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学视野下的实践控制意识_物质与意识论文

生态学视野下的实践控制意识_物质与意识论文

略论生态视野中的实践控制意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野论文,意识论文,生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们总是认为实践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是人的本质力量的表现,因而实践是有天然合理性和绝对权威性的。然而现实的实践却日益向人们表明,实践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其实它本身也是要被改造的,实践是对客观世界的驾驭和控制,其实它本身也是要被控制的。失控的实践是一种可怕的力量,实践的无控制运行已经酿成了使人类濒于毁灭的全球性灾难,这突出表现为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恶化和生态危机日趋严重,诸如温室效应、臭氧空洞、气候异常、土地沙化、粮食减产、物种灭绝、能源危机等等,日益成为危及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严峻的现实问题。人们也开始从自身的行为去寻求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逐渐认识到人类对自然的无情征服和过度索取,是造成生态问题的直接原因,而环境的恶化和生态的失衡实际是自然对人们失控实践的惩罚和报复。事实已经向人们提出警告,失控的实践必然造成生态的失衡,为了克服现代实践的反生态性质,保护人类存在和发展的自然基础,树立和强化实践控制意识已刻不容缓。

人总是生活在由自然和实践两种物质力量相互作用的矛盾体系中,这两种力量的交互制约和影响,对于人的存在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实践是人的本质力量的表现,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实现方式,人总是通过实践从自然索取物质生活资料以求得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但自然永远是人和实践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对于人及其实践活动又具有根本的意义,它不仅是被改造、被索取的客体,而且是人们生活其中须臾不可离开的客观环境,自然不仅能满足人们对象性活动的需要,而且能够满足人类无限生息延续的生存环境的需要,它不仅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而且通过物质能量的生态循环,以资源再生满足人类生存的永久性需要。正是在这后一种意义上,自然具有最终的人类价值意义。当实践能力相对弱小时,人的实践只是触及了自然的表层部分,还无力干扰整个自然系统,还不能触动自然的深层结构和破坏自然物质能量的有序循环,这时自然对人及其活动根本不予“理睬”。而现在人的实践能力日益强大,已经触动了自然的系统整体和深层本质,干扰了自然系统的有序运行和物质能量循环,人的实践甚至改变了空气的构成、山脉的走势和河水的流向,即使在海水和太空中也打上了人活动的印记。人们俨然以自然的主人和征服者自居,造成了世界似乎只是由人及其实践所任意支配和决定的虚假景象。其实,人类对自然的无情征服和过度索取,已经“惹怒”了自然,自然也多次惩罚和报复了人类,以不可抗拒的威力展示自然对人及其活动的制约作用和基础地位,警示人们必须控制自己的活动,以寻求和保持人的活动和自然的动态平衡和协调发展。看来,人对自然的改造与对自身活动的制约和控制应该是同时并存的。当自然相对强大时,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控制自然,而当实践能力足够强大,对自然的主宰和制约已经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时,主要地由对自然的控制应该转换为主要地对实践的控制。

