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综合信贷管理研究_综合授信论文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综合信贷管理研究_综合授信论文

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综合授信管理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股份制论文,授信论文,国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授信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主营业务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评估国内商业银行现阶段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促进授信业务健康发展,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设计了以北京地区为重点的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授信管理情况的专题调研(注:北京地区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在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总和中约占10%。各家银行授信业务的政策、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在其行内具有基本一致的原则或标准。),并把调研的焦点放在分量最重的对公授信业务上。研究建立在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综合授信管理是针对授信业务发展出的一种涵括范围广、具有较高效率和显著经济效益、以及很大发展潜力的管理模式。其他诸如统一授信、额度授信、集团授信、一次性授信等等称谓与做法,都可视为综合授信的一个变形或属种。综合授信管理具有颇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并与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的发展主流框架相协调。

“综合授信管理”从理念上划分大致包括如下功能性子概念:总体债务上限、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和授信余额。

总体债务上限,指一法人客户能够承担(偿还)的最高债务限额。它是以客户风险分析为主,测量客户所能承担的由外部各单位授予的各种形式的信用量总和。它的测定,主要依据于客户所属行业的平均合理的负债率水平,同时将所处宏观经济周期中的阶段、地区因素以及客户的特质(如客户成长阶段、信用程度)、景况(如客户资产的具体构成、当前及未来预期的盈利水平)等作为调整因子,而将调整因子对应情形折算成一定的修正系数,对基准负债率水平进行修正而得到。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也称授信额度上限,指针对一法人客户而言,一家金融机构依据自身实力和风险偏好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总量。它是以提供授信的金融机构风险分析为主,依据金融机构风险资本配置及资产组合情况,测算本次授信的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率RAROC(联系定价策略、风险数据集)并与目标收益率比较,结合考虑本机构与客户的关系以及其他机构对该客户的授信情况,测算出本机构可对该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最大信用风险敞口。它是在总体债务上限范围内的授信额度理论最高值。

授信额度,指一家金融机构经内部程序审定后,公开承诺或在内部约定,给予客户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的信用额度。它是金融机构应客户提出的融信需求量申请,考虑本机构近期资金供求状况及客户未来现金流量,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下审定的在一段时期内可用于客户信用交易的风险限额。根据不同业务品种风险系数的差异,综合授信额度又可在业务品种层次做进一步的细分,限定各授信业务品种的信用风险敞口。授信额度的使用常附带一些授信条件,如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程度的担保或遵循一些限制性契约条款,以寻求第二还款来源、减少借款人道德风险等措施来缓释或降低第一还款来源存在的风险。

授信余额,指客户实际使用授信额度后形成的各项未偿还信用余额的总和。

调查发现,有些银行将综合授信仅理解为对多品种授信业务在一定时期(有效期通常为一年)可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的统一授信。持有上述理解的银行,通常并存综合授信与一次性授信做法,即除了综合授信外,银行还根据客户的临时超额度融信需要或针对某些特别融资品种(如中长期贷款),经审查后随时对客户进行一次性授信(此授信额度不可以循环使用)。这些银行在理念中基本不存在完整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等概念,并在业务操作中非常看重担保,以至于可以视第二还款来源覆盖了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而发放贷款。笔者认为,银行对综合授信的上述理解带有片面性和较强的实用性色彩,实际上没有完全贯彻统一授信思想,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调查还发现,不少银行误将“授信额度”的概念视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而将“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指称对集团公司等集合型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种种情况反映出各行对综合授信相关理念及概念间层次关系的认识尚在发展中,其中部分行的认识还不够清晰和准确,对概念的使用也不够统一(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二、各行综合授信管理的总体情况

综合授信管理制度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含有统一授信的风险管理思想。这一种代表进步方向的理念,已为国内各行所认同和跟进。实行综合授信制度后,各家银行做到了对信用风险集中统一控制,较好地解决了同一银行对同一客户的分头授信、对本外币业务的分割授信、对不同种类业务的分散授信等弊病。授信额度一旦确定后即保持相对稳定,各级业务部门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超越额度办理业务,减少了操作风险(其中含道德风险)。从主要方面看,国内监管部门下发的《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一》)对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产生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表1 近两年来北京地区中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状况比较

2002年6月末至2004年6月末(两年间)

股份制银股份制银 11家股份四家国有独

行中最 行中最 制商业银资商业银行

先进行 落后行 行平均水平平均水平

一、新增不良贷款余-15.5

6.2 -2.8 -14.0

额(亿元)

