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在新一轮世贸组织谈判中的立场、目标和战略_关税论文

发展中国家在新一轮世贸组织谈判中的立场、目标和战略_关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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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第三次部长会议将于1999年11月30日~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举行,届时将发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这是世贸组织在全面实施其协议以来举行的一次范围较为广泛、参加成员及观察员最多、影响也将最大的谈判。它将全面评估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多边贸易体制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并力图为21世纪国际经贸竞争制定新的规则。本文拟就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国际经贸环境、在新一轮谈判中的目标、立场及谈判策略进行综合分析。

一、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环境及新一轮谈判的背景

1.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加快了贸易自由化改革的步伐,并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果:(1)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按乌拉圭回合的要求将绝大多数关税纳入约束关税的范畴;(2)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大大降低了非关税措施;(3)按乌拉圭回合要求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4)政府对经贸活动的干预明显减少。发展中国家更加融入到多边贸易体制之中。

但也应该承认,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关税税率仍然偏高,对投资者及进出口商的经营活动产生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易诱发贸易保护主义;在非关税措施减少的同时,以反倾销、反补贴、进口保障措施为代表的贸易救济措施却频繁使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法律制度仍不够健全,很难执行其在世贸组织下的承诺,尤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定》)、植物和卫生检疫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海关估价等方面表现较为突出。这些又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世贸组织宗旨与目标的实现。

2.在世贸组织中,发展中国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认识及参与程度存在较大差异。以亚洲和拉美为代表的大约20~25个中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它们较早地参加了关贸总协定,并已融入到多边贸易体制之中。它们是世贸组织的积极参与者,按世贸组织的规则制定其经贸政策,使用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相同的贸易救济措施,能较好地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经贸利益。另外有50~60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它们并没有有效地融入到多边贸易体制之中;还有26个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几乎不承担世贸组织项下的义务。

3.世贸组织协议实施以来,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机会大大改善。表现在:(1)工业化国家制成品关税大幅度下降、对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关税化;(2)在世贸组织成员之间“自愿出口限制”已取消,1995年后反倾销措施大大减少,但1998年以来有所增多(与亚洲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但是,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有重要利益的农产品和制成品的关税仍偏高,《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否能不打折扣地执行仍是未知数;最近关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执行中引起的贸易争端可能诱发一些非关税措施的出现;非洲和其他一些国家所享有的贸易特惠或优惠待遇可能会侵蚀多边贸易体制,损害一些国家利益。例如,欧盟与非洲等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会使非该协定成员不能平等地进入欧盟市场。

4.亚洲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使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有抬头的趋势。表现在:(1)1998年,美国、欧盟的反倾销起诉频繁,美、欧对钢铁进口多次实施反倾销调查就是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信号;(2)一些发展中国家为对付危机提高了关税(如墨西哥、菲律宾等),增强了对进口的监控(如阿根廷、巴西等);(3)《信息技术协议》的关税减让是否能如期履行也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

所有上述环境的变化,都使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东亚主要以开放经济促进其经济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更加积极设法推动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而一些国家对进一步贸易自由化也心存疑虑:最不发达国家和一些非洲国家担心被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边缘化”——排斥在多边贸易体制之外,其政策和态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国际金融组织(其主要的资金来源)继续要求其实施更加自由化的贸易体制;另一方面,亚洲金融危机又使它们对经济全球化对其脆弱的经济、贫困产生的影响更加关注。大多数这类国家都认为它们在新一轮谈判中不能承担额外的自由化义务,因为其组织能力有限,难以履行乌拉圭回合中的承诺,更难适应新一轮谈判的要求。

正是在上述复杂背景下,针对今年11月底的部长会议,1998年世贸组织部长会议确定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4个不同的谈判路径:(1)与世贸组织协议的实施有关的谈判议题;(2)在乌拉圭回合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已同意的谈判议题(如农业和服务业的自由化谈判等);(3)根据1996年世贸组织新加坡部长会议和1997年世贸组织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的最高层会议等所发起的可能谈判的议题;(4)多边贸易谈判可能涉及的新议题。

以印度、埃及、巴基斯坦为代表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世贸组织在新一轮谈判中涉及与世贸组织协议“完全实施”无关的“新议题”,这也是大多数低收入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立场,它们的贸易体制自由化程度较低,没有良好的组织能力及基础设施支持其进行国际贸易,并坚持强调在世贸组织中要争取获得特殊和差别待遇。它们提出,在世贸组织中,要将关贸总协定体制下1979年东京回合和1982年部长会议决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以“框架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

