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调整与引进私人投资研究_民间投资论文

所有制结构调整与引进民间投资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结构调整论文,民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有制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是所有制改革的标志性变化。伴随以市场化为取向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所有制结构已由改革初期的“一大二公”为特征的单一所有制,逐步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为特征的多元所有制格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年均增长比国有单位投资高出近10个百分点,民间投资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其规模不断扩大,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不断增强,潜能日显突出。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离不开民间资本的参与,引进与扩大民间投资有利于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与重组,并已成为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当前何谓民间投资尚无权威部门明确定义。对此经济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按投资的资金来源划分,即政府投入财政资金用于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为政府投资,其余部分扣除外资(包括港澳台与外商投资)后为民间投资。另一种是按投资主体划分,政府或代表政府的国有企业(单位)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为政府投资;其余部分扣除外资(包括港澳台与外商投资)后为民间投资。国家统计局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口径分为八大类别: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以及其他经济成分。

本研究报告认为,民间投资(亦称非国有投资),是相对于政府投资而言的。主要是指除国有经济以外的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的投资。按投资主体划分较为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因为不同行为主体代表着各自的利益,其投资能较为真实地反映各自的投资意愿和投资能力,且这种划分方法和我国现行的统计制度相吻合。因此,本研究报告中将民间投资的研究范围界定为:非国有经济投资中扣除外商投资(包括港澳台投资经济)的部分,包括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类型的投资。

一、民间投资的现状与特征

纵观国外经济发展的实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经济发展发生剧烈变化,经济技术和制度创新成为发展的关键因素。在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中,西方发达国家其重点就是对国有经济及企业实施民营化改革,调整经济结构,使民营经济占绝对比例,经济的民营化成为一种发展的主流,民间投资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体,资源在市场配置下,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繁荣。

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所有制结构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民间投资走过艰难的初创阶段,现在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投资几乎是当时惟一的投资主体,民间投资很少,发展速度缓慢。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来,顺应改革开放的大潮,投资领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迅速崛起,联营、私营、股份制和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也获得长足发展,民间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逐步形成。随着改革深化,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国退民进”已成大势所趋。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民间投资已经成为固定资产投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并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之一。

(一)民间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呈快速发展态势。

200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37213.5亿元,其中,国有经济投资额17607.0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47.3%;非国有投资额19606.5亿元;非国有投资比重已占52.7%。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44.6%。从所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看,民间投资仅比国有经济投资相差2.7%,直追国有经济投资水平。

在1991~2001年的10年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平均增长20.9%,其中,国有经济投资平均增长16.8%,民间投资平均增长26.4%。民间投资总量从1991年的1880.7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16607.8亿元,增长了8.8倍。显然,在此10年间,国内民间投资增幅明显高于国有经济投资和全社会投资增幅(见表1)。

表1 1991~2001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

近十年内,从各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的变化情况看,有以下特点:第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1993年增幅最大,达到61.8%;自1994年开始逐年回落,到1997年增幅下降到8.8%,1998年增幅又上升到13.9%,1999年增幅又下降到近年来的最低值5.1%;自1999~2001年增幅逐年上升。第二,国有投资增长率除1992年、1997年和1998年外,其余各年增幅低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除1998年外,国有投资增长率自1992年的48.1%下降到2000年的3.5%,呈逐年递减趋势;2001年又较上年上升至6.7%。第三,民间投资增长率除1992年和1997年外,其余各年增长率均高于国有投资增长率:尤其是近3年,民间投资增长率增幅较大,明显高于国有投资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幅(见图1)。民间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越来越大。

注:1992~1997年民间投资数据仅包括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

图1 1992~200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年均增长9.5%,个体私营经济年增长速度则超过20%。私营企业从1999年到2001年,全国登记注册的户数分别为150.9万户、176.2万户和202.9万户,年均增长10.4%;注册资本总规模分别为10287.3亿元、13307.7亿元和18212.2亿元,年均增长21.0%。2001年,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单位数为16.29万户,其中,私营企业已达2.21万户,占13.6%(见图2)。

图2 2001年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所占比例

(二)所有制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股份制经济、个体私营经济成为民间投资的主要力量。

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来看,近十年来国有投资比重在下降,非国有投资比重在上升。目前在全社会投资中,民间投资比重与国有经济投资比重已经十分接近。据统计,1991年国有投资和国内民间投资的比重分别是65.9%和34.1%;1997年,国有投资、国内民间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三者比重分别是52.0%、35.9%和11.6%;2001年,这一比重已变为47.3%、44.6%和8.1%。在此10年间,国内民间投资所占比重上升了10.5%,目前国有投资所占比重与国内民间投资所占比重已相差不到3个百分点。从国内民间投资的构成来看,股份制经济、个体经济所占的比重最高,分别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2%和14.6%,成为民间投资的主导力量(见图3)。

