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制度新探_汉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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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子制颁布时代的考析

任子制的记载,见于《汉书》卷一一《哀帝纪》绥和二年(前7年)六月诏:“除任子令及诽谤诋欺法。”(应劭注曰:“任子令者,《汉仪注》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不以德选,故除之。”师古曰:“任者,保也。”)根据应劭的注解,二千石以上的官吏,要保任自己的兄弟或儿子一人为郎官。据《汉书》记载,最早的任子为郎例发生于汉文帝时期。《汉书》卷四九《爰盎传》载:“爰盎,字丝,其父楚人也,故为群盗,徙安陵。高后时,盎为吕禄舍人,孝文即位,盎兄哙任盎为郎中。”孝文帝时既已有任子的记载,则此制度的颁布应早于孝文帝时期,因为一种制度从颁布到实行必然有一个过程。遗憾的是,《汉书》对这一制度的颁布时期并无明确的交待。1973年,在湖北睡虎地发现了大批的秦代竹简,这批竹简的内容主要是关于秦代的法律文书,但也多次出现了“葆子”的记载。按其字义,葆与保通,保又与任通,因而注解秦简的学者把葆子推论为汉代的任子制〔1〕,认为任子制产生于秦代。研究秦汉政治制度的许多学者也多沿引此说〔2〕。对于这种推论的准确性,近年来已陆续有学者提出质疑。 笔者认为,把葆子推论为任子,无论是从词性上,或是与秦代任官的条件上,还是葆子出现的语言环境上都很难说得通。

首先,从词性上看,《秦简》“葆子”为一名词,而“任子制”之“任”则是动词。汉代二千石所保任的子弟从不称作“任子”。宋代徐天麟撰《两汉会要》在选举目中标“任子”一节,此处“任”也只可作动词,不能作名词。“任子”在汉代史书中随处可见,但其意义不是指保任,而是人质的别称。“葆子”可以与作为人质的“任子”相并论,但不能与保任划等号。因为这里一为名词,一为动词,两者不能互通。

其次,从秦代任官的条件上看,任子制与秦代的任官条件是矛盾的。秦代任官是有条件的。根据《秦简·除吏律》规定,任官必须具备胜任该项官职的能力。“除士吏发弩射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射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又规定,“驽驺除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免,赏(偿)四岁徭戍”〔3〕。其意是说, 任用士吏或弩射夫不合法律规定,以及发弩不中的,县尉罚二甲,发弩射夫不中的,应罚二甲,免职。驾驺已过四年,仍不能驾,罚教练一盾,驾驺者本人免职,并补服四年徭戍。另外,任官又有年龄限制。《秦简·内史杂律》规定:“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新傅”(傅,傅藉)。这里明确规定,壮年才能除吏。“壮”据《礼记·典礼》上“三十曰壮,有室”。壮年才能除吏,在史籍中亦有记载。《汉书》卷一上《高帝纪》曰刘邦,“及壮,试吏”(应劭曰:“试用为吏”)。

但从汉简里出现的葆子记载来看,有的只有十二岁,有的十五岁(见本节葆子释义引《居延汉简》),年龄条件显然与秦代任官必当壮年不合。另外,十二岁的小孩也不可能具备什么做官的才能,这与秦代任官须有能力相矛盾。

再次,从葆子出现的语言环境来看,与荫任子弟毫无联系。葆子一词在秦简里两次出现,一次是出现在《司空律》里,“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曰问之……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于官府,皆勿将司,所弗问而久(系)之,大啬夫, 丞及官啬夫有罪”。一次是出现在《秦简·法律答问》中“葆子以上犹未狱而死若已葬,而誧告之,亦不当听治,勿收,皆如家罪”。“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为隶臣,勿刑,行其耐”(耐,古刑,剃掉鬓发)。这些记载,提示给我们的都是讲葆子与服刑赎罪的关系,他们在服刑时受到宽待等事实,丝毫也看不出他们与荫任有什么联系。

那么葆子究竟是什么身份的人,他们为什么在服刑时一再受到优待,这是必须回答的问题。“葆子”一词,除在秦简里出现外,在居延汉简里也多次出现。据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三位先生所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一书,有三次出现葆字。

《合校》上册23页编号15.5:“葆鸾鸟息众里上造颜收年十二长六尺黑色——皆六月丁巳出不。”诠释:葆,名颜收,上造身份(上造为爵位名,二十等爵之二等),年十二岁,身高六尺,黑色,住鸾鸟息众里,已于六月丁巳出(关)?

