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政策支持_中国工会论文

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政策支持_中国工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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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问题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十分重大的研究课题。在党的16大上,江泽民同志用相当大的篇幅阐述了我国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问题。“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成为我国今后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行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朱镕基总理曾指出,积极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是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对弱势群体要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在学术界,对于就业困难群体的研究已有很长的历史,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这还是第一次出现。这说明,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政策支持问题已经引起了高层的高度关注。因此,探讨在今后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当前阶段,就业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性命题的大背景下,就业政策的支持问题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劳动力市场就业困难群体的界定及其构成

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困难群体包括两类人:第一类是已就业但就业条件差的人员;第二类是想就业但无法就业而经济上陷入困境的人员。农民工、“体制外”就业人员属于前一类人,下岗职工属于后一类人。在后一类困难群体中包括各种失业人口,特别是长期失业者,以及所谓的“丧失信心”的人们。

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显著特点是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城镇的劳动力拥有城市的“非农业户口”,他们能通过政府安置或在各种大专院校毕业后分配找到工作,享有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能得到单位分配的住房,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农村的劳动力在城市则是“外来劳动力人口”,他们拥有的是“农业户口”,从事的是脏、乱、差工作,更不用谈什么失业、医疗和养老保险了。

在劳动力市场的第二类就业困难群体中,下岗职工格外引人注目。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体制的转变带来的是劳动工作重心的转变。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只有劳动力资源的概念,政府有关部门的任务是要安排几乎全部的劳动适龄人口的工作。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关注的是劳动力人口(或称经济活动人口),即劳动年龄以上有就业意愿的人口。相对应的是非劳动力人口,这部分人不仅包括学生,还包括各种有劳动能力但因为各种原因不想就业的人员。非劳动力人口没有就业要求也就没有就业问题,他们不工作,但不是失业。

与许多国家相比,反映劳动力人口在人口中所占比重的指标即劳动力参与率在中国相当高。2000年,中国的劳动力参与率是84.9%,比世界总体水平73.3%高了11个百分点还多。从性别看,中国的女性劳动力参与率更高。在2000年为80.0%,比世界总体水平60.7%高19.3个百分点,比香港的56.5%高23.5个百分点。从时间上看,中国的劳动力参与率明显呈下降趋势,总体水平从1995年的85.4%降到2000年的84.9%,预计到2010年要降到82.6%。中国劳动力参与率较高这一事实说明,它的下降趋势将延续下去,这也意味着,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步入非劳动力人口的行列。因此,除下岗职工之外,人们还要关注那些“不情愿”地退出劳动力市场的人们。

由上可见,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困难群体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以农民工为代表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另一部分是以下岗职工为代表的就业艰难的人员。

(一)下岗职工的构成

1998年至2000年,全国共新增下岗职工2032万人。2000年,中国全年的下岗职工人数为1098万人,其中上年结转657万人,当年新增445万人。2000年末,实有下岗职工人数911万人,其中,国有企业657万人,占72.1%;城镇集体企业234万人,占25.7%;其他企业约20万人,占2.2%。

从地区分布看,下岗职工人数最多的是老工业基地,2000年末,辽宁省有下岗职工114.9万人,黑龙江省为99.6万人,吉林省为50.1万人,湖南省和湖北省分别为77.1万人和74.5万人。这5个省的下岗职工人数之和接近全国的一半,为45.7%。下岗职工人数占职工人数的比重最高的是青海省,高达20.4%,辽宁省和黑龙江省分别为19.6%和18.7%。比重超过10%的还有湖南、吉林、湖北、江西和陕西5个省份。

从行业分布看,下岗职工集中在几个行业中。制造业的下岗职工人数最多,1998年该行业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占43%,1999年占42.59%。在制造业中,又以纺织业和通用机械制造业的情况最为严重。下岗问题严重的其他行业还有:批发零售贸易(在1999年占15.14%)、餐饮企业(在1999年占11.96%)及煤炭企业(在1999年占4.96%)。

根据国家统计局城调队对北京、天津、南京、西安、长春和武汉等城市的调查,在所调查的下岗职工中,女性比男性高13个百分点,分别为56.54%和43.46%,而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在2000年为38.0%。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中,有46.73%的人为女性。

下岗职工的年龄多在35岁至46岁。和他们相比,失业人员要年轻一些,多在35岁以下。这种年龄上的区别与两者的定义有关。因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所以,下岗职工的年龄比失业人员要高。

下岗职工的受教育情况是,初中及以下人员占55.23%,中专、高中及相应学历者占37.48%,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占7.29%。与失业人员和全部从业人员相比,下岗职工的受教育情况要好一些。失业人员中初中及以下人员占61.4%。

