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免检制度在质检法中有无存在的必要性论文_魏朝欣

浅谈免检制度在质检法中有无存在的必要性论文_魏朝欣

中国计量大学 浙江杭州 310018

摘要:任何事物都存在着双面性,免检制度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一方面其对企业的发展具有推动力,有利于质监部门检验费用的减少以及执法资源的节约;另一方面,已获得免检的有些企业利欲熏心,在生产时过分降低成本,甚至不惜采取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违背公序良俗,甚至危害社会群众生命健康,令人唏嘘。本文从免检制度的利处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免检制度能够得到改良,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关键词:免检制度;免检存废;质检法

一、免检制度产生的背景

1.免检制度的初步尝试。在追求发展与进步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探索落实扶优扶强措施。一些地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大胆尝试对质量检查周期采取加严放宽的做法,即对质量不稳定的产品,缩短检查周期;对经多次检查合格,质量稳定的产品,延长检查周期。在此基础上,相继推出了免检工作举措,对连续几年国家、省监督检查合格的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监督检查。但这些创新举措在实行过程中,由于各地做法存在地区差异,而国家又没有统一的规范,导致各地免检工作开展不平衡,免检产品的质量水平也参差不齐,甚至出现了一些背离初衷的做法。针对免检工作出现的偏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高度重视,于1997年8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暂停开展免检工作。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免检制度的初步尝试。

2.免检制度的全面确立。1999年9月22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坚持质量第一,采用先进标准,搞好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1999年12月30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在《决定》中明确提出实行免检制度,并对免检条件及一系列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2001年12月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至此,免检制度在全国全面实施,国家将政府干预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以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来调控经济发展,确立了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有利于更快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

二、免检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评定标准设置影响公平竞争。国务院对免检制度作了统一规定:“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从中可以看出,市场占有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条件。从免检工作自身来说,在免检评定标准上存在着一些不合理,按照市场占有率即市场份额评定免检是一种“扶优扶强”的趋势,这对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存在不公平。中小企业所占市场份额本来就不如大企业,那么其能获得免检,享受免检利好的机会就少之又少,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会使市场竞争失衡,也为市场垄断增加了机会。

2.审核把关不严影响公平竞争。一是主管部门履职不力。客观方面,质监部门在确定免检资格时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容易受蒙蔽,把关较困难。主观方面,曾经有的地方质监部门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把免检当作创收的手段,没有严格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也有的地方层层搞免检,致使一些产品质量水平不高不符合免检条件的企业获得免检资格。二是对免检产品缺乏制约。《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笔者认为,仅仅让免检企业每年自行向主管部门报告一次产品质量状况,这是远远不够的,这明显存在做做样子走过场的嫌疑,主管部门需要研究并拿出既能促进企业发展又能确保产品质量的行之有效的制约措施,否则会导致甚至激化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

3.少数企业投机取巧损害公众利益。目前,我国市场上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越来越多,免检产品相对应也越来越多。免检制度不仅为企业及其产品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好处,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许多优质的产品。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然而光明背后必有黑暗,在利益面前,许多人会利欲熏心,私欲、贪欲会冲昏一个人的头脑。不可否认,有的企业为获取更多的利益而做出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事情,甚至是违法犯罪的事情。免检制度的存在反倒为这些企业钻空子提供了捷径,当该企业获得免检资格后,由于免于检查,企业便会大胆的给产品减量、在产品中加入或减少一些成分、以更低的成本换取更高的利益等。公众对免检产品的信任在一次次的事件打击中消磨殆尽,对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产生质疑。

三、免检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免检期间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罚不够完善

《办法》第十六条: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在免检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是企业利用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而违反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体现,是违背了政府对企业的信任的体现,更是利于消费者对免检标志的信任而谋取不法利益的体现。相比其他无免检资格的企业更是应当加重处罚,可是该《办法》并没有对此具体规定。我认为取消免检资格之外,较高的罚款是十分必要的,否则违法成本太低会使企业为了更大的利益而不顾较小的损失。

(二)免检期间不能完全不检查

免检不能等于不检,而是可以成为少检。《办法》第十九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免检有效期内使用免检标志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该规定彻底禁止了有关单位对免检产品的检查,从而让企业拥有彻底的免于检查的“安全感”。这很可能为企业为不法行为创造了机会。这便如同父母管教子女一般,父母在激励子女上进的同时,也要对其有一定的约束。否则,除了真正懂得自律的成熟的孩子之外,其他孩子很难做到自我约束而上进。免检制度的实施是企业在三年内不会感受到公权力的“威胁”,可以将其改为“三年两次”、“三年三次”等不事先通知的抽检,让企业知道会有这么一个随时可能到来的“威胁”,从而做到自我规范。

四、免检制度是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从2001年12月4日生效到2008年9月18日废止,免检制度(食品类)仅仅存在了7年不到时间。到底是坚持、放弃抑或是改良,一直以来是免检制度的争议点。

笔者认为,免检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存在的应是形式上的免检,实质上的少检,而不能不检。以我国现在国情来看,经济是国家发展的基础、血液、关键,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倘若所有类型产品都需要各种检查,则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于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企业的可以给予其免检资格,但是要做好突击检查的工作,一旦发现了企业因有了免检的资格而滥竽充数、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就取消其资格并给予其较高的罚款。

重新确定免检,强化责任制度,设定突击检查制度,培育信用环境,有利于免检制度回归应然定位、良好运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孙欣.免检制度的前世今生[J].法律与生活,2008(10):13-14.

[2]费太安.免检制度产生的背景、作用与优化[J].标准科学,2006(11):23-24.

[3]应飞虎.对免检制度的综合分析[J].中国法学,2013(3):15-29.

作者简介:魏朝欣(1998-01-12),女,汉族,籍贯:浙江台州,当前职务:学生,学历: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论文作者:魏朝欣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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