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是劳动消费价值与效用价值的关系--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价值论的理论综合_劳动价值论论文

价值是劳动消费价值与效用价值的关系--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价值论的理论综合_劳动价值论论文

价值是劳动耗费价值对效用价值的关系——对劳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的理论综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效用论文,价值论文,边际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7世纪以来,在经济价值理论上,纷陈杂说,出现了诸如供求价值论、生产费用论、均衡价格论、“创新”价值论、知识价值论、劳动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等学说,但真正构成经济理论体系基础的价值理论只有劳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还是以边际效用价值论为基础呢?有人说“劳动价值论是市场经济理论的基石”(汤在新,1994年);有人认为已有的劳动价值论不能解释许多新问题,于是提出了“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谷书堂,1993年);有人则发出了“我们必须捍卫‘劳动价值论’吗?”的疑问,主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以效用价值论为基础(陆家骝,1995年);也有人认为“解决价值理论所面临的问题,根本不在于是否能提出一个新的价值理论”,在交换价值中把价值和效用综合起来就行了(樊纲,1990年)。

我认为,在价值问题上,存在两种对立的理论,如果其中一个绝对完善和正确,那么,另一个断无存在之地、流传之力;反之,其中一个绝对错误,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多世纪的理论“对垒”的局面。这种局面本身说明了劳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都有科学合理的成份,同时也说明它们程度不同地存在“片面性”。本文将以哲学价值理论为指导,论证价值是劳动耗费价值对效用价值的关系,进行一次把劳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综合起来的尝试。

一、矛盾、局限与发展

(一)机器无形磨损论述中的矛盾

马克思的机器无形磨损论述中指出:“出现更好的机器同原有的机器相竞争,原有机器的交换价值就会受到损失。……,即使原有的机器还十分年轻和富有生命力,它的价值也不再由实际物化其中的劳动时间来决定,而由……更好的机器的再生产的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了。因此,它或多或少地贬值了。①”这段话蕴含了一个矛盾。机器“更好”,无非是指机器的使用寿命更长、质量更高、功能更全、产出效率更大,等等,概言之,就是效用更大。马克思在论述中没有规定“更好的机器”和“原有的机器”各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下面假设三种情况来讨论原有机器的贬值问题:

第一,假设生产“更好的机器”和“原有的机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如10小时。由于“更好的机器”具有比“原有的机器”更大的效用,“原有的机器”就应该贬值。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原有的机器”价值将由生产“更好的机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由于“更好的机器”和“原有的机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那末,“原有的机器”就不会贬值。

第二,假设生产“更好的机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长于生产“原有的机器”的,如分别为10和8小时。这时,如果“原有的机器”的价值量由生产“更好的机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原有的机器”不仅不会贬值,相反,其价值还会由8小时上升到10小时。

第三,假设生产“更好的机器”和“原有的机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别为8和10小时。这时,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原有的机器”就会贬值两个小时。这似乎与马克思的论述基本吻合。但问题在于:当把“原有的机器”价值贬为8小时,而与“更好的机器”的价值量相等时,由于它们之间还存在效用的差别,这与假设的第一种情况又有何区别呢?

概言之,上述矛盾就是:当出现不同结构的“更好的机器”同“原有的机器”竞争时,“原有的机器”应该贬值,但“原有的机器”价值量若由生产“更好的机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则可能出现“原有的机器”不贬值、甚至还升值的情况。

矛盾出现了,原因何在?这是劳动价值论的逻辑的必然结果。尽管从机器无形磨损的原因来看,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已经包含了效用对劳动价值量起折算作用的思想,但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不包含使用价值的任何“原子”,因此,在价值量的计量上从而在“原有的机器”价值贬值上,使用价值或效用价值不能作为价值本身予以考虑。又由于“原有的机器”要贬值,自然不再由生产它自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那么,唯一的推论是“原有的机器”的价值量由“更好的机器”的再生产的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上述矛盾正由此而生。

(二)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矛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也是商品日益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后,工资必须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也是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并且按劳分配原则将主要通过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来实现(蒋学模,1994年)。我认为这一观点的基本成立还需要价值理论的发展②。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力成为商品后,也象其他商品一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动力价值由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在历史和道德因素的影响下生产与再生产劳动力及其家庭所必须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费用决定;劳动力使用价值具有特殊性,是创造价值的使用价值;工资是一种价格形式,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由于价值不包含使用价值的任何“原子”,那么,作为表现劳动力价值的工资在理论逻辑上不应反映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任何“原子”。马克思正是这样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