在上述6个城市所调查的下岗职工中,下岗的多为普通的生产和服务人员,占下岗人员的74.74%,近3/4。科室人员紧随其后,为14.60%,然后是工程技术人员和中层干部,分别为5.88%和3.36%,厂级干部最低,为0.32%。值得注意的是,76.39%的人“下岗前的工作是第一份工作”。

(二)农民工的构成情况

中国基本上还属于一个非工业化国家。从就业结构看,虽然在第一产业的就业比重从1978年的70.5%降到了2000年的50%,但与工业化国家第一产业的就业比重不超过5%相比,中国还是个农业大国,因此,在就业问题上,解决“农民工”的问题至关重要。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的抽样调查数据,人们推测,在2000年,全国农村转移劳动力高达11340万人,其中,65%为男性,绝大部分人在18岁至54岁之间(占93.03%),有近60%的人为18岁至34岁的年轻人。与城镇从业人员相比,农村劳动力人口的受教育水平偏低,小学及其以下的人口占39.87%,高中和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口仅占11.49%,但是,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人口的文化素质明显高于农村劳动力人口的平均水平。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人口中,高中和中专及以上的人口占19.43%,比平均水平高了近8个百分点。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也比平均水平高出近13个百分点。

中国农村转移的劳动力,其显著特征是跨省流动。在2000年,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有58%的人跨越省市的界限到外地打工。农民工的流出地和流入地很集中。向外流出的主要是中西部省份:四川、重庆、江西、安徽、湖南、河南、贵州和广西。流入的是东部沿海省份和城市:广东、浙江、上海、北京、福建和江苏等,上述6个省市消化了全国跨省流动农村劳动力的78.1%。农村转移的劳动力在各个非农产业就业。就业最集中的依次是:工业,占37.22%;建筑业,占14.41%;服务业,占12.20%;餐饮业,占11.93%。研究显示,与城镇本地人口相比,农村转移到城镇就业而形成的所谓“外来劳动力”的劳动时间较长,平均接近11个小时,大大超过了法定的8小时劳动时间。

二、中国劳动力的组织及其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支持

在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保护中,劳动力的集体组织——工会起着重要的作用。有人认为,就业困难群体之所以为弱势,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缺少组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让职工下岗要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安排下岗的人数、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同时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在新的工会法中,明确了工会的任务是维护职工的权益。但是,中国劳动力的组织及其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支持却存在许多问题。

(一)工会化程度的高估。根据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数据,1997年公有制企事业职工入会率达91.3%,在工会的统计年鉴中,职工的入会率也高达62.25%。但在这个高数据的背后却有这样的事实:工会统计的职工人数与国家统计局的数字不符,而且,职工只是城镇从业人员的一部分,距离“潜在会员人数”还远得很。

世界上很少有国家用职工入会率来衡量工会化程度。在欧洲各国,通用的指标是工会密度,即实际会员在潜在会员中所占比重。所谓潜在会员是指除雇主、自雇佣者和军人之外的劳动力。欧洲国家是世界上工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其中瑞典高达87%。德国和英国居中,为50%和35%。法国为工会化程度较低的国家,不到10%。1997年中国的经济活动人口为70580万人,私营企业的投资者为204.2万人,个体从业人员为5441.8万人(包括乡村)。现役军人没有独立的统计数据,但包括在产业人员中的其他经济单位中,因此以其他经济单位的从业人员数代指军人数,为17.5万人,则中国潜在会员人数约为64916.7万人。1997年中国工会会员人数为9131万人,则中国工会密度约为14.1%,这个数据只比工会化程度最低的法国高一点。因此,用工会密度来衡量,中国只能算是一个工会化程度很低的国家。

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用工会会员在劳动力中所占比重来衡量工会化程度,例如,美国是一个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与混合经济国家的欧洲各国相比,工会的影响力较低。在1988年,工会会员与职员联合会会员占劳动力的14%,现在约为9.7%。中国的这个数据为12.9%。用这个指标来衡量,中国也是一个工会化程度很低的国家。

工会密度和会员占劳动力的比重在中国如此之低,主要是因为中国的农村人口占较大比重。1997年,乡村人口占70.1%,市镇人口只占29.9%。同样,从业人口中有71%的乡村人口,29%的市镇人口。但把全部的乡村人口排除在“潜在工会会员”之外显然不行,因为在工会统计的工会会员中包括了乡镇企业的会员。1997年中国虽然有71%的乡村从业人口,但第一产业的从业人口只占49.9%。因此应当把乡镇企业考虑进去,用工会会员占非农就业人口的比重来衡量中国的工会化程度。1997年,中国的非农就业人口为34870万人,工会会员占非农就业人口的26.2%。用这个指标来衡量,中国最多是一个工会化程度中等的国家。

