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共犯研究

片面共犯研究

郭莹[1]2007年在《论片面共犯的成立和处罚》文中提出片面共犯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理论,它是同传统的共同犯罪即全面共犯相对应的概念,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独立价值。对于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各国理论也存在着分歧和争议,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对片面共犯问题研究起步比较晚,从刑法上未明确肯定片面共犯的成立,这给我国的司法实践造成了一些困扰。本文从以下叁个部分对片面共犯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第一章是对片面共犯的概念和理论争议进行分析。首先从片面共犯理论的提出和概念入手,接着介绍了中外理论界对片面共犯是否成立的理论争议,分析其各自的理论基础是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由于本文仅是从共同故意犯罪的角度表述共同犯罪概念的,因而对共同过失犯罪不作讨论,从而指出产生理论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对共同犯罪故意的主观联系程度的理解不同,并且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进一步说明和论述了应当肯定片面共犯存在的原因和依据。第二章从分析片面共犯的构成条件着手,通过分析实行行为、意思联络、共同犯罪故意、不确定的故意和确定的故意、促进或者协力作用的程度等问题,对片面共犯的构成条件进行了阐述和论证。然后介绍在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等几种情况下,片面共犯是否能够成立的理论观点并且予以评析,得出了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并且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各自具体的表现形式,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也是理论争议比较多的问题,本文对这部分进行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论述。第叁章则是从介绍和分析各国刑法和我国刑法关于片面共犯刑事责任的规定为起点,讨论片面共犯的处罚依据和方式,指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和社会危害性分别构成处罚片面共犯的法律依据和实质依据,并且根据刑法理论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论述了对片面共犯的处罚方式,并且提出了有关的立法建议和措施,探讨其理论价值和法律意义。片面共犯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理论界争议的热点,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鉴于能力和水平有限,本文仅从以上叁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论述并且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不敢奢望有所突破,只求能够对片面共犯理论的相关问题有一个清晰和全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为更加深入地学习和研究片面共犯问题做好准备。