二、新增不良贷款余

额在新增贷款余额中-4.71.6 -1.4 -4.5

比重(%)

注:1.数据来源于全面调查统计,其中不良贷款余额均为五级分类数。

2.文中所指的北京地区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范围包括交通、招商、民生、中信、光大、浦发、深发、兴业、华夏、广发等银行在京机构及北京市商业银行。下文未作特别说明时均指同一范围。

3.新增不良贷款余额若为负数,表示减少额。

4.近两年来北京地区中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均表现为增加,其中股份制银行贷款余额的增幅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增幅的3倍。因此,若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在新增贷款余额中比重为负,其绝对值越大表示化解信用风险存量的成效越大。

5.表中计算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平均水平时,未剔除2004年6月份由于政策因素对北京地区2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次性剥离划转的上百亿元不良贷款。如果剔除这部分不良贷款,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平均减少56.5亿元、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在新增贷款余额中的比重为-18.1%。尽管截至2004年6月末北京地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比例仍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几个百分点,但近两年来前者化解信用风险存量的成效要大大好于后者。

但是,对法人客户测定一个合理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在实务中有较大的难度。《指引一》没有提供可操作的额度测算模式,而各行自行选择的测算方法及其理论依据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调查中尚未发现国内哪家银行对其所采用方法的科学性、可靠性感到满意。这种情况反映出各行在信用风险量化技术能力方面存在欠缺的尴尬局面。部分基于此原因,即使测算出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相当一部分银行也仅将之作为授信额度审定时的参考。多数银行根据客户提出的资金需求直接审定客户的授信额度,甚至跳过了估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限额)这一环节。在发展授信业务过程中,不少银行将注意力日益转向调整授信额度管理所能产生的营销效用(如简化融资审批程序以吸引客户、开发与之相联系的客户现金管理业务),进而将综合授信当作便捷地满足基本客户的融信需求的一个主要业务品种或管理手段,但另一方面却弱化了综合授信制度隐含的风险测控功效,偏离了信用风险量化及精细化管理的方向。

调查显示,各行在授信管理各方面和环节,诸如信用评级体系的精细化程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模型的科学性、信贷管理流程的复杂性与严密性、信用审批权限确定的合理性与弹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先进性与有效性、以及信贷管理文化等,差异十分明显。先进行与落后行在授信管理总体水平上存在显著的差距。

三、现阶段授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授信额度的确定带有粗放经营管理的特点,而且多头授信现象比较普遍,信用向大户集中的趋势明显,存在授信过度和集中度过高的风险。

对北京地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全面调查共获得11家行5000万元以上的授信客户总计1374户。调查的法人客户共获得约4045亿元授信,授信额度使用率为46%。其中,有125家法人客户得到了3家(含)以上银行的授信(占调查的法人客户户数的9%),共获得的授信额度总计2018亿元(占调查的法人客户授信额度的49.9%),实际使用的授信余额971亿元(占11家行各项贷款总余额的20%多),授信额度使用率为48%。(注:2004年第一季度末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地区股份制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使用率只有46%,授信额度大部分闲置。可以说,授信额度的使用率常年维持在较低水平。)授信额度大部分闲置,反映出股份制商业银行授信管理仍带有“粗放”特点,从理论上说,存在风险资本配置不经济情形。从调查情况的汇集来看,授信存在向大户集中的变化趋势。

调查表明,商业银行对大客户多头授信出于以下原因:一是商业银行为满足这些客户大量的资金需求,纷纷授信,以解决单独一家银行难以提供足够资金的问题。二是有些银行授信时忽视客户在其他银行授信的情况。三是部分银行利用扩大授信额度的手段来挤占他行市场份额。这样,很可能出现多头授信额度总和超过该客户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实际资金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鼓动客户进行过度扩张而由银行承担主要风险,由此埋下信用风险集中的隐患。商业银行自身还可能因为“过载”(风险资本不足或流动性紧张)而陷入不安全或信誉受损的境地。

表2 北京地区股份制商业银行大额多头授信典型事例

授信行数授信额度授信余额授信额度

受信人(家) (亿元)(亿元)使用率(%)