(二)工会化程度在逐年下降。1995年,中国工会的会员人数达到最高峰,为10399.6万人。1997年工会会员人数已不足1亿人。实际上,中国工会会员人数从1991年开始已不再保持逐年上升的态势,而是开始下降。1994年和1995年有所回升,但随后又下降。从相对值来看,趋势更为明显。中国工会的职工入会率在1989年达到最高值,为72.1%,到1997年降为62.3%,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会员占非农就业人口的比重在1980年为最高,达到46.2%,1997年降为26.2%,下降了20个百分点。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中国工会过分集中。工会会员集中在国有经济单位。而国有和集体经济单位的就业规模却在不断萎缩。1995年国有经济单位有从业人员11261万人,1996年下降为11244万人,1997年为11044万人。集体经济单位的从业人员从1991年的3628万人降为1997年的2883万人。但中国城镇的从业人员却在逐年上升。新增的就业人员到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等“新型”经济单位就业。尽管中国工会在这些新型经济单位的组织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就总体而言,这些新型经济单位,除外商投资企业外,都是工会化程度极低的单位。私营企业工会化程度最高的年份是1995年,只有0.0323%,且在历史上工会化程度从未超过0.04%。乡镇企业在1993年的工会化程度也只有1.5%。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化程度曾居各类型经济单位之首,但其职工入会率的变化也居各类型经济单位之首,更重要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之所以有如此之高的工会化程度,是因为他们曾经是国有企业。正是由于国有和集体经济单位就业人员人数的下降,以及新型经济单位工会的组织状况差,才导致了中国工会会员人数的下降。

(三)组织意识差。在实践中,大部分职工加入工会无须“讨论通过”或“批准”,通常是在成为一个单位的正式职工后自动地成为工会会员。单位统一为他们代扣会费,统一发放工会的各种福利。在他们看来,工会的活动实际上是就业单位的活动。他们从不参加工会的任何会议,也不关心工会的事务。

会员的组织意识对工会组织非常重要。一个组织应当有严密的组织机构,但如果在这个组织中,会员不关心组织的事务,不积极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这个组织就难以发挥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支持而言,其作用就显得十分有限了。

三、政府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支持政策

(一)对下岗职工实施特别管理,构成了政府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支持政策的首要内容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1998年,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对下岗职工的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在企业内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下岗职工证明”。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服务和待遇。下岗职工都应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已离开劳动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协商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借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然后才能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包括:(1)为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将下岗职工变动情况按月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2)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的标准确定,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具体递减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标准;(3)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或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等,保险缴费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4)组织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5)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6)为下岗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组织劳务输出等项职能。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费用由政府、企业、社会三方面共同筹措。除企业自筹资金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也要承担部分资金,另外,还可以在社会上筹集部分资金。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3年期满后,如果仍然没有找到新工作,将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此后,下岗职工成为失业人员,有权享受最长2年的失业保险。如果在这之后仍然没有找到工作,有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二)强化对下岗职工的培训,成为政府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支持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1998年至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了“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对下岗职工进行免费培训。截止到2000年第3季度,各地累计培训下岗职工1200多万人,其中780多万人实现了再就业。从2001年到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计划组织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计划在2001年至2003年,组织1000万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其中,培训下岗职工400万人左右,培训失业人员600万人以上。

在加强培训的同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减免费鉴定考核服务,对鉴定合格人员,按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三)税收减免与工商优惠是政府对就业困难群体中下岗职工再就业支持的重要政策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下岗职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只要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并且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免征营业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充分发挥工商系统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再就业专门窗口,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提供指导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时,可享受优先受理、优先发照的待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时,从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免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禁各种代收代扣行为等。

2002年10月,国家计委又发出了《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列出了要取消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及各种证书费等6项内容。

2002年11月,国家有关部委又出台了一系列最新规定,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一系列新的扶持政策。这些政策包括:(1)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限制性行业外,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经当地担保机构担保,可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3)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4)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符合有关条件,经有关部门严格认定和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5)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

四、加大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政策支持是目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性任务

(一)要解决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首先要重视的是整个就业需求的总量问题

就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劳动力供给不断增长,就业压力也日益增大。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的就业弹性呈现下降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与技术进步、就业统计等因素有关,但这一事实提醒人们,不能仅强调经济的增长或者是财政的增收,还要把就业列为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

(二)解决弱势群体就业的出路在于发展服务业与民营经济

中国的就业结构近年来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服务业就业比重的增加;二是在民营经济部门就业的劳动力比例的上升。2000年,第一、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就业比重分别为50%、22.5%和27.5%。与过去相比,第一产业就业比重明显下降,第二、三产业就业比重增长较大,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增长速度高于第二产业的增长速度。国有和集体单位的从业人数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从1978年的99.8%下降到2001年的37.3%,私营企业、个体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从业人员明显增加。