姜晓贞[2]2008年在《片面共犯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共同犯罪问题历来是刑法理论界研究的重点,也是刑法学领域的难点之一。片面共犯问题是共犯范畴内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目前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片面共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已有之,但片面共犯这一概念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术语,用以概括故意单方面帮助他人犯罪的情形,由资产阶级刑法学者首创。经过几个世纪的演进,尽管在片面共犯问题上取得了一些可喜的进展,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至今未能解决。因此,加强片面共犯理论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对丰富共同犯罪理论,还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片面共犯概述。该部分论述了以下问题:首先,阐述了片面共犯产生的理论渊源,其理论直接产生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共同说与刑事实证学派的行为共同说的理论分歧之中;其次,介绍了片面共犯的立法状况,分别考察了片面共犯在中外刑事立法中的不同表现形式,通过以上阐述让我们对片面共犯有一个全面而深刻的认识;最后,论述了片面共犯性质的理论纷争,中外刑法学者对于片面共犯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分,其中在肯定说中还有存在范围的区别。笔者赞同肯定说,认为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并从叁个方面详细论述了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的依据。第二部分:片面共犯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该部分首先论述了片面共犯的概念;其次重点论述了片面共犯的构成要件。片面共犯的构成条件是以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的,它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还有其特殊的构成条件,片面共犯的构成是共同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第叁部分:片面共犯的类型。该部分用了较多笔墨对片面共犯的类型进行了界定。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片面帮助犯作为典型的片面共犯,已经逐步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认可,而对于片面实行犯、片面组织犯、片面教唆犯等几类片面共犯,却存在激烈的理论分野。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从共同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出发,笔者认为,片面组织犯在现实中没有其存在的空间,而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第四部分:片面共犯的刑事责任及其刑法完善。本文在理论上肯定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共犯处罚理论,探讨了对片面共犯的处罚问题。这一部分着重论述了叁个问题:首先是片面共犯的处罚根据,为处罚片面共犯提供了理论前提;其次是对片面共犯的具体处罚方法问题;最后论述了关于片面共犯问题的刑法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屈钰[3]2010年在《我国共犯制度下的片面共犯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片面共犯的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确有片面共犯现象的存在,传统刑法理论不认为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本文认为将单向意思联络解释为共同犯罪故意的一种特殊形式,符合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理论应根据社会实践的需要,对传统的共同故意做创新的理解和解释,将片面共犯纳入共同犯罪的理论体系,可以为司法实践处理片面共犯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覃丽蓉[4]2007年在《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研究》文中指出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认定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更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但目前学界很少将共同犯罪主观要件单独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剖析,也因为没有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否包括共同过失争讼激烈,观点不一。即使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共同犯罪故意,对于共同故意的深入探讨也寥寥无几。这也是笔者将“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研究”作为硕士论文选题的原因。在刑事立法上单独规定共同犯罪最本质的原因,是共同犯罪通过密谋策划、互相分工,使犯罪易于实行,并便于对抗侦查、逃避打击,在客观上比单独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破坏性更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共同犯罪实质上应该叫做“协同犯罪”。而共同犯罪相较于单独犯罪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又根源于共同犯罪人之间通过沟通迭加形成的共同的主观犯罪恶意,各犯罪人之间的主观意思沟通联络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必然要求,因此,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应该确立为共同犯罪故意,而缺乏这种意思联络的共同过失犯罪从根本上就是不符合共同犯罪立法理念的。而共同犯罪故意作为犯罪故意的一种特殊形态,既有单独犯罪故意的一般共性,也有不同于单独犯罪故意的特点,从构成要素上来说,其具有的是双重认识和双重意志。更进一步说,共同犯罪故意不是个人故意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它把各共犯者的单个犯意联结成为一体,使得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本质就在于存在意思联络。认识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是理解共同犯罪的关键。所以本文特别对意思联络从含义、性质及表现形式等方面深入研究,明确学界对意思联络的认定标准,这也是本文最具创新价值的内容。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共同犯罪故意进行多种类的划分。为了进一步明确共同犯罪故意的内涵,本文又以共同犯罪的分工对共同犯罪人所作的分类为标准,将共同犯罪故意分解为各类共同犯罪人的主观状态,即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和帮助故意。在前文垫定的理论基础上,文章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认定共同犯罪故意的疑难问题,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实行过限行为、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片面共犯问题展开具体论述。实行犯超越原先约定的范围,实际上改变了共同故意的内容,共同犯罪人之间的主观联系也就丧失了。因此,实行过限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其个人行为。有关实行过限行为的性质在学界早就达成共识,如何确定何种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故意的过限行为才是讨论该问题的关键。本文仍然区分共同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进行讨论,特别是对组织犯的实行过限行为确立了主观上超出预见,客观上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支配行为的认定标准,较为新颖。最后,文章通过对意思联络相互性问题的讨论,论证了意思联络的形式不仅包括双向的意思联络,还应该包括单向的意思联络,冲击了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突破了共同犯罪故意只能是双向意思联络的思维定势,从而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单方面的共同犯罪故意的片面共犯现象性质的认定,解决了片面共犯人的刑事责任依据,弥补了共同犯罪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缺失。

沈兆飞[5]2016年在《片面共犯研究》文中提出片面共犯是源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概念,英美法系把这样一种危害社会的犯罪现象称之为“潜在的同谋犯”。虽然概念源于异国,但此犯罪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存在是不能予以否认的。然而,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并未对其地位明确予以规定,导致长期以来,不仅在刑法理论领域争论激烈,在司法实践领域亦是对其评判不一。理论和实践中对其态度的混乱不一,使得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开始关注并研讨这一立法上的空缺。其中以片面共犯性质论、范围论意见最为不统一。本文以片面共犯性质论为核心要点,分为叁个部分,对片面共犯涉及到的难点、争议焦点展开论证。第一部分:片面共犯概述。本部分首先介绍片面共犯的概念,对片面共犯这一客观现象是一种什么形式的犯罪模式进行界定清楚,即片面共犯更应该理解为一种犯罪形态而不仅仅狭隘的理解成犯罪人。接着追溯片面共犯的源头,即片面共犯这种理论是如何开始的,怎样发展的,所建立的根基在哪。最后阐述论证片面共犯的性质,即片面共犯到底如何界定其属性,片面共犯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到底如何把握,此点是本章的重点问题,也是本文的核心问题。对比国内外刑法理论界对性质论的观点态度,分析包含其中的优缺点,通过最大程度的合理解释弥补立法不严的漏洞,最后得出本文所持立场:片面共犯应该属于共同犯罪。第二部分: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成立要件即犯罪人之间满足何种条件可以成立片面共犯,成立要件应该与具体个罪的构成要件相区别。笔者认为片面共犯成立要件与具体个罪构成要件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前者是阐明如何构成片面共犯,后者是阐明如何构成具体的个罪。当然两者的基础都是在主客观两个层面的论述。所以本部分也是以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为基准,通过对比片面共犯与全面共犯(传统刑法理论理解的共同犯罪)在成立要件方面的不同,得出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并对其特殊之要件予以重点论证。本部分在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部分提出了一些比较尖锐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传统理论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战。第叁部分: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本部分的核心研讨问题是共同犯罪分工分类方法中四种形式共同犯罪人能否都能成为片面共犯的一种基本类型。本文的基本立场是:否定组织犯的片面性,肯定其他共犯形式的片面类型。基于片面帮助犯是片面共犯产生和发展的根源,也是当前肯定片面共犯论者中首先肯定的犯罪形式,所以对片面帮助犯的论证在第一部分片面共犯性质论中已经论证清楚,本部分就不再赘述,本部分中的片面帮助犯主要详述其表现形式与行为方式。而对于其他叁种片面共犯形式,笔者在本部分进行了一一论证,并对这叁种片面共犯形式所涉及到的疑难点、争议点进行了拓展研究。