根据马克思的设想,在没有商品货币关系的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个人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③”按劳分配就是依据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个人的劳动量来分配消费资料,是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但在有商品货币关系的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存在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局部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这时按劳分配的依据就不是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个人劳动量,而应是符合社会需要的、被社会承认的劳动量,这个劳动量又表现为一定的价值量,于是,按劳分配从理想到现实嬗变为按劳动者贡献于社会的价值量来分配。价值量由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劳动者贡献社会以价值,正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可以理解为按劳动力使用价值分配。此时,若说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无异于说工资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主要报酬形式。根据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工资既是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又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的报酬形式是不能同时成立的。在劳动力成为商品之后,工资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就违背了劳动价值论的逻辑。自然,“按劳分配原则将主要通过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来实现”的命题难以成立。

在这里,我并不想囿于上述分析之中。我的真正问题在于:如果工资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造成怎样的后果呢?为了使问题得到比较全面的讨论,本文将从劳动力的社会平均价值和劳动力的个别价值两个方面分别讨论工资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的现实后果:

第一,假定工资是劳动力的社会平均价值的转化形式。马克思说:“就劳动力代表的价值来说,它本身只代表在它身上物化的一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④”“劳动力价值是由平均工人通常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的。⑤”因此,我认为,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劳动力价值主要是指劳动力的社会平均价值。假定劳动力的社会平均价值每日8元,生产甲、乙两人的劳动力的个别价值实际为每日10元和6元。尽管这时甲、乙两人劳动力的个别价值量不等,但他们面对的是一个共同的标准、共同的尺度,即劳动力的社会平均价值。因此,甲、乙两人的劳动力价值相等,即每日8元。如果说工资只是劳动力社会平均价值的转化形式,那么,对于甲、乙来说,无论他们劳动力个别价值多么不同,无论他们劳动力使用价值有何差异,在理论上他们的工资都应相等,即每日8元,如果把这一点贯彻到社会主义实践中来,岂不滑向了平均主义的泥潭了吗?

第二,假定工资是劳动力个别价值的转化形式。由于不同的人赖以生活的家庭富裕程度参差不齐,他们在生产与再生产各自劳动力的过程中所消费的生活资料价值和受教育的程度自不一样,对于不同的劳动者,劳动力的个别价值在量上是不等的。如果工资是劳动力个别价值的转化形式,尽管这样似乎可以把我们从平均主义泥潭中拔出来,但又陷入别的困境;且不说衡量每个劳动者个别价值所需要的高昂费用和技术困难,假如在甲、乙两个人中,甲的劳动力的个别价值高于乙的,但甲的工作能力、态度、绩效都远逊于乙,此时此刻,难道甲也要拿到比乙还要高的工资吗?若在工资分配上不体现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差异,只以劳动力个别价值为依据,岂不陷入家庭出身决定论了吗?

据上分析,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若工资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无论从何种角度去审视,无不有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因而是不合理的。

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仍然是应该坚持的原则,只是在劳动者依据自身贡献于社会的价值量取得劳动报酬的数量上要受制于劳动力价值。对这一问题的全面阐述,有待价值理论的发展。

(三)目的和手段分离的局限性

边际效用价值论认为:(1)消费者的最终需要是物品价值产生的根源,“价值是以财物提供的对需要的满足为依据”⑥;(2)一种物品要具有价值,除物本身具有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有用性外,还须具有相对于特种商品需求而含的稀缺性;(3)财物的价值量既不由它的最大效用,也不由它的平均效用,而由它的边际效用来决定;(4)一切生产要素的价值,因而也是成本的价值,是由在经济中所能生产的一切最终产品中具有最小边际效用的那个产品的边际效用决定的,亦即“把生产成本归结为满足的程度”⑦;(5)当两个物品的边际效用相等时,它们的价值量就相等,在边际效用价值论中,虽然分析了生产成本,但它完全是从消费者需要的角度来规定物品的价值和价值量的。依据效用价值论的逻辑,如果A、B两个最终产品的边际效用量相等,无论生产它们所耗费的劳动有多么大的差异,它们的价值量都相等,从而在需要满足程度上所反映的价值关系没有区别。但若把A、B放在生产与消费的整体经济关系中来考察时,它们反映的价值关系还会一样吗?相同的需要满足程度建立在不同的劳动耗费上,这本身就是一种有区别的价值关系,但这种区别在边际效用价值论中无法体现。这是仅从消费者需要即仅从目的的角度来规定价值和价值量的局限性。