某工业集团公司 9

150112.575

某进出口总公司 8

127.5

70 55

某进出口总公司 8

174.5

58.634

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8

15

9.563

某运输公司 6

48 23.148

某工贸集团公司 6

28.715.654

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6

56 13 23

某进出口总公司 6

17.712.168

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6

9.6 4.547

某建筑集团公司 6

17.9 6.838

某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

21.613.663

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6

15 12.583

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6

22 12.456

平均 6.754.1 28.054

数据截止日期:2003年6月末

(二)各行信用评级体系缺乏统一的基准,评级质量因缺乏例常的检验和校正程序等而难以保证。

调查显示,各行信用评级选取的指标体系差别较大,规定的级数档次及认定标准也很不相同。以评级级数规定为例,其中1家行采用了13级,2家行采用10级,5家行采用了6级,另外3家行分别采用了7级、5级和4级,差别较大。这种情况造成了各行彼此之间在客户评级事务上难以进行交流或者相互参照印证(对接),也妨碍了银行业评级基准数据库在短期内的形成。

信用评级是授信管理的基础性依据。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应该能够反映客户真实的风险程度。在比较近似的背景条件下来观察,如果不同行对同一法人客户评级出现较大差异,则意味着对应于客户违约概率的估计有较大偏差,所测试的信用评级模型可能有不合理之处。本次调查中部分事例证实了上述显著偏误的确存在。如对某工业总公司,一家行评定为轻微关注类级别,另一家行评定为最高级。又如对某集团子公司,第一家行给出的评级换算为百分数约为75分;第二家行给出的评级换算为百分数约为83分;第三家行给出的评级换算为百分数约为45分。评级显著差异产生的原因,除了各银行在数据及信息的搜集与处理方面存在差距外,主要在于评级模型质量及适用性参差不齐。调查进一步发现,各行对信用评级质量普遍缺乏定期正式的检验和校正程序,从而难以保证信用评级系统的适用性与稳健性。

调查中观察到,在对同一法人客户的信用评级接近(注:指将有关银行的信用评级大致折算成的百分数比较接近。目前,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采用评分法来确定级次,即先根据指标体系计算出评级对象所得的综合分数,再根据分数档次确定级次。)和担保条件近似的情况下,各行先后审定的授信额度,也存在较大差异。以某进出口总公司为例,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先是两家行分别给予数亿元授信额度,然后又有两家行分别给予数十亿元授信额度,后来还有一家行再给予数亿元授信额度;该客户对前4家行的授信额度均只使用了一部分。又以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为例,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先后有3家行分别给予了数额相差悬殊的授信额度,该客户对后2家行的授信额度也只使用了一部分。

国内商业银行基本还不具备计算与配置风险资本的能力。各行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测算主要依据粗略的理论及从历史经验数据得出的公式。各行在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时,主要输入的变量是客户的历史数据,而不含银行自身实力及对客户未来发展的预测数据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算法,各行测算出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应有较大差异。事实上,受同业信息来源限制,各行在审定授信额度时,经常忽略他行的授信额度而独立作出。调查事例中显示的授信额度差异较大等情况,更多地折射出商业银行在授信额度审定等方面对经验或主观判断的依赖性。

调查中,将商业银行额度模型测算结果和实际执行情况相比较,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令人担忧。如一些银行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为负值的客户仍给予授信,这种做法不止于分行级机构,甚至在其总行行为中也不少见(可见于总行信审部门的审查意见表)。商业银行为此提供的理由是,测算出现负值主要是因为国家对这些企业的资金投入不充足(注:调查表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授信仍偏重于国有企业。),若考虑到国家政策扶持、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银行预计企业还款能力将有保证。商业银行如此变通解释和调整,无疑削弱了授信额度测算模型在银行内部使用的权威性和改进的动力。

据一些银行实际操作人员反映,现行的信用评级模型及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模型,对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的企业适用性较强,对多样化经营的企业和集团客户适用性较差。可以说,各行目前所使用的信用评级方法及授信额度测算模型,在精准度、稳定性、适用性等方面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风险量化能力的不足,使得综合授信制度在目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上只能发挥出有限的功效。

(三)部分银行在授信内控制度建设上行动滞后,并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放松了对授信风险的管控,实际操作授信业务中随意性较大。

调查发现,不少银行授信管控方面制度建设滞后。主要表现在:一是授信管理做法有了新的变化但并未及时更新原有的制度规定,如制度规定在测算授信额度时要做一套系统的定性定量分析,但实际操作中发生了新的适应性调整,高层负责人允许风险管理人员针对不同性质和规模的客户选择详略不同的分析过程,结果形成实际做法与未作更新的制度规定之间的背离;二是涉及授信管理的条款散见于多个时期的文件而未加以集中整理和更新,缺乏系统性、指示性和可操作性的管理手册,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面对纷繁复杂的制度往往无所适从,极易造成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挂一漏万,形成风险隐患。