刘洋洋[6]2017年在《片面帮助犯法律地位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片面帮助犯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方面,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使得片面帮助犯几乎没有存在的余地,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案件又使得片面帮助犯不得不被纳入刑法考量的范围。此外,刑法分论中日趋明显的“帮助行为正犯化”现象又为片面帮助犯的存在提供了根据。刑法总论与分论之间的这种龃龉,使得司法实践无所适从,也在刑法学界引起了较大争议。但是无论是从刑法理论协调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客观需要的角度,片面帮助犯法律地位的确立已刻不容缓。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片面帮助犯的构成,片面帮助犯的法律性质,片面帮助犯与其他犯罪类型的关系,片面帮助犯的存在范围,域外关于片面帮助犯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等五个方面对确立片面帮助犯法律地位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并在最后对片面帮助犯法律地位的完善提供了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建议。第一部分通过对片面帮助犯构成要素的论证,明确了片面帮助犯成立所必备的条件;并且通过对片面帮助犯构成要件及特征的论述,明确了片面帮助犯的独特法律价值,而关于片面帮助犯理论分歧的介绍和评析则指出了确立片面帮助犯法律地位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对片面帮助犯本质及共犯属性的探讨,肯定了片面帮助犯的共犯地位,并且明确了片面帮助犯法律地位确立的理论基础和独立价值。第叁部分通过对片面帮助犯与其他犯罪类型界限的划分,明确了片面帮助犯与其他犯罪类型的区别和联系,肯定了片面帮助犯存在的必要性。第四部分通过对片面帮助犯存在范围的分析,论证了在不同条件下片面帮助犯存在的可能性,进而界定了片面帮助犯的存在范围,为片面帮助犯的定罪量刑提供了依据。第五部分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片面帮助犯立法、司法和理论的介绍分析,反映了我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方面存在的不足,为我国关于片面帮助犯法律地位立法和司法完善提供了相应的参考依据。第六部分根据前五部分的分析论证,指出了我国关于片面帮助犯在立法和理论研究方面的不足,明确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路径,总而言之,片面帮助犯在司法实践中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我国刑法对其没有明确规定而否认其存在,而应当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刑法理论进行完善,对刑法规定进行修订,以服务于社会现实的需要。

李强[7]2016年在《片面共犯肯定论的语义解释根据》文中认为我国刑法学界在片面共犯的问题上,围绕《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形成了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当肯定片面共犯,对片面共犯行为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有人认为,应否定片面共犯行为是共同犯罪,对其要么按照间接正犯或者单独犯处理,要么修改刑法就之作专门的处罚规定。这些意见的关键分歧是对"共同故意"的语义理解不同,但是二者在将解释《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重心置于"共同故意"以及将之解释为"共同的故意"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然而,该款规定的语义解释重心应当是"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基于汉语结构助词隐现规律的语义解释,"共同故意犯罪"可被解释为两种含义:"共同的故意地犯罪"以及"共同地故意地犯罪"。在后一种语义之下,片面共犯肯定论的立场可以得到维护。