《合校》上册88页编号51.5:“葆,鸾鸟大昌里不更李恽年十六。”诠释:葆,名李恽,有不更爵位(二十等爵第四等),年十六岁,住鸾鸟大昌里。

《合校》上册111页,编号63.43:“葆得敬老里王严年廿五。”铨释:葆,名王严,年二十五,住鸾得敬老里。以上材料,虽不能说明葆的具体身份,但可以肯定,与荫任毫无关联。

那么“葆”或“葆子”究竟是什么身份呢?张政烺先生引《墨子》卷一四《备城门》,卷一五《号令》,《杂守》等篇中关于葆子的材料,为我们解开了这个谜,兹引述于下:《杂守》:“城守司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质在主所,乃可以坚守署。……吏侍守所者,财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官中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4〕

战国时期,战争频繁,而国与国之间的人民并无严格的心理隔阂,各国之间在争城夺地的同时,不惜施展各种外交和间谍手段,采取招降纳叛的方式来攻破对方的城防,而且这一作法比较容易得手。因而各国都规定守城将吏及勇士必须以父母昆弟妻子作人质,以防其投降或反水。这些被充作人质的人所居地点叫“葆宫”也叫质宫。《号令》又曰:“术乡长者父老,豪杰之亲戚父母妻子,必尊宠之。若贫人食,不能自给食者,上食之。及勇士父母亲戚妻子,皆时酒肉,必敬之。舍之必近太守,守楼临质宫而善周……。”这段文字的意思是说对于那些充作人质的人,必须给予优厚的款待。因为不这样做,可能会引起守城将吏的反感和不满。至于葆宫要建在容易控制的地方。故《号令》又言:“葆宫之墙必三重,墙之垣,守者皆累瓦釜墙上。门有吏,主者门里,筦闭必经太守之节。葆卫必取戍卒有重厚者……。”葆宫建有三重墙,墙上堆放沙锅,太守亲自主门之关启,而护卫则要从戍卒中挑选有家业的充当,可见对葆宫防备之严。《号令》又言:“度食不足,食用各自占,家五种石升数,……收粟米布帛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价,与主卷人书之。事已,皆各以其贾倍尝之,又用其贾贵贱多少赐爵,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赏爵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其受构赏者,令葆宫见,以与其亲。”这段文字,张政烺先生释为富民(不是吏)的家属也入葆宫,恐不合文意。这里所述之食民可解释为有财产之百姓。当国家有事之时,百姓纳粟,纳钱,纳畜产给国家,国家平其价,并给以文卷,待战事结束,加倍偿还。也可以按其贾直多少给爵位,要想当官为吏也可以。如果不欲为吏,想用此爵赏赎出在禁宫中的亲戚或监狱中的罪人亦可,受爵赏者可以亲自去葆宫与亲戚相见,并把亲人赎出来。

以上文字说明,收入葆宫的父母妻子亦叫葆质。张政烺先生把这种葆质分成两类,一类是临时性质的,如三老、术乡长者父老,豪杰的妻子亲戚等,战时收入葆宫,战后解散;另一类是城守司马以上,守之侍吏、诸吏、勇士、材士、侯等之父母妻子,这是经常性的葆质。国家的敌人不消灭,个人的职务不变更。这样的葆质就长期存在。秦律的“葆子以上”大约就是从这里产生的。(同上引)

这种以外征将帅之妻子作人质的质任制度,在三国、晋、南北朝时期仍然存在,而且经常性的实行。这一制度无疑是源于战国时期的葆质。张政烺先生引《三国志·吴书》卷三《三嗣主传》注引《搜神记》云:“吴以草创之国,信不坚固,边屯宗将皆质其妻子,各曰保质。童子少年以类相与嬉游者日有十数。永安二年三月,有一异儿……诸儿大惊,或走告大人。”可见孙吴时充作人质的诸将师之妻子,皆居住一处,《三国会要》卷一七《兵》引《舆地纪胜》吴立有任子馆,这与《墨子》所述葆质居住葆宫是相同的。充作人质的人名曰葆质,即为《秦律》之葆子也。

任子馆在陈朝后主时期依然存在,据《陈书》卷六《后主传》载:“(太建十四年)夏四月癸卯诏曰:中岁克定淮、泗,爰涉青、徐,彼土酋豪,并输罄诚款,发遣亲戚,以为质任。今旧土沦陷,复成异域,南北阻远,未得会同,念其分乖,殊有爱恋。夷狄吾民,斯事一也,何独讥禁,使彼离析?外可即捡任子馆及东馆并带保任在外者,并赐衣粮,颁之酒食,遂其乡路,所之阻远,便发遣船仗卫送,若已预仕宦及别有事义不欲去者,亦随其意。”

从这段材料可知,陈时之任子馆所纳乃为青、徐酋豪之亲戚,这些人被送到建康作人质,建任子馆以处之。后淮泗沦陷于北齐,人质与远在北齐的家人分隔在不同的政权之下,分离之苦,极为惨痛,故后主下诏任其自归。而关键的原因是,淮、泗既已沧陷,再保留这些任子已经毫无意义。现在来看《秦律》中有关葆子的文字,就比较容易理解了。《秦律》十八种《司空律》曰:“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曰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参,女子四,公土以下居续刑罪,死罪者,居于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椟欙杖,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赎赀责(债),于城旦皆赤其衣,枸椟栛欙杖,将国之,其或亡之,有罪。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于官府,皆勿将司,所弗问而久(系)之,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这段文字主要是阐述各种服赎刑罪人的处罚规定。其中“葆子以上”难于理解,张政烺先生认为可能是指葆子的父母、妻等。这一理解应该是中肯的。葆子以上用劳役抵偿赎刑罪以上到赎死的罪,似亦受到照顾。如在官府报罪不加监官,若不加讯问而长期加以拘禁,则大啬夫、丞和该官府的啬夫有罪等。

