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柯法律思想初探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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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克,字武子,一字克明。本贯开封人。登宋徽宗宣和六年沈诲榜进士。曾担任建康 府上元县尉,后为湖州提刑司干官。宋高宗绍兴初,应诏撰《折狱龟鉴》二十卷。(注 :详见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卷十一《子部二·法家类·折狱龟鉴》,中华书局19 80年版,第618-619页。)可见,他生当两宋之交,是一位地方司法官员,且留心对实际 经验的总结。其《折狱龟鉴》,或称《决狱龟鉴》,是在五代和凝父子《疑狱集》的基 础上“采摭旧文,附益宋事”,(注:《致用丛书》本《折狱龟鉴》许《叙》。)加工而 成。全书共收判例故事276条,395事,虽“兼收猥琐,未免庞杂”,为四库馆臣所批评 ,但仍称赞它“特为赅备”。(注:《四库全书总目·子部·法家类·折狱龟鉴》。)郑 克于所辑故事之后,常常又“系以论断,皆精审”。(注:《致用丛书》本《折狱龟鉴 》许《叙》。)《折狱龟鉴》的篇目编排、案例选择,尤其是这些论断,都反映了郑克 的法律思想。毋庸讳言,郑克的法律思想对于我们当今的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然而,目前尚未见有学者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注:何勤华先生曾对其作过 介绍,详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153页。) 本人不揣谫陋,拟就其中的荦荦大者,从法官的品德与才能、诉讼审判的经验与技巧两 个方面初加探讨。不妥之处,尚请方家指正。

一、法官的品德与才能

在郑克看来,法官既要有良好的品德,又要有过人的才能,二者缺一不可。人的品德 直接影响言行,是非常重要的。汉代的尹赏与尹翁归“其材颇同,而德弗类”,(注: 《折狱龟鉴》卷七《迹盗·尹翁归》按语。)所以其行为与结果也就不一样。尹赏“纯 用诛罚,故号酷吏,为万世戒。”(注:《折狱龟鉴》卷七《察盗·韩褒》按语。)尹翁 归则用猛“谨重”、用宽“简严”,宽猛相济,成为“百世之吏师”。(注:《折狱龟 鉴》卷五《察奸·尹翁归》按语。)关于法官的品德,郑克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仁恕矜谨。郑克主张,法官应仁慈、宽恕。他在说明全书的篇目编排时说:“《 折狱龟鉴》之为书也,以释冤、辨诬、鞫情、议罪、宥过、惩恶、严明、矜谨八篇为正 。”(注:《折狱龟鉴》卷五《察奸·薛向》按语。)“《折狱龟鉴》,终于矜谨。”( 注:《折狱龟鉴》卷八《矜谨·王延禧》按语。)这种始于释冤、辨诬,终于严明、矜 谨的结构,很明显地反映郑克宽仁折狱的思想。即使惩治奸、慝、盗、贼,也要“主于 严明,佐以矜谨。”(注:《折狱龟鉴》卷五《察奸·薛向》按语。)至于他在案例之后 所加的按语,《四库全书总目》评论道:“虽意主尚德缓刑,而时或偏主于宽,未能悉 协中道。”(注:《四库全书总目·子部·法家类·折狱龟鉴》。)可见,其主旨也与此 相同。

仁慈、宽恕的表现,是常存恻隐之心。他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为物所迁,斯 失之矣。”而丧失了“不忍之心”,甚至会“有利人之死为己之功者”,出现“或文致 于大辟,或诬入于极典”的情况。(注:《折狱龟鉴》卷八《矜谨·王延禧》按语。)

恻隐之心反映在实际行动上,便是在案件的侦查、审理、判决时,都要哀矜审谨。郑 克认为“推穷贼党者,苟不矜谨,必至枉滥。”(注:《折狱龟鉴》卷八《矜谨·陆襄 》按语。)“追责赃证”要“审谨”。(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府从事》按语 。)他强调“哀矜折狱”。(注:《折狱龟鉴》卷八《矜谨·张奎》按语。)指出:“古 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之者,乃刑杀焉”。(注:《折狱龟鉴》卷八《 矜谨·苏涣》按语。)即使是惩治奸恶,也要“体兹矜谨之意”,这样才不会有“枉滥 之咎”。(注:《折狱龟鉴》卷五《惩恶·张詠》按语。)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遭受冤枉,多是在案情是非难辨时,“听者不能审谨,忿然作威”所致。(注:《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孙登》按语。)他在评论后魏司马悦破获董毛奴被杀案时说:“其可称者,哀矜审谨,合于中孚‘议狱缓死’之义”。(注:《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司马悦》按语。)后魏宋世良实事求是,对于他郡所行文捕送的盗贼,“实则送之,非则放之”,郑克称之为“哀矜审谨之至。”(注:《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宋世良》按语。)宋代蔡高“宿海上七日而潮浮二尸至”,终于破获一起杀人案,他以为这是“至诚勤恤之效。”(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蔡高》按语。)宋代任布做越州知州时,有个州民喝醉了酒斥骂自己的祖父,“祖既诉之,已而大悔”,任布就特别宽赦释放了他,并上书自责。郑克赞扬这是“矜其失教而谨于用刑。”(注:《折狱龟鉴》卷八《矜谨·任布》及按语。)

东汉郭躬“决狱断刑,多依矜恕”,(注:《后汉书·郭躬传》。)能做到“推己以议 物,舍状以探情”,即设身处地去评议事物,舍弃现象去探求本情,郑克认为这是“忠 ”、“恕”兼备。(注:《折狱龟鉴》卷四《议罪·殷仲堪》按语。)唐代戴胄对于长孙 无忌不解佩刀见驾案中监门校尉应处刑罚的据理力争,也是这方面的榜样。(注:《折 狱龟鉴》卷四《议罪·戴胄》按语。)

这种哀矜还表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上。“狂者人所忽略,喑者人所鄙夷,有冤不伸 ,斯亦可怜。”(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沈括》按语。)因此,在司法实际中 ,对于精神病人、哑巴之类的弱者,也要给予应有的注意。

哀矜审谨是与刻薄深文格格不入的。他说:“持深刻之说”者便“失矜谨之义”。(注 :《折狱龟鉴》卷八《矜谨·陈巽》按语。)对处处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的人,郑克提 出了严厉批评。那些“无敢以情恕者,唯务一己逃责,岂恤众人负冤”(注:《折狱龟 鉴》卷三《辨诬·寒朗》按语。)以及捕盗官因贪图赏金而“以被胁为同谋”(注:《折 狱龟鉴》卷八《矜谨·胡向》按语。)都是不仁之举。害怕与上级争辩,不怜悯别人被 处死,也不是君子哀怜无辜之义。(注:《折狱龟鉴》卷四《议罪·蒲慎密》按语。)

但哀矜并不等同于一味的放纵。北宋赵师民面对犯盐铁禁令的老百姓,大发感慨:“ 障其利而罪之,是罔民也。”郑克虽称赞此为“仁人之言”,但对其一概不问的做法却 颇有微词:“稍宽之,斯亦可矣。若一切不问,则奸猾之民,争出于此,顾将奈何?” 并认为“君子宥过,不当如是。”(注:《折狱龟鉴》卷四《宥过·赵师民》按语。)

宋末元初时人刘壎所撰《隐居通议》记载:“高宗绍兴三年,降诏恤刑,戒饬 中外,俾务哀矜。”郑克《折狱龟鉴》乃应此诏而作。(注:详见余嘉锡:《四库提要 辨证》卷十一《子部二·法家类·折狱龟鉴》,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618-619页。)从 全书的主旨看,郑克是贯彻了高宗诏谕的意图的。所以,南宋理宗时赵时橐《跋》称此 书是“推广其明而示人以谨重之意。”(注:《折狱龟鉴》赵《跋》。)清道光时许梿《叙》说:“读是书者,知人罪之出入,务慎之于定案之先,其于哀敬之思,且油然生 矣。”(注:《致用丛书》本《折狱龟鉴》许《叙》。)这些评论都是比较中肯的。