图3 2001年各种经济类型固定资产投资比例

从各种经济类型的规模与发展来看,近10年来,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以及外资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都有了明显的增长,但国有经济的份额在逐年下降。据统计,从1991年到2001年,全国工业总产值从28248.01亿元增加到95448.98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2.9%;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从14954.58亿元增加到22371.45亿元,年均增长率为4.1%;非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从13293.43亿元增加到73077.53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8.6%。国有经济所占的比重由1991年的52.9%下降到2001年的23.4%。数据显示,近10年来,国有经济的份额在下降;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股份制经济所占比例大大增加;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经济所占的比例也有较大增加。

据统计,从1991年到2001年,全国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由12019.69亿元增加到55437.43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6.5%;国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由9507.19亿元增加到38638.22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5.1%;非国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由2512.5亿元增加到16799.21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0.9%。1991年国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例为79.1%,2001年这一比例下降到69.7%(见图4)。

图4 2001年不同经济类型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比例

(三)民间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不断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年均增长比国有单位投资高出近10个百分点,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由于近年来整个非国有经济投资增长速度的逐步加快,它们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也逐步提高。据统计,国内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合计贡献率,由1998年的4.92个百分点上升到2001年的5.81个百分点,正在接近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6.17个百分点的贡献率。

目前国内生产总值中,民营经济高达3/4,国有经济下降至1/4。据统计,在1978年到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量中,民间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率约占70%左右,其年均增长速度比国有投资高出近一倍,成为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部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新增产值的70%左右是由民间投资创造的。目前我国的食品、造纸和印刷行业产值的70%以上,服装、皮革、文体用品、塑料制品和金属制品行业产值的80%以上,木材和家具行业产值的90%以上,都是由民间投资创造的。我国目前出口的许多大宗商品,如服装、玩具、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以及一些高新技术产品等,基本上也是由民间投资生产的。随着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和政府引导力度的加大,民间投资新领域不断拓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间投资开始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的投资领域。水利、旧城改造、桥梁、公路、码头、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电站、通信、医院、学校、文化、旅游、体育设施等都吸引了大量的民间投资,对国有经济作了重要的、有力的补充。例如浙江省,2001年民间投资投向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4.13亿元,占4.7%;用于交通运输仓储及通讯业投资54.05亿元,占4.0%;用于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27.80亿元,占2.1%。其他民间投资较多的行业还有农林牧渔业(占2.5%)、社会服务业(占2.8%)。从各行业中民间投资所占的比重来看,在十六大行业中均有民间投资的介入,各竞争性行业已逐步向民间投资主体敞开大门,在部分行业民间投资已占据主导地位,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同行业全社会投资中,民间投资占九成以上的有采掘业(98.0%)、农林牧渔业(91.1%)。民间投资较多的行业有:制造业(85.4%)、房地产开发投资(74.9%)、建筑业(74.9%)、批零贸易餐饮行业(56.0%)。但是,市政设施、交通邮电、水利电力、教育卫生等行业,民间投资介入仍然有限。

民间投资还创造了大量的劳动就业岗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农业部门转移出来的2.3亿劳动力,绝大多数在民间投资的企业就业。工业部门新增加的8000万从业人员中,有75%在民间投资的企业实现了就业,目前全国工业部门就业人数为1.63亿人,其中在民间投资的企业就业的就有1.2亿人左右,约占75%。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1年底,全国从业人员7302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40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23940万人,增加789万人。我国民间投资的企业,主要存在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之中,单位投资容纳的劳动力和单位投资新增加的劳动力,要明显高于国有投资企业,大多数领域要高出一倍以上。这表明,当前我国新增就业岗位主要靠民间投资单位吸纳。

(四)民间投资在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地区都有较大增长。

从地区看,民间投资在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地区都有很大增长。据有关资料显示,1997~2000年,东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0%,在本地区全部投资中的比重由53.6%增加到56%,上升了2.4个百分点;2000年东部地区有5个省的这一比重超过本省56%的平均水平,分别是福建(63.4%)、浙江(62.7%)、广东(59.9%)、海南(58.2%)、天津(58.2%)。中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1%,所占比重由44.6%增加为45.9%,上升1.3个百分点。西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9%,所占比重由32.4%增加到37.5%,上升5.1个百分点。可见,西部地区民间投资的增幅明显大于东部和中部。同时,在东部一些非国有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民间投资对本地区投资增长起到了主要拉动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资料测算,东部地区民营企业工业产值占当地的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高。例如,1999年,东部地区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东部地区全部工业总产值的60.25%,中部平均为31.8%,西部为24.8%。显然,民间投资的发展与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密切的相关性。民间投资发展好的地区,经济发展势头较好,速度也较快。