劳动价值论认为:(1)使用价值是价值存在的物质前提;(2)价值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3)价值量由生产与再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4)价值量的实现受社会对某种使用价值的必需的总劳动时间的制约;(5)价值和交换价值不包含使用价值的任何“原子”。在劳动价值论中,虽然也把使用价值和社会总需求纳入价值理论分析体系中,但我们看到,使用价值只是作为价值存在的物质前提和载体而具有意义;就需求而言,则撇开需求主体对物品的效用价值评价,直接把需求规定为对社会劳动时间的需求。因此,劳动价值论主要是从供给者(生产者)的角度来规定物品的价值和价值量。根据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假如A、B两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则它们的价值量就相等,既便它们对于消费者的效用可能有多么不同(即使考虑效用,在劳动价值论的逻辑限度内,也会出现象机器无形磨损论述中的矛盾)。但是,恩格斯认为,当把A、B两种商品放在生产与消费的整体经济关系中来考虑时,如果它们的生产费用相等,那么效用就是确定它们的比较价值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若生产A、B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效用大的商品的价值量大,而效用小的商品的价值量小,这一点是仅从生产者的、手段的角度去分析所不能反映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仅从消费者的、目的的角度或仅从生产者的、手段的角度来分析物品价值都不能使物品在经济中的价值关系得到全面反映,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正是已有价值论的矛盾与局限,说明人类智慧在这方面进行探讨的努力,并未得到完善的结果。价值理论的发展、对价值理论的真理性探讨仍是未竟的任务。

二、主体规定性与商品价值的质

(一)交换关系是主客体关系

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形式)是商品价值分析的出发点。由于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形式)有简单与完备之分,由于“已经发育的身体比身体的细胞容易研究些,⑧”在完备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形式中主体的规定性得到了充分展示。因此,这里将以完备的商品与货币相交换的交换关系为分析的出发点。

交换关系(本文都指商品与货币的交换关系)可抽象为主客体关系。进行这种抽象,是为了用哲学价值理论作指导来分析商品价值,哲学价值理论是把经济价值理论综合起来的方法论。当然,哲学上的价值范畴不同于经济学中的价值范畴。但如果认为它们毫不相干,那就大错特错。我们既要看到它们是不同层次的问题而有区别,又要看到它们作为同类问题的不同层次之间的联系。它们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我认为对商品价值的分析只有在不脱离经济又超乎经济之上而借助于哲学价值理论这把“利刃”才能剖析真切。

哲学价值理论认为:(1)对价值的认识,必须以主客体关系为依托,以主客体关系中人的本质和内在规定性为依据,为尺度。需要、劳动、社会关系都是人的本质或内在规定性。(2)客体是否有价值,取决于客体是否按主体的内在规定性来满足主体的需要,是否对增强人的本质力量具有肯定、促进作用。(3)在主客体关系中,主客体相互作用,存在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两种趋向,价值就存在于这种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之中。这三点对于分析交换关系中的商品价值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在交换关系中,包含两个层次的主客体关系:(1)人与商品的主客体关系,分为买者与商品、卖者与商品两个方面;(2)以物的关系为依托的买者与卖者的主客体关系。把人与商品的关系抽象为主客体关系是不存疑问的。之所以说,买者与卖者的关系也是主客体关系,是因为,从卖者看,他把商品销售给买者,买者成为卖者销售商品的对象,卖者通过自己商品的质量、规格、有用性以及自身的言行作用于买者而具有能动性、创造性、自主性、即主体性,从而是实践的主体,而买者则是被作用、被实践的对象和客体;从买者看,他购买卖者的商品,通过自己对商品的评价和行为选择作用于卖者,象卖者一样也表现出能动性、创造性、自主性、即主体性,从而也是实践的主体,而卖者即成了被作用、被实践的对象和客体。所以,在交换中,买卖双方同时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交换关系不只是一种只表现一方的主体性的主客体关系,而是表现买卖双方主体性的一种互为的主客体关系。

(二)卖者(生产者)的内在规定性与商品价值的质

假定在交换关系中的一切卖者都是生产者。尽管这种假定与现实相去甚远。但(1)从最初的历史来看,在生产主体和销售主体没有分离的情况下,一切卖者都是生产者;(2)既使生产主体和销售主体发生了分离,作为非生产的卖者还必然受制于生产者的内在规定性,生产者的内在规定性对象化为非生产的卖者的内在规定性,从而在非生产的卖者身上烙上了生产者的痕迹。所以,这一假定是合理的。