(二)勇于为义。仅有仁恕之心,有时并不能公正执法,还要有见义勇为的精神。郑克 再三强调:“仁者必有勇。”(注:《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李元素》按语及卷三 《辨诬·寒朗》按语。)“冤枉弗释,非仁也。冤抑弗伸,非义也,仁义之道,并行而 不悖。”(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萧贯》按语。)所谓“义”,就是坚持操守 ,不畏权势,“无畏而恶不仁者”;(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萧贯》按语。) 勇于承担责任,“宁可己任其责,当使彼伸其冤。”(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 ·陈荐》按语。)

这种勇于为义的品质很重要。他以辨诬为例加以说明:诬陷有的难以查明,有的容易 查明。“智不足则有所惑,而于难知者不能辨矣;勇不足则有所惧,而于易知者不敢辨 矣。苟不能辨,亦奚足责;若不敢辨,斯实可罪。”(注:《折狱龟鉴》卷三《辨诬· 毕仲游》按语。)“若诬非难辨,而势有不敢,则唯勇于义者能之。”(注:《折狱龟鉴 》卷三《辨诬·苻融》按语。)因此他对宋代张昷之雪蒙城知县王申之冤一事赞赏有加 ,誉为“勇于义”。(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张昷之》按语。)唐代裴怀古 、张行岌在酷吏横行的时候,能“申析诬枉,抗辞执法,始终不挠”,(注:《折狱龟 鉴》卷一《释冤上·裴怀古》按语。)“不顺旨妄族平人,虽再被诘责,亦全其所守” ,(注:《折狱龟鉴》卷三《辨诬·张行岌》按语。)可钦可敬。他对李元素在辨令狐运 之冤时,不顾唐德宗震怒喝斥令“出”、“去”,色“不慑,辞不挠”深感佩服,叹为 “难能”。(注:《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李元素》按语。)

法官在办案时,会受到各种利诱与威胁。“诱之以利而不为变者,可谓仁矣”,“胁 之以势而不变者,可谓勇矣”,“苟不仁且无勇,则有为诱、胁所动而变其情者。故《 甫刑》云:‘非佞折狱,惟良折狱’。”(注:《折狱龟鉴》卷三《鞫情·司马宣》按 语。)士大夫不为威胁、利诱所动,便近乎孟子的“不动心”。(注:《折狱龟鉴》卷三 《鞫情·李南公》按语。)只有“仁”、“勇”兼具,才能公正执法。而人们生活在现 实当中,“利诱之、势胁之,能不失其守者难矣。”(注:《折狱龟鉴》卷四《议罪· 陈巽》按语。)

处理案件时,常常会出现“苟避简书之责”、(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陈荐 》按语。)“观望臣庶而容心”(注:《折狱龟鉴》卷三《鞫情·葛源》按语。)的情况 。办案官吏或苟且逃避失职之责,或遇事观望、专事迎合权贵而讨其欢心,郑克对此提 出了批评。另一方面,他对西汉张释之、东汉寒朗、唐徐有功等人为捍卫法律的尊严而 与天子争辩的行为大加赞赏。(注:《折狱龟鉴》卷三《辨诬·寒朗》及按语、卷四《 议罪·徐有功》及按语、卷四《议罪·蒲慎密》按语。)

(三)尽心不苟。郑克认为,一个好的法官必须尽心行事,即尽力而为,兢兢业业,忠 于职守。他多次强调要“尽心”,(注:《折狱龟鉴》卷三《辨诬·魏涛》按语。)“尽 心矜谨”,(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向敏中》按语。)“尽心”研求辨诬之术 以期能够精熟,(注:《折狱龟鉴》卷三《辨诬·御史》按语。)做一个“不苟”(注: 《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陈荐》按语。)的君子。

表现在行动上,即尽心察情、“验伤者宜尽心”、(注:《折狱龟鉴》卷六《证慝·李 处厚》按语。)“尽心推事”、(注:《折狱龟鉴》卷三《鞫情·司马岐》按语。)“尽 心察狱”(注:《折狱龟鉴》卷三《辨诬·寇平》按语。),可以说贯穿了从诉讼到审判 的整个过程。后唐孔循、宋范正辞等人审案,“非有他术,俱尽心察情,故能释冤。” (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孔循》按语。)宋张尧佐对道士负冤之案,“苟非尽 心察情,不能得其冤状。”(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张尧佐》按语。)他对那 种不“检核验证”从而导致久系不决,“近者数岁,远者十年不能决”的现象痛恨不已 ,认为是“官吏不肯尽心”所致。(注:《折狱龟鉴》卷三《鞫情·司马岐》按语。)他 对北齐度支尚书崔昂谈笑间得投书案真情一事大为叹服:“昂于鞫情,可谓精微,然不 过尽心研究,以盘诘使之辞穷,则其情得矣。”(注:《折狱龟鉴》卷三《鞫情·崔昂 》按语。)宋欧阳晔之所以能辨出左撇子杀人犯,就是因为做到了“尽心察狱”。(注: 《折狱龟鉴》卷六《证慝·欧阳晔》按语。)即使对于“卜筮怪异”之事,也应当尽心 ,丝毫不能马虎。(注:《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苻融》按语。)

谨慎行事也是尽心的表现之一。郑克在记述了魏国陈矫“自览罪状”,将“系囚千数 ”“一时论决”之事后,称赞说:“《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矫自览 罪状,所谓明慎也,一时论决,所谓不留狱也。”并且分析道:这大概是罪状已经确定 ,而判轻判重还拿不准,所以吏人不敢决定。“若罪状未定者,虑有冤诬,理当考核, 岂可取决一时耶?君子于此,宜尽心焉。”(注:《折狱龟鉴》卷八《严明·陈矫》按语 。)另外,尽心还要求法官认真辨明案情,然后适用恰当的法条。比如,同样是子盗改 嫁之母的棺柩,如果母与后夫同穴而葬,却“发其冢取其柩”,则应按照“劫墓见尸” 之法论处,经过上请也只能减死一等,仅比“发冢取财”轻;假若后夫尚在,母死未葬 ,“独盗其丧以归”,没有发掘坟墓盗取财物,那么处罚就轻得多。(注:《折狱龟鉴 》卷四《议罪·苏寀》及按语。)

至于法官的才能方面的素质,郑克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明辨深察。明察秋毫的能力是合格的法官所必备的。郑克重申释冤、辨诬要“深 察其事”、(注:《折狱龟鉴》卷三《辨诬·武行德》按语。)“深察”、(注:《折狱 龟鉴》卷三《辨诬·王臻》按语。)“明察”,(注:《折狱龟鉴》卷三《辨诬·杜衍》 按语。)即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发现案件的真相。对于厚结党与、桀黠之徒,“非按者 严明不能发其事,非鞫者严明不能得其实”,(注:《折狱龟鉴》卷八《严明·刘敞》 按语。)调查、审理都要“严明”。特别是当“事迹涉于疑似”的时候,听讼的法官应 该明察,“不当容吏恣行考掠。”(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任中正》按语。)

他在介绍后周柳庆断贾人失金案后,剖析说:“缄闭不异而失其金,则盗非远,故疑 主人”,柳庆观察房主人的颜色、言辞和神情,判知他是被迫诬服,所以询问贾人钥匙 放置之处、同宿同饮者为何人?并通过沙门的反常举动查出真凶。柳庆的“明察”实在 值得称赞。(注:《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柳庆》及按语。)他以为“苻融验走而得 其实,薛颜视色而得其情”都可以称得上“察之深而辨之明”。(注:《折狱龟鉴》卷 三《辨诬·苻融》按语。)

