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教育肩负着振兴教育的重要使命--全国民办高校校长研讨会述评_民办高校论文

民办高等教育肩负着振兴教育的重要使命--全国民办高校校长研讨会述评_民办高校论文

民办高教在教育振兴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全国民办大学校长研讨会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要使论文,研讨会论文,高教论文,大学校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正当大家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简称《行动计划》)、迎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之际,由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全国民办高等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和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全国民办大学校长研讨会,前不久在厦门大学召开。来自全国各地民办大学、科研单位、教委、企业等80余人,就民办高等教育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作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代表们在会上除了交流各地民办高校的办学经验之外,着重在理论层面上作了研讨,对政策法规的制定也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会议开得很成功,为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大发展作了理论上的准备和呼唤。

会议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作了回顾和小结

我国自古就有“官学”和“私学”。新中国成立初,全国私立高等学校89所。1952年,私立全部改公立,形成了全国单一的政府办学体制。随着改革开放,兴起“社会力量办学”热潮,长期“停业”的民办高校获得新生和发展,从1978年第一所民办高校——湖南中山进修大学成立,至今已达到1300余所。现在全国每年有近200 万民办大学的毕业生走向四化建设的岗位。全国民办高校校产积累在1000万元以上的学校有100余所,在5000万元以上的有15所,达亿元的有5~6所。

会议对民办高校的地位、作用作了深层次的研讨

中国高教界的知名教授潘懋元先生在会上作的主题报告,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了精僻的阐述,为会议的学术氛围定下了基调。经过研讨,大家在共识的基础上取得了更深刻的理解。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应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是公立高等教育的补充,还是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还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由于没有对民办高等教育作过准确的定位,许多办学者思想上有着困惑,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也步履难艰。现在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教育发展的规律,教育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因此,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也应该成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如果说,理论上的定位是科学的;那末,实践中许多问题应迎刃而解。民办高校同普通高校可以有不同的办学模式、办学特点甚至不同的人才培养规格,但享有的地位和权利却应该平等和相同。不少同志提出,民办高校招生为什么只能收第一、第二、第三志愿落第生?为什么只能办大专层次?为什么有的地方财政不但不给予补贴反而要向民办高校收税?

前几年,由于争论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规模与速度问题,引发了高等教育的大众化焦点问题的争论;时下,因为知识经济社会形态与特征在中国已初见端倪,加上人民接受高等教育的社会需求日益增长和消费能力的提高,人们似乎已普遍确认中国高等教育必须尽快大众化。否则,会拉大我国同世界本可以通过努力而能缩小的距离。根据〔美〕马丁·特罗关于高等教育规模的三个阶段理论和观点及国际社会现实,中国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方面已经拖了第三世界的后腿。国际社会的标准,同龄人受高等教育的比例,15%以下是精英教育,15%~50%是大众化教育,50%以上是普及化教育。15%成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最低标准线。在发达国家,20世纪60~70年代就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现在已经进入或正在进入普及化阶段;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已进入大众化阶段(见表1)。

表1 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变化情况(%)

国别 美国 英国联邦 日本 韩国

泰国 菲律宾

德国

1960年 32

8

7.3 *

10.3

1980年56.1 19.125.6 *

49.9

14.7

12.7

24.2

1990年90.2528.835.5 *

53.7

37.7

15.7

24.4

1994年96.6 31 49.5 *

59.6

* 适龄人口组各国口径不相同,为便于比较, 将其适龄人口按18~21岁年龄组重新加以计算。

资料来源:转引自谢作栩·民办高等教育: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支柱·全国民办大学校长研讨会论文集·厦门大学高教所、民办高教中心编。

中国高等教育,到达大众化阶段最低标准(适龄青年毛入学率15%)还有相当距离(1997年为7.6%,加上高等教育自学考也仅占9.1%)。《行动计划》要求2010年我国高等教育入学率接近15%,跨入大众化门槛。有人经过粗略估算,高等教育入学率接近15%,每年招收大学生应达到250万左右,在校学生人数达到1000万左右。据统计, 每个大学生每年的费用(不包括办学经费),需要1~1.3万元,按在校人数1000万计算,则国家每年要花1000~1300亿元人民币,才能维持普通高校的日常费用,如果完全靠国家负担则财政难以承受,必须依靠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这固然可以让公立高等学校收取较低标准的学费,但主要应依靠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私立)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走势使学生人数逐年递增,即使发达国家的政府也难以再包揽一切费用,只能作出高等教育民营化的选择, 扩大私立高等教育规模(见表2)。

