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行业有章可循--访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管理中心系统司司长张小平_税务代理论文

税务代理行业有章可循--访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管理中心系统司司长张小平_税务代理论文

税务代理行业有了业务规程——访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制度处处长张晓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中心论文,国家税务总局论文,规程论文,注册税务师论文,税务代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1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这个规程是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为规范税务代理执业行为,保证税务代理执业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为了解《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出台的具体情况,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制度处处长张晓平。

记者: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出台《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背景是什么?

张晓平:国家税务总局从1999年8月开始对税务代理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1999年10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又发了90号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经过1年的努力,税务代理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2000年3月,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了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检查。检查结果认为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三行业的清理整顿基本完成。200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又对3个省的税务代理行业进行了抽查。抽查结果总体来看,清理整顿工作的成绩是好的,但还存在个别问题。如:个别税务师事务所在人员、财务等方面的脱钩没有一步到位,有的事务所仍有个别在职税务干部未办完手续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有的事务所改制时注册资金仍由原挂靠单位拨款,个人实际没有出资;个别事务所的人事和财务管理没有做到真正独立,仍然听命于税务机关的调配等等。

针对发现的问题,我们确定了下一步的工作重点。首先是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完成三个行业管理机构的合并工作。其次,要在税务代理行业内苦练内功,提高税务代理行业的自身素质。因此就制定了《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正常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它对从税务代理协议的签定到形成税务代理工作报告、税务代理业务档案的管理的整个程序进行了规范。推出《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一方面是从行业自身考虑,另一方面也是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牢固职业操守,提高执业信用,推动整个社会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共8章45条。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

记者:《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中对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这可以理解为是税务代理行业的法定业务吗?

张晓平:这不是法定业务,只是税务代理行业可以做的业务范围。三行业管理机构合并管理后,这方面的垄断一定要打破,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要防止垄断,要公平竞争。税务代理既然是社会中介机构,它的核心就是服务。朱镕基总理在10月29日考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针对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人员造假问题,强调指出要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我们认为,这几句话不仅对会计行业,而且对整个社会中介行业,也包括我们注册税务师行业,都有着重大的警示作用。

所以,我们在《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第四条中就强调: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受理为前提。另外,我们在规程中多处强调,无论是委托人提供的各种情况、数据、资料,还是受托人出具的各种报告、文书,都要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第二十二条还明确:在税务代理过程中,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如果遇到委托人授意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这就强调一切代理行为一定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在《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中对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要求不十分具体,这是为什么?

张晓平:我们在《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中对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要求只是规定了基本内容,没有统一规定样式。这是因为,在具体的税务代理工作中,注册税务师涉及的委托人的具体涉税事项不同,所以我们对具体的工作底稿形式、操作规程不做统一要求,但规定了基本内容。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今后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时就按照这个基本内容进行检查。我们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做的每项业务都要经得起检验,所以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代理业务档案需要妥善保存,专人负责。档案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五年。

记者:《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中规定委托方和代理方的权利了吗?

张晓平:我们在《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中特别提醒委托人和税务代理机构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委托人如果遇到下面情形之一的,有权在代理期限内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个别税务师事务所获准从事税务代理资格后,长时间不营业。因此,我们提醒委托人要看清税务师事务所的资格以及事务所是否实际开展了税务代理工作。同样,第三十七条也指出,税务师事务所在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情况,也可以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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