《秦律·法律答问》中有关葆子的几条材料,也是关于葆子犯罪受到从轻处理的内容:“葆子以上未狱而死若已葬,而甫告之,亦不当听治,勿收,皆如家罪。”“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鬼薪,勿刑,行其耐,有(又)(系)城旦六岁。”“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为隶臣,勿刑,行其耐,有(又)(系)城旦六岁。”上面的几条都是关于葆子服刑或判刑时给予从轻处分。为什么对葆子以上犯罪要从轻处理呢?因为葆子以上是作为人质来到葆宫的,葆子群居,难免发生各种矛盾,以致引起斗殴伤害,致人死命等。根据秦代法律,自然要给予相应的惩罚。但考虑到守城的将吏,他们的父母妻子在葆宫犯了罪,当然会伤心痛苦。如果按法律进行严惩,(秦的法律本来就够严厉的了)势必会影响将士们的情绪,这对国家安全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在处理葆子案件时,法律上多给予宽待,从轻发落。法律是用来维护国家利益的,对葆子以上犯罪的从轻发落,与国家的安全有密切关系,因而也是维护国家利益的,这在法律上,情理上都是说得通的。

二、任子制产生的历史背景

任子制产生于汉代,从文帝时期已有任子的记载推论,汉初已经开始实行任子制了。汉初为什么突然会实行任子制这样一种制度呢?我以为任子制与秦代的保任制度有极为密切的联系。

秦代的官吏可以保任自己的亲戚、朋友、下属为官,条件是,所保任者必须名实相符,而且保任人对被保任者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5〕。

由于保任人对被保任者所负的责任重大,所以一般的官吏是不肯轻易冒险保任别人做官的。当然也有个别官吏,出于对国家的责任,曾保任别人为官,如范睢就曾保任郑安平为将军,使将击赵〔6〕,吕不韦曾保任李斯为郎〔7〕等。地方官吏更须现职官吏的保举,保举人的官阶没有限制,下级官吏也可以保举他人任比自己更高的职务。秦简《法律答问》曰:“任人为丞,丞已免,后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当免不当免?不当免。”保举他人为丞的人后为令,在保举他人时可能为丞,也可能低于丞,也就是说,同级或下级官吏也可以保举他人任同级或上一级官职。这种保任他人为官的制度对汉朝的统治者来说,无疑是非常熟悉的。汉朝建立之初,百业待举,急需人才参与管理,汉高祖似乎为找不到人才而苦恼。高祖十一年曾下过一道诏书,其中说到:“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之绝也。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我共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御吏中执法下郡守,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有而弗言。觉免。”〔8〕这道诏书, 我们可以看作是汉高祖刘邦恢复秦代保任制度的声明。从史籍记载来看,刘邦的诏书似乎没有多少人响应,我们也不见当时有被保任到中央做官的记载。既然一般的号召不解决问题,要求二千石以上的官吏保任自己的兄弟儿子出来做官的规定大概也就随之产生了。颜师古、如淳在注解《汉书》、《史记》时,认为汉代的“任”就是保任。《汉书·汲黯传》载黯以父任,孝景时为太子洗马,句下颜注引孟康曰:“大臣任举其子弟为郎。”《史记·爱盎列传》载盎兄哙任盎为郎,句下《集解》引如淳语曰:“盎为兄所保任,故得为中郎也。”

这种要求二千石以上官吏保任自己的兄弟或儿子为郎官的规定,与其说是一种政治优待,不如说是带有强制性的规定。秦代的保任制度要求被保任者要有真才实艺,汉代的任子制自然也包含了这方面的要求。汉武帝、汉宣帝时期,董仲舒、王吉上书抨击任子制。其中一重要理由就是认为任子制没有保任真才实学。董仲舒认为:“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赀,未必贤也。”〔9〕王吉则说得更直接:“今使俗吏得任子弟,率多骄傲,不通古今。”〔10〕试想,如果任子制纯粹是对官吏的政治优待,而不含有保任的成份,王吉就不会因为“俗吏所任子弟率多骄傲,不通古今”的原因而请求废除任子令。另外,哀帝之所以废除任子令,也是因为任子制不以德选,故除之。说明任子制之初始是必须德才兼有。在这一方面,与秦代保任制度的要求是一致的。

