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_会计处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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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末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一些内容的修订,影响到存货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变化。另外,对于存货转移是否确认销售损益等会计处理,新准则采用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趋同的原则,即所得税法视同销售的行为,则确认销售损益;否则按账面成本予以转销。本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所得税法等法规①,对存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进行讨论。

一、特殊进项税额

新税法规定,购进农产品可以按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买货物支付运输费用的,可以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时,新税法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另外,新税法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即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业务和不予以抵扣项目

新税法对于视同销售业务和不予以抵扣项目的规定,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由于新准则对于存货转移的会计处理,采用与所得税法趋同的原则,因此,其会计处理发生了一些新变化。

1.税法条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不予以抵扣项目。

(1)视同销售行为

税法中列举了几种视同销售行为:

①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不予以抵扣项目

税法中列举的不予以抵扣项目有五项: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视同销售与不予以抵扣的区别

将产品或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非正常损失、对外投资、分派股利、捐赠等项目,有些情况属于视同销售,有些情况属于不予以抵扣,区分的标准是什么呢?

存货的转移,可以分为四种情形:自产自用、自产外用、外购自用和外购外用。其中,自产自用、自产外用、外购外用的业务属于视同销售;外购自用的业务属于不予以抵扣项目(增值税法将“发放职工福利”视为“自用”,即企业内部耗用)。所以,将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和非正常损失等属于不予以抵扣项目。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不予以抵扣项目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

3.视同销售与不予以抵扣的会计处理

对于将存货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非正常损失、对外投资、分派股利、捐赠等项目,其会计处理是按账面价值转销存货成本,还是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取决于所得税法对上述项目是否认定为视同销售。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释义及适用指南》第77页“(三)特殊事项的确认”的规定,凡是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则不作为销售处理;凡是货物转移到企业外部,比如用于职工福利、对外投资、分派股利、捐赠、非货币型交换和抵债等,则视同销售处理。由此可见,增值税法规和所得税法在下列事项的认定上存在分歧:一是原材料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法不视同销售(列为不予以抵扣项目),而所得税法视同销售;二是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法视同销售,所得税法不视同销售。这些分歧的存在,对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会产生重大影响。

以下均假设存货的计税价格即公允价值。

(1)原材料或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①原材料发放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业务收入 (=发放日的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账面余额×税率)

同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②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发放日的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公允价值×税率)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原材料或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①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账面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账面余额×税率)

②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账面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公允价值×税率)

(3)原材料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月末结转增值税

月末,企业应结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把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1.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多交”的增值税,是指“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中属于“已交税金”的部分。

[例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存货按实际成本记账,6月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20万元,6月份的有关业务如下:

①向农民购进农产品一批,收购价为800万元。另外,发生运杂费116万元,其中,运费100万元,装卸费16万元。款项已付,货物已入库;②在建工程领用一批原材料,该批材料采购成本400万元,采购时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68万元,领用时该批材料计税价格为600万元;③将一批成本为500万元(采购时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计税价格为700万元的原材料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④用银行存款购进一台不需安装的大型设备,支付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元;⑤向税务机关交纳增值税70万元,其中,20万元为缴纳上月未交增值税。

要求:对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完成月末转出未交或多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①进项税额=800×13%+100×7%=111

借:原材料 8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1

贷:银行存款916

②属于增值税不予于抵扣项目且所得税法规定不计税

借:在建工程

468

贷:原材料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

③属于增值税不予于抵扣项目且所得税法规定视同销售

借:应付职工薪酬 785

贷:其他业务收入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借:其他业务成本500

贷:原材料

500

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⑤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贷:银行存款

70

月末结转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发生额=68+85=15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发生额=111+170+50=33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331-153=178(万元)

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50

即,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178万元中,50万元是“已交税金”形成的,128万元是“进项税额”形成的。月末只转出“多交”的已交税金50万元,进项税额余额128万元无需转出,留待下月抵扣。

注释:

①这些法规包括:2008年11月10日公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15日公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1月28日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企业所得税法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释义及适用指南》(2007年1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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