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启示:香港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_社会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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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0)01-0109-08

引言

香港的社会服务从一开始就是由民间社会组织提供的。先有社会服务的需要,然后才有社会服务组织。香港社会服务组织的历史悠久,如果从1870年东华三院成立开始计算,香港社会服务发展至今已有近140年的历史。其实,在东华三院以及1883年成立的保良局之前,就有一些福利服务由天主教或基督教的差会包办,如1860年成立的嘉诺撒修会弃婴收容所,主要从事实物救济的工作①。

与中国内地民间社会组织发展路径不同,香港民间社会组织一开始就是受西方社会思潮“扩散”所致。主要是由海外教会和本土传统之慈善组织形成,其工作重点集中于经济援助和救济工作。从整体上看,是一个从“慈善救济到福利权利”转化的历史②。香港民间社会组织主要是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组织,以社会稳定为前提,以慈善救济及补救为重点,早期主要关注25岁以下青少年,为其提供服务。1970年代后,以服务发展及专业化为取向,积极推动“社区建设”。组织的服务内容包括:家庭服务及儿童照顾,青少年服务、老人服务、康复服务、社区发展,多元化服务,扶贫及救灾等。1980年代以后,社会服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社会组织的发展随之转型,突出以服务为本位,注重对当时社会问题和需要的响应,以社会工作专业为手段推进社会问题的解决,扶助社会健康发展。香港回归后,民间社会组织不仅仅是社会福利的发送者,而且成为社会权利的倡导者和助人自助的增能者。

在香港,早期的社会组织大多有宗教背景,财政来源亦以海外捐款为主。到了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人口激增,社会服务组织数目亦不断增加。由2002年底开始至2003年中完成的“香港第三部门的现况研究”表明,香港第三部门共有大约9300个活跃及可识别的组织,接受政府资助的单位亦达2000个以上。这些组织对香港产生了极为重要影响,如经济方面,研究结果显示,香港第三部门于2002年全年平均产值为229.74亿港币,约占香港2002年度平均本地生产总值(GDP)的1.8%。这显示香港的第三部门是香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组成部分。除了经济收益外,香港的第三部门亦能对香港的就业情况作出贡献。调查显示,2002年香港大概有258300人任职于第三部门,约占香港3267000劳动人口的7.9%。

除了提供经济效益外,香港第三部门在以下各方面亦担当重要角色,包括:服务的提供、倡导(advocacy)、集合及争取利益(interest aggregation and articulation),以及作为公民参与的媒介(medium for civic participation)。其中,在服务提供这一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尤为显著,如教育类别的组织所营运的幼稚院、小学、中学、特殊学校,分别占香港总数的64%,83%,68%及100%;另外,福利界别的机构所提供之福利服务占香港社会服务的70%,这些组织在营运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专业人才、社会声誉,以及领导及管理资源等,为日后的福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央政策组2004∶17)。

当然,在香港民间社会组织发展中也遇到巨大挑战,首先是这些服务组织在近20多年中较依赖政府的拨款,为政府带来沉重之经济压力,除经济以外,服务种类繁多,缺乏协调;其次是组织内部充满了文牍主义、消费主义特色和决意改善成本效能的管理主义与社会工作专业的工作理念、手法、工作方式的冲突③。三是2000年推出“整笔拨款”(Lump Sum Grant)福利改革方案。强调资源之效益和效率评估,对各服务支出提出是否“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之问题,服务组织不得不为各项支出提交合理解释。“问责制度”(Accountability)为不少行政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四是社会大众对服务内容、服务品质的要求不断提升,社会组织亦要主动地采用“顾客导向”的方式,迎合服务使用者的期望。五是由于机构数目庞大,资源有限,服务发展之空间亦受限制,因此机构与机构间造成竞争的局面,以往合作无间及共享资源情况已不存在。而且,随着福利服务组织的类别和数量不断增加,“服务已到了讲求效率的时候了”。香港社会服务组织将在“整笔拨款制度”和“服务表现监察制度”的双重管理下寻找新的发展机遇。因此,探讨它的发展路径,总结其经验与教训,不仅可以改善组织自身的福利服务,造福社群,更重要的是,或许可以为今天中国内地社会组织建设提供一些参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借鉴。下面利用香港理工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近年来对“香港第三部门现状研究”的调查数据和访谈材料,从三个方面做一个初步探讨。

