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立宪之争--马相伯经验的考察_梁启超论文

民国初年立宪之争--马相伯经验的考察_梁启超论文

民国初年有关制宪问题的争论——以马相伯的经历为视角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国初年论文,视角论文,马相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制定一部良善的宪法,是民国初年进行民主宪政试验的首要问题,为此,各种政治力量围绕制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与斗争,社会各界团体及具有宪法学知识的学者也纷纷发表对于宪法问题的主张,期望实现以法治国的民主共和理想与目标。关于民国初年制宪问题的研究,学术界已有一些相关成果。①本文以马相伯的个人经历与思想主张为视角,重新审视民国初年有关制宪问题的争论。马相伯作为原立宪派的代表人物,袁世凯总统府高等政治顾问、研究宪法委员会成员之一,参与了民初宪法的研究与讨论,他从历史、国情与学理出发,阐述了对于宪法问题制定的意见及原则。第一届国会解散之际,马相伯又作为总统府特派人员,列名政治会议,随后担任约法会议议员、参政院参政,亲身经历并见证了袁世凯毁宪、制宪的全过程。马相伯的这一段政治经历为深入考察民初制宪之争以及民主宪政试验失败原因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和个案,同时反映出制宪之争对于民初政治之影响。

一、民初政局及马相伯参与宪法讨论之背景

民国初年,马相伯正式参与制宪问题的讨论,是从参加由袁世凯政府设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的。而这一机构的设立即是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派集团与国民党集团争夺制宪权的产物。对制宪权的争夺以及相关宪法问题争论之由起,实与民初政情有不可分割之关系。亲身参与制宪的国民党籍议员张耀曾曾这样描述民国开国时代制宪的政治背景:“民国之成,成于三大派人物的协力。革命党人是创造民国的总原动力,立宪党人在辛亥革命当时鼓动赞助之力也极显著,军阀官僚反身来附和共和,是民国速成的原因。所以开国后,政治势力就在这三大派人手里。”②简而言之,民国初年的政坛,实际上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以梁启超为首的原立宪派、以袁世凯为中心的北洋派这三大政治势力在博弈。不过,在筹安会成立、袁世凯帝制自为之心昭然若揭之前,在普遍的国权主义倾向与建立“强有力政府”理论支配之下,以梁启超为首的进步党基本采取拥袁的态度。

从政治营垒来说,马相伯当属旧立宪派。1907年,马相伯曾担任梁启超在东京组织的政闻社总务员,并与梁交谊甚深。③政闻社被查禁后,他们又双双加入宪友会。该会成立于1911年6月6日,是清末第一批公开活动的政党之一,当时有“民党”之称。④梁启超是该会的理论指导者,马相伯则被推举为江苏支部的首领。⑤民国建立后,在社会一片组党热潮中,宪友会一班人马又演变成为民主党。⑥马相伯则为30名常务员之一。⑦梁启超虽与民主党不存在直接的组织关系,但与民主党关系密切,“党之中坚人与任公之交谊犹昔”。⑧1912年4月8日第一届国会正式成立后,民主党为了与国民党在国会中相抗衡,即在袁世凯的操纵与支持下,于1913年5月29日与共和、统一两党合并为进步党,其实际领导人是梁启超。据笔者查阅的文献看,尚不见有马相伯加入进步党的记载。

从政治身份来说,1912年8月马相伯受聘为袁世凯总统府的高等政治顾问。马相伯与袁世凯最早相识于朝鲜。1882年12月马相伯因李鸿章保荐,代替其弟马建忠任朝鲜国王新政顾问,主要负责外交通商领域的新政事宜。而在此之前,因朝鲜发生“壬午兵变”,袁世凯已随淮军吴长庆部进驻汉城。在朝鲜的这段时间,马与袁的关系比较一般。马相伯晚年回忆说,虽然袁在吴长庆面前诋毁其“常挟妓饮酒”,⑨但他“对袁并未尝有所嫌怨……不把此种事放在心里”,⑩反而应袁所请,在李鸿章面前保荐他为驻朝商务大臣。有此一段因缘,加之马相伯是辛亥革命的功臣,(11)当然更为重要的是,马相伯是原立宪派的重要人物,因此,聘请其担任总统府高等政治顾问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这也是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笼络清季达官贵人、民国大小元勋的一种手段。民国名记者黄远庸曾撰文评述道:“袁总统自受任以来,专以调停及牢笼个人为事,于政治上之新生面绝无开展。”(12)而马相伯愿受此“牢笼”,他在家书中曾诉述理由:“月前京电延余到京备顾问,为社会计,劝余去者甚众,并劝冒暑速往,容可排难解纷也。”(13)不难推测,劝其受聘者主要是原立宪派人物张謇、梁启超等人。在敦劝梁启超归国问题上,马相伯就与张謇、庄蕴宽等人谋划甚多,劝梁回国的重要目的在于,“以谋辅翼袁氏”。(14)如是之故,当袁延聘马相伯为顾问时,原立宪派人物自然劝其前往,据当时新闻报道,原政闻社员侯雪访(延爽)、汤觉顿等人即前往北京车站迎接。(15)