卖者作为生产者,借助于一定的劳动工具把自身的目的、意图、体力和脑力外化于劳动对象,从而创商品(包括服务)。但商品对于它的生产者不具有使用价值,否则使用物品就不会变成商品。“使用物品可能成为交换价值的第一步;就是作为非使用价值而存在,作为超过它的所有者的直接需要的使用价值量而存在。⑨”卖者的内在规定性不表现为对自身创造的商品使用价值的需要。

卖者作为生产者,在创造商品的过程中,耗费了一般人类劳动。劳动耗费只有得到相应的补偿,主体的生命才会延续,才会被再生产出来,主体“复显自身”从而显示“本质力量”的进程才会向前拓展。因此,卖者的内在规定性是要补偿已耗费的一般人类劳动。然而,劳动耗费的补偿不是由自己的、而是由他人创造的与自己的商品具有不同有用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来完成。在商品货币关系中,卖者必须先用自己的商品换回货币,再用货币去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别的商品。这样,由卖者补偿劳动耗费的内在规定性决定了自身对象化的商品成为其获取货币、进而获取别的商品使用价值的手段。这时,商品的价值性对于生产者就表现为交换货币及别的商品的能力。生产者根据什么来确定他的商品的交换能力呢?在交换中,卖者是不是只以他人和社会对其商品效用的评价大小作为交换的依据呢?“是否有一种不取决于当事人、不为当事人所知悉、只根据物品固有的效用来决定的方法呢?⑩”,不,“这样,交换就只能强制进行,并且每个交换者都会以为自己受骗了。(11)”由补偿劳动耗费的内在规定性决定了卖者将直接以劳动耗费的多少作为其商品交换能力的尺度。在卖者看来,商品具有交换能力,是他劳动的“贡献”,因而其劳动耗费是有意义的、有价值的。所以,商品价值,一方面是劳动耗费价值。商品是卖者的对象化产物,在一定意义上,商品就是卖者自身,它成为卖者的“本质力量的现实”,在理论上把劳动耗费价值规定为商品价值的一个方面是对卖者内在规定性存在的肯定,是对卖者存在的肯定,而边际效用价值论否定劳动耗费价值在本质上是对卖者及其内在规定性的否定。其实,“我们的劳动,就是我们本身;我们珍惜自己的劳动,也和珍惜我们舒适满意的物品一样,具有根本的、而不是派生的性质”(12)。

(三)买者的内在规定性与商品价值的质

为了分析的方便,假定买者直接就是消费者。尽管这种假定也不符合客观情况,但只要商品为社会所需要,无论它经过多少中间环节,最终都要进入作为最后买者的消费者(包括生产消费者)手中。产品之为产品,只有在消费中才能得到确证。

商品与买者的价值关系是简单明了的。在商品货币关系中,买者的内在规定性直接表现为对商品使用价值的需要。商品也正是通过其有用性能满足买者的需要而表现出自身的价值性。货币这时只是买者用来评价商品的一种手段。所以,商品价值,另一方面是效用价值。

当把效用价值规定为商品价值的一个方面时,就逻辑地决定了,在交换中,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能力)不仅取决于劳动耗费价值,也受制于效用价值。但是,至今一些学者仍只把效用价值(或使用价值)视为价值和交换价值存在的前提,而不看作是内在地影响价值和交换价值量的因素,从而,“他们仅仅把它(使用价值——引者注)作为一个概念列入政治经济学中,而任其埋没于他们的体系的一隅,好比一块无用的石头”(13)。导致这种结局的原因是基于以下认识:

第一,效用是纯主观的。其实,这是一种片面的认识。效用一方面以物的有用性为基础,另一方面以人的需要及其满足程度为转移。物的有用性是客观的,人的需要即人的本性,同样也是客观的。所以,尽管效用包含了人的心理和精神体验而具有主观性的一面,但把效用视为纯主观的东西是片面的。当一些人在批判边际效用价值论的错误在于把价值归结为纯主观的效用时,他们恰恰在批判中承认了效用是纯主观的东西并弃之不顾。他们与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区别不在于效用是什么,只在于把效用放在理论体系的什么位置。我认为,即便承认效用是纯主观的,也不应把它埋没于理论一隅。承认效用是纯主观的,这也是以人的存在为物质前提,而人具有主观性本身正是一种客观存在,那么,效用是主观的东西不正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观的东西吗?在价值理论中,轻视和无视效用价值都是对人自身的轻视和无视。