明察秋毫需要法官本人有“精强之力,钩距之术”。(注:《折狱龟鉴》卷五《察奸· 尹翁归》按语。)精强之力指的是充沛的精力;钩距,晋儒晋灼注:“钩,致;距,闭 也。使对者无疑,若不问而自知,众莫觉所由以闭,其术为距也。”(注:《汉书·赵 广汉传》颜注引。)即辗转推问、究其情实的盘问方法。西汉赵广汉“为人强力,天性 精于吏职。见吏民,或夜不寝至旦”,又“善为钩距,以得事情”,(注:《汉书·赵 广汉传》。)二者兼而有之,所以能“钩致其隐伏,使不得遁,距闭其形迹,使不可窥 也”,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一人之力毕竟有限,因此又要利用众人的力量,尽可能多地搜集情报。“盖以己耳目 察奸,不若以众耳目察奸之广且尽也。”(注:《折狱龟鉴》卷五《察奸·尹翁归》按 语。)治民上使用耳目,就好像用兵上运用间谍。(注:《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韦 鼎》按语。)他很赞成西汉张敞“以偷盗治偷盗”,认为“督察之术,莫善于此。”(注 :《折狱龟鉴》卷七《察盗·张敞》按语。)隋代韦鼎之所以能“释疑似之冤”,是因 为“能广耳目以察奸慝。”(注:《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韦鼎》按语。)

不仅要利用耳目察“民事”,而且要察“盗贼”。只有对老百姓及犯罪分子的情况了 如指掌,才能迅速、准确地断案。他多次指出要“布耳目察民事”、(注:《折狱龟鉴 》卷三《辨诬·苏涣》按语。)“广耳目以察盗贼”、(注:《折狱龟鉴》卷七《察盗· 苏琼》按语。)“广耳目以察贼”。(注:《折狱龟鉴》卷七《察贼·赵广汉》按语及《 韦鼎》按语。)在评论宋代葛源断鄂州崇阳大姓与人妻谋杀其夫案时说:“此盖布耳目 察民事,而先知其为奸受赇者”,所以虽再审不得真情,却始终认为不公正。亲自前往 审问,然后查明罪状。(注:《折狱龟鉴》卷六《核奸·葛源》按语。)

郑克意识到依靠耳目进行侦查也有缺陷。“广耳目,察奸慝”,假如反被他们蒙蔽, “所使察奸慝者,或反为奸慝矣”,就不能收到“资耳目之用,释疑似之冤”(注:《 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韦鼎》按语。)的效果。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一则慎择 耳目,尽量挑选忠实可靠之人来充当;二则法官要有“精强之力”与“钩距之术”,不 过分依赖耳目。因此,他对北齐苏琼将“郡中旧贼一百余人,悉充左右”表示担忧:“ 既曰‘旧贼’,必非忠实,岂可深信,乃见亲委耶?”并以史为证:“魏吴校事,窃权 害政,人皆患苦,久乃诛戮”。(注:《折狱龟鉴》卷七《察盗·苏琼》按语。)

郑克还指出:察奸“不可逆疑之”,“逆诈示明者,不得为善察奸也。”(注:《折狱 龟鉴》卷五《察奸·荀攸》按语。)“明苟不足,岂能察奸?然不可妄以逆诈为明也。” (注:《折狱龟鉴》卷五《察奸·薛胄》按语。)即不能先入为主地怀疑别人有诈。他举 包拯“有意折吏之势”结果“矫枉过正,遂宽囚罪,为彼窃测,以至见卖”之例说明: “察奸不可有意”。(注:《折狱龟鉴》卷五《察奸·李至远》按语。)另外,“苛察细 事,骇服众人,以矜其明”的做法也不足取。(注:《折狱龟鉴》卷五《察奸·尹翁归 》按语。)

(二)博闻广见。要做到洞烛幽微,必须博闻广识。郑克以辨诬为例,说:“辨诬之术 ,惟博闻深察,不可欺惑,乃能精焉。”(注:《折狱龟鉴》卷三《辨诬·苻融》按语 。)

博闻广见的途径之一是从书本中学习。和凝认为“锐意典坟,思有得于邃古”是对法 官的一个要求,郑克也有同感:“用以折狱,谅无难矣。”(注:《折狱龟鉴》卷六《 核奸·狱吏》按语。)尤其要注意学习前贤的懿言嘉行。因为“言苟中理,无时不验” ,就连王者发布政令,也一定要根据古语,“尽心君子,焉可忽哉。”(注:《折狱龟 鉴》卷五《察奸·子产》按语。)梁御史中丞乐蔼由积灰推断车府库中丢失油络是因堆 积时间长而自燃所致,可谓“博物宏恕。”(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强至》 按语。)

他特别强调要熟悉儒家经典,并以之来指导自己的行动。“欲决大狱,必傅古义。”( 注:《折狱龟鉴》卷四《议罪·梁适》按语。)比如,《尚书·尧典》说“怙终贼刑” ,意为“怙其奸慝不悛改以贼害人当刑杀之”,这是先王惩治邪恶的意旨,应当明白。 (注:《折狱龟鉴》卷五《惩恶·李若谷》按语。)《周礼》所载“荒政十有二”,其中 有“缓刑”、“舍禁”、“去几”几项,宋代王博文请求灾荒之年暂缓盐禁,与其义相 合。“苟非通达古今,岂能矜谨如是哉?”(注:《折狱龟鉴》卷八《矜谨·王博文》按 语。)

博闻广见的另一个途径是尽可能多地了解各地的风土民情。例如,在宋代,南方有一 种榉柳树,用它的叶子涂擦皮肤,便会青赤如同殴伤的一样。剥下它的树皮,平放在皮 肤上,用火熨烫,就会有如棒击伤一样的痕迹,水洗不掉。李南公做长沙知县时,审理 斗殴案,便遇到有人用榉柳叶伪造伤痕这种事情。(注:《折狱龟鉴》卷六《证慝·李 南公》按语。)

(三)妥善处事。除了有敏锐的观察力,还要善于处理事情。法官的处事才能往往受其 思想信仰的影响。孔子曾说过:“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 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注:《左传·昭公二十年》。)后世法官大多 奉之为圭臬,并努力遵循。汉代张敞与北周韩褒治盗贼,一“穷治所犯,纠之以猛”, 一“首原其罪,施之以宽”。但张“敞之猛不至于民残,而市无偷盗”,韩“褒之宽不 至于民慢,而群盗屏息”,都收到了较好的成效。(注:《折狱龟鉴》卷七《察盗·韩 褒》及按语。)这种处理方法值得称道。

另一方面,法官的处事能力也与其品德、度量有很大关系。宋代钱若水雪富民冤而不 据功,郑克说:“若水雪富民冤,犹非难能;唯其固辞奏功,乃见器识绝人。”宋代姜 遵平反两个死囚犯的冤狱,而根据惯例,“雪活死囚当赏”,姜遵恐怕因此牵累前任狱 吏,便不自言其功。(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钱若水》及按语。)这样的“笃 厚君子”(注:《折狱龟鉴》卷三《辨诬·方偕》按语。)值得人们学习。

