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边环境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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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历次联合国环发会议上,环境、国际贸易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均被提了出来。同时,环境被作为一种新的贸易资源与贸易产业来认识,开始了环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新纪元。

一、国际多边环境协议(MEAs)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在2001年11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哈部长级会议上,各成员方同意发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而“贸易与环境”则是新一轮谈判内容的重要议题之一。依据多哈会议部长宣言第31(i)段的规定,贸易与环境领域的谈判内容之一是: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MEAs)所规定的有关贸易条款之间的关系;谈判的范围将限于现有WTO规则对MEAs缔约国的适用性问题;谈判不得对非MEAs缔约国的WTO权利产生歧视。协调WTO规则与MEAs贸易条款,是目前贸易与环境关系的首要问题。

依据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议官方网站所提供的资料,截止2001年6月14日,全世界共有近30项MEAs包含了与贸易有关的旨在保护环境的贸易措施。这些MEAs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1)控制跨边界污染转移或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利益的MEAs,如《蒙特利尔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协议》等;(2)保护濒危物种、候鸟、动物、鱼类和其它海洋动物的MEAs,如《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鲸类国际公约》等;(3)控制危险物品物质生产和贸易的MEAs,如《关于控制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处理的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公约》等。目前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主要全球性公约和区域协议如下(见表1)。

从这几年的发展趋势看,环境与贸易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环境在国际贸易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这是一个大趋势。20世纪50年代以前,涉及环境与环保问题的国际公约只有6项,70年代增长到16项,80年代增长到100项左右,目前世界范围签署的与环境和资源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协议已达200多项。另外在发达国家中,消费者的环境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购买商品的环境取向因素越来越明显,国际贸易中环境问题已成为一个新的影响因素。1995年底创建的世界贸易组织专门设立了一个“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来处理贸易与环境相关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对许多贸易与环境问题,如环保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多边贸易体制条款同环境保护措施的相互作用等问题的谈判结果,既会对国际贸易的运作发挥作用,也会对环境保护产生影响。

MEAs是解决全球性问题而形成的国际性环境协议,例如《蒙特利尔议定书》、《巴塞尔公约》等,均系通过贸易手段限制高污染产品或废弃物的跨国交易,或以贸易诱因减少环境污染(例如排污权交易)。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也有差异。在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议环境条款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往往提出某些过高的或超越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的环境标准和环保措施,发展中国家在坚持国家环境主权的基础上,应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议中环境条款的谈判,以国际规范为依据反对进口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对于进口国以环保为借口单方面设置的贸易壁垒、或进口国将其国内环保法规实施到境外,出口国应通过外交途径与进口国谈判,或向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提出起诉。

表1 全球性和区域性环境保护及贸易公约

公约名称

 签订时间

修正时间 作用

1.国际保护鲸类公约1946年

 1982年

明确禁止商业性

和过量捕鲸

2.濒危野生动植物物1973年保护全球濒危动

种国际公约

 植物物种

3.保护北极熊公约 1973年保护日益减少的

北极熊

4.东南亚联盟保护自1985年保护东南亚的自

然和自然资源协议然和自然资源

5.关于消耗臭氧层的1987年

 1990年

保护臭氧层免遭

蒙特利尔议定书1992年

进一步的破坏

6.控制有害废物越境1989年保护各国环境不

的巴塞尔公约

受外来有害废物

的污染

7.关于环境与发展的1992年帮助经济与外贸

里约宣言走可持续发展之

8.北美自由贸易协议1993年既促进北美地区

的经济贸易的发

展,又充分地考

虑了环境保护问

9.关于贸易与环境的1994年贸易与环境的关

马拉喀会决议

大量的环境条约对国际贸易产生着影响,将贸易措施纳入到环境条约中去的形式各不相同,它们对贸易国别的影响也有差异。

针对缔约国之间的规定。环境条约中较为突出的贸易措施:规定使用特定物质或品种的进出口受限于某种先决条件,只有满足这些先决条件这种贸易才被视为合法。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禁止向在法律上完全禁止危险废物进口的某一缔约国或一组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出口废物;建立一套危险废物在缔约国之间越境转移的通知制度,出口者在没有得到进口方和其它任何废物转移通过其领土的缔约方的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废物不得越境转移,而且出口方还必须要求进口方以对环境有益的方式管理进口废物。