可以这么说,当马相伯受聘为总统府顾问时,正是民初政局风云诡谲,唐绍仪内阁、陆徵祥内阁陆续发生倒阁之时,南北政治风潮激荡,南方传言袁世凯帝制自为,北方传言南方正准备二次革命,马相伯“以古稀高年,冒数千里之风波,远涉京津,实为考察北方情形及挽救中国前途起见”,继续充当他在辛亥革命期间“调人”的角色。(16)

马相伯受聘总统府顾问期间,正值国内各党派政治势力争议宪法问题之时。争议的第一个问题是有关宪法起草机关问题,即宪法是由政府起草抑或由国会起草。按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54条与《国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宪法起草与议定之权均在国会。(17)由于国民党议员在国会两院中占有多数席位,毫无疑问,国民党坚持国会制宪。而袁世凯为首的军阀势力虽掌握国家大部分的军政实权,但在国会内势力较弱,因此他们对将来国会制宪的结果深以为忧:“若以国会起草、制定宪法,则必从国民党之所希望以创立宪案,以力杀中央政府之权力为宗旨,不待言矣。”(18)梁启超一派以及当时学界具有政治认知的如章士钊等人都担心完全将袁一派势力排除在制宪进程之外,可能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因此,他们提出于国会外另立宪法起草机关,而决定则由国会执行。(19)其用心,一则为了调和袁派势力和国民党在宪法制定问题上的冲突,二则“在搜集国中才智之士,以不偏不倚之论调,为根本法造一间架”,(20)希望这些精英分子排除党派偏见,以不偏不倚之心,从学理与国情两方面考量,起草一部良善宪法。

梁、章这一提议得到了十八省都督及共和、统一、民主诸党的附和与赞同。(21)袁在得到这些舆论支持后,便于1913年2月初组织起了一个由国务院推荐6人,各省都督推荐48人,共54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马相伯不仅赞同这一提议,(22)而且以“学硕通儒”身份由广西都督推举为“非本省者”代表。(23)但到1913年4月新选出的正式国会开幕,由于国民党籍的议员占优势,“宪法应由国会制定”的主张最终获得胜利,袁世凯只好把“宪法起草委员会”改为“研究宪法委员会”(亦称“宪法研究会”),政府原约集之人也原班保留了下来。该会改组后,对外发表宣言称“纯粹学会”性质,与政治无关系,研究结果仅供一般国民参考,但袁私下却为该会规定了两项任务:1.先将宪法各重要问题逐一解决,俟两院起草时,以政府委员名义出席发表意见;2.俟国会议决请求公布时,袁即以该会为顾问机关,并随时征求各督意见以资采择。(24)

宪法研究会成立初期,没有正式组织,仅由马相伯、严复、杨度等为临时主席,讨论问题。1913年3月20日《申报》报道,“宪法研究委员举杨度为会长,马良为副会长。”(25)不久,杨度辞职,马相伯被票举为会长。以下即综合马相伯在宪法研究会历次讨论会议中的观点,以及他与总统府聘请的宪法顾问毕葛德的谈话内容,(26)结合民初《天坛宪法草案》制定过程中争议的问题,阐述马相伯对宪法问题的主张。

二、马相伯对于国家结构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认识

民国初年,有关制宪问题的争论涉及的内容很多,诸如前文所述宪法是由政府起草抑或由国会起草,宪法是采取一统制还是联邦制,是行中央集权抑或行地方分权,是重国权抑或重民权,行总统制抑或行内阁制,先选总统抑或先定宪法,是否定孔教为国教等等。尽管争议的内容较多,但马相伯指出制宪的责任,主要在于:“一条举国体,二条举政体,三条举国民个人之名分,而明白承认保持之”。(27)

关于国体,1912年中华民国的建立,即标志着统治权由君主转向人民,实行共和体制各方已达成一致,无可争议。但在国家结构方面,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实行一统制(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各派观点不一,前后有所反复,争议较为激烈。其实,自晚清维新运动时代到辛亥革命,由于人们对清末中央集权的厌恶,又鉴于武昌起义后,革命是以各省独立的形式进行的,在实际独立的各省之间谋求建立新的中央政府,就必须要尊重这一既成事实,所以当时无论立宪、革命两派的人士,都有仿效联邦制的思想。但自临时政府成立后,为求国家统一巩固的缘故,强有力的政府论与中央集权的思想渐渐压倒了联邦思想,进步党、国民党均主单一制。但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国民党是持地方分权主义的。所以,在《天坛宪法草案》讨论起草过程中,国民党籍议员主张省长民选,省制入宪,对于各省权限,应取列举主义,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之行政,目的主要是出于防范袁中央集权破坏共和精神之考虑,当然也不乏权力之争。而进步党则持相反意见,他们主张中央集权,省长简任,反对省制列入宪法。因为省制入宪,有类似联邦制的缘故。

由于各党派意见不一致,因而在1913年10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33次会议上,虽然有人提出地方制度问题,但还是议决宪法上不规定地方制度,留待以后制定单行法。因此,《天坛宪法草案》未有地方制度一章。这意味着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处理上无定论。然而,自“二次革命”失败后,袁世凯解散了国民党和国会,逐步建立起专制独裁统治,进步党也因而失去了活动的机会,“从前反对联邦制主张中央集权的进步党人,忽然又主张扩大各省的自治权”。(28)于是,联邦论再度兴起。但到洪宪帝制被推翻后,甚嚣尘上的联邦论复又趋于沉寂。