第二,效用价值无法计量,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我认为,效用价值的计量确实困难,但绝不能因此而轻视效用价值在理论中的地位。效用价值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对企业和个人是不存在的,没有谁比他们更了解他们自己的事情;效用价值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也不会给交换造成什么困难。因为,企业和个人可以在讨价还价的竞争行为中确定双方均可接受的价格水平。要求精确计量效用价值的思想或者效用价值不能计量而把它排斥在理论之外的思想可以说是计划经济思想的“遗产”。

第三,认为在物物交换中,不同商品的具体使用价值因质异而无法比较和通约。的确,具体使用价值不能比较,犹如具体劳动不能比较一样。但我们应看到,在交换中,卖者不是拿自己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对方商品的使用价值进行比较,而是拿对方商品的使用价值与自己的需要进行比较,以确定对方的商品是否为自己所需要以及商品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自己的需要。这一点在商品货币关系中不是表现得更充分、更明确了吗?不要为物物交换的表象所迷惑而选错了比较对象。而且,具体使用价值虽不能比较,但抽象使用价值(即效用)则可以比较,正如具体劳动不能比较,但抽象劳动可以比较一样(樊纲,1990年)。康德说:“不论我们关于物品的观念多么不同,但是满足感……在实质上都是一致的。否则,怎么可能对来自根本不同的观念的各种动机进行数量比较,又怎么可能选择我们意志影响比较强烈的动机呢?一个人宁可把手头没读完的一本有益的书还掉,也不肯错过打猎的机会;宁可走开不听有趣味的讲话,也不肯耽误吃饭;宁可放弃非常可贵的愉快的谈话,也要坐下来赌博,甚至宁可不去接济在其他场合会诚心诚意给予帮助的不幸的人,也要用仅有的钱去买一张戏票”(14)。这就是说,人总是在各不同的需要中进行比较与选择。人在比较与选择中生活。因此,以物物交换中商品的具体使用价值不能比较为由来排斥效用价值是值得商榷的。

(四)主客体相互作用与商品价值的质

在交换关系中,买卖双方互为主客体,他们各自都必须贯彻自身的内在规定性。这种贯彻的过程就是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的过程,具体而言,是买者卖者化和卖者买者化的过程。买者卖者化,是指卖者把自身的内在规定性在交换关系中表现出来,“映射”给买者,使之承认,接受的过程;卖者买者化,是指买者在交换中把自身的内在规定性表现出来,“映射”给卖者,使之承认,接受的过程。

在交换关系中,卖者不会无偿地让去自己的商品,买者若要从卖者手中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必须尊重和接受卖者补偿劳动耗费的规定,从而买者卖者化;买者也不会购买对自己毫无用处的商品,卖者若想通过让渡自己的商品达到补偿劳动耗费的目的,就必须以商品的有用性能满足买者的需要为前提,从而决定了卖者的劳动必须耗费在对他人有用的物品上,于是卖者早在交换之前就买者化了。如果在他们之前出现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否定,无论否定卖者的内在规定性,无视劳动耗费价值,还是否定买者的内在规定性,无视效用价值,则最终都将导致对自身的否定。商品作为劳动耗费价值实现以前,必须作为效用价值来实现,尽管这种实现还只是观念上的;商品作为效用价值现实的实现之前,又必须作为劳动耗费价值来实现。所以,买卖双方除自身的内在规定性外,还必须受制于外在于自己的对方的内在规定性。所以,买卖双方除自身的内在规定性外,还必须受制于外在于自己的对方的内在规定性。交换中内在规定性与外在规定性相互作用,正是在这里,商品价值的二重性,即劳动耗费价值和效用价值,才表现出来(15)。我认为,商品价值是在交换关系中由买卖双方的内在规定性及其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劳动耗费价值对效用价值的关系。正如恩格斯说:“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16)。这是“一个正确的、来自事物本身的发展的、因而包括了实践中的一切情况的定义”(17)。我认为商品价值范畴既是一个实体范畴,在本质上更是一个关系范畴。对价值本质的认识应主要从“关系”的角度去理解,在需要计算价值量时,才需以某种实体作为计量价值大小的单位。

