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代分配模型与我国财税分配功能_能力模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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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市场竞争在分配结果上往往是残酷的:能者富可抵国;弱者食不果腹。这种并不理想的分配结果凸显了选择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强化财税分配职能的重要性。随着国家财力规模的壮大和财政收入占GDP比例的提高,通过强化财政的分配职能,保证每一位公民过上符合做人起码尊严的生活,就是公共财政的真正目标。国家可以允许居民在“一定比例”的GDP范围内展开充分竞争,能者多得,弱者少得,但国家必须控制足够比例的GDP(至于说是40%好还是50%好,在公共财政体制比较完善的国家也没有定式,但绝对不是我们国家目前的20%)。因此,今后我国在逐渐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例的同时,应该特别注重强化“分配职能”。财政的分配职能主要是指通过税收政策和公共支出方向的调整,改变不同社会群体分享社会财富的份额。跨代分配模型是西方财政学有关收入分配最经典的模型,该模型对我国目前的财政实践和未来的财政走向具有相当强的解释力。在利用跨代分配模型考察我国财税的“分配职能”时,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有必要给予特殊关注。

一、用跨代分配模型考察我国财税分配职能时遇到的现实问题

跨代分配模型特别强调个体收益能力和可继承财富两个因素在个人生命期收入中的作用。

财富的传递包括死后留下的遗产和生前馈赠,这里用广义的遗产将两者统一涵盖,考虑到决定遗产的各种主要因素,有下列公式:

B[,u][i]表示u这代中的个人i留给后代的遗产,一个人死后留下的遗产多少与其生命期财富(I[,u][i]+wN[,u][i])有关,一般将遗产视为决定生命期效用函数的一个变量,这种考虑在等式右边的第一项得到反应。一个人留下遗产的多寡与对下一代的收入预期有关,如果预期自己后代的收入大于下一代收入的均值,即[,u+1]-N[,u+1][i]<0,他可能少留些遗产;反之.如果他预期N[,u+1]-N[,u+1][i]>0,其遗产规模可能扩大。遗产的决定还可能有随机的因素,即使一个人丝毫没有利他(后代)的考虑,也可能留下一笔可观遗产。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个人出于退休后福利的考虑,需要积累一定的财富,但他(她)不可能恰好在去世的那一刻耗尽所有的财富,尤其是房产这类不可分割的财产。将决定遗产的所有随机因素归并到等式右边的第三项s[,3](r)β[,u][i]。下一代每个人获得遗产的多少取决于遗产的分配方式,在平均分配的情况下,每个子女所获得的遗产为:

N[,u+1][i]=(1/1+n)B[,u][i]

同样,决定收益能力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可以通过下式给予表示:

个人的收益能力由于遗产与前一代的收益能力一般呈现正相关关系,这种考虑在等式右边的第一项给出。个人的收益能力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私人教育决策、职业选择和父母的社会关系网络,这些在很大程度上与上一代的财富状况(Bi[,u-1]-[,u-1]))有关,这些统一归并到第二项。决定个人的收益能力还有许多随机因素,所有随机因素归并到随机项ν[,u][i]。(注:在我国,由于制度性因素导致收益决定中的随机因素更为突出:一个人是出生在农村还是出生在城市;是在高收入的电力行业还是在低收入的纺织行业工作;是出生在经济发达的上海还是出生在经济落后的贵州,……。)

跨代分配模型在考察财政收支的分配效应方面具有较强的解释力。该模型抓住了分配中的两个关键变量:第一,本人从上代继承的财富规模;第二,本人劳动收益能力的高低。在用跨代分配模型考察我国财税分配职能时,以下两个问题值得特别关注。