任子制到了西汉中期开始发生变化。其变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任子制从汉武帝开始已成为高级官吏子弟入任求禄的重要渠道;二是任子制中保任的成份在淡化,德才的要求在降低。引起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到汉武帝时期,汉初以来的开国之勋多化为黄土,他们的子孙虽无禄位,但开国之勋有封爵,其子孙可以靠坐食封国租税过寄生生活。而当时的朝廷当轴者,则多为没有封爵的新贵,他们没有爵土为子孙继嗣,又需要为子孙安排政治前程,故对任子制开始表现出极大的兴趣。高敏先生在论及汉武帝时期任子增多的原因时也曾指出:“这时的官吏,封侯食邑者大大减少了。其子弟继承其父兄的政治特权的途径,已经不能通过袭封爵而实现,于是通过任子弟为郎的途径,使其政治特权部分世袭化的作法,便多起来了。”〔11〕

当入仕为郎官成为官僚子弟的普遍要求时,那些有条件任子的高级官吏,自然会置任子的基本要求于不顾,也更不会理会保任子弟所要负的政治责任。他们利用朝廷给予的任子特权,并肆意扩大这种特权。虽然任子制规定二千石以上官吏只能保任一人,但这一限制往往被突破,任子二人、三人的情况在汉武帝时期及其以后并不是个别现象。任子的失控引起了董仲舒、王吉等较有政治远见的知识官僚的忧虑,他们相继上书,要求废除任子令。虽然他们的上书被最高统治者视为迂阔而未被采纳,但这足以证明,任子制已从汉初带有强制意味的,要求德才兼备的保任制度,开始演变为无视才德,且为高级官僚子弟所鹜趋的入仕途径。当然,任子制的这一变化只是一种潜移默化而非制度上的明确改变,故其变化并不彻底,保任的成份始终存在。汉武帝时期及其以后的任子例中,我们仍然可以觉察出保任的痕迹。汉武帝时,东方朔为郎官,以滑稽取悦于武帝。朔任其子为郎,又为侍谒者〔12〕。东方朔本身只为四百石的郎官,自然不可荫任其子为郎,故此处之任,保任之义还是很明显的。另外,周阳由以宗家任为郎〔13〕。若从荫任的角度理解,殊不通,但从保任的角度理解,则疑团顿消。另外于定国为丞相,其子永,少时嗜酒,多过失,年且三十,乃折节修行,以父任为侍中、中郎将、长水校尉〔14〕。侍中千石,中郎将此二千石,长水校尉二千石〔15〕。若为荫任,决不可能达到如此高的官阶,但从保任的角度理解,则是完全可能的。秦时范睢保任郑平安为将军,王稽为郡守,起家均为二千石。

汉代官吏在世时,其子为郎,一般称作任;死后儿子为郎,则不称作任,而为除。这表明任除了含有荫的意义外,还有保的一层意思在里面。而本人死后,其子入任为郎,则只有荫的意义,而无保的成份,故舍“任”字。任子制含有保任的意义,直到东汉后期也没有完全改变。据《后汉书》卷一四《杨秉传》“是时,宦官方炽,任人(李贤注曰保任)及子弟为官,而满天下,竟为贪淫,朝野嗟怨”。宦官利用手中的权力,保任他人或自己的子弟为官。如果把“任”字纯粹理解为荫任,在字义上说不通,事实上也不可能,因为宦官权力再大,怎么能荫任他人为官呢?故这一任字,还是要理解为保任之义。李贤注之为保任,应该说是合乎实际的。

总之,任子制并不是汉初统治者的独创,它最初不过是继承秦代保任制度的余绪,多少还带有某种强制性的因素。任子制作为一种特权,有一个长期演变的过程,但这一过程终两汉都没有最后完成。

三、任子制在两汉的实践

汉代官僚子弟的入仕,一是史传明言为“任”,如“以父任”,“以兄任”为郎官,或太子舍人、太子中庶子等职;一是由朝廷的情诏拜除授为郎官等职。

检索两汉史书,明言为任者有:西汉时以父任有:汲黯、东方朔子,苏武兄弟、刘向、张安世、韦玄成、陈咸、辛庆忌、于永、王崇、萧育、冯野王、冯立、史丹、史丹九子、翟义、伏湛、董贤、桓谭、李忠、陈元、赵孝、高诩、王隆。以兄任有:爰盎、杨恽、霍光。以宗家任有:周阳由。以族父任有:侯霸。东汉时以父任有:耿秉、桓郁、桓焉、周协、黄琼、袁敞、宋均、马廖。两汉时期,对那些高才异行,或死节于国家,或元老重臣身殁无承,或皇帝的亲信、宠臣、外戚,或受国家尊崇的大臣等,都可由皇帝采取特诏的形式,除授其子一人或数人为郎或舍人。这种特诏除授的形式始于汉武帝时期。武帝时举贤良,有举冯唐。唐时年九十余,不能为官,武帝乃以唐子遂为郎〔16〕。西汉酌情除拜为郎官者尚有权乘子皋、李广三子(李当户、李椒、李敢)、苏武子苏通国,杜延年、以及延年子杜绥,贡禹子、张禹小子、孔光子放、淳于长,王莽时以龚胜、邴汉之子、孙、兄弟、兄弟子各一人为郎。东汉时期,酌情除拜的情况极为普遍。梁统四子,梁商、梁商子梁冀,耿弇弟,耿秉三子,耿夔子,耿溥子宏、晔,马援两子,马严子,樊鯈两子彬、梵,桓荣两子,袁安子京,周荣子兴,杨震两子,张纲子绩,陈球子,邓禹两子,邓骘兄弟,鲁恭两子,牟融子麟,宣秉子彪,杜林子乔,鲍昱子得,羊续子,阴纲三子,郑安世子亮,贾逵两子,滕抚一子,冯绲子为,朱岑子晖,赵礼两子,淳于恭子孝,张禹子曜,胡广一子,梁讽子懂,马廖二子防、光,臧旻子臧洪,段疑子,袁成子绍,董宣子并,温序三子等均被酌情除授为郎、郎中或太子舍人等。