表2 私立高等院校学生数占学生总数的比例(%)

国别 年份 比例 年份 比例增长(%)

韩国 1955 55.2 1995 82.2 +27

日本 1955 59.7 1994

76 +16.3

马来西亚1961

01996

24 +24

泰国 1967

1.9 1995 45.86+43.95

菲律宾 ——

1984 84.7 —

巴西 1960 44.3 1980

53

+8.7

哥伦比亚1953 33.6 1983 60.4 +26.8

资料来源:同表一。

可见,无论是借鉴国际社会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经验,还是从中国国情出发,我国要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必须大力发展民办高校,形成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在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这些年民办高校的创立和发展,对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所起的作用已经“显山露水”,功不可没。但由于种种原因受到的限制过多。这里,就自然想到上海市副市长左焕琛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发人深省的发言。左副市长说:市场经济在很多领域都有了突破性进展,可高教领域还是“坚冰一块”,人们看到高等教育是个巨大的消费市场,而高校却“守着市场喊肚子饿”。一边是家长拿着钱没地方投入,一边是政府每年为教育投资绞尽脑汁。遗憾的是,国内市场经济已基本转为“买方市场”,而我国的高等教育至今还是“卖方市场”。如果我们能够加快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扩大内需,新经济增长点就会出现。

会议对当前我国民办高校改革与发展中的困境也作了实事求是的质评和分析

1.民办高校规模普遍较小。据民办高教委的百校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的学校中,在校生总数小于1000人的就有42所,上万人的是凤毛麟角,中小规模的学校占被调查学校总数的63.1%。虽然人们并不一味主张盲目扩大民办高校的规模,但规模小难以提高效益却不容忽视,还是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度扩张,不断提高规模效益。

2.民办高校办学经费不足。我国民办高校因无财政投入和缺少政府资助,主要靠收取学费支撑办学,走的是一条艰难曲折的“以学养学”的道路。难怪人们特别是办学者一再呼吁政府应该以各种不同形式对民办高校加以投入或资助,否则会影响到民办高校的生存和发展。

3.民办高校教师年龄偏大,专职的数量较少,双师型的更少。上述调查中还发现,民办高校教师中有56%是60岁以上的离、退休人员,这对民办高校的长远发展来说缺乏“后劲”。有近80%的民办高校没有专职教师或专职的很少,相反,聘请兼职教师的却占97%。民办高校中相当一部分是进行高职教育或准备抢占高职教育的市场,然而,可叹的是适合从事高职教育的既懂理论又会实践的教师实在太少。

4.民办高校自建校舍不多、不大,多半是租用。上述调查中也提供了这方面的数据,有68%的学校是长期租用校舍。

5.民办高校受到的限制过多,缺乏应有的办学自主权。例如在办学审批、专业设置、学制设立、招生数量、收费标准、毕业证书发放、校名的更改、合作办学的规定等方面统得过多、过死,被侵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6.民办高校的专业偏重于文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自身的发展。

会议认为,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共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以及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人们要求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日益强烈;而我国现有的高等教育总规模远远满足不了需求。这就是说,高等教育还处于卖方市场为主的阶段,迫切需要向买方市场过渡和转化。这种转化与过渡的过程,就为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提供了契机。因为我国社会已经步入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的时代,需要高等教育大众化;再加上我国目前的特定的教育发展水平,必然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推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前沿。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大发展恰逢难得的历史机遇。事物总是在矛盾状态中运行变化的,看问题应该要坚持“两点论”。在我们看到发展民办高等教育面临的机遇时,还要看到面临的严峻挑战。

挑战之一,越来越多的国外高等教育机构看好,并将抢占中国高等教育市场,将会成为我国民办高校的直接竞争对手。这是来自国外的“冲击波”。

挑战之二,国内公立高等学校中将有部分实行国有民办的转制试点,以及试办高职教育的二级学院,这些也都会对民办高校形成一种“冲击”。

对于挑战,我国现有的或正在申办的民办高校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积极的应对措施。当然,挑战会形成竞争;有竞争,更有发展。

会议对教育的产业性及民办高校投资回报等敏感性问题,也放开思想,畅谈认识

教育的产业化,过去一直有争论,随着民办教育的兴起,讨论更热烈。人们常提到知识产权的话题。知识有产权,就说明知识有价值,知识也是一种产品。而教育具有传授、创造知识的功能,所以教育也是一种产业,而且是风险最小的产业,尤其是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有调查表明,为子女储蓄教育投资资金,已成为城乡居民储蓄动机的第一选择。当今,教育已成为一种消费热、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扩大内需的一条重要渠道。教育的产业性因此更加凸现。