宋代徐起做楚州知州时,有囚因诬被判死罪而逃走,等到徐起上任,自归诉冤,徐起 请转运使另派官员审理。郑克评论道:“起若辄自治之,则疑有心矫枉,故请更用他官 覆治,而囚得免死,合于公议矣”。这样做不仅“善释冤”,而且“善避嫌”。(注: 《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徐起》及按语。)宋代张保雍做汉州知州时,有“四卒夜 叩府告禁兵两营变”,张保雍“械四卒掠之,趣作诬状徇两营。”郑克分析说:张保雍 是根据常情识破奸计的:“军若已变,则告者何独四卒?军若未变,则何用夜叩府告?” 他把四个告密的士兵上刑拷打,迫促他们写出承认是诬告的供状,是因为担心军情因此 不安,想向两营的禁军宣示安抚。“此不惟善察奸,抑亦善处事矣。”(注:《折狱龟 鉴》卷五《察奸·张保雍》及按语。)他称赞唐代苏无名“缓以伺之,获为盗之人”, 裴度对吏盗省印,“缓而待之,获所盗之物”,宋代许仲宣于县令之妾盗县印一事,都 是“善处事”。原因在于他们“量足以处事,识足以察盗。”(注:《折狱龟鉴》卷七 《察盗·裴度》及按语。)这种度量、器识是妥善处事的基础之一,为合格法官所必需 。

二、诉讼审判的经验与技巧

郑克根据自己的司法实际,从历史上众多著名案例中总结、归纳出一套诉讼审判经验 与技巧,对后世的法官有很大的影响。

(一)诉讼。自从孔子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注:《论语·颜渊》 。)的主张后,后代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法官都视之为座右铭,并极力奉行。

要想息讼,首先,当然要对老百姓进行教化。郑克对孔子“不教而杀谓之虐”(注:《 论语·尧曰》。)的观点深表赞同。这种教化也包括在诉讼发生时采用劝谕、和解的方 法来处理,使当事人翻然悔悟。梁代陆襄为鄱阳内史,有彭、李二家,因为忿争而互相 诬告。陆襄“引入内室,不加责诮,但和言解谕之。”又“为设酒食令其尽欢,酒罢同 载而还。”隋代郎茂任卫国县令时,部民张元预与从父弟思兰不睦,他先是“遣县中耆 旧,更往敦谕,道路不绝”,又亲自“晓之以义”,终于使得二人“相亲睦,称为友悌 ”。郑克对此和解之术甚为推崇,主张“矜谨之士,宜鉴于兹。”(注:《折狱龟鉴》 卷八《矜谨·郎茂》及按语。)

对于母子相讼这类有害伦理之举,后汉的蒲亭长仇览亲至其家,“与其母子饮,因为 陈人伦孝行,譬以祸福之言”。唐代韦骏为贵乡令,以自身经历劝诫,“因呜咽流涕, 付授《孝经》,使习大义”。宋代薛奎为益州知州,“出俸钱为资业”。(注:《折狱 龟鉴》卷八《矜谨·薛奎》及按语。)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郑克觉得这是“矜谨”的 做法,比单纯地以法律进行惩治,要好得多。

其次,对于冥顽不化之徒严加惩肃,从而杜绝争讼。宋代燕肃做明州知州,“俗悍轻 喜斗”,燕肃“推先殴者,虽无伤必加以罪”。郑克分析说:“民之斗殴,伤有轻重, 理有曲直,不治其伤而治其理者,乃息斗之术也。”他很欣赏鞠真卿为润州知州时,对 于斗殴者“本罪之外,别令先下手者出钱以与后应者”的做法,说:“小人靳财,兼不 甘输钱于敌人,终日忿争相视,无敢先下手者。”近来州县中固然有让人交纳“下拳钱 ”的,但是由官府自己收取,“则不足以惩恶而适所以招怨,斯失其本矣。”(注:《 折狱龟鉴》卷八《严明·燕肃》及按语。)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当时某些地区存在的流弊 。

(二)侦查。侦查就是进行调查取得证据,使犯罪暴露,从而释冤、辨诬、惩恶扬善的 过程。

犯罪包括“奸”与“慝”两种情形。慝(邪恶)、奸(奸伪)虽有不同:“奸必巧诈,慝 唯隐讳。”(注:《折狱龟鉴》卷六《察慝·高柔》按语。)但往往又是同一事情的两个 不同方面:从罪犯的巧诈来说,则称之为奸;从罪犯的隐恶来说,则称之为慝。(注: 《折狱龟鉴》卷七《钩慝·李崇》按语。)凡是弄巧设诈的,必然会有漏洞。“推核已 至,奸欺自露。”(注:《折狱龟鉴》卷六《核奸·程颢》按语。)比如,伪券之奸,世 上多有,“巧诈百端,不可胜察。”(注:《折狱龟鉴》卷五《察奸·江镐》按语。)宋 代章频由“券墨浮朱上”断定“先盗用印而后书之”,(注:《折狱龟鉴》卷五《察奸 ·章频》。)江镐由“表里一色”决“茶染纸”契券之伪,(注:《折狱龟鉴》卷五《察 奸·江镐》。)他们都是善于识破伪装的高手。

侦查要讲究方法。郑克多次指出:“凡欲释冤,必须有术。”(注:《折狱龟鉴》卷一 《释冤上·刘崇龟》按语。)“察狱”有“多术”。(注:《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 苻融》按语。)“善察贼者,必有以识之,使不能欺也。”(注:《折狱龟鉴》卷七《察 贼·张詠》按语。)究竟怎样才能识破奸慝呢?他总结道:“夫察奸者,或专以其色察之,或兼以其言察之。其色非常,其言有异,必奸诈也。……见其有异,见其非常,然后案之,未有不得其情者。”(注:《折狱龟鉴》卷五《察奸·荀攸》按语。)察获隐慝,也“不过色与辞之间。”(注:《折狱龟鉴》卷六《察慝·胡质》按语。)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言之异者,必有奸也。”逮捕拷问,查明真相,奸计便不能得 逞。(注:《折狱龟鉴》卷五《察奸·任颛》按语。)“凶残之人,气貌当异”,用不着 动问他已经神色大变,不等到盘查他就理屈辞穷。(注:《折狱龟鉴》卷六《察慝·蔡 高》按语。)即观察当事人的表情与言语,从中发现破绽。后汉冯绲疑诏文有异,止其 父自杀,郑克推测是“盖见语言有异而觉其诈也”。(注:《折狱龟鉴》卷五《察奸· 冯绲》按语。)宋俞献卿因富僧之徒告师出游而疑,诘之,“其徒色动”,于是执之, 终破杀师案。郑克分析说:富僧肯定不会出外云游,即使出游,也一定要收拾行装、告 别友好。“来告之辞,已可疑矣,被诘之色,又可见矣,有奸灼然,是故执之”,并誉 之为“善察奸”。(注:《折狱龟鉴》卷五《察奸·俞献卿》及按语。)宋代王利判二卒 杀同伴案时,由怀疑而调查,郑克认为:“利所以疑其奸者,卒之色、辞必有异也。” (注:《折狱龟鉴》卷六《核奸·王利》按语。)

对当事人产生怀疑后,还要千方百计寻找证据。后汉黄昌为宛令,有盗其车盖者,黄 昌“密遣亲客至门下贼曹家掩取得之。”郑克剖析其方法是“察其情状,犹涉疑似,验 其物色,遂见端的,于是掩取,理无不得也。”并称赞说:“昌发奸伏,可谓有术。” (注:《折狱龟鉴》卷五《察奸·黄昌》及按语。)