一、香港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及特征

香港是一个现代化的大都会,基于香港经济的蓬勃发展,香港的民间组织拥有较丰富的资源,其发展变得活跃,具创新精神,在性质及类别方面亦变得多元化。首先,从香港的制度环境看,民间社会组织所受的法律制约较少。主要有四个条例对其进行治理,包括:《社团条例》(Societies Ordinance)、《公司条例》(Companies Ordinance)、《工会条例》(Trade Union Ordinance),以及其它具有法定地位的组织各自制定的条例,如《东华三院条例》及《保良局条例》等。再者,政府亦设有免税机制以援助第三部门之发展。根据香港税务条例88条,所有慈善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可申请豁免于税务局所征收的税项。从组织形态看,香港民间社会组织有三种不同的法律形态,包括“慈善信托基金”(charitable trusts),“有限公司”(companies limited by guarantee),以及“非立案法团”(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各自受不同的条例规范。在香港成立民间组织所遵循的有关法律程序及手续并不繁复,过程亦属高度透明。现时法例对民间组织的活动并未设下过多或不合理的限制。民间组织可自由进行倡议及批评政府的行动,但具政治取向的民间组织(如国际特赦组织)则不享有社团免税优惠。

从服务的性质看,香港民间社会组织的类型是多元化的,分布于经济、文化、宗教、法律、政治、医疗、福利、环保,以及慈善等领域。其目标上亦变为复杂化,其中可分为“利益为本”(interest-based)、“发展导向”(development-driven),以及“议题导向”(issued-oriented)等发展方向。各类别组织存在不同程度差异。按组织的目标和使命、组织会员数目及规模、活动举办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我们可以把这些组织分为六大类别(见表1)。

这些社会组织所坚持的目标及使命存有颇大的差异性,这意味着其所包含的意识形态及价值观亦是多元化的。一部分组织以慈善或服务提供为主导,如“社区组织”,包括互助协会、居委会、街坊协会等,着重为会员组织康乐及文化活动,加强社区居民之凝聚力;另一方面,有些组织的目标及使命则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如有“左派”与“右派”,“支持市场”与“人民为本”,“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等类别组织。

从资源依赖的角度看,“社区组织”的经费主要来源自社区居民所缴交之会员费用;“贸易或工业导向之团体”经费主要来自会员费用、会员捐献、研讨会收益、投资收益及政府津贴等;“兴趣导向团体”(interest-based groups),如“体育”、“艺术与文化”类别组织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津贴、商界捐献及活动收益等;“信仰为本的组织”(faith-based organizations)其财政状况相对较为独立,如宗教活动的资助很多时候来自其所属组织。具意识形态及倡议目标的组织,如“公民及倡议”类别,经常会面对资金短缺问题。为了避免利益冲突或自主性的失衡,这些组织都未有接受政府定期的津贴及商业机构的捐献,而是依赖会员的捐献或本地及海外的基金、教会等资助。缺乏稳定资金亦会影响组织开展对社会有影响力的长远运动的有效性;“国际及跨境性”组织的经费主要来自筹款活动,包括个人捐献、企业的捐献及海外基金等,不太需要依赖政府的援助;“慈善中介”组织是基金组织,主要为第三部门提供资金上的援助,其资金主要是来自投资回报、企业捐献或赞助等,对促进香港第三部门的蓬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概括而言,香港民间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因组织的性质不同而各异,主要有七种类型。(见表2)

