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利益仍遭侵害的原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改革开放以来论文,利益论文,农民论文,原因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0(2001)02-0011-05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农民问题始终是一个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不能处理好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利益问题。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民利益问题,农民利益在改革中得到了较好实现和保护。然而,毋庸讳言,我国农民利益仍在遭受各种侵害。为什么农民利益问题如此重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又十分重视而农民利益仍在遭受各种侵害呢?本文试图从总体上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利益仍遭侵害的主要原因作一些分析,以期有助于解决我国的农民利益问题。
一、国家从总体上实行的仍然是工业优先的偏斜的经济发展战略
新中国成立后,为迅速扭转落后挨打的被动局面,实现国家的真正独立和富强,我国国民经济只经过短暂的三年恢复时期,便于1952年进入了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受当时我国所面临的国内条件和国际环境制约,我国在借鉴苏联工业化经验的基础上,选择了一种独特的经济发展战略,这就是在工业化一开始就采取了工业优先特别是重工业优先的偏斜的经济发展战略。这样一种经济发展战略的实际运行,必然产生对资本积累的巨大需求。而鉴于当时我国所面临的国内条件和国际环境,工业化启动所需的初始资本不可能由工业自身来积累,也不可能通过获得国外大量援助来解决。这样,工业化启动所需的初始资本就只能从农业上打主意,由农业部门来提供。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属于典型的农业国,农业产值约占社会总产值的60%,农业创造的收入约占国民收入的70%,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90%。所以,获取分散在广大农村的农业剩余就成为我国工业化初始资本的主要来源和唯一可行的选择。
然而,受我国工业化起步时资本禀赋条件的制约,单纯或主要依靠农业与工业之间的平等交换和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机制,是无法在短期内实现大量资金由农业向工业特别是重工业的顺利转移的。因此,为了快捷而有效地获取分散在广大农村的农业剩余以满足工业优先特别是重工业优先的偏斜的经济发展战略的实际运行对资本积累的巨大需求,就只有利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通过与农民的不等价交换,将农业剩余强制性转移出来,为工业化提供初始资本积累。为此,我国在经济体制上实行了以排斥商品交换关系为特征的产品经济体制;在农产品流通体制上实行了以国家垄断为特征的统购统销制度;在农业生产的组织制度上实行了集体化制度;在户籍管理制度上实行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从而保证了大量农业剩余被强制性转移出来,高效率地向工业部门主要是重工业部门转移。在此过程中,农民不仅“贡献”了大量农业剩余,而且由于重工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需要的劳动力相对较少,所以农民在“贡献”了大量农业剩余的同时,还“牺牲”了进城就业的机会,大量剩余劳动力被迫长期滞留于农业和农村,直接导致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停滞和低下。
由此可见,受工业化起步时的特定条件约束,我国在工业化一开始就选择工业优先特别是重工业优先的偏斜的经济发展战略并通过强制性获取农业剩余来积累工业化的初始资本,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且它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经济发展阶段也确实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否认,这种经济发展战略的实行必然使我国农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和侵蚀。所以,随着工业化的进展,必须适时转换这种经济发展战略。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并没有适时作出这种转换。1978-1998年的20年间,我国对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由53.3亿元增加到619.7亿元,增加了10.6倍,而对工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则由273.2亿元增加到4194.6亿元,增加了14.4倍。可见,国家从总体上实行的仍然是工业优先的偏斜的经济发展战略。正因为这样,我国农民利益遭受侵害的状况也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变。
二、农民所从事的主导产业——农业是高风险、低收益的弱质产业
迄今为止,农业仍然是我国农民的主导产业。一方面,农业仍然是我国农民就业的主要领域,直到1999年,在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结构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占66.4%的比重;另一方面,在我国农民的收入来源构成中,农业经营收入也仍然是农民收入的大头,1999年,农林牧渔业经营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3.4%,其中纯农业(种植业)收入所占的比重为39.9%。然而,同其它产业相比,农业又是高风险、低收益的弱质产业。
1、农业是高风险的产业
农业是人们利用生物的机能,通过人们的劳动去强化或控制生物生命的过程以取得社会需要的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与其它产业不同,农业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交织的过程。由此决定了它不仅要承担自然风险,自然界的各种灾害,如暴风雨、冰雹、干旱、洪涝、霜冻、病虫害等,都会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害,轻则减产减收,重则劳而无获,还要承担由于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失衡及价格波动所产生的市场风险,并且,与其它产业相比,农产品的市场供求对农产品价值的实现和农业的增长约束更紧,农业生产面临的市场风险更大。
