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司法协助实践中的几个问题_司法协助论文

我国国际司法协助实践中的几个问题_司法协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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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协助,贯穿于整个涉外诉讼的三大阶段或三大内容(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已被当今世界各国实践所普遍接受为由三大组成部分,即由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组成。经历了近二十个春秋的探索,国际民商事协助在我国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历程中日臻成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问题。

首先在提供司法协助的途径方面,仍存在混乱现象,如有些执行机关将本应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文书通过司法途径转送。或将本应通过司法途径送达的文书,采取外交途径办理。有些缔约国主管部门:如荷兰、加拿大、日本等都曾以我有机关非经司法途径送达为由拒送或退回有关文书。另外,香港回归祖国已近一年,我内地与香港的交往以及涉港案件与日俱增,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的需要日益迫切,而过去一直采用的外交途径和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司法途已不能再适用于香港。那么,采取什么样的途径、程序和方式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目前仍无明确的成文规定。这种法律与法规滞后于实践的现象应予注意。澳门将于今年回归祖国,我们将很快面临类似上述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尽快考虑解决,防止类似的法律滞后问题再度发生。

在程序和操作性方面,依海牙《送达公约》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程序环节繁琐,不够便捷。有些条约或公约的规定不尽一致,导致操作上的混乱。另外,公约中的一些名称,如“司法机关”“司法外文书”、“其他司法行为”、“特殊方式”和“民商事”等概念的定义,范围尚不明确,也给执行机关带来操作上的不便和困难。在调查取证方面,通过外交途径提供协助,如何把握互惠原则,如何操作,我国有关部门也应予尽快研究解决。在规范性方面,我国实践也存在需进一步规范的问题。有些部门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协助事项的问题严重,如有些机关执行文书送达的期间过长,外国经常发函催询。有些机关将文书一送了之,不能及时将送达回证退回主管机关,还有些机关甚至无视送达或找理由拒绝送达,致使文书送达没有结果。还有,我国司法机关在执行外国请求后不按规范的程序、格式和要求提供协助结果:执行文书送达的不附转规范的送达回证;代为调查取证的不能按请求方的要求提供证据材料;对未能执行的,不作任何解释或说明;对已执行完毕的未能通过原途径退转或答复对方。我国司法机关向外国请求送达的文书,还经常出现预留送达期限过短,材料不全、份数不够、地址不详、不附译文、委托函文号,以及中、外文的时间、名称不相一致,送达回证传票上的有关名称与地址不符等问题。除此外,我国请求外国送达的文书所附译文亦存在进一步规范和归口管理问题。

总之,我国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亟待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简单化和效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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