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民主理论与法制建设概述_邓小平文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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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1999)03—0058—07

民主和法制建设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政治学说的核心内容;也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确定和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基本方针的理论基础。邓小平在新时期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他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的(也包括国际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对于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既反映了时代特点又符合中国发展战略要求和国情实际的精辟论断,建构了民主法制建设理论的新体系,这一新体系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学说、法学宝库,而且推动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推动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特别是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南。

一、以法治代替人治——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树立明确的指导思想

法治和人治,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治国理论和方针。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以人民主权为前提,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唯法律权威是从;人治的基本精神是以各种形式的专制主义或专断的最高权威者的个人意志为转移,它在古代社会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在现代国家则与民主政治水火不相容。

邓小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总结性地指出,在法治和人治问题上, 新中国历经一个坎坷曲折的发展过程。 大体说来, 自1949年10月至1957年7月,党和国家基本上实行法治主义, 即沿着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健康的前进,这主要体现在:(1 )确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3 )中国共产党八大明确确定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方针。然而,自1957年下半年开始,由于毛泽东和党中央对国内外的形势作出了主观的判断,加之其他诸种原因,党的指导思想开始偏离毛泽东思想科学体系轨道,致使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滑向了低谷,中断了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在整个国家的治理上,崇尚人治、轻忽法治的倾向愈益严重,甚至愈演愈烈。直至“文化大革命”长达十年的动乱,发展到所谓“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地步。对此,邓小平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并指明了今后的努力方向。1978年12月13日,他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这个讲话实际上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147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并按照邓小平上述论述精神,恢复和向前推进了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下,使国家重归步入法治的轨道。表现在:(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健全,发挥了他的各项功能职能;(2)制定了1982年宪法,建立健全了新时期的宪政体制;(3)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快了立法步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具规模;(4)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5)司法机关基本建构成制,司法队伍建设步入正常发展轨道;(6)初步建构形成了司法、执法监督体系和运行机制;(7 )普法宣传教育取得相当成绩和效果。

至1986年9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 要求政治体制改革与之相适应,邓小平把政治体制改革提上日程,明确提出以法治代替人治作为中国改革的重要目标,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树立了明确的指导思想。1986年9月3日,邓小平会见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雄时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 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注:《邓小平文选》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7页。)

在邓小平法治主义理论指导下,从1986年至1998年上半年的大约十多年间,法治思想日益深入人心,法制建设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取得很大进展,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到一个新阶段,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继承邓小平的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被明确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显而易见,邓小平以法治代替人治,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树立的明确指导思想,对于进一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法制建设、保持法制的稳定性,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人民民主专政法制化——继承、发展了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人民民主专政是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总结中国革命历史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对于中国的国体作出的科学概括,在《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一文中, 作了完整论述。邓小平在新时期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结合新时期特点,继承、丰富、发展了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内容。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民主和对敌视社会主义势力专政的结合。邓小平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当然,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这就深刻地揭示出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主导方面是社会主义民主。民主化和现代化的关系是: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决定性条件,因为,没有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社会条件,民主化与现代化要相伴随,“一步一步地前进”。

邓小平强调,人民民主专政在局部上(一定时期、一定范围)还要对敌视社会主义势力进行专政,就是说还要坚持专政职能,以保证人民民主和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他说:“我们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间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这种专政是国内斗争,有时也是国际斗争,两者实际上是不可分的。因此,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情况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能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它们的存在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并不矛盾,它们的正确有效的工作不是妨碍而是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9页。)

(二)社会主义民主要法制化。邓小平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的经验教训,提出社会主义民主要法制化的新论断。他指出,毛泽东晚年的一个严重失误是没有把民主和法制有机地结合起来,走了一段不要法律约束,以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为主要手段,搞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的弯路。“文化大革命”中被林彪、“四人帮”利用对广大干部和群众搞封建法西斯专政。我们已粉碎了这种专政。我们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完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要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以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地发展。早在1980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讲话即指出:“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9页。)

按照邓小平的以上论述,民主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人民的各种民主权利要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剥夺和限制,这就要健全有关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和严格执法;另方面,公民在行使、运用民主权利时要运用法律武器,限于法定的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决不能搞无政府主义、法律虚无主义。同时,要有共产党的领导,要有纪律、有秩序和遵守一定的程序。

