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论文

浅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论文

浅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汪茹薇 刘 双 郭津津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 南昌 330022

摘 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冲突法单行立法,其立法特点值得人们思考。其中广泛使用“意思自治”,将其作为基本原则,是《法律适用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本文从“意思自治原则”本身所具备的立法价值入手,分点论述了其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地位以及发展。

关键词: 法律适用法;意思自治;立法价值;司法解释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冲突法单行立法,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集中体现了选择灵活性的特点,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对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明示选择。该项条款就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意思自治”原则被确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指导性地规定了夫妻财产、涉外离婚、动产物权、合同、侵权、涉外代理、涉外信托等范围内当事人的选择。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价值

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逐步扩展于多个涉外法律关系均适用的原则,将意识自治原则扩大适用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涉外民事主要从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其具体体现为民事主体适用何种法律来确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选择自由,另一方面,体现了对效率的追求。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选择,追求的是法律适用结果的公平。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很大程度上能减少对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节约交易成本,同时又能降低法官选择法律适用的难度,在最大限度上节约司法资源,使得当事人能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者,适用意思自治更体现了公平,在意思自治原则下,法律的选择来自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法律关系适用的也是基于双方的平等协商,两者地位与话语权相同,在最大限度上体现了主体在法律选择上地位的平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法律适用法上的体现

婚姻家庭关系上的适用。体现为第24条关于夫妻财产关系和第26条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可以选择的适用的法律是属人法与属地法的结合,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和国籍国法律为属人法范围,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为属地法范围,该处为财产所在地,可以体现这三个法都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这不仅体现了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也体现了人身性,不能脱离属人法。在协议离婚上,前提就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双方协议,如果将婚姻比作一个合同,则离婚就是双方解除合同的结果。

动产物权的适用。第37条采纳了以意思自治为主,物之所在地法为辅的法律适用模式。自法则区别说时代以来,物权准据法的系属公式是以物之所在地法来确定。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能解决现实中的很多问题,但当面临一些特殊情况时,采用物之所在地法通常难以解决现有问题,例如当动产发生地域变动,特别是涉及到正在运输中的物品等,或者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这类型涉外案件时仅仅采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不够的。这时,在动产物权中允许当事人限制性意思自治,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法律有利于解决特殊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困难。

提问贯穿整个教学过程,能够引导学生的思维由较低层次向较高层次发展,促成学生逻辑性、批判性和创造性等高级思维能力的形成。根据提问内容以及认知层次,布鲁姆(1956)将问题分为知识类、理解类、运用类、分析类、综合类及评价类。该文主要根据布鲁姆的问题分类对教师的提问进行分析。这六类问题涉及六个层次的认知能力,思维能力层层深入。

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除了在上述领域外,在其他方面例如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非合同之债中也有所表现,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充分尊重。

三、《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不足

从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对意思自治原则尤为青睐,在诸多法条中均有所规定。但任意性过大就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尤其是第三条中的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方法可以明示,此处的“可以”与“应当”不同,这存在一种是说当事人也可以不明示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可能性,即可以采取默示方式。但关于默示的方式,法律并未做过多规定,当事人采取默示的具体的方式是否会被法院承认也不得而知,同时是否会出现法官的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或者因规定不明而侵犯一国主权的情况,这些都是无法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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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

我国《法律适用法》中有关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是符合国际上私法自治的理论,是对涉外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维护。但我们也可以看到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从《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再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都是在不断地适应发展,查缺补漏,但法律的发展本身就是一个漫长的扬弃过程,我们有理由相信,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冲突法领域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齐湘泉.基本原则与宣示性条款之辩——《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再解读[J].清华法学,2018,12(02):194-206.

[2]叶竹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J].西部法学评论,2015(02):96-10.

中图分类号: D9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1-0242-01

作者简介: 汪茹薇,女,江西景德镇人,江西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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