进行调查有两个途径,即“以迹求之”,用罪犯留下的物件作为线索以追查其去向; “以谲取之”,用诈术诳出罪犯的下落。(注:《折狱龟鉴》卷七《迹盗·高湝》按语 。)郑克称前者为“核奸”(核察奸伪),称后者为“擿奸”(揭露奸伪)。在具体办案时 ,往往要二者兼用。(注:《折狱龟鉴》卷七《迹贼·魏昶》按语。)获取证据也有两种 方法,即“正”与“谲”。他说:“辨诬之术有正有谲”。(注:《折狱龟鉴》卷三《 辨诬·御史》按语。)二者相辅相成。“正不废谲,功乃可成;谲不失正,道乃可行。 ”(注:《折狱龟鉴》卷七《谲盗·陈述古》按语。)而且不同的途径采用不同的方法: “核奸以正,擿奸以谲”。(注:《折狱龟鉴》卷六《擿奸·周》按语。)后汉周 断其属吏“晨取死人断手足,立寺门”一案时,“往至死人边,若与死人共语状,阴察 视口眼有稻芒”。郑克解释说:“察死人状而得稻芒焉,因以为求奸之迹,是核奸者也 ”,这就是“迹”,即寻求线索;“与死人语而使疑怪焉,因以动怀奸之心,是擿奸 者也”,这就是“谲”,即使用诈术。周“以迹推核其事,以谲发擿其情,乃复密问 以相参考”,于是查明了奸人。(注:《折狱龟鉴》卷六《核奸·周》及按语、《擿奸·周》按语。)北齐高湝留靴绐妪“以靴为迹”、后魏杨津下告谕“以衣与马 之色为迹”,而“皆用谲取之”。二者不同之处仅在于:“彼术得靴则主于迹而兼以谲 ,此言衣与马之色,则主于谲而示以迹也。”(注:《折狱龟鉴》卷七《迹盗·高湝》 、《谲贼·杨津》及按语。)

擿发奸伏常常要用诈谋。郑克再三强调:“用谲以擿奸。”(注:《折狱龟鉴》卷一 《释冤上·庄遵》按语。)揭发奸伪、钩取隐慝的方法“必用谲焉。”(注:《折狱龟鉴 》卷六《擿奸·安重荣》按语。)用诈谋以捕盗的方法,与揭露奸伪之术相同。(注: 《折狱龟鉴》卷七《谲盗·高谦之》按语。)“贼逃匿者,谲使出焉……擿奸钩慝,是 谲取其情者也。”(注:《折狱龟鉴》卷七《谲贼·刘崇龟》按语。)不仅擿奸、钩慝 、谲盗、谲贼要用诈术,而且核奸也离不开它。“据证者核奸用之,察情者擿奸用之 ,盖证或难凭而情亦难见,于是用谲以擿其伏,然后得之。”(注:《折狱龟鉴》卷六 《擿奸·黄霸》按语。)后魏李崇“用谲钩慝”,唐代蒋常“用谲察贼”,都平反了冤 狱。(注:《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李崇》及《蒋常》。)郑克还提出了用谲的两个 要领:一是要“沈密”,“以此用谲,则无败事”;(注:《折狱龟鉴》卷七《钩慝· 赵和》按语。)二是“用谲宜密而速,与兵法同矣。”(注:《折狱龟鉴》卷七《谲盗· 慕容彦超》按语。)

与以谲擿奸相比,郑克更推崇“以正核奸。”(注:《折狱龟鉴》卷六《核奸·王罕 》按语。)他通过研究发现,辨诬之术,“或以物正其慝”,“或以事核其奸”,前人 常常用正而不用谲。(注:《折狱龟鉴》卷三《辨诬·杜亚》按语。)他评论宋代任术治 地讼之策是兵法上的诈谋之类,偶然奏效,不可奉为常法。民众若是狡猾,就会反被欺 蒙。“夫欲核奸,谲不若正,履而度之者是也。”(注:《折狱龟鉴》卷六《核奸·任 术》按语。)

郑克指出,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种种弊病。有的是“上下相蒙,不以狱事为意”;(注 :《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柳浑》按语。)有的是负责巡捕的吏人“或纵盗而捕系 平民以应命,或失盗而捕系平民以逃责,或求盗而捕系平民以希赏”;(注:《折狱龟 鉴》卷二《释冤下·孔循》按语。)有的是“庸吏漫不省察,奸吏相与为市。”(注:《 折狱龟鉴》卷三《辨诬·王长吉》按语。)因此,办案的官吏只有亲自调查,才不会被 他人蒙蔽。宋代张式为寿州知州,“民有缢其妻以自杀告者,吏受赇,实之。”张式不 为所惑,终得其实。郑克说:被人勒死与自己上吊而死,伤痕不同,经过检验就会弄清 楚。吏人既然受贿,以非为是,必然在验尸文状上表现出可疑之处。“苟能听察,以理 穷诘,彼虽巧诈,将何所逃?”(注:《折狱龟鉴》卷六《核奸·张式》及按语。)

另外,郑克注意到,在侦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偶然性。宋代靳宗说因为死囚有怀念 母亲之心而产生怜悯,释放他使其告别母亲,而“冤状卒明”,这是“出于邂逅。”( 注:《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辛祥》按语。)后魏司马悦能让董及祖服罪,“虽有 智算,亦偶然耳”。因为假如贼犯作案时没有遗落刀鞘,或刀鞘不是州内刀匠制作的, 就无法查知董及祖为贼犯。(注:《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司马悦》按语。)唐代张 楚金断江琛诬告裴光案,“偃卧窗边,日光穿透,因取反书向日看之,乃见字书补葺而 成。”平看看不出来,对着日光看就都看清了。郑克评论说:“此非智算所及,偶然见 之耳。”(注:《折狱龟鉴》卷三《辨诬·张楚金》及按语。)但这种偶然大多出于“至 诚求之不已”,(注:《折狱龟鉴》卷三《辨诬·张楚金》按语。)是“至诚哀矜之效” 、(注:《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辛祥》按语。)“尽心之效。”(注:《折狱龟鉴 》卷三《辨诬·张楚金》按语。)而且,郑克认为,全面考虑到必然性与偶然性,才不 会犯错误。在介绍吴主孙亮由蜜中鼠矢表湿里燥推断黄门诬陷藏吏之案后,他引述裴松 之的见解:“鼠矢新者,亦表里皆湿。黄门取新矢则无以得其奸,缘遇燥矢,故成亮之 慧。”并且总结道:“夫亮所言者,决定之理也。松之所言者,偶合之事也。理虽决定 ,事或偶合,故执理以御事亦有时乎不通,而穷理之人反为晓事者所笑”。只有“事、 理兼明”,才能“情状必得。”(注:《折狱龟鉴》卷三《辨诬·孙亮》及按语。)

(三)审理。郑克认为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折狱之道,必先鞫情而后议罪。”( 注:《折狱龟鉴》卷四《议罪·高防》按语。)“凡善核奸者,必善鞫情也。若不得实 情,则后必翻异而奸人得计矣。”(注:《折狱龟鉴》卷六《核奸·范纯仁》按语。)所 以,审理案件一定要睿智、严密。“推核之际,戒在疏略”。(注:《折狱龟鉴》卷六 《核奸·范纯仁》按语。)“智有余而言中理”,则“片言可以折狱”。(注:《折狱龟 鉴》卷六《证慝·孙宝》按语。)郑克主张法官在审理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西周时就已形成的“五听”原则,并加以发展。《周礼》提出了“辞听”、“ 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方法,首次 将心理学知识运用于审案当中。(注:《周礼·秋官·小司寇》。)对此,郑克强调要奉 行:辨诬之术,“不得之其辞,则得之其情。”(注:《折狱龟鉴》卷三《辨诬·寇平 》按语。)并进一步发挥说:“盖察狱之术有三:曰色,曰辞,曰情。……若辞与情颇 有冤枉,而迹其状稍涉疑似,岂可遽以为实哉?”(注:《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辛 祥》按语。)要“察其面之色、款之辞、事之情”。(注:《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 李崇》按语。)他总结审案的方法是:“鞫情之术,或先以其色察之,或先以其辞察之 ,非负冤被诬审矣,乃检事验物而曲折讯之,未有不得其情者也。”(注:《折狱龟鉴 》卷三《鞫情·胡质》按语。)“奸人之匿情而作伪者,或听其声而知之,或视其色而 知之,或诘其辞而知之,或讯其事而知之。盖以此四者得其情矣。”(注:《折狱龟鉴 》卷五《察奸·孙长卿》按语。)“凡察狱者,或以气貌,或以情理,或以事迹。此三 者皆足以知其冤否也。……夫事迹有时偶合,不可专用,当兼察其情理、气貌。”(注 :《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王利》按语。)在“五听”(主要是“气貌”)的基础上 ,加入了“情理”、“事迹”等因素。