马相伯对于国家结构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认识也有一个转变的过程。自民国建立至洪宪帝制覆亡,他一向主张建立“统一共和”国体,主张中央集权,建立强有力的政府。他的这一思想,深受英儒毕葛德观点的影响,认为中国国情与美国不同,美国联邦制的建立是由独立各州结成邦联制,进而结成联邦制。而中国各行省不是独立自主之邦,“本无独立统治权,即无联邦之紧要特质,更无所谓迁让其统治权而成一中央新政府”。(29)概言之,中国不适宜建立联邦制。就国势而论,民国初建,国际上还没有得到列强承认,长久弱国的耻辱,加之国内社会秩序混乱,以及在此前后发生的蒙藏独立危机,使人觉得非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不可。实际上,当时人们普遍具有民族主义的倾向,希望建立强有力的政府,迅速实现国家的富强,与列强竞争。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主张中央集权,反对联邦制,是民元、民二间思想界的一个普遍倾向”。(30)马相伯自不例外,此时他与梁启超等进步党人的立场是一致的。

不过,马相伯虽然主张建立统一共和国体,但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非常强调地方自治。在这一立场上,他认为,法国州制太过中央集权,与中国时势殊不相宜,可效仿英属地殖民制度。他颇为赞同毕氏的观点。毕葛德指出,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对于省制问题,应把握两个基本原则:“一则当授行省者若干自治之权,二则中央政府若何乃可实行其节制也。”(31)毕氏认为中国各省疆域甚大,各省距京又远,因此中央必不能直接治理全国,所以中央“畁各省自治之权多多益善,唯以不妨害国家之安全为限”。这里的自治权主要包括省议会可获若干之立法权,以及各省有行政上的管辖权。当然,省议会所立之法必不可与中央之立法冲突;至于行政,毕氏主张省长当由总统任命,对于总统负责任。除此之外,一省地方之事当由本省人任之,本省财政由本省人管理,各省之支出必须由地方税以供之,地方税由本省之人管理,这样必然激发本省人的爱乡之心,由爱乡之心积而为爱国之心,这就是地方自治精神之所在。(32)这些观点后来被马相伯在《民国民照心镜》(1918年)等文中反复申论,可见毕氏的观点对其影响之深。他们的这种观点实质上是对当时尚没有定论的地方制度问题的一种调和主张。实践证明,这种主张具有先见之明。因为三年之后的1916年8月国会复开、继续制宪时,各党对于地方制度问题最终协商的结果正是“将省制列入宪法,而省长则由总统任命,且规定省议会职权以不抵触中央法律者为限”。(33)

与进步党人对于是否建立联邦制国家,其实质是对于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认识反复无常不同的是,马相伯自洪宪帝制覆亡后直到30年代抗日战争时期,对于联邦制的主张始终未曾动摇过。(34)不过,对于马相伯何时开始产生联邦制的思想,是否也像当时思想界的主流趋势那样,在民三年间即已“复唱联邦论矫制集权之潮流”现已无法准确推断。(35)但可以肯定的是,在1916年袁世凯死后,第一届国会重新恢复,继续审议《天坛宪法草案》,原进步党人与国民党人进一步为省制问题发生激烈争执,复主中央集权时,马相伯却大力提倡实行联邦制,这可以在他发表于1916年的《书〈分合表〉后》、《国民大会说》等文中得到证实。(36)从这些文中的有关内容不难看出,马相伯已认识到在一个有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传统的中国,无论何人、何党、何派上台执政,都必然趋向中央集权,而不可能实行真正的地方自治。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地方分权还是中央集权,由于形势和角色的转变而转变。前清督抚、立宪派、革命派、国民党人都主张过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但一旦处于执政或拥护中央的地位,就转向中央集权。”(37)马相伯认为,与其为省制问题聚讼争论,南北方势力为争夺中央权力扰攘纷争,还不如在宪法上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亦即实行联邦制。

三、对于政体选择的认识

在《天坛宪法草案》制定过程中,除了在国家结构方面发生争议外,在政体方面,是行总统制抑或行内阁制,其内部组织机关的权限如何分配也是当时争议的一个焦点,甚至是至为关键的一点。其实,当时对行总统制抑或行内阁制问题,国会中的两大政党——国民党与进步党,包括袁世凯的北洋派在内分歧并不是很大,皆主或不反对内阁制。(38)关键是对内阁制下总统、内阁与国会三者之间权力如何分配,亦即行政与立法两部如何分权,产生的分歧很大。分歧的实质在于总统的权力是否应该受到制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制约。

同是主张内阁制,国民党和进步党分歧在于:国民党主张以国会和内阁作为主要权力机关,建立“以议院为政府之主体”的国会内阁制,而置总统于虚君地位;(39)进步党则主张遵循内阁制的精神,反对国会一权独大,主张立法权与行政权相调和,在内阁制下赋予总统以一定的政治权力。(40)至于袁世凯,内心虽然想采行总统制,但是既然当时思想界的主流是主张内阁制,那也只好退而求其次。(41)按照袁的设想,宪法虽采用内阁制,但总统仍是权力的中心,内阁只是总统的辅助机关,而国会对政府也只有有限的监督权。(42)