2、农业是低收益的产业
一般地说,高风险总是伴随着高收益。但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农业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大宗农产品(如粮食)价格的上涨幅度赶不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幅度;有限的土地超负荷承载了庞大的农业人口;农村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不合理,产业链条短,科技含量低等因素,决定了农业部门是一个低收益的产业部门。以1999年为例,199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82054.3亿元,其中农业增加值14211.9亿元,按农业劳动者平均,人均4018.7元;非农产业增加值67842.4亿元,按非农产业劳动者平均,人均19261.4元。农业劳动者的人均产值只有非农产业劳动者人均产值的五分之一多一点。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阶段,农业是一个高风险、低收益的弱质产业,由此一方面决定了农业生产经营者即农民的收入不仅不可能高于其它产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而且会低于社会平均收益水平;另一方面决定了农业同其他产业相比,无论是在产品市场的竞争中,还是在经济资源的竞争中,都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不仅难以吸引外部资源流入农业生产领域,而且造成农业资源不断向外流失,最终将损害农业生产经营者即农民的利益。
三、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弱
农民如果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依靠自己的能力和力量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抵制各种非常规权力行为对自己利益的侵害,那么,他们的利益就不会受到经常性地长时间地严重侵害。可是在我国,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很弱。
1、农民的素质较差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以来,我国农民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我国农民素质的整体水平仍然不高,突出表现为思想观念滞后、文化水平低下、文盲半文盲仍占很大比重。农民的素质较差,不仅决定了他们择业机会少,掌握现代科技知识难,而且使得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不强。这是因为:①农民的素质较差,使得农民在掌握政治信息、利用参政渠道时遇到许多技术性的困难,从而难以把自己的利益要求转变为政策要求和法律规范;②农民的素质较差,使得许多农民对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不甚了解,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认清认全;③农民的素质较差,还使得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农民还不会、不知道甚至不敢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
改革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而使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由原来的500多万个生产队转换为2亿多个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民的组织化水平。80年代以来,虽然各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了一定发育,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仍然很低。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民群体没有自己统一的全国性的专门组织;二是作为农村村民自治性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职能异化、组织涣散的问题;三是农民群体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缺乏代表性;四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虽有一定发育但仍很不充分。正因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形成群体的力量,所以,他们在与其他有组织的社会集团发生关系时,其人数众多的优势被其组织程度的低下所抵消,在双方的力量对比中,人数众多的农民反而成为弱势一方,从而使得农民在与这些有组织的社会集团的利益角逐中,总是处于很不利的地位。他们不仅很少有可能以主动进取者的姿态和实力去影响社会利益的分配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倾斜,而且当自己的利益受到其他社会集团的侵害时,也没有能力和胆量进行有效抵制。
四、部门利益膨胀,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过度组织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各部门都有了自身独立的利益范围,利益意识被大大强化。这样,在财政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财政就不能保证政府各部门行为的规范,而是政府行为服从财政体制的需要。于是,政府各部门为“养人”和“建设”相继出台了大量的预算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弥补其经费的不足。国家在给一些部门和单位开了可以从工作对象、管理对象处收费以弥补财政拨款不足的政策性口子的同时,管理上却缺乏必要的约束与制衡,致使这些部门和单位片面强调自身利益,想问题、办事情总是从本部门本单位利益出发,甚至为了本部门本单位利益,大肆设租寻租。农民,作为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在改革中率先获利,加上又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自然也就成了这些部门和单位眼中的“唐僧肉”,他们从各自利益出发,纷纷向农民伸手,侵蚀农民的利益。其表现主要有:一是凭借手中权力,利用工作之便,任意设置各种收费、罚款、集资和摊派项目,其名目之多、数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二是以方便工作为由,强行要求乡镇一级设立与自己对口的专门机构,结果在乡镇一级造成了严重的机构臃肿和人员膨胀;三是借向农民提供服务之机,利用手中之权,强行服务,变相收费,勒索农民。
