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将“做市商”引入“三板”市场呢?_做市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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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就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专门出台了《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了强制退市公司到“三板”市场交易的“退市平移机制”。这是加快“三板”市场建设的重大步骤。但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搞好“三板”市场,有必要借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DAQ)的“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以纳斯达克市场最为著名和完善。全美证券商协会规定,证券商只有在该协会登记注册后才能成为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的每只证券至少要有四家做市商做中(目前平均每只证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跃的股票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在开市期间,做市商必须就其负责做市的证券一直保持双向买卖报价,即向投资者报告其愿意买进和卖出的证券数量和买卖价位,纳斯达克市场的电子报价系统自动对每只证券全部做市商的报价进行收集、记录和排序,并随时将每只证券的最优买卖报价通过其显示系统报告给投资者。如果投资者愿意以做市商报出的价格买卖证券,做市商必须按其报价以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

做市商制度是纳斯达克市场的核心,也是纳斯达克不同于其他交易所的主要区别所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首先,满足特定的资本要求是获取做市商资格的必要前提,同时做市商应承担如下义务:(1)保证每笔客户委托以可能的最优价格成交;(2)真实报价,就其所报价格成交至少千股以上;(3)承诺买入和卖出所做市的证券;(4)同意成交后90秒钟之内公开披露每笔交易的价格和数量;(5)报价在最大买卖价差限额之内,并与市场价格一致;(6)向零售经纪商和机构推销商提供所做市公司的研究报告,以提高公司知名度和股票需求量。

其次,做市商必须双向报价,所报差价须在限额之内,最大买卖差价限额由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定,并时常更新;一个做市商报出的买价不能等于或大于其他做市商对同一股票输入的卖价,它的卖价也不能等于或低于其他做市商报出的买价。

199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修订了报单处理规则,引入投资者报价体系。做市商制在原有做市商竞争的基础上,允许投资者参与市场竞争,投资者从被动型委托转为主动型委托,提高了价格的效率。

做市商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即投资者随时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买入、卖出证券,不会出现买卖双方力量不均衡(如只有买方或卖方)而无法交易。但是,由于做市商的利润是来自买卖报价之间的价差,在缺乏价格竞争的情况下,做市商可能会故意加大买卖价差,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全美证券商协会规定,做市商的买卖价差不能超过全美证券商协会定期决定和发布的最大买卖价差(一般不超过证券价格的5%)。

做市商制度就是一种典型的报价驱动机制。由于做市商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信息优势,他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好的价格信息,提供拍卖师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使竞价更接近真实性。而且由于赚取价差的利益推动,做市商制对小企业的不断推介方面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纳斯达克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有一整套独创的制度。当前我国的三板市场的建设正面临一个新的发展机遇,学习和借鉴美国的做市商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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