由于国民党籍议员在国会及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占据优势,争论的最终结果是国民党派占了上风,《天坛宪法草案》基本贯穿着国民党派的意见,因而,体现出来的是行政与立法处于失衡关系的责任内阁制。最为典型的是,《天坛宪法草案》中规定议会享有不信任权(倒阁权),总统却不享有对等的解散议会权力。针对这种失衡的关系,马相伯在《天坛宪法草案》草议期间,与英国宪法学家毕葛德交谈时就曾指出:“以哲理言,所贵乎行政者,依所立之法而行之也,然则立法为先。以事实言,徒法不能以自行,使认为立法权而召集之,非有行政权不可,然则行政宜先。况一国之生存,由何而见,不见于动作乎?动作不见于行政乎?行政譬若心血流通,立法譬若脑筋贯注。有不流通即不贯注,未死也,不流通则竟死矣。行政之关一国生存者既如此,窃以为论宪法者可先论行政,行政权既定,则对内对外方生不二不疑之作用,其他可徐以讨论也。”(43)

类似的言论还有很多,可见马相伯对当时国民党议员不依政治原理,为防止袁世凯势力将来的反动而过分加大国会权力、削弱行政权力的做法极其不满。他在有关政府体制中最为关键的同意权与解散权规定的意见,与梁启超为首的进步党持相同观点。(44)同时,马相伯对当时《天坛宪法草案》中制度设计上存在着国会过度干涉总统人事任免权的现象也提出明确的批评。(45)他郑重提出“民主国之宪法,固不当偏于行政权,然亦不当偏于立法权”,只有立法权与行政权相互调和,相互配合,相互制衡,“如歌弹相倚”,方能实行宪政。(46)实质上,马相伯思想的核心还是偏重于行政权,即如梁启超所说:“稍畸重国权主义以济民权主义之穷,此宪法所宜采之精神也。”(47)

但是,在宪法问题讨论过程中,在确立最高行政机关应采取何种模式方面,马相伯坚决主张采用总统制,(48)这是他和梁启超不同的地方。他认为,总统制最大的长处在于它能够提供一个稳定而又强有力的政府,若用政党内阁制,以内阁总理负责任,“是以总统为傀儡,必不能成强有力之政府”。(49)针对部分舆论担忧中国有长期的专制传统习惯,实行总统制,元首权力较大,易出现总统专制集权的局面,马相伯解释说:“不知多头行政太迟缓,独头制始能应变应急,既有国会钳制,断无专制之虞。”(50)

更为重要的原因是,马相伯不赞成采用内阁制,是因为他认识到当时的中国并不具备实施这一政治体制的一些必要条件。他认为内阁制的好处,是连带负责,内阁为政党所组织,内阁负责,即政党负责,“如云用内阁制,而不用政党组织,则所谓内阁制者,无解释之法”。(51)这就是说,若行内阁制,需要比较成熟的政党,最好是有两个相代为用的政党。环诸民国初年的中国并不能找出两个完全不同政纲之政党存在。马相伯以他惯用的诙谐语气讥讽当时中国所谓的政党即“争党也”,无非“要革去他人饭桶,扩张我的饭桶”。(52)亦如时人谢彬在《民国政党史》中所说,当时的政党,并不是政见的结合,好的是感情的结合,“其下焉者权势的结合而已,金钱的结合而已”。(53)所以,马相伯强调指出:“一国政党与一国人民政治观念当循途以进,不可一蹴而几也,既不可一蹴而几,则政党内阁当非其时。”(54)

其实,对于民国初年的中国尚不具备实施政党政治的条件,无论是国民党人孙中山,还是进步党人梁启超都具有相同的认识。这一点,在南京临时政府筹建过程中,孙中山主张总统制而驳斥宋教仁等人的内阁制主张,即可以得到很好的说明。(55)至于孙中山让位于袁世凯之后,国民党,统一、共和、民主三党以及后来的进步党皆主张内阁制的原因有很多,(56)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国民党期望以内阁制束缚袁世凯,其他党派则期望能够有机会组织政府,促进袁世凯实行民主政治。而实行总统制,则这些政党只能在国会活动,而无组织政府之机会。因此,民初制宪中有关总统制与内阁制的争论,不仅仅是纯粹的政体模式选择的问题,实际上是权力斗争的问题。这恰好从一个侧面说明作为“局外之人”的马相伯,其主张的合理性。当时在理论界有此认识的也不在少数,有人即曾指出:“夫责任内阁,不于其名惟其实。以方今政界之形势测之,固尚非旦夕所能骤达。盖责任内阁者,易言之,即政党内阁也,故完全之责任内阁,非在政党成熟发达之后,必无可期。”(57)

四、对于“宪法内应否定孔教为国教”问题的态度

“宪法内应否定孔教为国教”的问题,是民初制宪会议中争论的又一个焦点问题。当时,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中,进步党议员持孔教入宪主张,国民党议员则持相反的态度。两种主张展开了长达三个月的争论,后经妥协,在《天坛宪法草案》第11条与第19条中分别作了这样的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58)