然而,东盟、主要纺织品与服装出口方、凯恩斯集团等,则强调世贸组织协议实施的不彻底和局限性损害了它们的贸易利益。一些低收入国家、非洲国家则强调世贸组织协议中发达国家承诺“最大努力”地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它们也没有得到足够的技术援助和过渡期以执行协议的规定,并以此反对就投资、劳工标准、环境等问题进行谈判。

二、新一轮谈判的领域及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立场、目标

新一轮谈判必须要进一步自由化的领域是农业和服务业。

(一)农业

发展中国家在农产品贸易方面的利益差别较大:

1.对由农产品主要出口国组成的“凯恩斯集团”,其立场较为鲜明,它们将主张:(1)尽早全部取消和禁止对发展中国家生产商的竞争地位构成较大影响的出口补贴,并尽快规范出口信贷做法;(2)进一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增加关税配额下的贸易量以扩大市场准入程度;(3)取消对贸易造成严重扭曲的国内支持措施。

2.对由农产品净进口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利益集团,一方面它们支持发达国家应减少出口补贴和对贸易构成扭曲的国内支持措施,限制总量支持和出口补贴,并限制政府可能采取的对农业的支持措施;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出口补贴的减少可能会有利于其国内农业生产,但因此而引起的食品价格上涨也将会加重其外汇负担,对低收入国家和食品净进口国更会如此。

《农业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优惠安排成为各成员关注的重要事项。(1)《农业协议》在强调发达国家对农业贸易实施扭曲的同时,也默认了发展中国家可援引发达国家不能引用的支持措施扶持其农业生产。例如,对低收入的农场主直接和间接的投资和投入物的补贴被排除在总量支持措施的计算中;发展中国家对国内支持的削减执行期是10年,最不发达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等。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实施的关税率和约束关税率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其中31个发展中国家(不包括“凯恩斯集团成员”)实施的农产品简单平均关税率为25%,而约束关税率为66%。(2)《农业协议》第13条规定的“和平条款”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对低收入农户投资和投入物补贴的例外安排,也产生了一些争议。(3)《农业协议》曾担心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取消会导致贫穷的农产品净进口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进口支出将增加的现象并没有广泛存在,一些国家也关心这一问题在谈判中将如何处理。(4)对落后贫穷的食品净进口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取消对贸易构成扭曲的措施可能在短期将产生的消极影响,也是各成员关注的焦点之一。(5)最近,谈判中的《食品援助公约》也成为低收入发展中国家关心的谈判内容。

此外,在农业领域关于如何改善市场准入的谈判形式也是各方关注的内容。例如,关税的削减是否按议定的公式进行削减,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远高于制成品,在此情况下,按公式削减会使峰值关税更大比例的削减,并将使贸易量大大增加。

(二)服务贸易

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的承诺远不如发达国家,而且《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提供的“保障”措施极不完善,使发展中国家对开放服务市场的担心较多,阻碍了其进一步参与国际服务市场的竞争。加之,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方面的竞争优势差别较大,使其在新一轮谈判中的立场、追求目标也各不相同。

1.自然人移动方面

在允许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人才到国外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发达国家承诺将进一步放松自然人移动的限制。但目前对服务贸易的承诺更趋向于强调规范对外国直接投资极为重要的商业存在的措施,而不是涉及自然人移动的第四种服务交换模式。事实上,关于自然人移动的承诺主要涉及公司内的调任和商务访问者,以及独立的专业服务人员(包括按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独立专业服务人员),大多数国家对此实施的限制都是“经济需要验证”(an economic needs test),这主要取决于政府在缺乏透明度、市场条件和当地服务提供者的可获得性等标准下作出的判断。实际上,54个国家承诺按“需要验证”(a needs test),但仅3个国家陈述过其“经济需要验证”标准。通常,这种验证的结果是事实上剥夺了竞争者的市场准入机会。因此,发展中国家希望通过自然人移动的进一步自由化,提高“经济需要验证”标准的透明度和降低其要求,使发达国家在特定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机会增多。

2.建筑服务贸易

一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在建筑服务贸易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它们强烈要求在新一轮谈判中,发达国家应尽可能扩大该领域自然人移动的准入机会,以使其劳动密集型集筑服务的比较优势能得到发挥。