民间组织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及其所扮演的角色主要包括:(1)影响公共政策;(2)监督政府和企业问责;(3)响应及反映社会大众利益;(4)增强公民影响力;(5)满足社会及社群需要(CIVICUS2005,第xxvii-xxviii页)。从香港理工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在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约进行的20次访谈资料来看,在政府财政预算、人权与社会政策议题三个主要方面,社会组织的影响有限。工会代表指出,他们的影响力主要集中在劳工政策、社会保障及职业安全等方面。比如他们过往倡议设立退休保障制度,政府后来便推行了强制性公积金。而商会代表则指出,很多行业商会都不太热衷参与政治,对社会亦没有做出直接影响,反而是间接地在行业里发挥影响力。在影响公共政策方面,政论团体的代表认为香港的民间组织大部分时候的影响力都偏低,但往往在个别事件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是由于民间组织主要是在建制以外凝聚了共识及力量,在整体社会需要时才加以动用。而国际组织的代表则指出,他们在现阶段的影响力很有限,例如在筹款指引的问题上,香港政府便对国际机构设定了很多限制。至于监督政府和私人机构问责方面,政论团体的代表认为,香港的民间组织并没有恒常的监察范围,主要是由于组织的资源有限,故监察的力度往往不足。这个问题同样出现在国际性组织身上。但是,在有效地响应及反映社会诉求;积极地及成功地教育公民追求在社会应有的选择权,并提高他们(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社会资本;以及民间组织能直接满足特定社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具体需要,或间接地要求政府提供相关福利等方面,民间社会组织的作用比较突出。总之,民间社会组织对解决民生问题作用比较大,但在影响公共政策决策时作用有限。

二、香港民间社会组织发展的经验

回顾香港民间组织发展的历程,其发展的经验可归结为三个方面。

其一是宽松的组织生存制度环境,积极的治理策略

就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而言,在香港成立民间组织的有关法律程序及手续并不繁复,过程亦属高度透明。强调民间组织在促进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及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政府的角色和功能亦由传统的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为间接的推动、协调和监察的角色。

香港社会福利服务最早是由民间组织和宗教团体提供,有100多年发展经验,起初社会组织的资源独立性颇强,到了上世纪60年代中期政府才有正式之参与,到了70年代政府第二份白皮书亦正式肯定非政府组织的贡献,并提出“伙伴关系”之概念。到了90年代,由于“新管理主义”(New Public Management,NPM)涌现,政府强调“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及服务效率(Efficiency),期待“物超所值”,加上经济下滑,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关系转为“合约关系”(Contractual Relationship),其中政府的角色转为购买者(Purchaser),而非政府组织则转为服务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

在新系统的运作下,政府在社会福利服务中引入“服务表现监察制度”(Service Performance Monitoring System,SPMS),订立《津贴及服务协议》(Funding and Service Agreement),用以确保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一定的条件及要求。引入此协议后,政府与福利界别的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变成服务购买者与服务提供者。不同的非政府组织在服务提供上,以服务合约形式来取得资源、提供服务,服务方向及内容亦须符合政府确定的方向及方针。在问责关系上,政府则转为“监察者”(Monitor)和协调者(Regulation)之角色,审定服务水平,才决定是否继续提供资源。第二,政府推行“整笔拨款”(Lump Sum Grant),以加强社会组织的财务独立及问责性。第三,订立十六项《服务素质标准》(Service Quality Standards)以保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品质。第四,设置评估机制。福利机构每年需自我评估,而且每三年需接受一次外来评估。鼓励社会组织向公众交代及自我监察。此外,积极协助社会组织强化能力建设,如2002年,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社联)推出“业务改进合作计划”,设计几个业务改进工具,并鼓励社会服务机构运用这些工具,目的是协助社会服务机构改善其服务提供。其中的管理审核是一个机构做全面自我评估的工具,辅助他们认清自己的优势及弱项,从而保持和改善机构的服务品质。

对社会组织治理的特点在于:(1)由侧重评估资源的“投入”(Input)多少转变为注重服务的“产出”(output)的成效;(2)由模糊性的“物有所值”转变为规范、清晰、可操作的“绩效”(Outcome)评估;(3)评估由政府一家主导转变为社会服务的各方通过不断的复述、分析、批判、再复述、再分析等进行“协商”;(4)增加问责性;(5)灵活调配资源,鼓励服务创新,以应对社会不断转变的需要和新衍生的重点服务。

其二,凝聚社会资本,鼓励“官、商、民三方合作”