在民初,孔教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涉及意识形态及政治层面的问题。孔教问题之所以会引发国会宪法起草委员的争论,这与民国初年社会上掀起的尊孔思潮以及北洋政府推行的尊孔政策有密切的关联。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教育总长蔡元培鉴于晚清学部所颁教育宗旨有“忠君”与“尊孔”两项,认为“忠君与共和政体不合,尊孔与信教自由相违”,(59)主张将其删除,并取消在校读经。此举很快引起一场关于是否应该废除尊孔读经的讨论。康有为、陈焕章等孔教派人士为抵制新教育方针的颁布,他们以保国、保种,重建国民道德为由,极力要求恢复尊孔读经,并于1912年10月7日在上海成立“孔教会”,由此拉开了国教运动的帷幕,后经袁世凯北洋政府推行尊孔政策的保护与推波助澜,使得尊孔思潮在全国范围内迅速蔓延开来。1913年8月15日,孔教会代表陈焕章、严复、梁启超、夏曾佑、王式通等人联名上书参众两院,要求国会在宪法草案中规定以孔教为国教,国教问题开始上升到法律层面,由此引发前述国会议员的争议。

那么,在这一问题上,马相伯的态度是怎样的呢?如果说马相伯在对待政府体制的结构设计方面与国民党议员持不同意见,那么,在是否定孔教为国教问题上却与国民党人意见较为一致。民国初期,当孔教运动兴起的时候,反对定孔教为国教的呼声也随之而起。较早起来反对的即是宗教界。在孔教会请愿书公布之后,天主教会、基督教会、中华佛教会等宗教团体,相继上书参众两院进行反驳。其中,马相伯、丁义华等宗教界名流在国教问题上的反对态度尤为激烈。(60)马相伯连续撰写了《信教自由》、《书〈请定儒教为国教〉后》等多篇文章,对主张定孔教为国教的观点进行了猛烈的批驳。他反驳的理由,不仅如一般舆论所说中国并非宗教国;孔子非宗教家,孔子之教“质言之要不外斅学之斅耳,非西文所谓国教之教也”;(61)信教自由,宪法之通例,如定孔教为国教,与宪法相抵触;五族共和,孔教以外尚有喇嘛、回教等,如定孔教为国教,易引起蒙、藏等族的怀疑与顾忌等。而且,马相伯还对孔教这一有关法律问题背后的政治用心予以揭露。他指出,民初孔教问题实际已成为国会议员党争的工具,“彼等之主张规定及删除等,乃党派之相持,或持以抵制,或持以交换,或持以号召武装而求必胜。呜呼!宗教不宗教,皆同胞也,何苦以宗教之信仰而砌入两党之夹墙也乎?”(62)马相伯进而对孔教会的精神领袖康有为主张定孔教为国教,自己意欲成为教主的政治企图及经济目的予以辛辣的讽刺。“则东鲁一圣人,南海一圣人,自命先圣后圣,若合符节之大教主是。”(63)他还揭露说,孔教会成员有人呈请政府,“令凡婚配者皆到孔庙,仿到教堂礼,每起收四圆。……愿以一半归政府。余归孔教云”。“不但此也,以后人民生而注册,死而办丧,国教僧官皆有事焉,而即皆有捐焉!”(64)从经济目的上对孔教派成员的企图予以揭露。辛辣之至,充分显示出马相伯诙谐性格的一面。

其实,在国教问题上,各类孔教会成员及其支持者尊孔的意图各有所别,政治立场十分复杂,其主要代表人物康有为与梁启超师徒两人,尊孔的政治目的即趋两途。“康有为以清帝复辟进而实施君主立宪制度为念,梁启超则致力于改良并推进已经建立的政制。”(65)而袁世凯北洋政府提倡尊孔,其政治目的是要利用孔子思想中的尊卑观念来维护其政权的权威性,从而达到复辟的目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袁主张尊孔,但不赞成在宪法中定孔教为国教。(66)其主要原因是担心引起信仰基督教的外国势力的干涉以及导致“蒙、藏之携贰”的民族分裂问题,而影响其政治统治的秩序。因此,就从这一点上来说,马相伯对袁世凯并不反感,在袁公开复辟帝制的阴谋暴露之前,他对其政治统治还是寄予一定期望的。

1916年袁世凯死后,第一届国会重新复会并继续进行制宪,国教与信教自由问题再次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马相伯此时已不止于撰文进行舆论抨击,而且还付诸行动,争取信教自由权。1916年11月,他与前司法次长徐谦、雍涛等人在北京中央公园内设立信教自由会,徐谦被公推为会长,马相伯担任交际部主任。(67)徐、马等人不断地召集大会,开会演说,或选派代表晋谒总统,还派人联络两院议员,说明信教自由会的目的与理由,最终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修宪议员将《天坛宪法草案》第19条第2项“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之大本”删除,修改为“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第11条)。(68)信教自由终于在宪法中得以确立。