3.海运服务贸易

1995~1996年,世贸组织试图达成海运服务贸易协议的努力未获成功,并决定2000年开始进行谈判的海运服务自由化范围要更大,这是发展中国家有较大利益的服务贸易领域。在海洋运输服务中,普遍存在大公司垄断控制海运业务的现象,这会加重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运输成本,尤其是非洲和低收入的岛屿经济体的大宗初级产品是货值低、远距离运输的原料性商品,进一步削减关税对其影响更大。据有关研究显示,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商品贸易的海运费比经合组织成员的关税高6%(考虑对其优惠关税后的结果)。海运服务的自由化,将强化该领域的竞争并降低运费,由此对世贸组织中小国产生的影响更大,可能会增加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海运服务方面的收入。

除此之外,发展中国家还应要求在该领域建立较为透明和非歧视的保障机制,海运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符合其利益的。

总之,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为发展中国家敲开发达国家服务市场提供了许多机会,为其提高服务效率创造了条件,为获得在特定领域和服务交换模式下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应在谈判中通过适当保障机制的建立来维护自己在开放市场中可能获得的利益。

(三)原产地规则

与上述两领域不同,各成员普遍认为应尽快在合适的时间里协调各国原产地规则,努力在新的一系列谈判开始前达成协议,如果做不到,则在新一轮谈判中包括该议题。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立场是应尽量避免制定一些作为替代物的原产地规则,或为使《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得以延续可能制定新的原产地规则。

三、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可能涉及的议题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目标及策略

自1996年以来,世贸组织成员围绕世界经济贸易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讨论主要集中在贸易与环境、竞争政策、投资、贸易便利化、电子商务和监督工作等方面,再加上原世贸组织一些协议的完善,可能对不同类型的发展中国家产生不同的利益:(1)通过自身进一步的自由化和其他成员市场准入的改善而使其预期能获得净利益;(2)通过制定新的规则或修改现行规则而获得净利益;(3)为履行达成的新协议需要强化组织机构能力,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履行现行世贸组织协议最为重要的问题。现分析如下:

(一)发展中国家普遍关注的议题

1.工业品关税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积极主张在新一轮谈判中继续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在经合组织成员工业品市场上,发展中国家产品面对的进口最惠国待遇关税大约为3.4%,大致是其他经合组织成员产品的4倍。发展中国家(除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工业品出口超过其总出口的70%,因此,对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新一轮谈判也为其提供了要求发达国家进一步降低峰值关税和对其具有重要利益的出口商品持续降低关税的机会。

然而,为获得发达国家的关税减让,发展中国家也需要对等地在某些领域降低关税。从实践的情况看,发展中国家可采取按公式削减关税,这样可使受约束的关税水平较高的商品降税幅度及产生的利益更大。另一种方式是,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其不具有比较优势的少数商品市场的开放换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有较大利益的商品的市场开放。但也应认识到降低关税峰值谈判的难度,在发达国家看来,关税峰值被定义为关税率至少为12%或大致3倍于平均最惠国待遇关税率的工业品及下列产品:(1)以农业为主要原料的食品,如肉、糖、奶制品;(2)棉花和烟草;(3)果汁和蔬菜;(4)深加工的肉、果汁等;(5)纺织品与服装;(6)鞋及皮革制品;(7)经选择的汽车及运输设备。其中第(1)至第(4)类属农产品,可置于农业领域谈判之中。对发达国家而言,降低纺织品与服装的关税是极其困难的,尤其是美国。但发展中国家必须尽力争取在2005年取消对其纺织品与服装出口限制的同时,大幅度降低该类商品的关税。否则取消配额的限制会被高关税所替代,不一定能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太大的利益。

另外,发展中国家可通过与发达国家互惠互利地削减一些领域商品的关税,而使其自身获得自由化的利益,纠正国内资源配置的扭曲,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始终保证贸易体制的自由化改革趋势,从而有利于提高福利水平。