2.要善于运用情理,即人之常情、物之常理来断案。郑克主张“听讼者,或从其情, 或从其辞。”(注:《折狱龟鉴》卷八《严明·钟离意》按语。)所谓“情”,就是指情 理。他还说要“以事理察之”、(注:《折狱龟鉴》卷七《察盗·曹摅》按语。)“以事 理察盗”。(注:《折狱龟鉴》卷七《察盗·裴度》按语。)“以其事情理察之……以其 人气貌察之。”(注:《折狱龟鉴》卷七《察盗·何中立》按语。)审案不能“但凭赃证 ,不察情理。”因为“盖赃或非真,证或非实,唯以情理察之,然后不致枉滥。可不鉴 哉!可不谨哉!”(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高防》按语。)证据之外,也要兼顾 情理。“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固当兼用之也。然证有难凭者,则不若察情,可 以中其肺腑之隐;情有难见者,则不若据证,可以屈其口舌之争。两者迭用,各适所宜 也。”(注:《折狱龟鉴》卷六《证慝·韩亿》按语。)在介绍了宋朝钱冶断大姓仇家纵 火案后,他说:“此盖仇家放火也,察其家号冤之情,据仇家放火之证,情理证验,灼 然可见,彼安得不服乎?”(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钱冶》及按语。)宋代刘 贺为怀州修武县令,“民有醉不能归者,其侣得其衣以还其家,醉人道毙,丧家遂执以 诉”,刘贺说:“以衣还者,非所以杀也。”郑克慨叹:“若不遇贺以情理察之,则彼 负冤未易得释也。”(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刘贺》及按语。)宋代程戡因杀 人者置尸体于己门而疑,宋代苏涣因弓手见血衣不自取以为功而唤同伴往视生疑,终得 案件实情。郑克评论道:“辨诬者或以情理察之,程戡是也;或以辞理察之,苏涣是也 ,皆可谓之明矣。”(注:《折狱龟鉴》卷三《辨诬·程戡》、《苏涣》及按语。)

这种情理往往来自日常生活经验。如,“诬人大辟,必不徒然,或以希赏,或以释憾 ”。(注:《折狱龟鉴》卷三《辨诬·张保雍》按语。)凶杀案有其原因:“夫人之相杀 害者,苟无仇恨,若不因财,则必因色。惟此二者,足以得其人矣。”(注:《折狱龟 鉴》卷六《察慝·胡质》按语。)盗窃案也是如此:“夫吏盗省印,以有所欲故尔;妾 盗县印,以有所忿故尔。此两者可以得盗之情矣,则当用是察之也。”(注:《折狱龟 鉴》卷七《察盗·裴度》按语。)总之,犯罪动机无非贪图财色与发泄怨气二项。

3.在证据的采择上要慎重。郑克认为,审理案件要凭证据。“善鞫情者,必有以证之 ,使不可讳也”。(注:《折狱龟鉴》卷七《察贼·张詠》按语。)审查案情的方法,“有证之以其迹者”,“有核之以其辞者。”(注:《折狱龟鉴》卷三《鞫情·崔昂》按语。)盗贼服罪,必须有赃为证,然后可见不是被迫承认的。“赃证具在,罪状明白,安得不服乎?”(注:《折狱龟鉴》卷七《察盗·何中立》按语。)他在评述孙宝断环散案、张举断妻杀夫案时说:“孙宝以环散一枚之重为证,而诳言三百枚之慝显矣;张举以死猪口中之灰为证,而诳言夫烧死之慝显矣”。由此可见,隐恶未显露的,用实物为证,就无法再隐讳。(注:《折狱龟鉴》卷六《证慝·孙宝》、《张举》及按语。)

在人证与物证这二者之中,郑克对物证特别重视。他在介绍北魏李惠断负盐负薪者争 一张羊皮、南朝刘宋时傅琰断卖糖姥卖针姥争丝一团两案后说:“鞭丝击皮,事异理同 ,皆以物为证者也。”(注:《折狱龟鉴》卷六《证慝·李惠》及按语。)他指出物证的 优点:“证以人,或容伪焉……证以物,必得实焉。”(注:《折狱龟鉴》卷六《证慝 ·顾宪之》按语。)“旁求证左,或有伪也,直取证验,斯为实也。”(注:《折狱龟鉴 》卷六《证慝·程颢》按语。)宋代王曾据税籍而断负郭田之归属,曾谔据户籍许富民 与其仆之妻所生子继承财产,郑克分析说:田地的界限不明,所以引起争讼;券契不存 ,因此难于断决。“唯有税籍,可为证据。辞与籍同者其理直,辞与籍异者其理曲也。 曲直既判,焉得不服?”争田的讼案,税籍可以为证;分财的讼案,丁籍可以为证。“ 虽隐慝而健讼者,亦耸惧而屈服矣。”(注:《折狱龟鉴》卷六《证慝·王曾》及按语 。)

世界上的事情是异常复杂的。有时,证据也有假的。例如,南方有一种榉柳树,其树 叶与树皮都可以用来伪造伤痕。宋朝李南公为长沙知县时,有二人斗殴,甲强而乙弱, “各有青赤痕”。李南公亲自以手指捏伤处,断明:“乙真而甲伪也。”因为“殴伤者 血聚则硬,而伪者不然。”郑克感慨:“斗殴之讼,以伤为证,而有此伪,岂可不辨? ”(注:《折狱龟鉴》卷六《证慝·李南公》及按语。)关键是要细心从事。“凡据证折 狱者,不唯责问知见辞款,又当检勘其事,推验其物,以为证也。”(注:《折狱龟鉴 》卷六《证慝·李处厚》按语。)

郑克反对以刻薄的方法取得证据。五代汉慕容彦超“密令入藜卢散于酒中”,使仆役 将偷吃的樱桃吐出。对这种取证方法,郑克批评道:“事既细微,鞫亦刻薄,何足道哉 !”(注:《折狱龟鉴》卷六《证慝·慕容彦超》及按语。)

值得注意的是,郑克反对以考掠来获得口供。他说:审查案情的方法有正有诈,“正 以核之”,“谲以擿之”。“术苟精焉,情必得矣。恃考掠者,乃无术也。”(注:《 折狱龟鉴》卷三《鞫情·陈枢》按语。)法官“察其疑辞,已见其本情……于是曲折诘 问,攻其所抵,中其所隐,辞穷情得,势自屈服,斯不待于掠治也。”(注:《折狱龟 鉴》卷三《鞫情·胡质》按语。)但他对诱供、逼供等变相的刑讯却表示认同。吴国陈 表对“素壮悍,收考极毒,俟死无辞”的泼皮无赖施明,“破械沐浴,易其衣服,厚设 酒食,欢以诱之”,终于使他承认盗窃官物的罪行,并开列出全部党徒。(注:《折狱 龟鉴》卷三《鞫情·陈表》。)宋代李南公对于“善服气”、“闭口不食百余日”的囚 犯,欲“以物塞鼻”,终使服罪。郑克说:“陈表破械,是诱之也;南公塞鼻,是胁之 也。所谓胁之者,不必考掠惨酷也。要在中其忌讳,使之悚然畏服。故于塞鼻之说,亦 有取焉。”(注:《折狱龟鉴》卷三《鞫情·李南公》及按语。)这表明,他对刑讯的认 识仍然是不全面、不深刻的,没有摆脱时代加予他的局限。

