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合同审计方法_施工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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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投资合同审计是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履行国家审计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职能,应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合同的规范有效执行。本文对固定资产投资合同审计中发现的几个常见问题及对应的审计方法进行分析。

      问题一:无效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审查方法:审查施工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情况;审查合同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是否一致,查看是否存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审查是否存在与同一家单位签订的合同额累计达到规定的招投标金额而未进行招投标,自行签订合同的情况;审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否就同一工程项目的相同施工内容签订两份实质内容不同的施工合同(俗称“黑白合同”)的情况等。

      问题二:合同主要条款和招投标文件不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审查方法:审查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的备案合同和协议等资料,与招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对比,查看是否存在合同和协议中招标范围、质量、履行期限、结算方式、价格调整方式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有实质性不同的情况。

      问题三:合同会签与审批环节不合规

      依据单位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合同会签与审批环节的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会签,拟签订合同人员应得到适当授权,合同拟盖公章应符合相关规定。

      审查方法:审查合同是否经过技术、财务、审计、法律等相关部门会签,是否存在合同会签人员提出修改意见,但并未遵照修改的情形;审查在合同审批环节中,经办人、部门领导、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的意见签署及签名是否齐全,拟签订合同人员是否得到适当授权,是否加盖合同专用章等。

      问题四: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施工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审查方法:审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签订时间,查看时间间隔是否超过三十天,是否存在超期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

      问题五:合同条款不完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审查方法: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审查施工合同是否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审查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等级、工程价款、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和结算、质量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以及保修金额支付、争议与违约解决程序等。

      问题六:合同内容不清晰、不严谨

      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风险范围的调整方式。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影响工期的因素和责任,以及费用调整的计算原则。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设备采购、运输、存储、检验、安装及验收的责任,约定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并按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等。

      审查方法:审查是否存在合同文字条款齐全,但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有意识地将部分条款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等空白化或注为“另行商定”;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及超出风险范围的调整方式;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影响工期的因素和责任,以及费用调整的计算原则;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材料、设备采购、运输、存储、检验、安装及验收的责任,是否明确约定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是否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施的确定等。

      问题七:合同中质保期限和质保金扣除不合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审查方法:审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中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是否按合同约定方式留足质量保证金等。

      问题八:合同条款前后不一致

      依据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合同条款前后约定应保持一致。

      审查方法: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如合同中是否存在前面条款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后面条款中又约定工程量据实结算的情况;审查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对同一事项的约定是否一致等。

      问题九: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约定不一致

      依据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和各专业分包合同中对总包服务费的计取、相关权利和义务等相同事项的约定应保持一致。

      审查方法:审查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就总包服务费的计取、相关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以及脚手架等设施费用的计取等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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