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射线装置的监管论文_李丽红

李丽红

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广西 南宁 530222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核技术利用已越来越贴近人们的生活,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辐照、医疗诊断等方面,但因电离辐射的应用本身就存在潜在的危险,做好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文章对广西监管部门对射线装置的监管情况进行了分析,旨在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保障辐射环境安全。

关键词: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问题和对策

引言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广泛应用于医疗、工业、科研等方面,并在各大行业的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X射线和γ射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管理、使用不规范极易对人的健康和周围环境造成不可逆的影响。因此,相关部门出台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2]等多部法律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旨在规范相关行业核技术利用单位在环保手续、制度建设、管理及开展辐射工作的行为,有效防范辐射事故的发生。目前,放射源已实现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管理,通过开展放射源清查行动,广西放射源的底数已基本摸清,放射源基本实现安全受控。射线装置较多应用在医疗、探伤、安检等行业,与人们的生活更加密切,做好射线装置的监管也是保障辐射环境安全的重要内容。

1射线装置的应用

1.1射线装置的分类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环保部门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3]。

1.2射线装置在广西的应用

射线装置在广西应用的情况如表1,登记在国家核技术利用系统的射线装置共有3488台,其中医用射线装置占90%,无Ⅰ类射线装置,Ⅱ类射线装置占9%,Ⅲ类射线装置占91%。此外,根据近年广西的监督检查情况,部分射线装置进行报废更新后未能及时在国家核技术利用系统填报,在广西开展异地无损检测的探伤单位持有的Ⅱ类射线装置未向监管部门报告,本表未做相关统计。

从目前射线装置的行业分布来看,医用射线装置所占比例较大,医院作为环境敏感区, 若不够重视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放射防护做的不到位,或者放射工作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将会给放射工作人员这一大的群体带来健康的危害甚至生命的威胁。如果射线的屏蔽做的不够,势必会影响其周围环境,因而涉及到公众的放射安全[4]。探讨加强射线装置的监管很有必要。

表1不同用途射线装置在广西的应用情况

1.3辐射安全管理要求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开展辐射工作,一是落实相关环保手续、做好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二是按要求建设辐射工作场所,定期维护设备设施,每年对辐射工作场所开展监测并编写年度评估报告报发证机关。使用二类射线装置的场所应配备便携式辐射监测仪,须严格按照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 117-2015)、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的要求开展探伤作业,严防发生辐射事故;三是设辐射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日常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四是做好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开展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并定期体检,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档案;五是辐射工作人员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辐射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和安全宣贯,提高人员安全意识,防止人因误操作造成辐射事故;六是定期对射线装置及配备的监测仪器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辐射工作顺利开展;七是认真落实国家核技术利用申报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及时对本单位基本信息、射线装置台账及辐射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进行核实、更新。

2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广西核技术利用单位基本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核技术利用工作,但在近年的监管中也发现一些漏洞,如医院的射线装置更新后,报废的射线装置闲置未处理,更新的射线装置未向环保部门备案。在广西开展异地探伤的单位在广西使用X射线探伤仪未向环保部门报告。部分公司在购入射线装置时未办理环保手续,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等。存在这些情况分析原因有几点:一是相关法律中对射线装置在生产、销售、使用、报废流程的管理要求不够明确,射线装置在流转过程不能得到监管。二是辐射监管能力不足[6],我区已经完成简政放权工作,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审批管理工作已下放至地市环境保护局,但目前部分地市的监管人员的编制和监管能力尚不满足实际监管需要[5]。三是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知识欠缺,主体责任意识不清,2007年起,辐射安全监管和审批工作由卫生部门划归环保部门,但仍有部分单位无法律意识,未在环保部门办理任何手续。

为进一步做好辐射监管工作,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只有建设完备的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使从严开展监管工作有法可依。二是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结合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实际,建设标准化监管队伍,同时注重队伍监管能力的培养,完善监管体系;监管能力的持续提升将为我国核与辐射安全事业的发展提供更为可靠的保证[7];三是加强核安全文化宣贯,利用多种媒体平台、组织开展培训的机会普及辐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各行业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

[2]环境保护部.部令第1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S].北京:环境保护部,2011.

[3]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S].北京: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

[4]艾念,方勇,汪文靖,李俊.医用放射诊疗设备辐射安全管理的探讨[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7,140-142.

[5]周晓剑,曹永进,李萍.浅谈地方与基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现状及对策[J].中国辐射卫生,2012,21(4):465-466.

[6]高学军.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与对策[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6,3:156-157.

[7]徐广震,扈黎光.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若干问题及应对策略探讨[J].中国核工业,34.

论文作者:李丽红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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