从上面三十余例直接载明其为父任的事例来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除个别情况外,任子制基本上与哀帝时所废除的任子令相一致,任子令规定任子的官吏资格是二千石以上的官吏,任子数量为一人,上面所录事例,大体与这一规定相符合,没有达到二千石官职而任子的只有东方朔,时为郎官只有四百石,周阳由为宗家所任,自然谈不到秩品;董恭为御史,官秩为六百石,桓谭父为太医令,官秩只有六百石。上面几例官职没有达到二千石,而获得了任子资格,这与他们同皇帝经常接触,关系密切相关。如东方朔就很典型,史载其“常在侧侍中,数召至前谈语,人主未尝不说也”。因而获得了保任自己儿子为郎的特权。董恭、桓谭父或为皇帝的宠臣、或为皇帝的御医,能够获得任子的特权也是容易理解的。至于为宗室所任的周阳由,情况比较特殊,恐其中有史书未载的理由,无从妄断。上面所列数十例任子中,绝大部分是任一子为郎或舍人等,例外有苏武,少以父任,兄弟并为郎,史丹九子皆以丹任并为侍中诸曹等。苏武兄弟,也可以理解为不一定都是父任,但冯野王、冯立兄弟则是明白载其以父任为郎,史丹九子皆以丹任并为侍中诸曹,似无疑问。从这些材料来看,突破任子制规定的数量,尤其是对那些外亲、宠臣而言,是明显的事实。

第二,凡任子为郎的官吏,无一不是在世时所任,这进一步说明,任子制虽然逐渐演变为一种政治特权,但任者仍然对被任者负有一定的政治责任,至少对被任者的道德品行负有责任。死去的官吏无法负责,当然也不可能任子。如果任子制纯粹是一种恩荫性质的政治特权,那么无论是死去还是在世的官吏都是可以任子的。

第三,所载任子四十六例中,西汉有三十八例,东汉只有八例,而西汉的三十八例则主要集中于汉武至汉成时期,汉哀帝以后,除了王莽时期有几例外,任子事例显然大多减少了,从这一点而言,哀帝时期废除任子令,不能认为是徒具空文,事实上,还是有一些实际作用的。

第四,东汉时期没有明令恢复任子制,但任子事例时有出现,说明西汉的政治制度还在对东汉发生影响。不过,任子事例的大量减少,说明东汉并不重视任子制。东汉酌情拜授激增,表明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荫任特权已普遍施之于中高级官吏。

从上面酌情诏拜除授郎官的八十三例中,也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酌情诏拜八十三例中,西汉二十一例,东汉六十二例。西汉的二十一例中,尚有一些特殊因素参杂其间。如冯唐,武帝以贤良徵,因年龄太大,不能为官,遂以其子为郎。权乘名气甚大,武帝求才心切,用安车蒲轮徵乘,不幸道死,其孽子皋有文才,经当场验实,而以为郎。这两例均不属恩拜,而为特授。王莽时,对龚胜、邴汉的子、孙、兄弟、兄弟子各一人除拜为郎,显然是出于政治拉拢,与一般意义的诏拜亦不可同日而语。真正属于恩诏除郎的只有六例,即李广三子,贡禹一子,张禹一子,孔光一子。这说明,西汉之郎官并不轻易授人。这也部分反映了西汉对吏治的重视。

第二,东汉不重任子制,但对酌情除授特别看重。有特殊原因,如死于战争或气节高尚等官吏,皇帝肯定要除授他们的儿子为郎。在一般情况下,几乎每个重要官吏的儿子也都能从皇帝那里得到郎官的除授。用光武帝的话来说,就是“公侯子孙,必受其始,贤者之后,宜宰城邑”〔17〕。东汉把除授官吏子弟为郎作为一种普遍的特权而施之于所有中高级官吏。一般情况下只除授一子为郎,但情况稍异则可除授二子或二子以上为郎。如果本人无子,还可把这一特权转授给自己的兄弟,如赵孝为长乐卫尉,弟赵礼为御史中丞。“孝无子、拜礼两子为郎”〔18〕。为减少除续的手续,东汉安帝建光二年二月干脆下诏:“以公、卿、校尉、尚书子弟一人为郎或舍人。”〔19〕汉献帝时,把这种特权扩大到了黄门郎。中平二年诏:“公卿以下至黄门郎家一人为郎,以补宦官所领诸署,侍于殿上。”〔20〕这两道诏令,显然只是把东汉初以来酌情除授予以规范化而已。从任子制到酌情除授的规范化表明,随着东汉豪强政治的发展,带有保任因素的任子制已完全不符合豪强大族的要求了,他们需要有一种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可为所有中高级官吏享受的荫子制度取代任子制。东汉以来酌情除授的激增,就已表明了这一趋向,这一制度终于通过皇帝的诏令而法律化了。