1995年至2000年,我国第三产业净增3500多万就业人员,占全部新增就业人员的87%。随着个体经济的蓬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就业的重要渠道。全国私营个体就业人员从1996年的7400多万人增加到2001年的1.2亿多人,5年内共增加了4600多万人。其中,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共增加近3000万人,约占城镇就业人员增加总数的3/4。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有68%从事的是私营个体经济。

从长远看,中国第三产业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一般发展中国家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为40%左右,发达国家高达70%,中国还不到30%。在第三产业中,仅社区就业在中国就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发达国家的社区就业份额为20%~30%,发展中国家的社区就业份额为12%~18%,而我国只有3.9%,即使按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最低水平计算,我国社区就业的份额如果由3.9%提高到12%,大约可以增加2000万个就业机会。

(三)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仍然要采用市场经济的理论、方法和手段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失业是一种正常现象。由于资源的配置不再是靠行政命令,而是由市场来进行,失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就是一种必然结果。现代经济学的观念是,要保持经济的有效运行,甚至需要让失业率维持在某个水平上。这个正常的失业率水平就是自然失业率。只有当失业率高于自然失业率时,失业才成为一个问题。

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不断攀升,但绝对水平一直维持在一个极低的状态。2001年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3%,虽然中国尚未有公认的自然失业率数值,但3.3%,虽然低于自然失业率。这就是劳动学界多年来面临的尴尬局面:一方面,城镇登记失业率很低;另一方面,大家都认为就业问题严峻。

要打破这种尴尬局面,首要任务是引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以管道循环为分析基础的存量和流量的就业理论和模型,改变中国失业率的统计口径和统计方法。目前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无法说明就业局势,因此应使用新的调查失业率的统计指标。有了新的失业率指标,才能说明中国的就业问题到底有多严重,才能了解不同地区的就业情况。

不同地区的就业情况并不相同。中国既有东北三省这样的下岗职工众多的省份,也有广东这样每年能消化大量外来劳动力的省市。在本地劳动力失业率水平很低的地区,对本地劳动力不宜采取过于优惠的就业与再就业政策,应该让有限的财力和物力用到最需要的地方。中央还要保持全局的观念,防止这些省市采取一些就业保护政策来保护本地劳动力就业,歧视外来劳动力。

在就业上,还要转变的一个观念是要引进“非劳动力”的概念。在评估中国的劳动力供给规模时,往往用劳动适龄人口的数量来代替劳动力人口的数量,在劳动力参与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容易高估劳动力供给量,从而错误地判断就业与失业的形势。困难群体的就业支持也存在这个问题。我们要力争做好困难群体的就业支持工作,但并不意味着要让每一个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都找到新工作。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退出劳动力市场,这样的人并不存在就业与再就业问题。在一些市场经济的国家,适龄人口中也许有20%的人没有工作,但失业率却只有5%,这样的情况应该是一种正常的状态。但是,如果没有“非劳动力”的概念,把没有工作的人等同于失业人口,就可能推算出高达20%的失业率数据。

还要指出的是,市场经济中劳动力的年龄只有下限没有上限,要依照劳动意愿,按照是否在某个时间段积极寻找过工作来判断是否是属于劳动力。在现阶段,人们往往把超过劳动适龄上限的人口看做是没有就业问题的人口,但是,如果他们有就业要求,就不能划到非劳动力人口中。

(四)工会要成为保护就业困难群体的实体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工会的保护。要做到这一点,中国的工会就需要进行改革。

首先,要进行工会体制的改革。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惟一一个总工会(有的国家有两到三个总工会),下设省级工会和行业工会。名义上,省级工会和行业工会均是独立的工会,但实际上却等同于总工会的下级机构,或是总工会的支部。“全总”要鼓励加盟工会的独立,要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一样放开搞活。

其次,要重视基层工会的作用。中国工会的工作重点还保持在过去的老路上,强调在就业组织中建立基层工会,比较看重基层工会的数量,不注意其质量。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关键是要让工会真正独立于雇主。不要让单位负担工会干部的工资及工会的活动经费,不要让单位代替工会扣除会员的会费,最主要的是,要把一个单位的管理层和工会区别开来。工会应该只吸收作为非管理人员的雇员,最多让管理人员成立自己的组织。

再次,要开放会员市场。要研究如何帮助工人结成组织的问题。对于某些困难群体,工会组织要帮助他们成立组织,协助他们管理自己的组织。

最后,要颁布和修改一些劳工关系的法律法规。中国规范劳工关系的法规主要是工会法。工会法内容简单,多为实体性规定,缺少详细的程序性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于存在对劳动者年龄、性别甚至学历的就业歧视,不利于困难群体人员的积极就业,为此应在《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增加或强化反歧视的条款,以从法律的角度来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群体更好地寻找到适合自身能力和特点的就业岗位。这在当前和今后都是工会乃至于各级政府及立法机构和组织应着力加强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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