周铭川[8]2009年在《片面共犯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片面共犯不是共犯。片面教唆犯不可罚;片面正犯只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承担罪责,认定时应注意与帮助犯和先后犯相区别;片面帮助犯是单独的帮助犯,处罚时应考虑其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因果力大小,类推适用从犯的规定。

查茜[9]2016年在《抢劫罪片面共犯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共同犯罪理论作为刑法理论的重难点由来已久,对于片面共犯是否纳入共同犯罪范畴、其成立要件、类型、处罚等相关问题,在形法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在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下,共同犯罪在内容上“全面故意”,在形式上双方存在意思联络,但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理论并没有完全排除片面共犯的存在,共同故意并不能与相互的意思联络等同视之,单向的意思联络应视为共同故意最低的形式要求。抢劫罪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侵犯了人身和财产双重权利,在抢劫罪片面共犯中,知情者通常暗中教唆、参与抢劫实行行为或给与实行犯以帮助,行为方式隐蔽,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本文试图通过案例来分析研究抢劫罪片面共犯的基本理论和和认定处罚才处罚,以抢劫罪片面共犯为突破口来分析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尝试对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进行扩大解释。本文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案例为引子,引出“片面共犯”的存在,探讨片面共犯的定义、特征、基本类型、处罚原则。第二章:抢劫罪片面共犯概述。在对片面共犯的理解的基础上,阐述了抢劫罪片面共犯的概念;其次,结合案例探讨抢劫罪片面共犯的类型,对于在抢劫罪片面共犯下的基本类型,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在抢劫罪片面共犯的认定中,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罪责自负”原则下,探讨知情者是否要对实行犯的加重结果负责以及各行为人可能存在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第叁章对抢劫罪片面共犯认定中相关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该部分首先比较研究抢劫罪片面共犯与抢劫罪间接正犯的联系与区别;继而探讨与抢劫罪承继共犯的差异性;接着,在具体认定抢劫罪片面共犯中,对于相对刑事责任能力者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的片面共犯以及片面知情者能否成立冒充军警抢劫的加重犯之情形着重予以讨论。第四章探究对抢劫罪片面共犯的司法完善问题。这一章首先重点论述了在现行理论和立法模式下,笔者并不赞成修改立法的原因。对片面共犯的完善立足于司法层面,从司法解释上对“共同故意”做扩大解释;再到编制典型指导案例给各级法院予以参考;最后细化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李奕洲[10]2011年在《强奸罪之片面共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强奸罪的片面共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情况,然而,我国刑法尚未对其作出有效的规制。对强奸罪的片面共犯予以肯定并且进行深入地研究,不仅有利于打击和遏制复杂的强奸犯罪,还有利于正确区分和处理相关的犯罪。首先,强奸罪的片面共犯是指对于他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以加功、协力的行为方式暗中参与整个强奸犯罪活动,但他人对此不知情的犯罪情况。强奸罪的片面共犯包括强奸罪的片面实行犯和强奸罪的片面帮助犯两种类型。其次,强奸罪的片面共犯有其特殊的认定原则,强奸犯罪中还存在几种不构成片面共犯的特殊情形,轮奸、强奸教唆和骗奸等疑难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正确处理复杂的强奸犯罪现象。再次,强奸罪片面共犯的量刑情节包括相应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相关情节因素,才能准确量刑和解决各共犯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最后,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提出了一些设想和思考。在立法上,建议修改《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充实《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加重情形中轮奸的情况;在司法上,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指导精神和规定,统一司法标准,精确处罚幅度,从而正确定罪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 论片面共犯的成立和处罚[D]. 郭莹.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 片面共犯问题研究[D]. 姜晓贞. 河南大学. 2008

[3]. 我国共犯制度下的片面共犯研究[J]. 屈钰. 刑法论丛. 2010

[4].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研究[D]. 覃丽蓉. 四川大学. 2007

[5]. 片面共犯研究[D]. 沈兆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6]. 片面帮助犯法律地位问题研究[D]. 刘洋洋. 兰州大学. 2017

[7]. 片面共犯肯定论的语义解释根据[J]. 李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

[8]. 片面共犯研究[J]. 周铭川.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9]. 抢劫罪片面共犯研究[D]. 查茜.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10]. 强奸罪之片面共犯研究[D]. 李奕洲. 湖南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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