三、价值量的决定过程

当把价值规定为劳动耗费价值对效用价值的关系时,如何在价值量上把这两者统一起来,是分析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劳动耗费价值和效用价值是不同质的东西,自然不能把它们简单相加。但是,马克思在机器无形磨损论述中包含的效用对劳动耗费价值起折算作用的思想,为我们立足于价值是劳动耗费价值对效用价值的关系来计算价值量指明了方向。

商品价值量的决定是一个过程,可分为初始决定、终结决定以及位于初始和终结之间的中间决定。在价值量决定的不同阶段,由生产到交换,各种角色先后纷纷“入场”,“戏”的情节便由简单到复杂逐步展开,形成不同“人物”之间的价值关系,由此决定了价值量的决定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

(一)首先是单个生产者入场,没有消费者。单个生产者在自己所能利用的社会经济资源的限度内,生产社会需要的某种商品,这时,价值关系只是生产者与自己商品的价值关系。由于没有消费者而只有生产者,在价值关系中只存在生产者的内在规定性,因此,商品的价值属性只表现为劳动耗费价值,从而价值量的决定只是劳动耗费价值量的决定。劳动耗费价值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算。在只有单个生产者时,劳动耗费价值量由单个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和计量。

(二)同种商品的众多生产者入场。在同种商品的众多生产者中,由于资源禀赋、技术水平、劳动熟练程度、劳动强度,以及劳动态度的差异,生产同种商品的劳动时间有长有短。如果这时劳动耗费价值还由单个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那么,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的劳动耗费价值就越大。这与我们日常所看到的那些生产主客观条件相对较差,从而生产同种商品所需时间相对较长的企业往往陷入破产而被逐出市场的现象完全背逆。对于同种商品的生产者,他们的内在规定性在质上是相同的,即补偿劳动耗费,但在量上是不等的,即需要补偿劳动耗费的数量不等。同种商品的生产者之间存在市场占有的竞争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他们之间存在对象化的问题。在竞争关系中,谁将被对象化,谁的产品市场占有率高,谁的劳动耗费能够得到补偿,谁的内在规定性能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不断“复显自身”,取决于他拥有的市场力量。而市场力量的大小在根本上取决于生产单位商品耗费的人类劳动的多少,与单位商品的劳动耗费量成反比。无疑,处于最优条件的生产者竞争力或对象化力量最强,中等条件的生产者次之,劣等条件的生产者在通常情况下处于被支配、被对象化的地位。尽管劣等条件的生产者也需要补偿劳动耗费,但他的这种内在要求在量上往往难以充分实现,这是他被优、中等条件生产者对象化的结果。暂时撇开供求关系,在正常情况下,商品的劳动耗费价值由中等条件下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或者说由“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在这里,把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耗费价值称为社会劳动耗费价值。

(三)消费者进入。在交换中,消费者登台“演出”,使价值关系复杂化,使价值量的决定复杂化。如果说在只有生产者的情形下,商品价值只是劳动耗费价值,价值量的决定只是劳动耗费价值量的决定的话,那么,消费者的加入,他对商品效用价值的需求与衡量则构成价值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消费者将根据自身对效用价值的评价来决定自已在多大程度上接受生产者给出的商品的劳动耗费价值量。这就是说,效用价值不仅是劳动耗费价值存在的前提,而且对劳动耗费价值起折算作用。