同时,一些银行在授信业务操作上缺乏规范,对相关制度执行不力,也是造成授信业务风险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银行在测算和审批授信额度的过程中存在根据审批权限倒挤授信额度等行为,以此逃避上级行审批;二是贷款档案材料不全,如授信审批表中未附风险额度测算的材料,给事后稽核监督造成了困难;三是在经营管理观念上存在偏差,一些银行受短期利益驱动,重营销开发,轻风险控制,对风险管理与内部审查的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四是授信后检查制度未落实,对客户动态跟踪监测严重滞后,导致授信有效期内出现重大事件(如兼并收购、大额诉讼)或客户资质发生变化后增大了银行的风险暴露;五是部分银行为寻找资金出路,互相压价、放松授信条件(如利率下浮、担保条件放松、保证金减少、对信用等级的要求降低等),信贷资金投放向部分大客户集中,造成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变化。

四、改进授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授信管理主要问题的形成原因可以简略归结如下:

一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技术能力不足。表现在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质量不高、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测算不够合理等方面。

二是商业银行激励机制不够健全和授信内控不够完善。表现在商业银行在经营思路上仍重规模扩张,而轻精细规范的管理;行为上追求短期利益的倾向较严重;授信业务中违规问题时有发生。

三是银行同业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及深层次的业务协作。

四是外部监管约束的权威和效力有待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及其管理有待改善。

监管部门在2003年下半年下发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二》),对《指引一》作了补充和发展。《指引二》督促商业银行改善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限制信用风险的承担总量与集中程度,积极发展风险预警与处置机制,注意降低授信管理中非常突出和棘手的集团客户风险,等等。监管部门还在2004年下发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尽职指引》),进一步明确授信业务主要环节和重要岗位的尽职要求,特别强调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第四十七条)和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第九条)。《尽职指引》的贯彻落实有助于降低授信业务中易出现的操作风险(含道德风险),同时也传播了同业中现存的比较成熟或先进的理念、制度和工作方法。事实证明,来自权威机构精心构置的一系列授信指引文件,是推动商业银行授信管理不断完善的巨大动力。

授信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防范和化解我国现阶段的金融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遵循授信管理的发展规律,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授信管理近期主要应着力于以下方面:

(一)监管部门要修订完善授信管理政策指引,加强对大额授信的监管,推动在行业层次上授信组织形式的改进,并以更强的权威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手段降低过度授信和信用集中的风险。

1.为了提高信用风险的量化管理水平,在授信业务监管政策指引中,应界定清楚必要的概念及概念间的层次关系。

2.修订完善《指引一》和《指引二》

《指引一》和《指引二》对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都只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仍不够明确,应进一步提出一套科学的建模思路与标准,供各行(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参考。在近期可以考虑由权威部门组织定期发布行业负债率等基准,供各行测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时参考。

《指引一》第五条要求银行对每一法人客户都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这在操作上可能不经济,在目前现实中银行也难以做到。但对大额授信进行合理的测算和控制却是必要的。授信管理指引应区分大额授信与小额授信,分别实行不同的监管要求。

此外,应将他行授信情况列为测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3.增强外部监管部门在授信管理中的信息引导和服务功能。以《指引二》的发布为契机,监管部门要适时建立健全对大额授信的监督管理制度,将各家银行大额授信的有关信息及集团客户的关联信息等及时纳入同业共享信息系统,并将必要的预警信息及时反馈给各家银行。同时,要推进商业银行经营信息的披露工作,增强市场力量对商业银行行为的约束。要发挥监管部门特有的优势,增强宏观与中观层次的信息引导和管理咨询功能。

4.对是否存在过度授信情况,要定期进行专项核查和处理,并适时推进相关金融创新工作。结合《指引二》要求,监管部门发现集中度过高或超过风险承受能力的银行,要对之采取限期转让风险贷款或补充资本金等强制性措施。同时,国内应建立和规范贷款转让市场,推进部分贷款的证券化(ABS和MBS)工作,甚至可以规划筹建信贷衍生产品市场,以增加贷款的流动性和风险管理手段,并扩大风险分担的主体范围。