为了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缓解民间组织财务上的压力,政府在策略上采用“社会投资”(social investment)及鼓励“官、商、民三方合作”(tripartite partnership)的办法,以调动社会资源。所谓三方合作,就是在政府推动下,邀请商界参与第三部门的合作项目。政府改变以往拨款方法,实行“社会投资”的策略,目标就是通过成立一些政府基金作为种子基金,鼓励民间组织通过与商界合作提供服务。如政府2002年成立“社区投资共享基金”(Community Investment and Inclusion Fund,CIIF)以及于2004年成立“企业伙伴基金”(Business Partnership Matching Grant),来推进官、商、民三方合作。

三方合作不是香港所特有的现象,早在上世纪90年代它便已在欧洲出现。其时,欧洲国家的政府已开始推展企业社区合作(Business Community Partnership),直至2000年,四个欧洲国家发表了名为《政府为伙伴——促进公私伙伴合作、建立一个包容的欧洲》的联合声明。现在“三方合作”已演变成全球趋势。政府采取游说、经济手段、资源上的支持、表扬以及政府以身作则等一系列策略鼓励私人企业参与此项计划,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目的是运用“三方合作”以复兴社区,包括减少贫穷地区的失业率和犯罪率,改善卫生、教育、房屋和环境等。

近年来,香港特区政府积极推动“三方合作”。如香港行政长官在2001年的《施政报告》中宣布成立3亿港元的社区投资共享基金,鼓励跨界别的协作。其后行政长官在2003年的《施政纲领》中进一步强调跨界别合作的重要性,指出任何一方都不能独自有效解决香港的社会问题。香港卫生福利及食物局于2005年再推出2亿元的等额补助基金,以从长远上建立商界参与社区的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设立多项资助及合作确认计划。鼓励企业的参与,如为鼓励申请者建立伙伴关系而成立的“可持续发展基金”,为促进社会投资及“三方合作”而设的“社区投资共享基金”,以一元对一元的等额出资方式批出的“专业服务发展资助计划”,以及提供拨款创办及经营可雇用残疾人士的小型企业的“创业展才能”计划等。第二,提供一个建立和发展“三方合作”的平台。为了促进私营机构与第三部门之间的合作,政府有时会担当领导者的角色,协助私营机构加深对规模较小的非政府组织工作的了解,以助双方彼此探索共同需要及协作机会。第三,改善第三部门的问责性。政府引入一系列措施以改善受政府资助的机构的财政效率,包括落实具有争议性的整笔拨款,从而改善非政府机构的企业管治水平。第四,政府亦透过在多个咨询、顾问及法定组织派驻跨界别代表,为建立策略性的三方合作提供一个潜在媒介。政府目前管理大约500个咨询及法定组织,其中不少组织有跨界别代表。这类机构组成政府咨询论坛的主要部分,让社区(包括私营机构和第三部门)参与政策的制订与发展。第五,政府嘉许成功的合作案例,以表示认同合作方式所做出的努力,如政府通过社会福利计划资助由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发起及领导的“商界展关怀”计划,以提升社会大众对企业公民参与的认知、鼓励私营机构与社会服务界建立策略性合作,以及识别出具有良好企业公民形象的公司。

三方合作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而言,大致上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咨询性合作”。主要指机构之间建立关系,以便交流信息及分享经验,如举办专题讲座、工作坊、会议等。第二层面,“协作性合作”。主要是指不同机构联手落实特定的计划,如举办特殊的单一活动、运动、专题项目等。第三层面,“策略性合作”。此乃最高层次的合作,为了追求共同的目标或抱负,伙伴间视对方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故此合作模式着眼于让三方在策略性的层面上长远地合作,如设置咨询性程序、法定及非法定咨询机构等。如由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于1993年成立的“汇丰义工队”,以小组形式运作,为不同弱势社群如单亲家庭、长者以及伤残人士等提供直接服务;由蚬谷集团成立的“创业奇兵”,与香港青年协会、工业贸易署等合作,以缓解青年人的失业情况;由JW万豪酒店与匡智会合作,提供给精神病患者参与的雇员培训课程等。