四、任子制在两汉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

汉代荫任,无论是带有保任因素的任子制,还是皇帝的酌情除授,所授官职一般是三百石的郎中,简称为郎。也有除授为太子舍人的。据汉官品秩,太子舍人二百石,地位低于郎官。《汉书》卷八一《匡衡传》引师古注曰:“……《儒林传》说岁课甲科为郎中,乙科为太子舍人,景科补文学掌故。”太子舍人转为郎,谓之迁。汉成帝时,董恭为御史,任子董贤为太子舍人。哀帝立,贤随太子官为郎。师古曰:“东宫官属,随例迁也。”〔21〕

汉代郎官的政治地位如何,直接关系到任子制在整个选士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因而有必要对汉代郎官实际地位作一些阐述。

汉代郎官有四等,议郎、中郎、侍郎、郎中。议郎六百石,中郎比六百石,侍郎比四百石,郎中比三百石,统称为三署郎,员不限。三署为五官署、左右署,各置中郎将以司之。三署在两汉时期并属光禄勋统管,故又称为光禄郎,或干脆称为光禄议郎、光禄中郎、光禄侍郎、光禄郎中〔22〕。“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三署郎之中,以议郎地位最高。“议郎,大夫之位,本以式序儒术高行之士”〔23〕。汉制规定,凡郎官皆主更直,执戟宿卫诸殿门,唯议郎不在其中〔24〕。两汉三署郎,除了通过任子制和皇帝的酌情除授外,为郎之途尚有数条,如纳资为郎、射策为郎、孝廉为郎、方伎为郎等。由于郎官来源广泛,人数可“多至千人”〔25〕,东汉后期多达二千余人。汉代郎官,不论是通过何种途径得来的,一旦进入三署为郎,彼此之间的差别似乎就不复存在。汉制规定“郎官中高第有行能者,至郡守九卿”〔26〕。谁能至郡守九卿,以前的政治背景已经不起大的作用,而主要依靠的是本人的造化和机遇。如昭帝崩,无子,霍光议立天子,“郎有上书言周太王废太白立王季,文王舍伯邑考立武王,唯在所宜。虽废长立少可也,广陵王不可承宗庙。言合光意,光以其书视丞相(杨)敞等,擢郎为九江太守”(《汉书》卷六八《霍光传》)。这位没载姓名的郎因为一篇上书与执政之意相合,竟然从郎官一跃而为二千石的太守。这事本身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也反映了这位郎官具有政治敏感力,其升迁即与他本人的造化和机遇都有关系。不过,这样的机会并不是任何郎官都能得到的。文帝时,张释之以赀为骑郎,事文帝十年,不得调,“亡所知名”〔27〕。东汉樊梵为皇帝恩除为郎,二十余年,才被迁官。樊梵祖樊宏是光武帝的舅舅,而樊梵的升迁则并不是因为他是皇帝的外戚,而是因为三署官员见其在署二十余年,“服其重慎”,而被推荐〔28〕。

在三署这一郎官的大家族里,郎官的地位是很低下的。“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乃得出,名曰‘山郎’。(张晏注:‘山,财用之所出,故取名焉’。)移病尽一日,辄偿一沐,(晋灼注曰:‘五日一休沐也’。师古曰:‘言出财用者,虽非休沐,常得在外也。贫者实病,皆以沐假偿之也’。)或至岁余不得沐。其豪富郎,日出游戏,或行钱得善部。(郎官之职,各有主部,故行钱财而择其善,以招权也。)货贿流行,传相仿效。(杨)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应劭注曰:‘长,久也。一岁之高度也’。师古曰:‘应说是也。言总计一岁所须财用,及文书之调度,而移大司农,以官钱供给之,而不取于郎也。)其疾病休竭洗沐,皆以法令从事。郎、谒者有罪过,辄奏免,荐举其高第有行能者,至郡守九卿。郎官化之,莫不自励,绝请谒货赂之端,令行禁止,宫殿之内翕然同声”〔29〕。杨恽之前,除了那些出身豪富的郎官,自己掏钱为公家买物品,趁机在外游耍,大部分郎官,则只能在休沐之日方可外出。若染疾病,病假冲掉了休沐假日,致有一年不能出去休沐者,可见对郎官的限制之严。杨恽的改革,一是取消了豪富郎的特权,二是对郎官的病假作了新的规定,估计是病假不能冲休沐假日。这些改革,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郎官低下的政治地位。到了东汉,郎官的政治地位不但没有提高,反而实行了对郎官的杖罚制度。南齐时萧琛曾论及此事,时齐明帝用法严峻,尚书郎坐杖罚者皆即科行,琛乃密启曰:“郎有杖起自后汉,尔时郎官位卑,亲主文案,与令史不异。故郎三十五人,令史二十人,是以古人多耻为此职。自魏晋以来,郎官稍重,年方参用高华,吏部又近于通贵,不应官高昔品,而罚遵曩科。”〔30〕东汉对郎官的杖罚起于何时,史书没有明确记载。永明初,钟离意为尚书仆射,“时诏降胡子缣,尚书案事,误以十为百。帝见司农上簿,大怒,召郎将笞之。意因入叩头曰:‘过误之失,常人所容。若以懈慢为愆,则臣位大,罪重;郎位小,罪轻,咎皆在臣、臣当先会’,乃解衣就格,帝意解,使复冠而贳郎”〔31〕。为一小过失,明帝就要笞郎,说明郎官有过而施仗罚是经常性的处罚,同时也说明这种对郎官的杖罚制度至少在明帝时已经实行了。