2.《知识产权协定》的完善

在乌拉圭回合中,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是《知识产权协定》的达成,按1998年世贸组织部长会议决定,在2000年以前,要对《知识产权协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这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提出其关注的一些问题的机会。发展中国家要强调这仅仅是“审议”《知识产权协定》的执行,并不涉及知识产权的“谈判”。而协定执行中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的负担应该是发展中国家要主动提出供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关注的问题。因为在医药行业普遍存在由于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而使药品价格可能超过开发商增加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或对其提供的专利保护期过长而使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承受较大的负担。同时,协定也并没有对知识和技术的生产商和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良好的平衡,也没有很好地考虑知识扩散产生的社会与经济利益。

《知识产权协定》对专利的保护,给一个处在农业社会的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带来了困难。一方面,专利制度不可能有利于当地的技术创新,因为低收入国家普遍缺乏科学和技术发展的基础设施。这必然迫使商人选择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对当地农业技术的发展极其不利。另一方面,由于协定的执行需要在程序和法律方面建立配套制度,也使低收入发展中国家财政负担加重。这两者的共同作用,必然在客观上阻碍低收入农业国的工业化步伐,不利于其经济结构的调整,需要发达国家提供相应的技术援助。

(二)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可能有积极促进作用的谈判议题

1.政府采购

少数发展中国家参加了《政府采购协议》,中国香港、智利等成员虽然认同该协议的目标,但履行该协议对其带来沉重的负担,因为协议是在双边互惠基础上,而非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的。

事实上,发展中国家从政府采购程序自由化中获得利益的可能性较小,因为它们获得国际合同的机会少。但从引进竞争和使用资源增加透明度的角度分析,政府采购的自由化是可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的。当然,政府采购不仅仅包含货物,也包括服务,如何实现服务采购的自由化,是世贸组织成员今后不可回避的一大难题,发展中国家应尽早考虑可能带来的影响。

2.贸易便利化

贸易便利化对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商具有直接的利益,随着有形的关税壁垒的削减,无形的货物和服务流动的壁垒增多,例如各种各样的程序性要求大大阻碍了货物和服务流动速度的提高。据估计,在国际交易中,一般国家平均至少有60种文件用于管理货物进出口,这些文件普遍缺乏透明度,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很大,并且缺乏可预见性。这种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其通关程序中自动化程度极低,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世贸组织要求在新一轮谈判中,其成员必须要改进和修订其进出口程序,以便更加简化和标准化。主要表现在:(1)政府规定的信息要求;(2)通关程序;(3)透明度和审议;(4)运输和转运。这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利益,但也可能相应带来一定的财政负担,世贸组织秘书处及其他发达国家成员应积极给予其技术援助。

3.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在世界货物及服务贸易中所占比重尽管较小,但其发展迅速,需要制定配套规则。1998年世贸组织日内瓦部长会议上提出了电子商务的问题,并承诺对电子商务交易政策“维持现状”,即继续对电子商务交换免征关税。美国提出在世贸组织中应制定一个关于电子商务永久性免税的多边协议。许多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应推迟考虑达成多边协议,并应考虑电子商务可能带来关税收入的增加和技术变化对政策的影响等,而不愿意承诺任何新的义务。此外,国际服务贸易可能因电子商务的加快发展而得以迅速扩大,对此如何规范、管理和评估其影响也不清楚,这对发展中国家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三)发展中国家面临新议题的挑战

1.贸易与环境问题

世贸组织关于贸易与环境关系的讨论至少持续了5年,其中充满利益冲突,反映了不同成员的不同利益需要,各方争论焦点集中反映在:

(1)现行世贸组织规则与达成《多边环境协议》的关系。这必然涉及到《多边环境协议》在世贸组织中的法律地位、其实施的方式、包括的具体内容、不是多边环境协议的成员应该承担的义务、贸易与环境引起的争端的解决方式等。

(2)在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环境规则时,是否应该及如何考虑生产过程和生产方式对环境的影响(在关贸总协定历史上曾发生过美国与墨西哥的金枪鱼之争)。如果考虑生产过程和生产方式的影响,那么是采取多边协议(如关于臭氧层保护的国际协议),还是采用单边行动(如美、欧曾采取过的单边措施)?在相同情况下,如何体现经济性标示计划?哪些做法将消极影响从特定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如何使其与较广泛的世贸组织关于标准的规则相一致?