(一)制度性因素所导致的收益差距

生命期收入中一个关键因素是个体收益能力的差距。在以前近乎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制度下,个体之间的收益水平差别不大。改革20多年后的今天,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如果城乡统一考虑,我国个体之间收益能力的差距十分悬殊。现在年工薪收益超过10万元的已大有人在,而很多落后地区的农民年收入不到1000元。西方国家决定收益能力的主要因素——遗传和受教育程度等在我国目前的收益决定中也日显重要。但是更值得关注的是:在我国,个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程度上是由劳动要素市场的多层次分割导致的。2003年12月,中央组织部选派的赴宁夏“博士服务团”到宁夏的工业重镇一石嘴山市实地调研时,博士们遇到了这样一个难解之谜:在效益好的石嘴山二电厂,一个中层管理人员的年薪可达七万多元,而在相距仅几百米的宁夏恒力(国有股为主的上市公司),同样的管理人员年薪仅仅一万多元。这就好比同一种品质的鸡蛋,在墙东边的市场卖7元一斤,在墙西边的市场卖1元一斤。搞了20多年的市场经济,而我们的劳动力市场为什么会是这个样子?如果一墙之隔的两个市场上鸡蛋价格出现这么大的反差,人们会惊呼,各路人士也一定会尽自己的专业所能分析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对于劳动力市场上的这种明显反差,“墙东面”的即得利益集团受益得似乎心安理得,“墙西面”的不知是缺少觉悟还是意识到墙的坚固,竟然表现出这么持久的默然。博士们百思不得其解。哈佛大学教授Richard Freeman认为:中国的劳动力体制很有可能是中国改革进程中发展最缓慢的地方。(注:参见哈佛大学教授Richard Freeman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CCER)与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BER)第五次年会(2002年6月30日-7月2日)关于“中国劳动力问题”的报告。)劳动力价格因为各种制度性壁垒的存在被严重扭曲,社会上有这样一种说法:“换个单位上班,收入就能翻番”,就生动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如果再考虑到某些垄断行业各种隐蔽的福利项目和补贴,这种被扭曲的程度会更加严重。这是我国的特殊性,对于这种特殊的制度性因素,设计税收和公共支出政策时应该给予足够的关注。

(二)关注“可继承财富规模”的现实重要性

以前,由于受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居民财富存量差别不大,加之每个家庭子女人数很多(有的家庭有6、7个子女),每个子女从上一代可继承的财富数额就更少,可继承财富这一要素在个体生命期收入中的份额很低,那时开征财富税,并用这些税收收入对应地加大对低收入组的转移支付意义不大。但是,时至今日这一因素应该引起足够重视。现在我国家庭财富存量整体规模已经很大,且不同家庭差距明显。根据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课题组的权威调查显示:在我国城市家庭中,收入最低的10%的家庭其财富存量占全部城市居民财富存量总额的1.4%,而收入最高的10%的富裕家庭其财富存量占全部居民财富总额的45.0%,另外80%的家庭占有全部居民财富总额的53.6%。城市居民家庭财富存量的基尼系数为0.51,远远高于城市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0.32。今天家庭财富存量的巨大差别,就意味着下一代可继承遗产的差距,并且有两个现实因素强化了这种差距的传递。一是独生子女制度,使下一代在遗产继承上已经不存在是长子继承还是所有子女均分的问题,而是一人独自享受;二是事实上的婚姻等级化倾向一家庭财富存量大的子女找一个家庭财富存量相当的人结婚的可能性更大——使得财富存量的集中进一步强化。为了更直观地说明这种财富存量的集中过程,我们不妨做一笔计算:据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的调查,北京市的户均财富存量在全国最高,户均接近50万,财富的主要构成部分是房产。我们容易发现,20年后北京市的一对新婚夫妇(双方的父母、祖父、祖母、外祖父和外祖母都是北京户口)结婚后20~30年内有可能从父母、祖父和外祖父那继承到4~8套房产。这样一笔很确定的财富预期对家庭的就业和消费影响是巨大的,在信贷市场完善的情况下,预期继承财富数额较高的个体可能提高对闲暇的效用评价,可以通过借款提前消费,在他们的生命期收入中,自身收益所占的份额就会下降。而财富继承预期很低的个体的生命期收入将主要来自劳动收入。这种差异对社会的影响将是深刻的。况且财富存量和收益能力往往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因为财富存量大的家庭的子女一般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财富的存量大说明长辈的收益能力高,遗传因素对下一代的收益能力也有影响。如果注意到所有这些强化因素及其经济影响,税收和公共支出的分配效应就应该受到关注。(注:倪志良《整合劳动要素市场和强化税收调控是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关键》,《税务研究》2003年第2期。)运用跨代分配模型分析我国税收和公共支出的分配效应,应该注意到第一个关键变量所占份额的变化。