针对非缔约方的贸易规定。环境公约中的另一大类贸易措施是针对非缔约方:禁止缔约方从非缔约方进口受控物质以及那些被列在清单上的包括受控物质的产品;禁止缔约方向非缔约方出口受控物质,除非进口国出示资料表明该种进出口活动完全符合淘汰计划;缔约方应尽最大努力阻止向非缔约方出口生产或利用受控物质的技术,不得为向非缔约方出口有助于生产受控物质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而提供补贴、援助、贷款、担保或保险项目等。其目标是促进环境公约的共同遵守,但过分严格的贸易措施,客观上管制了缔约方与非缔约方的贸易,非缔约方的发展中国家贸易代价愈发加剧。

二、中国外贸可持续发展的环保制约

《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指出:贸易的目的包括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最佳利用世界资源。《21世纪议程》指出:环境与贸易应相互支持,环境保护的目的在于改善所有人的生活水平,更好地保护和管理生态系统,争取一个更为安全、更为繁荣的未来。贸易与环境保护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加入WTO后,将对国内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产生积极有利的影响。同时,国际社会为解决环境问题将环境与贸易直接挂钩,通过限制乃至禁止对环境有害的产品、服务和技术,相关的非关税绿色贸易壁垒同样也对我国出口产品提出严峻的挑战。

1.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进口。例如,美国对原油和某些进口石油化工制品征收环境进口附加税,这一措施规定对国内石油每桶征收8.2美分的附加税,对进口石油每桶征收11.7美分的附加税。美国为保护汽车工业,出台了《防污染法》,要求所有进口汽车必须装有防污染装置,并制定了近乎苛刻的技术标准。

2.绿色技术标准。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他们在环境保护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排斥在本国市场之外。

3.绿色环保标志。它是一种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各自的环保标志计划,而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志的特点是技术标准高,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很难满足。如果发达国家要求某些产品在进入其市场前必须获得其环保标志,势必对我国的出口形成一道“绿色屏障”。

表2 推动环保标志计划的主要国家和地区

国家/区域

环保标志内容 实施机关 实施时间

德国德国蓝天使标志

UBA、RAL及EL……(1) 1977

美国绿色签章制度

 绿色签章

1989

日本环保标志 日本环境协会1989

荷兰环保标志 环境覆检基金1992

欧盟环保标志 欧盟公署……(2)

1992

韩国环保标志制度

 韩国环境部长……(3) 1992

北欧议会

白天鹅标志环境部长

1992

法国NF-生态环境

  法国标准化协会

 1992

中国环境标志法环境标识产品检定委员会

 1994

加拿大

 环境抉择 环保加拿大 1998

注:(1)欧盟中少数国家(如法国、德国、荷兰)国内环保标志计划的规定较欧盟严格。

(2)欧议会中挪威、瑞典、芬兰及冰岛均参与计划。

(3)推动环保标志国家:奥地利、澳大利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埃及、马来西亚、印度等。

4.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是指能节约资源、减少废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发达国家为推动“绿色包装”的进一步发展,纷纷制定有关法规。如德国1992年6月公布了《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法令》;英国制定了包装材料重新使用的计划,要求2000年前使用的包装废物的50%-70%重新使用。我国的电子产品近年来出口增长很快,但包装中大量使用EPS泡沫塑料作为缓冲垫衬材料,这种材料体积大、回收困难、再生费用高、废弃物不易处理,加之在焚烧时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已引起了欧美等国的关注,正面临着完全被禁用的危险。