实践控制实际上是人的自我控制,这决不意味着对人的本质力量的否定和能动性的压抑,决不是人的“作茧自缚”,却恰恰表明了人的本质力量的增强和人类自觉理性的张扬,表明了人类认识的飞跃。人不同于动物就在于它是有理性的社会存在物,动物对自己活动的调节是本能的表现,而人对自己活动的调节和控制正是基于理性的支配,基于人对事物内在本质的认识。人们对事物的本质认识愈深刻,理性意识愈发展,就愈能科学合理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以便在对人最有价值的意义上认识、利用和改造客观事物。人的理性认识水平取决于实践发展水平,而实践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能否对实践实行合理控制和有效调节。其实,要实现实践的合理调控,不仅要基于对客观事物作出深刻反映的对象意识,而且要反观自身,确立科学的自我意识,把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结合起来,以实现对实践活动的合理支配和科学操作,所以,科学的实践控制意识的确立和强化,正是人的理性的张扬。同时,这也表明实践发展到了高级水平,人在更高的层次上认识、驾驭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实践水平相对低下时,人及其实践活动不得不听命于自然的支配和制约,这时自然对实践的控制完全是盲目的外在强制,而当人们在自觉理性的指导下,能够对实践进行自觉调控时,实践就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自然支配的盲目性和强制性,实践控制就由外在的盲目的自然力的强制转变为主要由内在的自觉的理性意识所支配和指导,这正表明了实践发展到了高级水平和高级形态。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两点结论,其一,并非实践都具有天然合理性,失控的实践也会带来严重的恶果。其二,实践必须合理控制,这并非对人的本质力量的否定,而是表明了人们认识的深化和实践水平的提高。由此而论,树立并强化实践控制意识,对实践合理调控和科学操作,不仅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要树立科学的实践控制意识,合理地调控人们的实践活动,必须全面地深刻地认识和把握人与自然的关系,了解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特性。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个复杂的体系,人与自然作用的特性也是多方面的,在这个复杂体系和多方面的特性中,对于树立科学的实践控制意识是有重要意义的,要认识和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人与自然的主客体共生性。人不像自然界的生物物种那样,以自己生理形态的改变去适应自然环境,而是通过对自然界的能动地改造去实现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通过实践活动创造了一个对象世界,从而实现了主客体的分化和对立。它高于自然,能动地认识和改造自然,成为日益影响自然物质进化和能量转化的巨大力量,但人又与自然存在着统一性、一致性和共生性。人的生物学起源本身就是自然界长期协调发展的结果,人的生命本身不仅受自己生活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影响,它还受自然物质循环、地球气候变化、生物圈动植物分布及活动规律等因素的影响。人也像自然界的其他物种一样,也受生态规律和其他自然规律的制约和节制,所以人类的活动,最终需要与自然规律、自然系统的调节功能相适应相一致才能持续下去。人的活动规律和整个社会发展规律是在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发生作用的,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和利用,只有符合自然规律,促进人与自然的共存共荣,才能从根本和长远的意义上有利于人类。人对自然的作用的结果,以自然为中介,又反作用于人自身,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相互制约、“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共存关系。但长期以来,人们把自然只看成改造和索取的对象,只在利已的意义上占有和征服自然,轻视和无视自然对人及其活动的制约作用;人对自然的征服和索取一经超出自然所能“容忍”的阈限,就会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关系,产生严重的生态危机。

其二,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综合效应性。人对自然的改造,总是以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抱有特定的目的去开发和利用大自然的某些方面、部分和层次。所以就具体实践而言,其主体并非社会整体,而是个人或某社会集团,其客体也并非整个自然界,而是自然界的某构成部分,即是说,人与自然的具体作用过程实际上是作为人类社会分工体系的个别组成部分与作为自然系统的个别组成要素进行相互作用的。这个实际的作用过程和结果,一方面是自然的人化,即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另一方面是人的自然化,即自然的非对象化。由于自然和社会都是互相联系的整体和系统,自然对人的作用决非仅限于介入实践的个人或集团,而是通过各种中介而间接作用到社会的其他人、团体乃至整个社会,具体的实践成果也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引起种种社会连锁反应。同样,人对自然的作用,可以引起人们直接觉察到的自然对象的变化,也可以引起人们不易直接觉察到的自然对象的潜在的变化,即是说,在具体实践中,人们直接作用的具体自然物是有限的,而由此间接作用到的事物和引起的间接的后果却往往是难以穷尽和难以预料的。随着现代实践能力的提高和规模的扩大,实践中所引起的人和社会的变化,以及引起自然的变化,往往都带有整体性和全局性,真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了。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人们却往往只关注人与自然的直接作用和直接后果,常常为获得暂时的局部的利益而沾沾自喜,而对实践的间接后果和整体效应,往往是被忽视或无视的,这种实践和认识中的片面性,就不能不产生恶果,造成生态的失衡。