(四)判决。郑克强调,法官在判决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判决要慎之又慎,不能草率从事。他说:犯人有迹状重而本情轻的,以前既然 是斟酌情理而制定的法律,现在便应推原情理来确定罪名,千万不能不辨情理就处以死 罪。(注:《折狱龟鉴》卷八《矜谨·张奎》按语。)他提倡治狱要“审谨”、“详缓” ,“宁可淹系以求其实,毋或滥刑以陷于冤”,这样才与《尚书·舜典》“钦恤”、《 周易·中孚》“议狱缓死”的要求相符。(注:《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辛祥》按 语。)赃证尚未查明,案件不能匆忙判决。(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府从事》 按语。)只要情理上有可疑之处,“虽赃证符合,亦未宜遽决。”(注:《折狱龟鉴》卷 二《释冤下·高防》按语。)法官考察案情,“苟疑其冤,虽囚无冤词,亦不可遽决。 ”(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向敏中》按语。)要时刻牢记,“治狱贵缓,戒在 峻急,峻急则负冤者诬服;受捕贵详,戒在苟简,苟简则犯法者幸免。惟缓于狱而详于 捕者,既不失有罪,亦不及无辜,斯可贵矣。”(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王 利》按语。)

其次,要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他提倡“执法之吏,不曲笔以纵有罪,不毁法以 陷无辜,而处议合于人心。”(注:《折狱龟鉴》卷四《议罪·高柔》按语。)议罪要“ 先正名分,次原情理。”并举宋陈奉古断执盗之卒拒盗母致其倒地身亡一案为例说:“ 彼欲前取者,被执之盗也,母虽亲,不得辄取也;此拒不与者,执盗之主也,卒虽弱, 不得辄与也。前取之情在于夺,不与之情在于捍。夺而捍焉,其状似斗,而实非斗,若 以斗论,是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也。”(注:《折狱龟鉴》卷四《议罪·陈奉古》及按 语。)宋朝胡向断“有人窃食,而主者击杀之”为“法当杖”。郑克认为:“此以名分 言之,则被击者窃食之盗也,击之者典食之主也;以情理言之,则与凡人相殴击异矣, 登时击杀,罪不致死也。”但这又是有条件的:必须是打人者本来没有杀人之意,偶然 中将人杀死。如果是用兵刃杀人,或是事后杀人,或是残毁肢体,那便是本意在于杀人 了,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此,法官“又当原其情理,岂可一概科断?”(注:《折狱龟 鉴》卷四《议罪·胡向》及按语。)在比较西汉何武、宋朝张詠断财产继承的 不同做法后,他说:“夫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悉夺与儿,此之谓法理 ,三分与婿,此之谓人情。武以严断者,婿不如约与儿剑也;詠之明断者,婿请如约与儿财也。”(注:《折狱龟鉴》卷八《严明·何武》及按语。)又如,侵吞盗窃官物,不论是归己,还是给人,罪都是一样的。“然入己之情,贪于货利,是君子所疾也;与人之情,迫于权势,是君子所矜也。”(注:《折狱龟鉴》卷四《宥过·韦丹》按语。)具体情形不同,在处理时也应该有所区别。

在适用法律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依法而断与比附类推相结合。郑克强调,议罪要合于法,“彼其处决,有所推本, 若轻若重,无非法也。”(注:《折狱龟鉴》卷五《惩恶·吴中复》按语。)南朝萧齐时 王敬则为吴兴太守,“郡旧多剽掠,有十数岁小儿于路拾取遗物”,王敬则“欲骇众立 威”,故“杀之以徇”,虽然收到了“自此路不拾遗,郡无劫盗”的良好效果,郑克仍 然反对:“夫小儿无识,路有衍遗物而拾取之,非剽掠也,何足深罪?杀之以徇,斯为 酷滥”。(注:《折狱龟鉴》卷五《惩恶·孔琇之》按语。)

但他又认为,“夫宥过者或纵舍于法中,惩恶者或诛戮于法外”,(注:《折狱龟鉴》 卷五《惩恶·吴中复》按语。)在特定情况下,也是可以的。“情苟可恕,过无大矣。 ”(注:《折狱龟鉴》卷四《宥过·袁彖》按语。)“情苟可责,恶无小矣。”(注:《 折狱龟鉴》卷五《惩恶·李崇》按语。)宋朝张詠于“始下车,人情观望”之 时“能以威信折猾吏奸”,对于吏人因受到责罚决杖而强词夺理、不服处罚的,命令“ 牵出斩之以徇”。(注:《折狱龟鉴》卷五《惩恶·张詠》及按语。)吕公绰为“安众心”乃“论卒法外”,“事体所系大矣,则其为此惊慑群奸,于理或可也。” (注:《折狱龟鉴》卷五《惩恶·吕公绰》及《孙沔》按语。)由于对事体大小的区分没 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就极易导致官吏舍弃法律而以自己的喜怒从事。这表明郑克在依法 断案问题上态度不是很坚定的。

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可采用类推的方法。宋代杜镐认为“子毁父画像”可以比“僧道 毁天尊、佛像”。郑克分析道:“荀子言:‘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此以类 举者也。若夫黄霸戮三男,王尊杀假子,盖举其事之类耳。法不禁禽兽聚麀,然人杀禽兽无罪,则戮之可也。”(注:《折狱龟鉴》卷四《议罪·杜镐》及按语。)宋代“梓州妖人白彦欢能依鬼神作法诅咒人有死者”,然而法官“以不见伤为疑”,郑克批评说:“能依鬼神作法诅咒,是造蓄蛊毒厌魅之类也。鞫得其实,疑不见伤,此盖不知‘无法者以类举’之义耳。”(注:《折狱龟鉴》卷四《议罪·梁适》及按语。)

2.参详法意,对法律的了解要深刻、准确。一是要弄清法律概念、术语的涵义。郑克 举例说:“‘贼’与‘盗’异:害物曰‘贼’,攘物曰‘盗’,窃取曰‘贼’,劫取曰 ‘盗’。”(注:《折狱龟鉴》卷七《察贼·柳崇》按语。)可见,“贼”比“盗”情节 要轻。二是要知晓法律条文的隐含前提。宋文帝时规定,劫盗同籍期亲补兵。此处的“ 期亲”本指男性而言。余杭人薄道举进行抢劫,堂弟代公、道生都是大功亲,因为代公 等母亲仍在,是道举的期亲,因而判决儿子应当随从母亲补兵。这遭到了尚书左丞何承 天的反对。郑克说:“夫不辨男女之异,而谪妇人补兵,岂非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之甚 者欤?”(注:《折狱龟鉴》卷四《议罪·陈奉古》按语。)三是要明白法条适用条件。 宋代马亮为潭州知州,辖县有个逃亡的士卒进行抢掠攻扰,成为乡村的祸害。乡人合谋 杀了他。依法被判处死刑的有四人。马亮认为:“夫能为民除害,而反坐以死,岂法意 耶?”郑克解释说:法律允许捕捉进行抢掠攻扰的人。但如不是指名追捕的,擅自将他 谋杀,就怕其中会有诬陷冤枉,因而为法律所不容许。“此四人者,为民除害,其事有 实,其情可矜,而必诛之,非法意也。”下属们拘守法律的条文,知州则应当推原法律 的本意。(注:《折狱龟鉴》卷四《议罪·马亮》及按语。)王质为庐州知州,“有盗杀 其党,并其赀而遁”,被抓获,王质处之以死刑,并向坚持“盗杀其徒者死当原”的上 司申述自己的意见:“盗杀其徒而自首者当原,今杀人取其赀,非自首而捕得,原死, 岂法意乎?”郑克表示同意:“首则原之,许自新也,不首而原,复何谓耶?杀其徒,取 其赀,遁去捕得,初非悔过,而贷其死,失法意矣。”(注:《折狱龟鉴》卷四《议罪 ·王质》及按语。)