(三)依法对敌专政。针对20多年来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并防止今后再犯类似错误,邓小平提出对敌斗争“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深刻论述了依法对敌专政的思想。他指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0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建设的进展,出现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案件上升之势,邓小平及时果敢地做出了严厉打击,“依法实行从重从快集中打击”(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的决断,并要求“要坚持两手抓”,“这两只手都要硬。 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8页。)根据邓小平“依法对敌专政”思想,20年来,我国加强了对敌专政方面的立法工作,同时,不断构建和强化了对敌专政的执法机构、队伍和相应的机制。

人民民主专政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实行专政的结合。邓小平在新时期把这两方面都与法制密切结合起来,其理论和实践意义重大。第一,把民主同法制结合起来,既体现人民政权的本质,有效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保证人民民主的程序性、秩序性,又有效地防止、制止无政府主义的现象的滋生、蔓延;第二,把对敌专政同法制结合起来,既保证人民政权的社会政治经济的秩序化,又有效地防止阶级斗争扩大化再度发生,防止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从而维护安定团结,政治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

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国家政体学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具体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表现。新时期邓小平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完善和发展,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在坚持人民代表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重点在于发挥其立法职能和执法监督职能,并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为此,党要加强对各级人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立法和执法监督的机制。20年来,各级人大贯彻邓小平理论,不断提高了立法与执法监督职能的水平和实效,从而巩固和发展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为面向新世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坚实的不可动摇的基础。在这点上,无论是从社会主义国家历史看,还是从整个人类政治文明史看,邓小平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贡献都是重大的。

(二)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搞一院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应国家机构。针对制定1982年宪法时有人建议采用两院制的意见,邓小平明确地指出不搞两院制,坚持实行一院制。对此,他于1987年4月16 日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再次提出:

“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0页。)在全国人大一院制的制度和体制下,邓小平指出, 在国家机构方面,设立国家主席,建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在选举制度方面,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县级和县级以下的基层实行直接选举,“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0页。);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人大与一府两院关系方面,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立法、执法、工作监督制度的建设。

(三)为了有效地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邓小平具体地提出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再在各级一府两院兼职的决策。按照这一决策,在理论上修改了传统的“议行合一”理论,在实践上更切合中国实际和监督机制原理。应当说,这是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构建制上的重大突破和发展。对于体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意志,和一府两院工作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四、“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科学构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法律体系的理论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邓小平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提出的科学构想。所谓“一国两制”,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一构想,在香港已成为现实,澳门也即将成为现实,台湾问题也终能解决。邓小平指出,“一国两制”作为一项政策,是克服“左”的错误,考虑到历史因素和现实国情因素提出来的。事实表明并将继续证明,“一国两制”构想和政策,从国家结构上和法律体系两个方面突破了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理论和法学理论体系。

从国家结构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单一制国家。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作为单一制国家范围内,局部地方实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实行局部地方的资本主义制度。这样,特别行政区的自治,加上大陆原已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就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具有了一般行政区、民族自治区、港澳台特别行政区两类(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三种具体实现形式。以一个国家为前提和基础,以大陆社会主义和单一制国家结构为主导,局部地具有复合制国家结构的特点。这是邓小平理论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史上的新创造,充分体现了邓小平理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精髓。

从法律体系看,“一国两制”实际上是在一个国家内,实行两种性质不同、分属三种法系的法律制度。这也是过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体系从未设想过、从未论述过的。“一国两制”逐步完全实现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将出现两种类型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制和资本主义法制,三种法系——大陆社会主义法系、香港英美法系、澳门和台湾大陆法系并存、并行、兼容的新局面。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种创造,在世界法制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当然,两种类型三种法系并存、并行、兼容的法制模式,不是两类三种的平行分立运作,而是以大陆社会主义法制、法系为主体,例如,香港回归后,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框型架内来实行。

“一国两制”构想,还具有很大国际影响和国际意义。不论从国家结构模式或法律制度而言,都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赞赏。这正如1984年6月22日、23日, 邓小平会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和香港知名人士钟士元等谈话时所说,用“一国两制”办法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可为和平解决国际上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和争端提供范例。他说: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是我们根据中国自己的情况提出来的,而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上注意的问题了。中国有香港、台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何在呢?是社会主义吞掉台湾,还是台湾宣扬的‘三民主义’吞掉大陆?谁也不好吞掉谁。如果不能和平解决,只有用武力解决,一百年不统一,一千年也要统一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看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世界上一系列争端都面临着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还是用非和平方式来解决的问题。总得找出个办法来,新问题就得用新办法来解决。香港问题的成功解决,这个事例可能为国际上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线索”(注:《邓小平文选》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9~60页。)。