二、引入民间投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障碍

国家计委2001年11月发布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的第二条提出:“逐步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近年来,各地为进一步启动民间投资,加快“对内开放”,扩大内需,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文件和政策,对促进民间投资的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有效利用民间投资的实践中尚存在一些主要问题和障碍。

(一)市场准入门槛偏高,行业垄断仍然存在,限制了民间投资的广度与深度。

传统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投资体制,在改革开放后虽取得变化,但是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仍然存在许多限制,目前产业准入政策在不同经济类型之间仍然存在不少差别。据统计,对国有企业开放的行业达80多个,对外商企业开放的行业有60多个,而对国内非国有企业开放的行业则仅有40多个。目前,民间投资的领域比外商企业要少20多个,比国有企业要少40多个。中央政府规定,有15类行业不准私营企业进入。此外,有些政策规定,应当限制私营企业进入下列一些行业:(1)利用稀缺资源的行业;(2)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3)生产具有一定公共危害性的产品的行业。在总的方针指导下,各地有权决定并实施其中部分限制政策。

尽管国家计委2001年11月颁布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强调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使民间投资与外商投资享有同等待遇,但是,部门、行业垄断和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仍然存在,甚至一些外资企业可以进入的行业,民营企业难以进入。即使在国家法律和政策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一些行业,民营企业进入也存在不公平竞争。在一些垄断和半垄断行业,如电力、铁路,公路,水利、交通、能源,邮政电信和市政设施等行业,存在部门保护主义,不仅民营企业难以进入,就是非本行业的国有企业也难以进入。有些领域虽然允许民间资本涉足,但体制性障碍导致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没有实行招标制度,有资质的私营企业投资往往被排除在外。即使私营资本能够参与项目,也存在前置审批环节繁多,准入条件苛刻,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在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和机会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过高的市场准入限制,一方面造成这些领域的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影响了发展;另一方面,导致大量民间资本只能挤在狭窄的领域内过度竞争,极大地缩小了民营企业投资与发展的空间。

(二)融资渠道不畅,金融体制不适应民间投资发展要求。

金融体制不适应民间投资发展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第一,资金短缺。资金短缺一直是困扰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限制了民间投资能力。从民间投资的发展历程看,其资金来源仍然主要以自筹为主,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来源十分有限。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报告(IFC对中国私营企业融资问题的调查),私营企业在创业阶段几乎完全依靠自筹资金,90%以上的初始资金都是由主要的业主,创业团队成员及其家庭提供的。从2001年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构成来看,在国有经济的投资总额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国内贷款占35.4%,自筹资金部分占47.9%;而在民间投资总额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国内贷款仅占12.0%,自筹资金部分占到69.4%。这种情况在民间投资起步的初期还可以维持,但发展到今天,投资项目无论是规模还是资金密集程度都发生了变化,如果没有相应的融资政策支持,民间投资的快速增长是非常困难的。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类银行逐步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贷款风险约束机制明显增强。由于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诸多矛盾以及民营企业本身一些固有的缺陷,银行对其贷款存在抵押担保难、跟踪监督难和债权维护难等问题,对民间投资的支持与实施效果不明显。

第二,融资渠道不畅。无论是直接融资或是间接融资,对民间资本特别是非公有企业开放程度都很低。据国家计委宏观院的研究,中国资本市场目前已形成股票类、贷款类、债券类、基金类、项目融资类、财政支持类等六大类融资方式,国内外融资渠道多达数十条。但是,对非公有经济仅仅开放了短期信贷和大企业股票融资的渠道,远远满足不了各类非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因而,它们不得不主要依靠自筹或其他投资来源。绝大部分乡镇企业与私营企业的中长期投资,主要依靠非正规,小范围的借债集资或股权融资,此类融资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使投资缺乏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第三,金融体制对民间投资存在限制。我国银行体系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十分缺乏,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积累和借贷,甚至有不少来自地下钱庄。国有银行改革后贷款权限上收,分支机构布点向中心城市收缩,可能使得“惜贷”现象更严重。民间投资融资难、担保难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在现行的贷款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往往给予国有企业更多的金融支持,真正为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却寥寥无几。虽然各大银行都设有中小企业信贷部,但因其存在规模小、资金实力弱、缺乏有效的贷款担保等不足,银行往往“惜贷”。融资困难极大地压制了中小企业的投资愿望,成为制约民间投资快速发展的极大障碍。