其三,人对自然作用的正负效应伴生性。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人们当然只希望实践产生正效应,而不带来负效应,但这是不可能的,实践的正负效应总是相伴而行的。从客体方面说,自然界是人们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能为人们提供物质生活资料,满足人的生存发展的需要,同时又是对人及其活动制约的外在力量和因素,这种自然对于人类既具有母体环境性、又具有强制制约性的双重性,为实践正负效应的伴生性提供了可能。当人们通过实践从自然界那里获取物质生活资料时,自然的系统平衡会受到或大或小的破坏,自然界的物质能量循环会产生或大或小的紊乱,人们从自然界的索取,正是以作为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界的某种程度的失衡和紊乱为代价的。当自然界的自我修复能力和资源再生能力足够强大时,自然自身的某种程度的失衡和紊乱会很快消解,而当人们的过度索取已不能使自然恢复原有的平衡和资源再生时,自然对人类的惩罚和报复就作为实践的负效应明显表现于人的面前。从主体方面说,人类社会存在着个人或群体间的利益差异和对立,具体的实践结果对于某个人或集团来说是有利的和有益的,而对另外的个人或集团来说,则可能是不利的或有害的。即使对于同一社会主体来说,由于社会人的需要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具体的实践结果不可能完全满足人的所有的需要和利益追求。在满足主体某些方面、某个层次上的利益需求时,又往往对另外的方面和层次需求的实现产生不利的影响,带来有害的结果,这正是人们常说的“有其利必有其弊”,“有一得必有一失”。实践的正效应和负效应并不是不相干的,而是互相影响和制约的。在一定情况下,正效应会抑制和抵消负效应,人们为了获得实际利益,达到预定目的,往往也容忍和承认负效应的存在。但在许多情况下,实践的负效应却把真正效应完全抵消了,造成了人们难以预料的恶果。在生产实践中,人们往往只注重实践正效应而忽视和无视其负效应,忽视或轻视负效应对正效应的削弱乃至完全抵消,这就不能不造成生态的失衡而产生严重生态危机。

其四,人对自然作用的结果在社会和自然系统中表现出时差性。由于人的现实的需要和内在利益需求的驱动,人在改造自然的实践中会表现出巨大的能动性。随着现代实践能力的提高和范围的扩大,自然在人的能动作用下发生了迅速的显著的变化,实践带来了令人惊羡的社会迅速发展的文明景观,造成了令人自豪的社会显著变化,人对自然的改造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具有明显的即时性特征。但是人对自然的作用所引起的自然再生能力的恢复、污染的净化、新的物质能量的良好循环和生物圈动态平衡的回复却是迟缓的,相对于它对社会所产生的明显的作用,往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自然物质进化过程的缓慢和自然系统自我修复能力的缓慢所决定的。人对自然的作用所引起的社会即时性的变化与自然界的迟滞性的变化总具有一定的时差,正是由于这种效应的时差性,往往使人们对改造自然的功利的关注遮蔽了人类对自然的冲击和破坏而产生的对整个自然系统迟滞的副作用的认识,遮蔽了对人与自然关系整体上恶化状况的认识。人们只是在多次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之后,才逐渐认识到自然界的迟滞的负作用的存在,才逐渐认识到由于人们对自然的急功近利而造成严重的生态失衡。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复杂的,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特性也是难以穷尽的,决非仅限于以上几个方面,但对于树立科学的实践控制意识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则主要是以上几个方面。

