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媒体本质研究的新视角(书面讨论#183;第二部分)_舆论监督论文

舆论监督与媒体本质研究的新视角(书面讨论#183;第二部分)_舆论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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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舆论监督的政治意义及其深化措施

童兵

党的十六大突出的理论贡献之一,是揭示政治文明在当代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将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列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三大存在形式。

文明是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丰富的物质基础以及深厚的文化涵养的产物,是人类出于生存和发展需要所创造的特有的生活方式,具有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三种存在形态。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制度文明表现为政治文明①。由此可见,政治文明本质上是制度文明。从理论意义上说,先进的政治文明,必须依托于完善的现代民主政治制度,而与这一制度相配套就必须有特定的政治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舆论监督的政治意义及其深化措施由此提出。

一、舆论监督是政治文明的机制保证

机制是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和方式。政治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都是为巩固和发展作为政治文明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服务的,这三者之间也发生一定的联系与作用。拿舆论监督机制来说,它不仅防范和反对不良因素对民主政治制度的干扰和破坏,也防范和反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被腐蚀与被异化。在政治文明的架构中,监督机制是政治文明有力的机制保障。

在现代政治中,监督一般分为法律监督、政党监督、行政监督和人民监督四种,人民监督又可细分为社会群众监督、群众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舆论监督指公众了解情况之后,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表达舆论,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社会现象。在中国,舆论监督主要指公众利用新闻传媒或新闻从业人员通过新闻传媒对政府、政党的行政行为与公务员的个人品质所进行的监督与批评。舆论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权力,其重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对于前者的监督,包括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决策效果的监督;对于后者的监督,包括对决策人物行政和个人品质的监督。可见,现代社会的舆论监督,其范围要比一般的新闻批评广泛得多,意义也重要得多。舆论监督要求执政党和政府自觉地把自己的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效果告知群众,向群众公开自己的收支与行为(隐私部分除外);要求赋予公民有参与讨论、建议、评价决策的权利;赋予公民对错误决策和公务员的不良行为有公开揭露和批评的权利。因此,法律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批评权(言论权)。在社会全方位监督下,执政党在法律规定的轨道上活动,政府公开执法,公务员廉政勤政、克己奉公,公民依法充分享有各种权利,努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这样,就为政治文明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坚持舆论监督是党的新闻工作传统

实行舆论监督是中外传媒的共性。社会主义新闻传媒和资产阶级新闻传媒有许多不同,但在坚持真实报道、坚持批评揭露的传媒品质和传媒功能方面,有惊人相似之处。这主要是因为,真实报道是传媒立身之本,批评揭露是作为社会公器的传媒的主要功能之一。当然,两种传媒由于所有人不同,其价值观念和运行机制不同,仍有许多重要的区别。就舆论监督功能而言,资产阶级新闻传媒以“社会第四权”自居,扬言同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分立,以站在纳税人一边,揭露权力的黑暗为其最大功能。而社会主义新闻传媒则把自己的职能建构在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一致的理念上,认为党领导的亿万人民群众的事业成绩总是主要的,缺点与错误总是次要的,前者为九个指头,后者是一个指头,因此提出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新闻方针。针对这两种新闻传媒所肩负的主要功能不同,西方新闻界因而有西方报纸是“乌鸦”,中国报纸是“喜鹊”之戏说。

其实,社会主义新闻传媒坚持贯彻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并不反对必要的、适度的批评揭露,舆论监督这一传媒重要功能始终得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高度重视。这里只要略举几个例子,就足以说明我们的这一分析了。

马克思在谈到报刊的使命时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②

列宁在领导党和苏维埃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主张在报纸上设立黑榜,公开揭露和抨击病态企业和它们的领导人。他说:“各社会主义政党要把那些不接受整顿自觉纪律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任何号召和要求的企业和村社登上黑榜,把它们或者列为病态企业,要采取特别的办法(特别是措施和法令)把它们整顿好,或者列为受罚企业,把它们关闭,并且应当把它们的工作人员送交人民法庭审判。公开报道这方面的情况,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改革,它能够吸引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地参加这些与他们最有切身关系的问题。”③

毛泽东十分重视舆论监督,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不久,经他改定的1950年4月19日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开头的那段话,现在读来仍让人激动不已。这个文件说:“吸引人民群众在报纸刊物上公开地批评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教育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在报纸刊物上作关于这些缺点和错误的自我批评,在今天是更加突出地重要起来了。因为今天大陆上的战争已经结束,我们的党已经领导着全国的政权,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很容易危害广大人民的利益,而由于政权领导者的地位,领导者威信的提高,就容易产生骄傲情绪,在党内党外拒绝批评,压制批评。由于这些新的情况的产生,如果我们对于我们党的人民政府及所有经济机关和群众团体的缺点和错误,不能公开地、及时地在全党和广大人民中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我们就要被严重的官僚主义所毒害,不能完成新中国的建设任务。由于这样的原因,中共中央特决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④