第四,缺乏风险投资机制。我国的民间投资经过20年的迅速发展,已进入“二次创业”过程,一些高科技民间企业正处在起步和成长阶段,迫切需要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来扶持,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出有关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相应管理办法和政策。尽管,近几年有些地方发展了各类担保公司和基金,但对民营企业的融资只是杯水车薪。民间投资主体融资难度大、成本高、风险多等问题依然存在,直接影响了投资积极性。

(三)政策、法律落实不到位,投资待遇不平等。

投资待遇不平等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虽然国家已明确民营经济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并要求放宽投资行业准入政策,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扩大民间投资范围、特别是进入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领域心存疑虑,认识还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综合协调,对民间投资的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相对乏力。近年来,尽管各地先后出台了一些扶持民间投资的政策,但存在政策不完善、不配套、不落实的问题,同时还缺乏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往往在政策条款上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做不到一视同仁。一方面是有些政策还不够明朗、具体,鼓励力度还不到位,缺少吸引力。另一方面是有些政策已经比较完善但还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涉及到部门和地方利益,往往互相掣肘,难以落实。比如针对企业和项目的“三乱”问题,在有些地区屡禁不止;对国有企业有保护政策,而对个体私营企业则限制多、扶持少,不能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

第二,法律落实不到位。民营企业的财产、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人身等方面的安全,还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法律不完善及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目前,非国有企业在兼并国有企业,保护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明晰财产权等方面,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损害非国有企业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较为严重,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比较多,投资者信心和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挫伤。

第三,投资待遇和机遇存在不平等。目前一些税收政策不利于鼓励民间投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将个体私营企业排除在外,如国家对企业技术开发费,技术改造投资购买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政策优惠,国家对外资企业实行的各项优惠政策等,民营企业多半享受不到。从税收和规费方面来看,个人独资企业应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还应从企业的收益中按20%的比例提取个人所得税。这种既收企业所得税又收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制,增加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负担。而有限责任公司中个人股名下的未分配利润若要转增资本金,也必须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进出口贸易政策方面,民营企业虽可争取到进出口自主权,但门槛依然很高。对外劳务合作、工程承包等领域,民营企业也很难涉足。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一些特殊资源的配置计划时,通常也是根据企业所有制的性质而不是企业的地位和实力。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待遇不平等的现象还依然存在,挫伤了民营企业投资发展的积极性。

(四)服务体系不健全制约了民间投资的扩大。

适应民间投资特点的信息咨询、技术支持、法律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不健全,制约了民间投资的扩大。

第一,信息透明度不高。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中心来运作的经济,而反映市场的变化和运行状态,靠的是准确、及时、灵敏的信息。目前尚且缺乏一套完整、权威的信息发布系统和一个优良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没有专门的部门和渠道及时公布于众。另外投资者对有什么项目可以投资、投资的前景如何也知之甚少。缺少信息的引导必然会影响投资者的热情,或者导致盲目投资。

第二,政府服务有待改善。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面向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指导目录,缺少对民间投资发展的总体规划,对民间投资的引导相对乏力,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民间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有限资源的浪费。

近年来我国投资环境在不断改善,政府办事效率也在逐渐提高,但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审批与体制性障碍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有些部门的服务意识仍然比较淡薄,门难进、事难办、关卡太多,审批周期太长的现象仍然存在。市场经济时代,情况瞬息万变,企业需要把握时机、迅速决策、迅速投资建设。而一些繁复的行政审批手续、冗长的审批周期,加上某些政府部门办事的低效率,耗费了企业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时甚至会造成企业坐失良机,阻碍了民间投资的扩展。

第三,投资服务配套市场体系尚不完善。由于投资过程涉及可行性研究、土建、设计、规划、法律、市场营销等多个专业,民营企业、个体户往往无力在经营的同时熟悉运作各个投资环节,无法保障投资的顺利进行,更谈不上保证投资质量,迫切需要专业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或代理。同时,为小型投资服务的与投资建设相关的法律、审计、会计、担保、仲裁、公证、核算、工程咨询、质量监理等环节服务不健全,不利于保障和维护民间投资活动中的正常秩序及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受自身素质因素的制约,影响投资规模扩大。

民营经济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其在资本原始积累投资期大多采用个体业主制、家庭制、合伙制等财产组织形式,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这种组织方式就可能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民间投资主体在投资决策上主要凭借经营者的个人经验。由于受到知识结构、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因素制约,较难适应千变万化的国内外大市场,适应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宽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要求。许多民营企业还没有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规范化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没有从体制上创造促进企业发展和扩大投资的动力。