马相伯对信教自由权的争取,不只是出于信徒的立场,更多的是从保障民权的宪法观念出发,所以,他除了对信教自由权身体力行,竭尽全力争取外,而且对当时现存的法律条文中对于人民自由、平等权利的规定,动辄加以“非依法律”字样,以限制人民的应有权利提出批评。(69)从民初留下的文字看,马相伯对唤醒个人自由权利的自觉与关注远甚于国民党人。国民党虽号称“民权党”,但或许是处于政治斗争的漩涡中,所以他们在实际的舆论宣传中关注更多的是人民的公权,即人民的参政权,并且又把参政权简化为国会的权力;而人民的私权,实际并未纳入其视野。(70)所以,才由后来的新文化运动的兴起补上一课。因此,虽然马相伯在信教自由这一问题上与国民党人的观点一致,但是他对国民党过分强调国会权力的极端民权主义主张还是有所保留。(71)他更多的是从宪法学观点出发,主张国权与民权相调和。

五、余论:制宪之争对于民初政治的影响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马相伯对于国体、政体、国权与民权等问题的看法与主张,既不完全从属于原立宪派,也不同于国民党之激进的路线,而是能秉持理性的态度,超然于党派利益之外,从历史、国情、学理的角度探讨宪法问题,走的是一条真正的调和立法、立国的路线。对此,他曾自述道:“又以宪法之为物,参以党见不可,参以政见不可,于国权民权,两两对望之余,参以局中人一偏之见亦不可。”(72)他在担任“研究宪法委员会”会长时就一再强调:“我们所研究之宪法,既不能操两院必行通过之券,尤不可趋两院议员之心理而研究,故应各抒己见,复合法理而研究一完全无缺之宪法,将来得通过,为国家之幸福,通不过,亦不负乎良心!”(73)遗憾的是,他这种过于理想化的思想与主张最终不自觉地为袁世凯进行专制集权所利用。

第一届国会被解散后,马相伯作为总统府特派人员列名政治会议,随后又担任约法会议议员、参政院参政,见证并亲历了袁世凯毁宪、造法的全过程。不过,在这三个特别的国家政治机构中,马相伯只不过充当咨询和陪衬性角色。这从他事后的抱怨中可略知一二:“顾问非真顾问,委任非真委任,敷衍其国家而已。”(74)因此,在制订新约法的过程中,像马相伯这样的一般议员是无从表达自己意见的。(75)《中华民国约法》仅是少数“法律派”人物如施愚、顾鳌等人按照袁的旨意炮制而成。(76)其内容一反《临时约法》与《天坛宪法草案》过分加大议会权力、削弱行政权力的立意与做法,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除了将内阁制改为总统制外,还将立法完全降为行政的附庸,可谓“矫枉过正,变本加厉”。(77)

从马相伯在民初的这段政治经历可以看出,无论是国会制宪还是袁世凯政府制宪,都缺少了调和、协商的精神,往往易走极端的路线,而这种精神正是近代中国以中庸著称的民族在选择多种救国方案时所缺失的一种精神。其实,在国会制宪过程中袁世凯曾多次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宪法主张,寻求政治协商与妥协。(78)在协商无果以后,袁采取了鲁莽灭裂的手段,于1913年11月4日下令强行解散了国民党,继而于1914年1月10日正式解散了国会,致使共和国法统中断,民主宪政实验遭受挫败,自此,袁逐步走上了专制独裁以致复辟帝制的不归路。

对于袁走上这条不归路,严复有一段话语很值得玩味:“夫中国自前清之帝制而革命,革命而共和,共和而一人政治,一人政治而帝制复萌,谁实为之,至于此极?彼项城固不得为无咎,而所以使项城日趋于专,驯致握此大权者,夫非辛壬党人?参众两院之捣乱,靡所不为,致国民寒心,以为宁设强硬中央,驱除洪猛,而后元元有息肩喘喙之地故耶。”(79)如果说民初严复的政治立场是偏向袁的,其言论还不足信,那么,“不偏不倚”之章士钊、旁观者之李大钊皆对革命党人排斥异己,不知调和,攘权夺利的弊端多加指责。1914年当国民党于“二次革命”失败后,章士钊在反思国民党失败的原因时,不无沉痛地指出:“往者清鼎既移,党人骤起,其所以用事,束缚驰骤卤莽灭裂之弊,随处皆有。国人乃皇皇然忧,以谓暴民终不足言治,群相结合,肆其抵排。”(80)“而彼未能注意于利益不同之点,极力为之调融,且挟其成见,出其全力,以强人同己,使天下人才尽出己党而后快。”(81)李大钊也指出:“革命初成,国民党以全盛之势力,蓬勃一时,而不能善用其锋,与当局相见于政治平和竞争之轨。徒欲以感情相尚,血气相陵。”(82)民初革命党人既然被许多国人构建为“暴民专制”的形象,说明其政治行为或策略确有值得检讨的地方。作为旧立宪派的代表马相伯对于民国建立后,革命党人还一味迷信“革命”的手段就深表不满:“且革命之称,系对于皇室而言,皇室既退,则革命二字天然消灭,今革命革命之声,尚喧然于耳,将何命之是革?除非革共和之命而已,革国民之命而已,革四万万同胞希望共和之命而已”。(83)这是马相伯发表于1912年8月的一段言论。1913年3月他在为唐树森主持翻译的《法国宪政通诠》一书作序时又表示了类似的担忧:“夫国民统治权之说,莫盛行于法国大革命之际,而充其流弊之所极,则暴民政治之机伏焉。今吾国此象已呈其萌,宜遏。”(84)马相伯的这两段言论基本反映了当时社会上革命与立宪两派的政治思想状况,从中也暴露出了革命党人自身的缺陷。毋庸讳言,民国初年社会上确实弥漫着继续“革命”的氛围,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没有摒弃暴力思维的习惯,而是过分迷信“革命”暴力的手段,以致最后竟演出“二次革命”的悲剧,他们“不但自己全军覆没,而且开启了在民主共和的基本框架建立后,继续用武力解决政治纷争的先例”;(85)二是反映出以马相伯为代表的旧立宪派对于“革命”的反感,他常常强调“非如革命仅一时之事,而不可一日或多”。(86)他的这一立场代表了原立宪派的普遍态度,他们这一派人“素抱改革主义”,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即于“保守中求进步”的进化模式最为欣赏,这是他们自晚清至民国初年与革命党人水火不容的根本原因,也是他们在民初与袁世凯结成同盟,反对革命党人的思想基础。