五、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新见解和主张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也是现代化民族国家发展的精神支柱、精神动力。回顾历史,包括新中国在内的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在各自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还是比较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的。但是,应当承认,过去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往往民主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割裂开来,或者把民主法制建设排除在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外,并在很大程度上轻视、忽略社会主义法制对于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的功能。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国“文化大革命”十年间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出现无法无天的悲剧局面,与忽视教育干部和公民提高法律素质,创造社会法制文化文明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率先并反复提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在他的直接的关注下,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24条正式确定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定概念,从第18条到第24条的七条里,明确地规定了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在宪法作为根本法,治国总章程里规定精神文明建设地位和内容,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史和法制史上还是第一次。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来说,无疑是具有开创意义的。

在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邓小平反复强调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有指导性操作性的具体意见。1985年10月23日,他在会见美国时代公司组织的美国高级企业家代表团时,回答格隆瓦尔德(美国时代公司总编辑)的提问:采取什么办法解决经济改革中少数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明确指出:“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8页。)明确提出了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指导方针。1986年3月28日,他在会见新西兰总理朗伊时,进一步指出:“我们现在搞两个文明建设,一是物质文明,一是精神文明。实行开放政策必然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要说有风险,这是最大的风险。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只要不放松,认真抓,就会有办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6页。)

1986年6月2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讲话, 再次强调精神文明建设要与法制建设相结合,并着重讲了培养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问题,提出“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3页。)的带有全局战略性任务。 他说:“现在从党的工作来说,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我们国家缺乏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纠正不正之风中属于法律范围、社会范围的问题,应当靠加强法制和社会教育来解决。”(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4页。)

在邓小平直接关注和指导下,20年来,我们在开展全民普法宣传教育的同时,重点抓了领导干部、青少年、娃娃三类人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培养。根据邓小平的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指导思想,1996年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一方面把提高公民的民主法律素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另方面把法制作为培养全社会良好道德风尚,推进社会公德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党的十五大在部署“加强法制建设”任务时,再次重申“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年9月12日)。)。 这充分体现了邓小平关于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指导思想的精神实质。

六、执政党“依法管理”的执政方式——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

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应该以什么方式执政?这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中国共产党也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改革开放后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新时期伊始,邓小平总结国内国际的经验,提出必须改变以党代政,党包揽一切的执政方式,和变革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大力改善党的领导,用法制管理国家,实行“依法办事”的执政方式,彻底摒弃以领导人个人言论、意志为转移的陈旧有害的执政方式。这是《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中,邓小平反复阐述强调的。

为什么需要实行这样的“依法管理”的执政方式?邓小平纵观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深刻指出并告诫全党注意两个根本性问题:

其一,社会主义国家生存发展的中心问题是经济建设问题,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把经济建设作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始终“扭住不放”,不可摇摆。因为,只有在经济水平上大大超过资本主义,才能够说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有优越性;社会主义才站得住,才有发展前途。

其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存在发展的中心问题是民主法制建设问题,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抓紧抓好民主法制建设,“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注:《邓小平文选》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1页。)。 过去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严重失误,导致政治不稳定,甚至发生动乱,不仅民主法制受破坏,而且贻误了发展时机,经济建设也耽误了。

从上述两个根本性问题考虑,邓小平明确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两手抓基本方针。他说:“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8页。)就是说,搞经济建设,既要按经济规律办事,也要依法办事。经济建设与法治紧密结合,经济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此,执政党管理经济的主要手段是法律,管理国家的执政方式是“依法管理”,包括政治管理,经济管理,文化管理,治安管理,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都要和法制建设结合,都要实行“依法管理”。对此,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邓小平思想,做了深入的阐述。江泽民说:“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坚持和改善我们党对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必须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方面的工作。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一个基本的方面就是要坚持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按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这对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注:江泽民:《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可以说,邓小平关于执政党“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执政方式的思想、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在实践上对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对于执政党建设,都是意义重大的。

收稿日期199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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