(3)贸易与环境和发展的一般关系。即如何处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贸易增长与环境可能产生的矛盾,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因保护环境的需要而放弃其贸易利益时的补偿或援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与投资时产生的环境污染的治理等。

发展中国家将面临两难处境:一方面,它们希望谈判达成一个包括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广泛协议,这将有助于较为清楚、透彻地理解各种基于环保的市场准入限制,但却可能很难限制发达国家单方面滥用这种限制。另一方面,不努力推动谈判达成新协议,维持现行体制,让发达国家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以维护环境为由实施进口限制。而最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该条的解释较为宽泛,有利于发达国家以此为由滥用该条及争端解决机制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面对这种两难处境,不同的发展中国家对此反映不一,但从总体利益平衡分析,欧盟和美国将尽量施加压力争取达成新协议,而发展中国家难于对付发达国家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其利益,可能被迫同意在谈判中包括环境问题,但力求通过达成广泛的谅解满足其利益需要,尤其在关于限制发达国家的能源、渔业和农业等补贴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方面,在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贫困问题及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等方面争取发达国家提供援助。

2.贸易与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最早是由美国以扩大市场准入为由在世贸组织行动议程中提出来的。新加坡部长会议决定成立工作组专门分析相关问题。目前,欧盟热心于就此问题谈判达成协议,而美国却对此反应较为冷淡,不倾向于达成一个内容广泛的协议。

鉴于在世贸组织体制内没有关于该议题的任何协议条款可供借鉴,世贸组织可供选择的方式包括:(1)建立一个范围较小的反托拉斯标准,禁止一些商业做法和强化通知义务。但一些国家(如欧盟)认为应由每个世贸组织成员自己加以管理。(2)日本和一些其他亚洲国家倾向于将竞争政策限定在其他世贸组织惯例的实施范围之内,如反倾销、反补贴等。(3)将世贸组织规则延伸,允许世贸组织成员按争端解决程序对付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做法,或损害其在贸易协议中应获得的利益的行为。

对发展中的贸易小国而言,开放贸易体制和倾向于自由化的投资政策无疑是其对付大多数按国内法拟定的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最佳选择,因为其制定和执行竞争法律的能力均有限。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最重要的是制定和实施适当的国内竞争政策以便于新公司的进入、降低运输成本等,而不是建立和实施反托拉斯的权力机器。当然,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如何处理与跨国公司的关系,也是其极为关注的,因为跨国公司可能对发展中小国的经济构成控制和使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影响日益扩大。但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是否能将这些问题纳入其中仍然存在疑问。

此外,美欧均不热心将竞争机制引入,以应付由于反倾销而产生的一些问题。最近两年来,发展中国家也频繁采取反倾销行动。至于发展中国家想通过制定包括反托拉斯在内的多边贸易规则以改善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环境,其实际效果估计不佳,因为大多数发达国家市场已经建立并存在运行良好的反托拉斯法律体系。

3.国际贸易与投资

外国投资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如果不能达成发展中国家和跨国公司以及外国投资者双方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协议,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极其不利,这还涉及到世贸组织是否是最合适地解决此问题的国际组织。

实际上,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分歧就很大,因发展中国家是反对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在新加坡部长会议后,世贸组织专门成立了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工作小组,同时,经合组织也于1995年开始在其成员范围内谈判,力图达成《多边投资协议》,但未获成功。于是欧盟便极力在世贸组织中就投资问题达成多边协议,而美国则没表现出过高的热情。其实,早在70年代,联合国贸发会议便支持发展中国家达成了管制跨国公司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国际谅解及规则,但因发达国家反对并未能得到良好实施。

经合组织在排除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下,寻求达成协议的努力未获成功。并且许多发展中国家和非政府组织也认为,如果协议在跨国公司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在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权利与义务方面不能实现平衡,则这种协议不会有生命力,也不可能达成。因为回顾8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外国投资尽管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的载体,但也因未能对其进行良好的规范和监管从而给发展中国家带来较大的投资。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放松资本市场管制时,使大量投机资本流入发展中国家并集中在少数国家或地区而没有多边规则加以监管,从而使一些发展中国家脆弱的经济受到打击,而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却引进外资较少,这无疑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不利。

从目前发展中国家向世贸组织提交的反映其谈判立场的报告分析,在新一轮谈判中要达成一个发展中国家和外国投资者都满意的协议的可能性较小。但是,为促进外国投资的进入,发展中国家普遍采取竞争性吸引外资的政策,使发展中国家间不断调整自己的国内政策法规,这使谈判达成协议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此外,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服务业对外国投资的开放方面提供了自愿承诺机制。这为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开放服务业提供了潜在可能,也使更加广泛的多边投资协议达成的可能性有所下降。事实上,在现行世贸组织体制下,最重要的是应就投资争端的解决寻找良好的制度安排。