5.绿色卫生检疫制度。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保护本国人民与动植物健康。实际操作中,发达国家往往以此作为控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重要工具。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和食品由于生产条件和水平的限制,在农药及有毒物质残留量、动植物的病虫害、卫生检疫制度、农产品和食品加工中添加剂方面达不到标准,造成的禁止进口和退货、索赔等案例已发生多起。

6.绿色加工和生产方法标准。标准问题是由于同类产品加工和生产工艺方法不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同,发达国家严格限制或禁止不利于环境的产品贸易。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较低,出口产品的加工工艺和方法远远不如发达国家,这就使我国部分出口产品受到此类“绿色标准”的影响。如1995年,由于加工方法问题,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借口捕捞方法不合规定宣布对中国虾类实行“自动扣留”,我国输往美国的冻龙虾贸易出口额由1995年的1204万美元减少到1997年的56.7万美元。

三、国际环保立法对我国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启示

WTO和MEAs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以及规定各缔约方有为此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环境问题突出,并直接影响了我国产品的对外贸易。面对WTO环保趋势以及国际市场绿色浪潮,应积极迎接加入WTO后所带来的挑战。

1.制定“绿色”产业发展战略。“绿色”产业将成为未来世界经济支柱产业,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环境条约,应控制或取消对环境有害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积极开发替代产品或降低污染程度。在产业结构中,对“绿色”产业实行倾斜政策。要依照环境和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来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污染、高消耗产品,减少结构性污染,实现产品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主要进出口行业和外向型企业,要研究WTO的最新动态,调整产品出口结构,并以此为契机建立起绿色产品体系。

2.完善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标志是指由政府管理部门、公共或民间团体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向有关申请者颁发其产品或服务符合环保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尽管目前环境标志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占的比例不很大,且主要集中于资源节约型、减少废物和低毒安全型等类别的产品上,但其高速增长的现实是不可忽视的。我们应研究国外环境标志的技术规定和评价标准,研究在我国开展和实施环境标志的原则、程序、步骤和范围,完善环境标志颁发与管理机构的设置,鼓励我国产品通过获得国际认可的环境标志打开国际市场。

3.加快ISO14000认证贯标工作。IS014000标准体系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建立判定环境政策和目标的程序,并评估其有效性,获得与这些环境政策和目标的一致性并能向其它组织证明这种一致性的一整套环境标准,支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需求的平衡。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已开始按照IS014000标准对本国企业及其产品开展认证工作,同时对进口产品也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我国应通过立法程序将本国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这将有利于我国企业及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有利于阻止国外污染严重的项目、设备、设施向我国转移,避免污染转嫁。

4.积极参与国际环保立法与协调。积极参与国际环保组织和国际贸易组织的活动和谈判,扩大我国在一些国际环保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阻止滥用环保法规,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现象。在签署各种国际公约和环境公约之前,充分研究和分析这些公约对我国外贸和环境保护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避免事后的被动局面。仔细研究已签署的国际公约对我国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影响,积极制定行动计划。如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等行动指南。

5.努力提高国民环保意识,加强可持续发展教育。当今社会,环境意识的高低,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素质高低的重要尺度。我们应十分重视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宣传和培训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的有效手段。加强对国际环境公约、标准和法规的研究和宣传,建立信息跟踪和发布制度,及时掌握国际环境方面的最新动态,利用WTO的有关规定和例外条款,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提倡群众性非政府机构把国家环保法规、政策转化为全民的环保行为,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族的环保素质和生态安全意识。

WT0有关条款规定: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可采取必要措施来确保其进口货物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这些措施不应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对于发达国家以环保为借口单方面设置的绿色壁垒,以隐蔽形式做出的各种贸易歧视,我方还应根据WTO有关规则,积极谈判与协调、或向国际组织提出申诉,甚至采取报复行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利的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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