二、政策建议

(一)加大财政对完善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投入,使劳动要素收益市场化

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居民的“生命期收入”总额中仍然以劳动收入为主。在布鲁斯·阿克曼看来,自由国度的根本问题是分配问题。虽然分配问题不是一个政治组织必须解决的惟一问题,但却是它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似乎再也没有其他问题会像这个问题一样彻底激起人们的情绪。(注:[美]丹尼斯C·缪勒著,杨春学译《公共选择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如果因为各种体制性障碍的存在使得同一品质的劳动力价格竟然出现几倍的差距,劳动要素收益不能充分市场化,那么我们的分配制度从基础上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公正,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都等于空谈。中国的户籍制度将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为城市和农村两部分,劳动力在城市之间的跨省区移动也很艰难。在一个城市内部,劳动力向收入较高的垄断行业转移成本也相当昂贵。我国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不公问题主要是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人为分割造成的。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是一项巨大的耗时耗力工程。但是劳动力市场的这种人为的多层次分割状态必须打破,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通过市场形成劳动力均衡价格,劳动要素间的分配不公问题才有希望彻底解决。当然这需要各级决策部门有暂时割舍本部门、本地区局部利益的勇气和魄力,同时也需要政府部门坚持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加大财政对完善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投入,并建立实现这一目标的外部诱导机制和监督机制。

(二)通过制度安排,确保劳动要素收益

我国正在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承认按要素分配的合理性。问题是作为现代社会生产的两大要素一资本和劳动应该如何参与分配才能真正体现“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在我国,由于劳动力的供给近乎无限,其他要素相对稀缺,劳动要素收益往往受到其他要素的侵蚀,劳动要素供给者在争取和保障自己的收益方面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争取和保障自己收益的渠道较少。现实生活中,社会上以牺牲劳动要素收益获得超常资本收益甚至是特权收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在一些私营企业和建筑工程承包中,劳动者的收入被随意拖欠、克扣更是司空见惯。随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增加和私营企业吸纳就业比例的提高,保障劳动要素收益问题显得更为迫切。应该通过制度设计保障劳动者的收益,建立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强有力的游说团体,影响和监督政府的有关决策,监督企业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政府要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实施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通过立法规定用人单位每天或每小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下限。督促执法部门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从而提高违规企业的违规成本。对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我们也应该通过制度设计保障他们的应得利益。现在的国有资产存量,主要是以前工人劳动成果的积累,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下岗工人和困难职工的利益是合乎情理的。

(三)加大财政对弱势群体的教育和技能培训投入

教育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特别是初等教育外部效应更为明显,教育应该是公共财政重点投入的领域之一。政府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投入,使弱势群体获得与强势群体差别较小的教育,把他们的“自然禀赋差异”降到最低限度。经济学家对人力资本的研究发现,对个人来说,受教育程度越高,就业选择能力越强,他们在经济活动中越有可能获得更高的收入。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讲,考虑到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偏低和大量城市下岗职工的存在,财政在保证教育投入的同时,应该加大劳动者技能培训方面的投入,仔细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展战略,其中“工业化、城市化”都处于重要的位置。工业化需要劳动者提高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无庸细讲,“城市化”无非是更多的农民转化为城市居民,而农民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技术水平,才可能成为一个有收入保证的“稳定”的城市居民,简单的行政手段使农民变成市民而不加大对劳动者的文化和技能投入,只能造就一大批新的城市贫民。通过教育和技能培训,使他们获得一技之长,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教育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劳动者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增强维权意识,拓宽维权渠道。

(四)加大税收调控力度,降低继承性财富在“生命期收入”中的比例

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应该考虑加大所得税和财产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通过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的协调征收,对个人收入达到动态的全过程监控。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首先征收一道所得税。税后收入(包括没有征收所得税的隐性收入或非法收入)较高的群体很可能增加消费,甚至增加对奢侈品的消费。税制结构中在消费环节再设置一道适当的消费税,尤其是对于收入弹性大于1的高档商品实行高税率。没有被消费掉的收入余额一定会导致个人的财富存量的增加,再通过征收相应的财产税,对财产转移征收馈赠税和遗产税。这样,我们就可以对个人收入做到动态全过程监控,即使逃过所得税的隐性收入和非法收入,也能通过消费税和财产税给予适当补偿。加大税收调控力度和转移支付规模,降低继承性财富在“生命期收入”中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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