他称赞唐朝的戴胄“参处法意,至析秋毫”,宋代曾公亮、赵抃不判处劫 禁物的强盗、造伪印的罪犯死刑,“可谓明且谨”。(注:《折狱龟鉴》卷四《议罪· 曾公亮》、《赵抃》及按语。)正因为对法律的理解既要准确,又要知其深 意。所以,“汉以律为专门之学。唐置博士弟子员以讲之,尽心君子,亦焉可忽!”(注 :《折狱龟鉴》卷四《议罪·强至》按语。)

再次,反对深文周纳,以刻为明。郑克认为:“深文峻法,务为苛刻者,皆委曲生意 而然也。君子不逆诈,盖恶其末流必至于此耳。”(注:《折狱龟鉴》卷四《议罪·郭 躬》按语。)他对深文刻薄、草菅人命的现象予以猛烈抨击:“以掩骸为加功,是深文 也。罪不应死而文致之,何其忍哉!尝闻用法杀人,无异用刃杀人,深文之罪,纵或幸 免,鬼得而诛之也。”(注:《折狱龟鉴》卷八《矜谨·李士衡》按语。)“夫捕盗之官 ,利盗之死,譬犹矢人惟恐不伤人,其术使之然也。虽迁一官而杀数人,荣不足言,愧 何可胜!君子岂忍为是哉?”(注:《折狱龟鉴》卷八《矜谨·王延禧》按语。)

后晋安重荣箭毙继母,郑克说:“古之后妇疾前妻子,亦已多矣,苟得其情,则切责 而严戒之可也,何必取快一时,加之非法乎?”(注:《折狱龟鉴》卷五《惩恶·安重荣 》及按语。)宋代孙沔断乞丐仅存两指,他认为:“惩恶之事,本非中道,不得已而为 之……丐者盗镬,事极微末,谲得其情,法外刑之,亦何忍哉!此世俗所夸以为严明, 而君子不取者也。”(注:《折狱龟鉴》卷五《惩恶·孙沔》及按语。)宋代刘湜趣令焚烧了诈死的强盗,郑克说:“因其诈死,遂以为实而即埋之,亦足以折奸而 惩恶矣,何必焚之耶?”况且,“掠人子女之罪,于法不至戮尸”,所以,不应该做焚 尸之类的事。(注:《折狱龟鉴》卷五《惩恶·刘湜》及按语。)

郑克对严明断案有自己独到的看法。“严明者,非若世俗以苛为严,以刻为明也;持 循事理,照察物情之谓也。”(注:《折狱龟鉴》卷八《严明·孙甫》按语。)严明的关 键在于“治本”与“察见物情”:“治其末者,虽绳以峻法而终不能禁,徒为苛刻耳。 治其本者,虽处以平法而奸盗自止,岂非严明乎?苟欲严行正理,要唯明见事情,然后 政不苛暴,事不刻核,而狱讼省矣。”(注:《折狱龟鉴》卷八《严明·周沆》按语。) “严明之术,在于察见物情,裁处事体。……若君子则虽昭然深察,毅然决行,而从容 中理,无伤害也,岂非严明之懿者乎?”(注:《折狱龟鉴》卷八《严明·王罕》按语。 )后周裴侠对于“未之惧”者“治之”,“已知惧”者“宥之”。“其治之者,可以为 严矣,其宥之者,可以为明矣。明者无他,灼见物情也。”(注:《折狱龟鉴》卷八《 严明·裴侠》及按语。)“严明者,不必厉威刑也。察见物情,中其忌讳,有过于市朝 之挞者。”(注:《折狱龟鉴》卷八《严明·赵》按语。)宋朝韩琚代理虔州知州 时,“究其风俗,考其枉直”,收到“下莫能欺”、“人不可劫”的效果。而“不可劫 所以为严也,莫能欺所以为明也。”(注:《折狱龟鉴》卷八《严明·韩琚》及按语。)

复次,要维护伦理道德与社会安定。汉景帝时防年的继母杀死其父,防年手刃继母; 而宋文帝时黄初妻子打死儿媳,其孙却不能报仇。同是亲属间的互相伤害,处理结果截 然不同。“冤痛之情,或伸或屈,天理存焉,法乃因而制之也。”(注:《折狱龟鉴》 卷四《议罪·汉武帝》及按语。)宋代贾黯议定益州推官桑泽犯了不孝之罪,“若深文 者,盖以名教不可不严,是《春秋》诛意之义也。”(注:《折狱龟鉴》卷四《议罪· 贾黯》及按语。)又如,当翁姑与子妇发生冲突,即使“翁姑理皆不直。然家人之义, 当责卑幼,但不可遽绳以法耳。是故恕其罪而责之养也。”(注:《折狱龟鉴》卷八《 矜谨·张詠》按语。)梁御史中丞任昉弹劾与寡嫂范氏争讼的中军参军刘整,“请免整收治其罪”,南齐竟陵王萧子良处理山阴人孔平讼嫂买米欠钱不还则“但赐米钱以偿之,不治平罪”,其原因在于“责士之法,不以责民”。(注:《折狱龟鉴》卷八《矜谨·萧子良》及按语。)虽然同样于伦理有害,但一为官员,一为百姓,处理方法也就两样。

判决还应有利于维持社会秩序。郑克在评论宋代李南公治诡户税之案说:“诡户之税 ,非独豪右作此弊也,盖其乡司相与为奸”,但李南公“专责豪右而乡司获免”,虽然 不尽合理,但其意为“责豪右宜急,责乡司宜缓”,(注:《折狱龟鉴》卷六《核奸· 李南公》按语。)着眼于保持社会的稳定。

三、郑克法律思想的局限

郑克的法律思想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是有若干不足之处。除了前文已经提到的不反 对诱供逼供等变相的刑讯、对审判时的依法而断态度有些游移,还有以下两点:

其一,他对一些荒诞不经的说法信以为真。西汉丙吉曾说:“吾闻老人之子不耐寒, 日中无影”,并据以断财产继承案。郑克说:“或疑无影恐其不然……前代之人,固尝 验此,尚有疑哉?”(注:《折狱龟鉴》卷三《辨诬·丙吉》及按语。)对于老人生子无 影这样的无稽之谈深信不疑。

其二,他相信冥助之说。郑克认为,“至诚哀矜,必获冥助。”(注:《折狱龟鉴》卷 一《释冤上·苻融》按语。)“平时矜谨,故感于梦寐。《记》曰:‘至诚之道,可以 前知。’”(注:《折狱龟鉴》卷八《矜谨·王琪》按语。)南唐萧俨断庐陵豪民丢失衾 服案时,“斋戒祷神,伫雪冤枉。至郡之日,天气晴和,忽有雷声自西北起,至失物家 ,震死一牛,剖其腹而得所失物。”郑克评论道:“此非智算所及,盖获冥助尔,实至 诚哀矜之效也。”(注:《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萧俨》及按语。)南唐大理寺狱吏 “焚香恳祷,以求神助”,因梦而得杀人贼。郑克说:“盖获冥助……非智算所及也。 ”他对和凝断案离不开“洁诚斋戒,祈获祐于上穹”的观点也表示赞同。(注 :《折狱龟鉴》卷六《核奸·狱吏》及按语。)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在司法活动中也会存在一些偶然因素。但将案件的侦查寄托于虚 无飘渺的神明、用怪诞之说作为可信的证据,这显然是荒谬的。当然,郑克生活在距今 八、九百年前,有这类思想也不足为怪。对此,我们自不必苛求。

注释:

(77)《折狱龟鉴》卷七《察贼·赵广汉》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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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柯法律思想初探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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