对小平强调党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他说:“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人大强调了这个问题。毛主席最近特别强调要有一套章程,就是为了监督。毛主席说,要唱对台戏,唱对台戏比单干好。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会脱离群众,犯大错误。因为我们如果关起门来办事,凭老资格,自以为这样就够了,对群众、对党外人士的意见不虚心去听,就很容易使自己闭塞起来,考虑问题产生片面性,这样非犯错误不可。所以毛主席在革命胜利之后再三强调这个问题,这是看得很深很远的。”⑤邓小平还特别强调要让群众说话,让他们出气。他说:“如果没有小民主,那就一定要来大民主。群众有气就要出,我们的办法就是使群众有出气的地方,有说话的地方,有申诉的地方。”⑤

江泽民高度重视舆论导向的正确性,同时又和党的第一、第二代领导核心一样,同样重视舆论监督的必要性。他说:“社会生活中有光明面,也有阴暗面。阴暗面的情况、性质也各不相同。对于企图颠覆我们社会主义共和国、推翻共产党领导的带有阶级斗争性质的问题,必须旗帜鲜明地予以揭露,目的是打击敌对势力;对于人民内部的缺点错误,也应进行揭露和批评,但这种揭露和批评是‘恨铁不成钢’,目的是以同志式的态度帮助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对于党和政府工作中的缺点、错误的批评,只要是善意的、有益于改进工作的,我们都应该热忱欢迎。重要的批评报道,要同有关的主管单位联系,听取他们意见。批评报道发表以后,还要报道处理的结果,这也有利于提高报纸的威信。”⑥在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六大上,江泽民在政治报告中又多次强调民主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百多年来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表明,重视舆论监督,是无产阶级、党的、社会主义的新闻工作的传统。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更加坚定、更加有效地将这个传统继承和发扬光大。

三、制度创新是深入开展舆论监督的关键

江泽民在谈到政治文明建设时指出,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开展舆论监督,我们不能把美国日本新闻传媒的一套做法搬过来,但资产阶级政治家的一些正确观点和新闻传媒的一些成功做法,我们可以借鉴和利用,这些观点和做法应该看做是人类几百年来创造的建设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提出了“第四权力”说。尽管我们并不赞同西方式的三权分立、第四权力等政治制度,但杰斐逊对报刊监督作用的高度评价却不无借鉴意义。他指出,任何政府如果单纯地托付给人民的统治者,就一定会蜕化。为了防止政府专权和蜕化,除了实行三权分立之外,最根本的是让政府接受人民的监督,而且人民是其统治者的惟一监督者。而人民的监督是通过公共喉舌即报刊实施的。这样,自由报刊就成为制衡政府的第四种权力。在实际运作中,西方传媒在揭丑和“扒粪”报道上常常投入很大的人力和财力,每年的普利策新闻报道奖评选上,这类报道占据很大的分量。这类报道几乎成为记者成才出名的必由之路。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参考。

坚持舆论监督,更重要的是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其重点是加强制度建设,实现舆论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在建章立制方面,当前最重要的是尽快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新闻记者法,这些专门法中应该明确保护新闻传媒与新闻记者从事舆论监督的权力与空间。就舆论监督而言,还应该专门出台社会监督法。以笔者之意,这些法律中应明确作出下列规定:

第一,如果舆论监督事关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则新闻传媒和记者应该拥有最大的监督空间,法律应最大程度保护传媒和记者。

第二,在内容真实方面,应为新闻传媒与记者预留一定的可失实空间。在法律上要求批评事实的细节百分之百真实,实际上等于捆住传媒与记者的手脚。当然。就专业精神而言,传媒与记者应尽最大努力,想一切办法,去获知必要的事实和数据。

第三,在传媒与记者的报道权、言论权同被监督者的名誉权的平衡上,以尊重事实为前提,实行向报道权和言论权的倾斜。

第四,举证责任上,对传媒与记者应适当减负,对某些被监督者与被揭露事实的举证,传媒与记者是相当为难的,在一定程度上应责成被告与其他方主动提供相关事实。在审理和判决时,对于非故意侵害的传媒和记者,应有一定的宽容。

总之,在社会架构中,新闻传媒属于上层建筑。特别在中国新闻传媒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因而具有一定的威力。而在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传媒和记者往往是弱势群体。在侵权诉讼中,美国传媒败诉率为8%,而中国却达到70%。因此,从舆论监督的时代意义考虑,通过立法和执法为传媒与记者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在当前显得十分重要和非常迫切。

新闻界自身在制度、规范和程序上要总结经验,扬长避短,力求舆论监督的方向更为准确,力量更为适度,水平有新的提高。党的十六大为深入开展舆论监督开辟了新的天地,如果我们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审视、总结和规划,相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舆论监督一定会有新的起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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