通过“三方合作”机制,协作伙伴彼此求同存异。第一,建立互信,消除民间社会组织认为政府此举是想削减政府在社会服务方面的公共开支的疑虑;吸纳不同阶层及背景的人士进入咨询架构,以加强政府与市民的沟通。第二,改善监管环境。政府定时检讨现时针对社会组织的法例及条文是否仍适用,包括《社团条例》及《公司条例》等。第三,提高政府资助效能。通过发展一系列基本的技能,有利于三个界别的成员或机构能更有效地运作,令“三方合作”过程更为畅顺,同时政府鼓励政府员工参与义务工作,通过社区工作的参与来获得不同技能的提升。最后,改善对全球有关环境、社会及政治危机的认知。面对不同转变,及时做出不同的策略响应。

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三方协作项目中的参与企业较多为中小企业,其目的是通过参与项目建立正面的企业形象、增加企业知名度及扩大客源,从而提升营业额及创造商机;藉此项计划吸引入行者,为想进入职场的人士提供职业训练,通过与其它商业机构合作,加强对商业市场之了解。其次,民间社会组织担当了服务设计、服务实施的角色。各被评估项目都具有建立社会资本及跨界别协作的功能。第三部门在协作过程中担当主导角色,并成为不同界别合作的桥梁,承担“协调者”功能。民间社会组织的凝聚能力、共融能力得到增强。其三,政府的管理模式由传统的公共管理模式转向政府协调模式或外判模式,重点是政府为主导,并掌控资源和管理任务,政府的角色是建立体制,并且担当协调和推动的角色,强调民间组织的自主及独立性,并且可弥补政府服务或功能之不足。这样,不同界别之间互相尊重,有助于达致双赢或三赢局面。

第三,鼓励民间社会组织的创新,探索“社会企业”发展道路

由于政府削减对民间社会组织的资助,因此,不少第三部门组织采用的一种策略就是成立“社会企业”。鼓励创新,追求突破,例如以服务商品化之概念推展至中层人士,服务亦开始走向“自负盈亏”之“自我资助”(Self-financing)模式,以确保服务能够维持。社会企业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市场营运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或提供就业机会。从政策层面而言,“社会企业”是“社会投资模式”(social investment approach)④的一种载体,亦是一种“以工代赈”(welfare-to-work approach)⑤的福利方式,特别是指运用商业方案去解决社会问题(主要是针对资源方面)的一种策略。相信这将成为未来香港第三部门发展的主要方向。

目前,社会企业发展在香港仍然属于萌芽期,有些社会企业之功能集中于建立社会共融和减少社会排斥,希望通过社会企业为边缘人士提供就业机会,使其自力更生,减少对政府之依赖。如近年香港有一些以社会企业模式运作的实验性本土经济发展项目,帮助经济上弱势和被排斥的一群。调查显示,香港现有的社会企业多由本地的非政府机构营办,他们针对不同对象成立了不同的就业整合的工作队。通常这些工作队都在财政上独立于所属的非政府机构。工作队本身可以看成是一种社会企业形态。以成立的成本来看,不同的工作队各自有不同的财政来源:有一些工作队由一些政府营运的主题性资助计划所资助成立,例如社会福利署推行的“创业展才能计划”和“深入就业援助计划”,卫生福利及食物局推行的“社区投资共享基金”等;也有一些是由社区现有的企业或私人基金会所资助;亦有一些由该工作队本身所属的非政府组织支持。此外,也有部分是由参与者自我筹资成立。

概言之,香港非政府组织所营运的社会企业,具有以下特色:(1)大部分社会企业是过渡性形式,主要是为有需要人员提供工作就业机会,通过生产活动,让他们重新投入工作;(2)社会企业的服务对象较为多元,其中包括一些待业(特别是青年及中年失业者)、低学历、女性、有社会问题背景人员、残障人等弱势社群;(3)大部分的服务者都是以见习生或职工之身份参与;(4)职业训练模式,多以非正规和较具弹性之方法,也有的采用一些师徒制度形式;(5)可动员的资源,部分来自政府,也有部分资源来自市场。