消费者对商品效用价值量的估计以两个方面的评价为依据。

第一,商品物质性能的质量。从全社会来看,同种商品是在不同的自然、技术以及主观条件下,由不同的厂商生产出来,同种商品并不一定同质。同种商品的同质性假定是西方经济学中完全竞争模型的假定,也是马克思价值理论中暗含的假定。这一假定把人们对非同质的同种商品之间的效用差异的比较行为给抹杀掉了。这一假定远不现实。同种商品、质量有好坏、效率有高低、寿命有长短。撇开其他因素,凡质量好的,效率高的、寿命长的商品,其效用价值大;反之,则效用价值小。假定社会上生产某种型号(如40码)的牛皮鞋,优等条件的生产者生产优质皮鞋,中等条件的生产者生产中档皮鞋、劣等条件的生产者生产次中档皮鞋,他们各自生产一双皮鞋的劳动时间分别为6、8、10小时,其中,生产中档皮鞋的个别劳动时间(8小时)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假定消费者根据自己对中档皮鞋的效用评价愿意按8小时劳动耗费价值购买一双中档皮鞋。按照我们过去的认识,优等条件的生产者将多得两小时的超额劳动补偿、劣等条件的生产者将亏损两小时的劳动补偿。但是,一旦考虑到同种商品质的差异,结论将有所不同。劣等条件生产者的亏损将不止两小时,因为消费者在比较与选择中认为,对中档皮鞋尚且按8小时劳动耗费价值支付,凭什么对次中档皮鞋也按8小时劳动耗费价值支付呢?优等条件生产者得到的超额劳动补偿将不止两小时;因为优等条件的生产者认为,既然消费者愿意为中档皮鞋支付8小时劳动耗费价值,凭什么对优质皮鞋也只支付8小时劳动耗费价值呢?尽管皮鞋不为生产者需要,但消费者需要的效用价值被控制在生产者手中。消费者要得到优质皮鞋,就得接受优等条件生产者的要求从而被对象化,按高于8小时的劳动耗费价值支付。当然,优等条件的生产者为扩大市场占有率或因其他缘故愿低价出售则另当别论。总之,在同种商品并不同质的情况下,商品的价值量不仅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还受制于效用价值的大小。若以V代表商品价值量,U代表商品的效用价值,L代表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劳动耗费价值,消费者愿意以8小时劳动耗费价值购买一双中档皮鞋,那么,优质皮鞋和次中档皮鞋的价值分别为:V优=U优/U中·L;V次中=U次中/U中·L。这两个等式的含义是:(1)商品的价值量是以劳动耗费价值为计量单位的价值量,但并不意味着价值量只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17);(2)同种而不同等级的商品的效用之比是效用对社会劳动耗费价值的折算系数,这一系数是在竞争中决定的。

第二,由商品稀缺性所确定的边际效用。根据边际效用价值论、商品的效用价值量是由其边际效用决定的,商品越匮乏,其边际效用价值量就越大;反之,其边际效用从而效用价值量就越小。我们假定消费者过去愿意在某一效用价值量的水平上接受生产者给出的社会劳动耗费价值量,现在假若商品的效用价值量因供应减少而增大,以U[,to]表示商品过去的效用价值量,U[,t1]表示商品现在的效用价值量,L表示过去和现在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假定没有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则现在以劳动耗费价值量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价值量V=Ut1/Ut0·L。这一等式说明在等量劳动创造不同的效用时,创造较小效用的劳动只能算作较少的劳动,反过去说,创造较大效用的劳动可算作较多的劳动。在此例中,由于Ut1/Ut0>1,则U>L,商品的价值量大于它本身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耗费价值,或者说它本身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耗费价值可以算作更大的劳动耗费价值。若假定现在商品效用价值量因供应增加而减少,Ut1/Ut0<1,则V<L,商品的价值量小于它本身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耗费价值,或者说它本身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耗费价值只能算作较小的劳动耗费价值。

商品的稀缺性,不仅通过影响商品的效用价值量来折算商品的社会劳动耗费价值,本身也影响社会劳动耗费价值的确定层次。因为,商品的稀缺程度不同,也就是供求格局的变化,导致了竞争关系中参与主体的地位的相对变化,从而导致了不同主体的内在规定性在竞争关系中对象化力量的相对变化。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耗费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它一方面可看作是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劳动耗费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劳动耗费价值。但是,在求大于供,需求十分强烈,以致于最坏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也为社会需要的时候,最坏条件下的生产者补偿劳动耗费的内在规定性也要求并且能在量上实现。这时,社会劳动耗费价值受到最坏生产条件下的个别劳动耗费价值的调节而提高。相反,供大于求,以致于在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都不能完全销售的时候,那么,那种在最好生产条件下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耗费价值就会调节社会劳动耗费价值,社会劳动耗费价值因此而降低。此时,中等条件的生产者补偿劳动耗费的内在规定性因其在竞争中对象化力量的削弱而在量上受到折扣。

(四)替代品生产者的进入。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宽了人类生活的空间、丰富了人类生活的内容;社会分工和竞争,使现代社会中几乎无一商品没有自己的替代品。与产品单一所决定的人类生活相比,现在人类生活全面步入比较选择阶段。

虽然,从直接表象的交换关系看,交换反映的是消费者与某种商品及其生产者的关系,但是在这种关系的背后除了同种商品生产者之间、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外,还包括替代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这是产品多样化阶段与产品单一化阶段在交换关系背后的重要差别。替代品生产者的竞争,使价值关系复杂化,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不能不受替代品的制约。