一般而言,近代宪法与宪政制度的建立是多元政治力量斗争、协商与妥协的结果,“制宪的过程就是一个利益谈判的过程”。美国制宪会议即是妥协的典范。但民初“蹈厉有余,治术不足”的年轻的国民党人却把政治上的激进主义情绪带进宪法制定中,一味地采取“坚决斗争、绝不妥协”的对抗方式,不知“调和之美”,“未能将各方之意思情感,一一调剂之,融和之,俾各得相当之分以去”,(87)以致演成因制宪之争而影响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致使辛亥革命功败垂成,民主共和政治目标最终没有得以实现。今天反思民初制宪失败的原因,不可否认,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即在于国民党人把宪法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预设了特定的目标人物,因而在制宪过程中违背了客观、公正的立法精神。他们没能像美国开国之初的联邦党人那样笃信这样的理想主义观点:“人类可以依靠理性的意识和能力来选择和建立一个较为合理的政府,而并不一定只能无可奈何地依赖命运巧合或通过诉诸武力来建立政府。”(88)回顾百年宪政试验,这是一段颇值惋惜与遗憾的历史,其中的教训值得国人记取。

[收稿日期]2011-03-17

注释:

①代表性成果有张玉法的《民国初年的政党》(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相关章节,张学继的《民国初年的制宪之争》(《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2期),邹小站的《民初宪法争衡中的几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4年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严泉的《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相关章节等。

②杨虎编:《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76、77页。

③参见拙著《清末立宪时期马相伯的政治意识与政治参与》,《史学月刊》2009年第2期。

④谢彬:《民国政党史》,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4页。

⑤《宪友会开大会纪事》,《申报》1911年6月10日。

⑥《论民主党》,《民国经世文编》正编,政治三,转见谢彬:《民国政党史》,第242—244页。

⑦《民主党成立会纪事》,《时报》1912年10月29日。

⑧《民主党宣告党员书》,《时报》1913年3月12日。

⑨王伯恭、江庸著,郭建平、常士功点校:《蜷庐随笔·趋庭随笔》,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7、23—25页。

⑩(13)朱维铮主编:《马相伯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091、613页。

(11)参见拙著《马相伯与辛亥革命述论》,《民国档案》2008年第3期。

(12)黄远庸:《社会心理变迁中之袁世凯》,《黄远生遗著》卷一,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88年,第2页。

(14)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08页。

(15)《欢迎马君誌盛》,“教内新闻”(北京),《广益录》1912年8月17日。

(16)《马相伯先生演说词》,《广益录》第26号,1912年8月17日。

(17)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71页。

(18)《正式国会召集后之难题》,《申报》1913年3月4日。

(19)章士钊:《与黄克强相交始末》,《辛亥革命回忆录》第2集,北京: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年,第143、144页。

(20)《都督协商宪法之反响》,《民立报》1913年2月25日。

(21)转见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第402页。

(22)朱维铮主编:《马相伯集》,第277页。

(23)“宪史”,《宪法新闻》,第1期,第30、31页。

(24)民畏:《异哉宪法顾问》,《中华民报》1913年3月18日。

(25)“专电”,《申报》1913年3月20日。

(26)毕葛德,英国宪法学家,曾长期寓居香港,当过律师,历任英属香港法制院长及外交裁判等职,并曾担任过日本政坛元老伊藤博文的顾问,1913年左右,由马相伯推荐,被袁世凯总统府聘请为宪法顾问(见朱维铮主编:《马相伯集》,第119页;《马良君与毕葛德君之宪法一夕谈》,《宪法新闻》第9期,第1页)。1913年,毕葛德发表《华封老人宪法意见书》,马相伯亲自为之作序,极力称赞毕氏的宪法学素养与学识,并赞同其对于宪法问题的意见及主张。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马相伯晚年自号为“华封老人”,所以造成有的学者误认为《震旦月报》1913年第3期(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38辑,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68年)所载《宪法的总统——华封老人意见书》一文为马相伯所撰,其实是毕葛德所作(张继才:《清末至北洋政府统治时期马相伯对国家结构的思考》,《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10期)。

