和缴纳期限还应考虑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不得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探矿权许可证或采矿权许可证。

三、矿权价款在经济评价中的处理

1、经济评价中的基本规定

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规定,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60%;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0%。分期缴纳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无论以资金方式还是以折股方式缴纳,矿权价款均应计入项目的投资。

探矿权价款一般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或项目建成投产前已经缴纳完毕,应全部计入建设投资。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时,建设工期大于采矿权价款允许缴纳期限的项目,采矿权价款只在建设期缴纳,应全部计入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小于采矿权价款允许缴纳期限的项目,在建设期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应计为项目的初期建设投资,在项目投入生产以后时期缴纳的采矿权价款,视为生产期投入,计入维持运营投资。

从二级市场取得矿权需要支付的矿权转让费,其支付方式按转让协议的规定确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会字[1999]40号)规定,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按规定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成本估算时,应首先确定采矿权受益期,然后以确定的受益期为摊销年限计算采矿权价款摊销费。

2、投资计入方式

由于缴纳方式的不同,矿权计入的方式也不同,如果是项目在建设前或项目建成投产前已经缴纳完毕,应全部计入建设投资,如果分期缴纳时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0%,分期缴纳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值得注意的是价款应在总投资汇总表中单列,不应该计算预备费。如果价款的资金来源考虑贷款时,在总投资汇总表中与相关评价表中均应计算建设期利息,一般与建设单位沟通后,全部作为自有资金处理较为简单。在项目投入生产以后时期缴纳的采矿权价款,视为生产期投入,计入维持运营投资。

3、矿权转让费计取方式

由于矿权出资方式不同委托主体不同及目的不同,则矿权转让费计入投资的内容不同。

主体不同,是指委托评价单位主体不同。要求做评价的单位,可能是成立新的矿山建设主体,也可能是联合主体中其中某一出资方(股权不同),也可能是价款转、受让双方中的其中一方。

单一法人时,计入投资即可是价款也可是转让费(含价款)。

以价款入股组建新股份公司时,计入投资应为向国家缴纳的价款。对项目效益而言,双方转让费用(大于向国家缴纳的价款部分的)费用不能计入投资。

出资方式不同,价款有可能是本身具有矿权进行开发,也可能是按联合出资从二级市场取得,也可能转、受让双方以股权形式取得。

评价的目的不同,比如是报批项目,也可能是内部测算项目等等,其财务处理方式不同。

4、财务处理方式

按规定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成本估算时,应首先确定采矿权受益期,然后以确定的受益期为摊销年限计算采矿权价款摊销费。

采矿权受益期一般按矿权评估期计算,多为30年。可与建设单位协商,如建设单位要求尽快回收时,也可按建设单位要求的期限快速摊销。

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摊销,是总成本中摊销费的组成部分。由于矿权受益期与往往在评价计算期不同,往往在评价计算期没有完全摊销,则在现金流量表中作为无形资产余值回收。

计入维持运营投资的采矿权价款费用,在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摊销费估算表中当年投入,当年摊销,分别计算。涉及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利润与利润分配表、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

结束语

综上所述,矿权是受相关法规严格限制的一种无形资产。他的计入方式决定了评价效益,又可以根据委托方不同,测算矿权转让最大可接受价格。了解矿权的资产属性及评价处理方法,才能最大可能地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2009.(8).

[2]《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论文作者:徐子荣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21

标签:;  ;  ;  ;  ;  ;  ;  ;  

矿权价款制度及在经济评价中的处理方法论文_徐子荣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