假定商品A的替代品为B,替代品B对商品A的价值量的影响表现为:(1)在A、B的效用价值相等时,若B的社会劳动耗费价值小于A的,则A要贬值,直至与B的社会劳动耗费价值量相等;(2)若A、B的社会劳动耗费价值相等,但B的效用价值大于A的,则A也要贬值。如果B的1单位劳动耗费价值能产生1单位效用价值,而A的1单位劳动耗费价值只能产生0.5单位效用价值,则与B相比,A的1单位社会劳动耗费价值只能算作0.5个单位。设L[,A]L、[,B]分别代表A、B的社会劳动耗费价值,U[,A]、U[,B]分别代表A、B的效用价值,V[,A]代表以劳动耗费价值量为计量单位的A的价值量,则VA=LA·(UA/LA)/(UB/LB)。关于机器无形磨损论述的矛盾可在这一公式中得到解决。

四、价值理论综合的意义

确立“价值是劳动耗费价值对效用价值的关系”的命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第一,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有了价值理论依据。从劳动力商品的生产者看,他至少要求按生产劳动力商品的劳动耗费价值出售;从劳动力商品的购买者看,他要根据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来确定在多大程度上承认和接受劳动力商品的劳动耗费价值,即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对劳动力商品的劳动耗费价值起折扣或放大的作用。因此,工资既是劳动力商品的劳动耗费价值的转化形式,又是对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反映。这样,既可以避免因把工资视为只是劳动力价值(即劳动耗费价值)的转化形式所导致的平均主义或家庭出身决定论,又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第二,由于社会劳动耗费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从而促使生产者采取尽可能的手段提高劳动生产率以降低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由于效用价值决定于边际效用,效用对劳动耗费价值起折算作用,从而促使生产者尽可能把资源分配在边际效用大的领域。把这两方面综合起来,就是用尽可能少的劳动耗费创造尽可能多的效用。这正是经济效益的本质。因此经济效益只不过是价值概念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另一种表述。讲价值,就是讲经济效益,重视价值,就是重视经济效益(18)。坚持“价值是劳动耗费价值对效用价值的关系”,从实践上看,有利于我们坚定不移地走集约化经营的战略发展道路,从理论上看,可以以价值范畴为出发点(19),由价值导出经济效益,以提高经济效益,达到最佳经济效益状态为红线来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

第三,共产主义社会是我们的理想,到了那时,政治经济学的价值概念所余留的全部东西是什么呢?恩格斯认为:“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种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即这种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的问题。(20)”“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于用生产,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那时,一件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可以不必首先采用迂回的途径加以确定,日常的经验就直接显示出这种产品平均需要多少数量的社会劳动。……诚然,就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也必须知道每一种消费品的生产需要多少劳动。……各种消费品的效用(它们被相互衡量并和制造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相比较)最后决定这一计划。(21)”这种对“效用和劳动花费的衡量,正是政治经济学的价值概念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所能余留的全部东西。(22)”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讲,价值概念在共产主义社会所余留下的全部东西就是经济效益,遗弃的只是交换价值形式。这是我对恩格斯上述观点的理解。

①、④、⑤、⑧、⑨马克思著:《资本论》第1卷,1975年版,第443~444页、第193页、第567页、第7页、第105页。

②本文后面将以“价值是劳动耗费价值对效用价值的关系”为基础,说明工资既是劳动力价值(即劳动耗费价值)的转化形式,又是对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反映。

③、(21)、(22)马克思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0页、第348页。

⑥维塞尔:《自然价值》,第55页。

⑦安道尔·马加什:《现代非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史》,第30页。

(10)、(11)、(16)、(17)、(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56年12月第1版,第1卷,第605页、第608页。

(12)M·N·杜冈·巴拉诺夫斯基:《政治经济学原理》上册,第74页。

(13)庞巴维克:《资本实证论》第149~150页。

(14)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20页。

(15)南斯拉夫哲学家弗·布罗日克在《价值与评价》一书中把物品价值的二重性表达为对象化价值和需要对象的价值。见《价值与评价》第20~21页。

(18)孙冶方先生在《社会主义经济若干理论问题》一书中指出:“重视‘价值’概念,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中,就意味着重视经济效果”。见该书第121页。

(19)孙冶方先生在《社会主义经济论稿》一书中指出:“‘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费用就是劳动费用。我把这句话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出发点,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见该书第124页。孙冶方先生的经济理论体系正是以价值为出发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范畴、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红线来构建。只是随着实践的发展,理论也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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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是劳动消费价值与效用价值的关系--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价值论的理论综合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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