4.劳工标准

在世贸组织新加坡部长会议上,美国提出要将劳工标准置于世贸组织可能的谈判议题,并得到少数发达国家的支持。但从国际范围看,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这应该是国际劳工组织管理的范围,美国的提案反映了美国劳工组织的保护主义态度,得到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它们关心童工问题),等于间接支持了贸易保护主义。这无疑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必将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坚决反对,不能将其置于谈判议题之中。

5.反倾销问题

许多发展中国家及少数发达国家(如日本)常抱怨发达国家日益增多的反倾销行动,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其市场,并对发达国家执行《反倾销协议》时对发展中国家的更加优惠的差别待遇表示了关注。而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也频繁启动反倾销程序。许多经济学家指出,这种趋势表明反倾销有可能被滥用,加上缺乏透明度等会使世贸组织现行纪律有进一步严格的可能,并将在新一轮谈判中更加规范地使用反倾销。

四、发展中国家如何更好地利用新一轮谈判维护自身利益

多边贸易体制50多年的历史已证明,发展中国家在其中的利益日益得到高度重视,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世贸组织中已超过3/4,足以对其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如何充分利用自身的权利是发展中国家在新一轮谈判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谈判议题及其关联性、谈判方式

如上所述,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新一轮谈判涉及两方面的利益:一方面,在已决定要进行的农业和服务业自由化领域、《知识产权协定》和工业品关税,以及贸易与环境和政府采购领域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多边谈判还可能涉及贸易便利化、电子商务及劳工标准、竞争政策和外国投资等问题。在新一轮谈判中,一些国家已经明确认为应采取“一揽子”承诺方式进行范围较广泛的谈判,这将利于在不同的谈判议题之间进行平衡,以便能较快地达成协议。发展中国家在要求发达国家农业自由化、降低工业品峰值关税、完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一些服务贸易部门的自由化等方面将获益;而发达国家则希望发展中国家进一步承诺工业品约束关税以及开放服务市场。发展中国家对付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如农业和海运服务、纺织与服装业等)的最好办法就是以“一揽子”承诺方式开放本国市场,并以此对付国内贸易保护的压力;发达国家也同样如此,可以敲开发展中国家某些市场为目标,平息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情绪。

这种压力和谈判议题间的关联性在一些特定谈判议题中普遍涉及。例如工业品关税,通过在较大范围的谈判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反之,如果通过部门对部门或产品对产品的局部自由化谈判,则会使发展中国家处于极其不利的谈判地位。如《信息技术协议》让发达国家获得了较多的利益。

但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如果谈判涉及的领域过分宽泛,新协议的谈判及其实施可能对其组织机构建设造成沉重的负担。这是决定发展中国家应始终将谈判限定在较小范围和较短时间进行的重要原因。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应处理好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实施及新一轮谈判之间的关系,要使世贸组织现行协议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以充分体现协议中的合法利益。对未来谈判可能涉及的利益则不能过分乐观。

(二)正确对待“特殊和差别待遇”的作用

从6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始终在多边贸易谈判中致力于追求实现“特殊和差别待遇”的目标,也希望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诸议题中加以体现。从目前的情况分析,发达国家基本上同意在以下领域支持发展中国家:(1)通过普惠制的延期给予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工业品出口以优惠;(2)提供技术和其他援助;(3)全面执行世贸组织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安排。

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则仍坚持认为发达国家应接受世贸组织协议下的以下两项义务:(1)允许其利用世贸组织其他成员不能采取的国内政策措施对其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提供政策支持或限制其市场开放,理由是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6条及“授权条款”,《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第2款及世贸组织其他协议的相关条款规定;(2)发展中国家能有更长的过渡期执行协议项下的义务。

值得指出的是,多边贸易体制和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没有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是依靠另一些国家的恩赐发展起来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仅仅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一种过渡安排。经济贸易只有在不断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中,在努力推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贸易体制的创新中得以发展,而不能依赖其它国家给予的优惠过日子。发展中国家要努力寻求在多边贸易体制下与发达国家“相同的平等待遇”,而不是什么“特殊和差别待遇”;不要把“特殊和差别待遇”变成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事实上的“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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