三、扩大民间投资的思路和建议

近几年我国实行的积极的财政政策成果显著,成绩有目共睹。但是,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仅仅靠政府投资来拉动需求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调动起民间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以投资启动消费,从而形成扩大内需的合力,才能使国民经济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使增长的基础更加牢固。另外,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激活民间投资就显得更加迫切。因为与政府投资相比,民间投资受利益驱动比较明显,某种程度上更贴近市场,更容易受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律的影响。入世后,面对我国潜在的市场,外国资本会以不同形式涌入,各行各业的竞争更趋激烈。只有尽快启动民间投资,让不同类型的企业尽快熟悉市场、占领市场,才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进一步增强我国的综合竞争实力。激活民间投资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必须采取综合配套的对策措施。

(一)把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认真贯彻落实“十五”计划和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切实清理现行投资准入政策,在明确划分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类政策时,应当体现国民待遇和公平竞争原则,打破所有制界限、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进一步放宽对民间投资的限制,降低准入门槛。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应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国家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转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济改革和战略性调整;根据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领域基础产业、传统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产业的不同行业特点,采取符合市场经济惯例的多样化的项目组织形式和投融资形式,例如公开招标、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入股和产业投资基金等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这些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切实把国家的政策性意见真正落到实处,并变成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自觉的、具体的,实际的行动。

我国已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更给予了私营业主政治、经济上的政策保障,民间投资将在法律上得到保护,这对扩大民间投资将起到积极推动的作用。作为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引导和规范民间投资行为,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税收方面要以产业导向为标准,对民营经济一视同仁,清理不公平税负,消除不同所有制待遇差别,严格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

(二)加快金融改革步伐,有效拓宽融资渠道。

拓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除了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力度外,要用市场化的手段,实现制度创新。

1.创新金融工具。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和创新融资工具支持民间投资,如发行企业债券、设立投资基金、出让股权、贴息贷款、专项基金贷款等。

2.吸收社会资本参股,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建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企业。

3.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专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规范经营和加强监管的基础上,探索组建以民间投资为主的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地区性股份制中小商业银行,为解决许多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打造一个稳定的融资渠道。

4.继续完善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切实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可以借鉴上海、浙江、广东、福建等四省市扶持、援助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用财政拨款设立政策性贷款担保机构或政府牵头组建基金为非国有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组建担保基金应尽可能吸收私营企业出资参加,这样会有助于建立有效的运作体制。

5.利用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允许具备必要条件的民营企业运用发行债券和股票上市等手段进行直接融资,条件标准应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适时建立二板股票市场,疏通民间资本的进入和退出通道。

6.广泛吸收民间资本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通过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支持那些高风险、高回报的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发展,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上规模、上档次、出名牌产品和具有市场竞争实力的民间投资企业。

(三)强化服务,规范引导。

1.改善法律和法规环境。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并在1999年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初步形成了按投资方式和财产责任形式分类的企业法律框架体系。各级政府需要在诸如注册登记、土地使用、融资、市场准入和执法方面制定并加强对私营企业进行扶持的政策。同时,要加快立法。尽快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法》。制定《民间投资或非国有投资管理条例》,对民间投资的范围、融资渠道、投资方式等给予法律规范,使之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切实保障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

2.各级政府应将民间投资纳入地方经济发展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使民间投资与整个社会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总体要求相衔接。相应的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能覆盖民间投资领域,并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适时地从行业、地域分布等方面对民间投资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发挥政府宏观导向作用,有关职能部门制定适合民间企业投资的产业目录,做到定期公布,为民间投资提供发展导向,避免盲目建设、重复浪费,提高投资效率,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3.建立投资服务体系,帮助民间投资者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加快建立包括政策信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在内的投资信息网络和发布渠道,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为切实解决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市场信息不灵、进入领域过窄、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有必要建立起规范的市场信息引导机制,加强收集整理分析研究与民间投资有关的信息、定期发布。当前要重点考虑设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机构,专门从事民间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发新产品以及社会公共协调等配套服务。

4.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服务职能,简化民间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发挥政府部门的各类信息优势和公共服务渠道,多方面地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信贷、市场信息、咨询、管理、技术人才和培训等各种服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创建行政服务中心,推广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减少层次,简化程序,明确时限,规定责任,要进一步提高政府机关办事效率和政府机构的服务意识。

在新形势下,我们应当积极探讨促进民间投资增长的有效途径,鼓励民间经济扩大投资领域,激发民间投资的巨大潜力,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提供新动力。

(课题负责人:张晓文

参加人员:齐勇锋,王建梅

资料搜集:王建梅

报告执笔:张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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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调整与引进私人投资研究_民间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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