汉制规定,三署以高功六次才德尤异者为茂才四行〔32〕。所谓四行,根据元帝永光元年二月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谦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师古注曰:‘始令丞相、御吏举此四科人以摧用之。而见在郎及从官,又令光禄每岁依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用知其人贤否也’)。”〔33〕“但每年光禄能够推荐给朝廷有关部门的人数极有限。如建武十二年,诏之公举茂才名一人,光禄勋岁举茂才四行各一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34〕。光禄勋这样一个宠大的郎官家族,所推荐的名额一年只有二人,无异于杯水车薪,对广大郎官来说,终生无提升之望,只能默默无闻地老死于郎官任上。所以两汉时期,特别是东汉时期,尽管门荫入任涉及到了大多数的中高级官吏的子弟,但因绝大多数通过门荫入任为郎官的青年,根本不可能参与政治决策,而能够被推荐升迁的郎官比例又甚小,故以门荫入为郎官的事例虽然在不断扩大,但对整个官僚体系没有,也不可能产生什么大的影响。

在西汉和东汉前期,靠门荫入仕的郎官与其他途径入任的郎官在升迁上并没有什么不同的对待。能否获得升迁,一要看资历,二要看本人的才行,三是靠机遇。不过,被察举为郎(即孝廉科为郎)的青年在舆论上肯定占有优势。郎官的升迁既然要讲才行,孝廉为郎的青年理应具有更大的竞争力。东汉安帝元初六年,京师郡国四十二处地震,安帝下诏:“光禄勋与中郎将选孝廉宽博有谋,清白行高者五十人,出补令、长、丞、尉。”〔35〕孝廉明显比其他途径,包括荫任为郎有更优先获得举荐的机会。《后汉书》卷四《和帝纪》载永元七年四月诏曰:“……因孝廉之举,以求其人,有司详选郎官,宽博有谋,才任典城者三十人。”既而悉以所选郎出补长、相。

由于孝廉科具有优先推荐的特权,就必然迫使许多高级官吏的子弟放弃恩荫入郎,而以孝廉科为郎。本来,孝廉科讲求品德才学,一般贵胄子弟是不敢问津的,但是东汉中期以后,吏治日坏,二是“权富子弟多以人事得举,而贫约守志者,以穷退见遗”〔36〕。孝廉科基本上被世族把持,东汉顺帝时,田歆为河南尹,歆语外甥王湛曰:“今当举六孝廉,多得贵戚书命,不宜相违,欲自用一名士,以报国家,尔助我求之。”〔37〕这段史料表明,以前孝廉的举荐者必须对被举荐者的才学负有责任的规定已经失去意义。达官贵戚对孝廉的把持,无疑给他们的子弟提供了大量的入任机会。孝廉科既为社会所重,在三署又比荫任入者容易得到推荐,故为官吏子弟所看重。两汉书所载孝廉共三百零七人(西汉二十一人、东汉二百八十人,包括不就应者共十一人),其中能确定家世者一百八十四人。家世情况基本分为官贵、富豪、平民、贫民四类,统计结果如下表所示:

家世情况官贵 富豪平民贫民

人数12811 29 16

百分比 69.6%

6%15.2%8.7%

上表可知,两汉孝廉绝大多数被官贵子弟把持,成了一种变相的官贵子弟的世袭制。与门荫入仕不同的是,孝廉中除一部分入三署为郎外,一部分属少府、太仆、将作大匠,还有一部分为州郡长官的高级助手。一部分任为县令长或侯国相,以及县丞尉等官。任职于其他部门的孝廉比在三署更能发挥自己的作用,尤其是作州郡高级助手的孝廉更随时都可能得到州郡长官的推荐和提携,直接任为县令长。侯国相的孝廉升迁的机会就更不用说了。