(27)朱维铮主编:《马相伯集》,第324页。

(28)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86页。

(29)毕葛德:《宪法上之要纲》,《宪法新闻》第5期,第3页。

(30)邹小站:《章士钊社会政治思想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65页。

(31)《华封老人宪法意见书》,《宪法新闻》第18期,第20页。

(32)参见《华封老人宪法意见书》,《宪法新闻》第18期,第26—28页。

(33)陈茹玄:《中国宪法史》,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74年,第97页。

(34)马相伯在1932年撰写的《提议实施民治促成宪政以纾国难》提案中即主张仿美国实行联邦制(朱维铮主编:《马相伯集》,第923页)。其弟子林素园在《悼师辞》中也说:“先生于政治两大主张,以联邦制及议会为民权两大关键。”见林素园:《悼师辞》,《扫荡报》(桂林),1939年12月18日。

(35)《李大钊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20页。

(36)朱维铮主编:《马相伯集》,第284、286页。

(37)朱宗震:《大视野下清末民初变革》,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年,第120页。

(38)黄远庸:《春云初展之政局》其三,《黄远生遗著》卷三,第91页。

(39)陈旭麓主编:《宋教仁集》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489页。

(40)参见耿云志等著:《西方民主在近代中国》,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年,第283—287页。

(41)黄远庸:《春云初展之政局》其三,《黄远生遗著》卷三,第91页。

(42)“专电”,《中华民报》1913年4月20日。

(43)《马良君与毕葛德君之宪法一夕谈》,《宪法新闻》第9期,第4页。

(44)马相伯认为,如采用责任内阁制,则总统拥有解散国会的权力;如采行总统制,则大总统不能拥有解散国会的权力。实际上马相伯主张总统制。见《宪法研究委员会(会议——笔者注)录要》,《宪法新闻》第5期,第22页;《研究宪法委员会议案录要》,第9期,第18页。

(45)(46)(50)朱维铮主编:《马相伯集》,第276、244、272、571页。

(47)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42页。

(48)(49)(51)《研究宪法委员会议案录要》,《宪法新闻》第9期,第11、16、16页。

(52)(54)《马良君与毕葛德君之宪法一夕谈》(续),《宪法新闻》第10期,第1、2页。

(53)谢彬:《民国政党史》,第6、7页。

(55)孙中山曾这样反驳宋教仁等人的内阁制主张:“内阁制平时不使元首当政治之冲,故以总理对国会负责,断非此非常时代所宜。吾人不能对于惟一置信推举之人,而复设防制之之法度。余亦不肯循诸人之意见,自居于神圣赘疣,以误革命之大计。”《胡汉民自传》,载《近代史资料》总45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55页。

(56)参见邹小站:《民初宪法争衡中的几个问题》,第117页。

(57)毕厚:《责任内阁论》,《法政杂志》第3卷第4号,1913年10月。

(58)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一卷,武汉:武汉出版社,1989年,第714、715页。

(59)《全国临时教育会议开会词》,《蔡元培全集》第二卷,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263页。

(60)参见张卫波:《民国初期尊孔思潮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16页。

(61)(62)(63)(64)(69)朱维铮主编:《马相伯集》,第249、281、234、236、237、244、279页。

(65)韩华:《陈焕章与民国初年的国教运动》,《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3期。

(66)《大总统致孔社祝词》,《孔社杂志·录要》第1期,1913年12月,第2页;《大总统令》,《政府公报》1914年2月8日,第631号。

(67)中华续行委办会编:《中华基督教会年鉴》第四册,上海:上海广学会,1918年,第204页。

(68)载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452页。

(70)参见邹小站:《章士钊社会政治思想研究(1903—1927年)》,第61页。

(71)(72)(74)朱维铮主编:《马相伯集》,第276、277、318页。

(73)《研究宪法委员会议案录要》,《宪法新闻》第11期,第5页。

(75)参见杜春和编:《张国淦文集》,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0年,第344页。

(76)顾鳌编:《约法会议纪录》卷之一,第二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十九辑,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68年,第56页。

(77)《朱芰裳、顾一得致〈甲寅杂志〉记者函》,《章士钊全集》第3卷,上海:文汇出版社,2000年,第240页。

(78)详可参阅邹小站:《民初宪法争衡中的几个问题》。

(79)王栻主编:《严复集》第三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31页。

(80)(81)《政本》,《章士钊全集》第3卷,第1、11页。

(82)(87)《李大钊全集》第一卷,第101、207页。

(83)《马相伯先生演说词》,《广益录》第26号,1912年8月17日。

(84)[法]狄冀著,唐树森译:《法国宪政通诠》,上海:上海神州编译社,1913年,序文,第1页。

(85)笑蜀:《回望百年共和路——袁伟时教授访谈录》,载《南方周末》编《晚清变局与民国乱象》,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18页。

(86)朱维铮主编:《马相伯集》,第398页。

(88)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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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立宪之争--马相伯经验的考察_梁启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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