然而,教育是一种特殊产业。说它特殊,既有一般的产业性,又有事业的公益性。只承认产业性,会发生以盈利为目的的偏差;只讲公益性,民办教育就无法生存发展,乃至公立学校收费也被视作不合理不合法。既承认产业性又讲公益性,民办教育在实际运作中就遇到两难的选择:能不能盈利?教育投资可不可以取得回报?其实,教育的公益性和产业性,表明教育具有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两者既矛盾又统一。教育的经济功能,为教育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合格人才,产生出社会功能的效应;教育的社会功能,使教育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质量,培养出大批受社会和家长欢迎的合格人才,赢得广泛认同,会吸引更多的人进行教育投资。这两方面的统一,就使教育真正走上良性循环。实践证明,偏废某一方面都不可取。使这两方面统一和谐,关键在于教育主管部门、教育投资人和办学者之间的协调运作。可以这样说,没有盈利,就没有发展,尤其是民办教育。盈利,可以增加教育投入,扩大规模,改善办学条件。除此之外,盈利中的一部分能不能用于个人回报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第一,投入成本按比例逐年返回是合情合理的。第二,既然是投资,就有收益同风险共存的问题,遇到风险,投资人自己承担;那末,获得收益,投资人则应享有。这是公理。

回报的具体标准与方式,不能用同一个尺度和一种模式,要因地因校而异,特别要因筹资办学的模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从运作方式的成功典型来看,比较好的是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筹资办学方式,在分配上按贡献大小,即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知识越多价值越大)折算成股额大小进行。这种分配方式具有合理性、透明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等优点。有人提出,对投资者,可以以高于银行利息或从扣除学校发展基金等之外的积累中按一定比例得到回报。

与会代表一致呼吁《民办教育法》(包括《民办高等教育法》)尽早出台

近20年我国教育领域里也制定了许多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法规,但至今还没有一部有关民办教育的权威性的专门法律。虽也颁布过《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但从民办教育实际运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来看,涉及到的面广,情况复杂,特别在民办学校的地位、性质、产权归属、证书发放、筹资方式、投资回报等方面,由于无法可依,侵权行为不断发生,有的被强制纳税,好几处学校的财产被侵占至今仍未解决。因此,迫切需要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办教育法出台。据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确定由教科文卫委牵头《民办教育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而且已作了许多实际的立法调研活动。在今年九届人大会议上,民办教育立法的呼声极大。这次研讨会的与会代表,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办高等教育立法工作,提出了不少具体建议,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单独制定民办高校设置和审批的标准。民办高校由于资金自筹,起点不可能太高,特别是在校舍、设备等投入上。可以参照公办高等院校的标准,但有所区别,“硬件”标准更要放低。

2.根据民办高校的不同类型发放不同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应体现相应的“含金量”,成为方便毕业生走向人才市场的“通行证”。例如,参加国家统招统考的民办高校,可以颁发毕业文凭;已认定为高等教育文凭考试的民办高校,可以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文凭……

3.民办高校的名称既要规范但又不必强求冠上“民办”或“私立”等修饰词。原则上可以这样定:同一种类型的民办高校冠上同一格式的名称;如果一所学校内有几种办学类型,则以主要办学类型为准冠上相对应格式的名称。

4.民办高校产权归属的界定原则,应为“谁投入谁就拥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是民办公助性质,公助那一部分应归属国家或集体(指投资主体)所有,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应挪作己有;同理,如属若于个人集资投入的那一部分,国有机构或公有制集体或其他个人也不应该挪作己有。否则,都构成侵权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5.民办高校的投资者对扣除成本开支、学校发展基金,以及设立的其他基金后的盈利部分有权分配。原先规定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条文令人费解,也容易产生歧义,至少说内涵不明确,很难判断实际运作对与否,应作修改。对于收费,各校可在不同教育类型的成本核算基础上制定有上限和下限幅度的标准,并经过论证、审核和批准后再实施。

学校的一切收支(包括学费和盈利分配)都要规范入帐,并做到帐目公开,符合审计要求。

6.民办高校初创阶段,政府不拘形式地给予一定的资助,主要是政策上的放宽和优惠,如建校用地等。

7.在职称评定、出国进修等方面,民办高校教师同公办高校教师应一视同仁,在掌握的原则、条件、比例和操作程序上得到同等对待。

8.在招生、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民办高校有一定的自主权。

总之,政府在对民办高校进行宏观调控中应逐级放权;民办高校自身应根据一定的自主权限规范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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