三、几点启示

香港社会组织的发展与香港社会的整体发展密切相关。经济起飞带动社会发展,特别是带动社会组织的蓬勃生长。政府亦开始投入较多的资源于福利、教育和医疗等公共服务,以拨款(Subvention)或津助之方式交由非政府组织代为提供。相对于中国内地,香港政府以往一直都是采取不干预政策。对许多海外团体或宗教团体大开门户,容许自由发展。早期的福利及社会服务(包括医疗和教育)一直都是以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为主要的提供者,政府的角色相对次要。另一方面,引入市场机制,容许私人市场来提供一些含福利性质的照顾服务(如私营安老院),政府则以购买的方法来为有需要者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形下,香港的非政府组织渐渐变成一种所谓“混合经济之照顾模式”。由于资源的限制,政府的角色变得更为重要。如何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虽然以上是针对香港的情况而提出的方案,但对中国内地的社会组织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首先,建立合理分工基础上的有效合作,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合作的前提是合理划分国家——市场——社会的边界,二是重新确立政府与市场、社会组织三者之间平等的契约关系,通过资源分配引导社会组织的服务方向,强化自下而上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如香港,在“整笔拨款”制度下,非政府组织不但可把未用的拨款保留,而且全面的表现管理令机构在计算成本时,需要考虑提供服务项目的整个流程(包括投入、过程、产出等),令服务达到更高的成本效益。推行“服务表现监察制度”及引入“竞投模式”后,公众期望机构的服务表现水平比政府所订的“服务素质标准”会更高。

其次,理顺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真正实现从监督控制向培育发展的制度和政策方向转变,改变过去包揽一切的管理体制,缩小、分解政府的管理权限和范围,为社团的发展创造宽松、和谐的制度环境,并适时地推进社团自主性、自治化的发展。对此,香港的官、商、民三方合作模式值得借鉴。如香港社会福利署于2002年重组其管理架构,将管理及推行服务的权力下放到13个地区社会福利办事处。重组架构的主要目的,是希望更能因应社区的特色及独特需要来提供服务,并加强服务的响应性及与社区内其它社会福利组织的伙伴关系。这次组织架构的重组,也引导其它非政府组织重组其架构来配合,致使其管理架构更能以社区为本(district-based)。

同时,香港政府通过设立“社区投资共享基金”,鼓励并资助“官”(政府)、“商”(企业)、“民”(民间组织)三方协作项目。三方可通过结成伙伴,为共同利益分担责任。私营机构通过与政府及第三部门协作,以履行社会企业责任,改善经营环境,包括建立良好信誉,提升员工的技能,建立企业形象等。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吸收其它组织的优点,互相传授知识、经验、技术,避免“志愿失灵”发生。政府部门通过合作,提高民众社会参与的广度及深度,促进社会整合。

现在中国内地正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意味着政府并不是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在政府之外还存在着其他成功的公共服务的供给形式。因此,我们应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只手”的作用,以政府计划为主导,以市场化和社会化为主体,以公共需要满足为标准,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多中心体制和互补机制。

其三,鼓励社会组织的创新,探索适应中国特色的“社会企业”道路。社会企业是用企业的形式来解决社会问题,主要的功能是通过社会企业为边缘人士提供就业机会,使其自力更生,减少对政府之依赖,建立社会共融和减少社会排斥,增强“社会凝聚力”(social cohesion)及动员“社会资本”。一方面,鼓励私人企业更积极地投入公益服务,近年香港引入欧美所谓的“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的概念,鼓励私人企业在营商之余,回馈社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为社会作贡献,同时增强机构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政府采购、政府资助、政府参股等形式,积极开拓社会服务市场,解决政府服务“缺位”问题,把应当由政府办的事情真正抓起来,负起责任。诚然,社会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并非解决贫困和失业的灵丹妙药,须配合不同政策多管齐下,方能达致目标。总之,政府应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引进市场与社会的力量,形成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机制,实现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周永新:《香港社会福利政策评析》,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1年,第20~22页;东华三院的资料见"Tung Wah Group of Hospitals,Tung Wah Today",1982;保良局的资料见《香港保良局百年史略》,1978年。

②周永新:《社会福利十二讲》,香港: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5~38页。

③Chan C.Wan D.& Liu W.2002 .Determining Performance Standards for the Supported Employment Service in Hong Kong,Hong Kong Journal of Social work,Hong Kong Social Workers Association Ltd.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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