基于对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特性的认识,探讨树立科学的实践控制意识,实行实践的合理调控,便是题中应有之义。但实践控制意识具有丰富的内涵,实践的合理调控也是个复杂的问题,要结合实践情况去具体操作。我认为,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一)人类利益的整体性原则,即是说,实践主体的行动目标和最终结果,必须以有利于人类整体为原则。实践总是主体依据一定的价值目标和利益追求发动和操作的,实践也会满足这部分人或某个人的利益追求,但社会是划分为不同的阶层集团和个人,当人们的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追求对人类整体利益不构成威胁时,当个体或群体的实践活动不能危及人类的根本利益时,个人或群体的实践活动被认为是可行的,它们的利益追求也会被认为是合理的。否则,当威胁到人类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时,则是不可行不合理的,应当把人类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实践不能只满足一己之利,同时也不能只满足一时之利,而人们常常只看到实践的眼前利益和近期结果,而无视和忽视了其长远利益和最终结果,实践活动最终不仅危及自身,也危及整个人类。这正如恩格斯所说,人们往往“只在于取得劳动的最近的、最直接的有益效果。那些只是在以后才显现出来的、由于逐渐的重复和积累才发生作用的进一步的结果,是完全被忽视的”。〔1 〕把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放在首位,使实践活动在最终意义上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实践控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

(二)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原则,即是说,以能保证整个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为原则。实践的客体总是具体的事物,人们总是在对自己有用的意义上去改造客观事物的,当局部的具体事物的结构、功能和属性的改变不从根本上影响生态系统整体的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时,人们对具体事物的改造才是实现了人的需要与客体属性的真正统一。作为生态大系统中的每个具体事物都有维持所在系统及相关生态子系统的整体性功能,它的变化不能偏离系统整体的运动要求,否则就会造成系统整体的完全紊乱,也会给相关子系统造成根本性的紊乱,从而最终造成自己生存环境的丧失。所以人们在干预自然过程中,必须从自然大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出发,如果孤立地看待自然界中的生物和非生物,必然导致实践中的一系列的连锁性的环境问题,如滥伐森林,造成了植被破坏、气候异常、水土流失、江河泛滥、土地沙化、粮食危机,最终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现代人干预和驾驭自然的本领日益提高,但依赖自然,与自然关联的本质无法改变。随着人的实践领域的不断拓展,使这种高度相关性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层次上得到确证和体现。包括人在内的自然界是个完整的生态大系统,它的整体性决定了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即自然的自我生成效益)的统一。人类要想求得生命再生(即保证生活资料产量大于生活资料的消耗量),就必须以经济再生(资金收入大于成本支出)为前提,而经济再生又以生态再生(即自然资料再生速度大于资源被利用损耗的速度)为基础。由此看来,保持和优化生态环境,发展社会经济以生态自身的良性循环为基准,具有最终的人类价值意义。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原则应该是实践控制必须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

(三)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性原则,即是说,人的发展应该以与自然的发展变化协调一致为原则。在人与自然构成的有机联系的大系统中,人与自然都处于演化发展中,它们之间彼此制约,交互影响,人的发展离不开自然,同样,在当代条件下,自然的演化也离不开人的作用。应该说,人既不是听命自然摆布的奴隶,又不是凌驾于自然之上的自然的主人,人与自然只能是和谐统一的朋友。人们常说,动物是人类的朋友,那么扩而展之,为什么不能把自然看成人类的朋友呢?既然是和谐统一的朋友关系,人与自然间的共生共荣关系应该是首要的基本的关系,这种共存共荣的朋友关系应该包括人与自然的依赖关系、系统关系和互补关系。人对自然的依赖,自然对于人类存在的价值意义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自然也要“寻求”人的合作。在现代人的实践能力空前强大的情况下,自然再也不能依靠自身的力量保持正常的运行和物质能量循环了,人为的因素对于自然发展和资源的再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人类必须控制自己的行为,与自然的发展保持动态的平衡。人们如果无视人与自然的共生共荣的互补互惠关系,放任实践在失控状态下自发运行,必然毁灭人类生存的基础,这正如法国的多尔斯特在《直到自然界死亡》一书中所说,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最后得到的“是一张生命和地球俱告毁灭的单程车票”。为了避免这种恶果,必须对实践的方向、方式、规模和范围等,依据人与自然的具体的历史的关系作出科学限定,以人的活动的自我制约实现实践的良性运行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看来,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性原则,依然是人的实践控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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