与之同时,农村基层组织管理出现了“过度组织化”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基层组织机构臃肿、人员膨胀、人浮于事现象严重,从而使得农村基层组织的运行成本大幅度提高,在财政收入无法全部满足其管理费用时,向农民分摊这种成本就在所难免。二是农村基层组织的事权与财权不统一,往往有事权而无财权,这样,对于诸如道路交通、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等农村公共品的供给,农村基层组织无力凭借本级财政收入来提供,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又非常有限,只好通过向农民集资、摊派来解决。三是现行的自上而下的政绩考核制度使得农村基层干部往往只对上负责,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可以想尽办法,不择手段,而不管农民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加上现在干部的任期都较短,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上任后急功近利,片面追求所谓的“政绩”,频繁地“大办”各种事业,不切实际地追求各种“达标”、“创优”。所有这些都需要大量资金,而上级政府和部门又不可能给很多钱,地方上的财力更是有限,于是便打着“人民事业人民办”的旗号,“理直气壮”地向农民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五、国家对保护农民利益的监督管理乏力
农民是我国最大的利益群体。由于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弱,农民又是我国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因此,这就更加需要国家切实加强对保护农民利益的监督和管理。然而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对保护农民利益却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管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农民利益的监督管理机构缺乏权威
改革以来,随着农民利益问题的日益突出,国务院授权农业部门负责执行保护农民利益的监督管理职能。而在我国庞大的党政机关中,农业部门只是一个普通的政府部门,地位并不突出,不能对其他政府部门产生和施加强有力的影响,加之国务院在授权农业部门负责执行保护农民利益的监督管理职能时,又没有在法律上赋予其相应的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手段,如经济处罚权、不合理项目撤销权、侵害农民利益一票否决权等,从而使得农业部门对保护农民利益的监督管理缺乏应有的权威。当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时,农业部门往往是力不从心,管不了,管不好,结果是侵害农民利益者有恃无恐,保护农民利益者无可奈何。
2、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律很不完善
保护农民利益需要制定政策,更需要制定法律,因为法律具有稳定性、可靠性和权威性。但在我国,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律却很不完善。一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农民权益保护法》;二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农民利益的规定,大多原则性、政策性强,而规范性、可操作性差,从而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很大,有关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得不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三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些有关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律条文不规范、不统一,不但加大了人们理解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难度,而且在实际中操作实施起来也有困难,使执法监督人员难以把握,直接或间接地对保护农民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
3、对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不力
要切实加强对保护农民利益的监督和管理,就必须严厉查处各种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然而在我国,尽管国家在这方面也做了不少工作,但从总体上看,国家对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的查处仍然不力。突出表现为:一是对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不及时,往往是当这种行为已发展到很严重的程度,弄得民怨四起的时候,才“被迫”地进行查处;二是对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主体查处不严厉,常常是以行政处罚代替法律制裁,甚至清退了事,对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主体起不到应有的惩罚作用;三是对侵害农民利益案件的判决执行不理想,遭受侵害的农民好不容易赢得的官司,结果往往得不到有效地执行,其遭受的利益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此外,一些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低下,以权谋私,贪污腐化,挥霍浪费,吃喝成风,更是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
收稿日期:200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