到了东汉后期,孝廉科被权贵把持的现象日趋严重,“窃名伪服,浸以流竟,权门贵仕,请谒繁兴”〔38〕。由于所举之孝廉良莠不分,迫使一些有真才实学的权贵子弟连孝廉科也不愿染指,他们只愿意走三公僻举或朝廷直接徵用的道路。三公辟举或朝廷徵用,一是入官的起点高,一般为六百石的议郎或侍御吏,或与之相应的官职,二是升迁快,不几年就可进入权力核心。东汉后期这种情况甚多,如张皓,顺帝时为司空。子纲,少明经学,举孝廉不就,司徒辟高第,为侍御史〔39〕。王袭官至司徒,太尉。子称,以清实为称,初举孝廉,辞病不就。大将军梁商,特辟举茂才,四迁尚书令〔40〕。李命为司徒,其子李固少好学,究览文籍,郡举孝廉,辟司空掾,皆不就,后以对策中旨为议郎〔41〕。

综上所述,两汉的荫任制度是有区别的,西汉荫任主要是任子制。任子制渊于秦代的保任制度,后来逐渐演变为官吏的政治特权,但保任的残余却依然存在,而皇帝的酌情拜授,西汉虽然也偶有其例,但决没有滥授,这也说明了西汉时期是比较注重吏治的。东汉反其道,任子之例较少,而酌情拜授激增,并失去控制,酌情变成了滥情。这最终导致了安帝发布诏命,所有中高级官吏都可荫一子为郎。这一诏令所涉及的范围和对官吏的优恩程度,甚至连门荫最盛的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统治者也不能望其项背。不过又要看到,汉代荫任,不论是任子入仕还是酌情恩拜,所任官都是郎中或低于郎中的太子舍人之类。郎官能否继续升迁,在正常的情况下,原来的政治背景失去作用,而需要重新依靠自己的努力才会获得升迁的机会。对大多数官吏子弟而言,郎官既是他们入仕的起点,也是他们致仕的终点,老死于三署是其不可避免的结局。加之,三署郎官,其职责只是“内主更直,出充车骑”,翻译成现代语言,是属于勤杂人员或者警卫一类的角色。政治地位低下,不可能对当时的政治施加影响,这一状况自到汉终也没有什么大的改变。另外,东汉后期,门荫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中高级官吏,但因吏治日趋败坏,官贵子弟可以从各种不同的途径入仕。尤其是官贵对孝廉科的把持,更为他们的子弟提供了大量的入仕机会,荫任则反而不受公卿贵胄重视了。

由此可见,荫任入仕在两汉选举中虽占有一定的地位,但实际作用不大,它不像后来的两晋南北朝那样,把官职人为地分成清官与浊官,并由几个盘根错节的大族实行对高官显职的垄断,国家的一切政治和经济政策只能反映和服从他们的利益。而以门荫入仕而形成的那种居高临下,藐视一切的贵族意识在汉代更不曾存在。汉代社会上还始终对荫任入仕表现出歧视的倾向。当然,汉代毕竟是把义兄功绩作为本人入仕的条件,并且形成为制度。就此而言,影响是深远的。一些人把两晋南朝的门荫制度看成是任子制的继续和发展,这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注释:

〔1〕《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注释, 文物出版社一九七八年版。

〔2〕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 一九八五年版;高敏:《秦汉史论集》;左益寰等《两汉的选举制度与门阀士族的形成》载《中国古代史论丛》第七辑。

〔3〕《秦简·秦律杂抄》。

〔4〕张政烺:《秦律葆子释义》,《文史》第九辑。

〔5〕〔6〕《史记·范睢列传》。

〔7〕《史记·李斯列传》。

〔8〕《汉书·高帝纪》。

〔9〕《汉书·董仲舒传》。

〔10〕《汉书·王吉传》。

〔11〕高敏:《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一九八五年版。

〔12〕《史记·东方朔传》。

〔13〕《汉书·酷吏·周阳由传》。

〔14〕《汉书·于永传》。

〔15〕《通典》卷三八《职官·品秩》。

〔16〕《汉书·冯唐传》。

〔17〕《后汉书·杜林传》。

〔18〕《后汉书·赵孝传》。

〔19〕〔35〕《后汉书·安帝纪》。

〔20〕《后汉书·献帝纪》。

〔21〕《汉书·佞幸淳于长传》。

〔22〕〔24〕《通典》卷一六八《三署郎官叙》。

〔23〕《后汉书·朱恽传》。

〔25〕《初学记·职官部》引应劭《汉官仪》。

〔26〕〔29〕《汉书·杨晖传》。

〔27〕《汉书·张释之传》。

〔28〕《后汉书·樊宏传附樊梵传》。

〔30〕《南史·萧思话传附萧琛传》。

〔31〕《后汉书》卷四一《钟离意传》。

〔32〕《后汉书》卷六一《黄琬传》。

〔33〕《汉书》卷九《元帝纪》。

〔34〕《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

〔36〕《文献通考》卷三六《选举考》。

〔37〕《后汉书·种暠传》。

〔38〕《后汉书·左雄传》。

〔39〕《后汉书·张纲传》。

〔40〕《后汉书·王龚传》。

〔41〕《后汉书·李固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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