5.推动商业银行在行业层次上加强沟通与协作。针对多头授信可能出现的情形,提倡借鉴银团贷款方式,由主要授信银行牵头,开展同业联合授信,并收取和分配一定的授信承诺费用;或者在修订相关法规框架的前提下推行主办银行制,赋予签约的主办银行在授信契约中设置一些排他性条款的权利,或者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主导权或较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利。要更好发挥银行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同业间在信用评级体系的标准化、客户资信查询、交叉违约联动、不良债权清收等方面加强协作,并联合制裁有提供虚假资料、逃废债等行为的客户,促进新型银企关系的建立。

(二)促进银行重视和完善内部信用评级管理,以各种方式尽快增强信用风险量化管理能力。

1.各行要提高对信用评级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信用分析方面的人力资源配置。

2.各行要大力完善内部信用评级管理。商业银行授信应以信用评级作为先行步骤,以动态的贷款风险分类作为预警与修正评级的手段,定期对评级进行重新审定。各行应根据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情况,预先设定评级的时效期及重新审定的频率,并通过完善内部评级管理体制,对评级实施动态管理和有效监督。

3.各行要妥善规划和利用有限的风险管理资源,在提高大额授信前瞻性信用评级准确性的同时,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小额授信模型,积极推进小额授信评判的标准化和自动化工作,降低小额授信的成本。

4.各行还要善于借助外力(如国际上专业的风险管理技术公司、数据公司的服务与产品)来迅速提升内部评级的技术水平。各行要注意积累客户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方面的历史数据,搜集整理客户授信业务背景材料和分析经验,建设并维护好客户信用档案及数据库,为提高信用风险量化管理水平打好基础。此外,各行要对第三方作出的大型法人客户的信用评级予以必要的关注和借鉴。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经营理念,完善授信管理体制,孕育先进的授信管理文化。

1.要通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来推动适当的授信业务经营理念的树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强化董事会职责,发挥股东、董事会对银行风险承担的约束作用。银行在确定是否给予客户授信额度时,应根据信用评级计算风险准备金,测算经风险调整后的综合收益率,遵循“宁让利不让风险”的审慎原则作出授信决策(注:在未来的发展中,商业银行还要从整个资产组合角度考虑授信决策后果及影响。)。与此同时,还要相应改进现行的授信定价制度和方法,取得适当的风险补偿,更有效地管理风险。

2.建立符合风险管理要求的绩效考核机制,培育包含现代理念的授信管理文化。创新与风险管理能力是现代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各行要改进银行内部考评机制,将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等反映下属机构风险承担状况的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探索风险资本的计算与配置管理。风险和收益的综合核算要逐渐向单项产品、单个业务人员、单个客户等层次细化。同时,在银行内部要树立“现代银行主要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理来创造价值”等观念,并有步骤地推行全面风险管理。要将平衡收益与风险关系的理念融化为银行内部文化重要元素,深入渗透到员工及团队的主观能动层面中,全面纠正重规模发展而轻风险管理、重短期效益而轻合规及规范管理的倾向,追求可持续的发展。

3.建立科学的授信管理体制。一是严格授信门槛,注重银企合作的历史纪录和持续时间,将授信纳入与客户合作的整体解决方案来考量;二是提高授信的科学性与弹性,将信用评级结果作为授信审批权限界定函数的重要输入变量;三是加强授信审批程序及信用评级办法(如果它们与授信额度的确定有关联)的保密措施,减少操作风险;四是推行集中审贷或派驻审贷官制,实行有权签字人问责制,增强授信审查的独立性和对签批人的激励与约束,提高授信审查的专业水准;五是健全授信后检查评价制度,加强对授信业务全过程、动态周期性的风险管理。

4.建立授信业务预警与反应机制。建立风险预警系统,提高银行对风险的敏感度。建立对重大事变的快速反应机制与预案,根据客户经营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授信额度,及早采取防范与保全措施。

5.健全授信业务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商业银行内审和监察部门的独立性,强化对授信业务的检查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防范、处罚力度。

(四)改善授信管理的内外在环境

1.完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企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真实性、可信度。

2.加强社会信用管理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如人行在贷款卡年审时应要求企业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录入“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便于商业银行核对。

3.完善“银行信贷咨询系统”。要求各行及时登录、更新授信相关信息,并尽早实现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与税务、工商、司法等信息管理系统的便捷联网,使信用管理人员能够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查询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如有无债务欠息、逃废债、或有债务、有价证券发行)、纳税情况、税务报表、产权变动、关联关系、主要管理人员变动及诉讼情况等,从而为准确评价信用风险提供更充分的信息资源,降低非对称信息导致的授信市场的非效率性。

4.逐步建立全社会征信管理体系。要在法律框架内逐步建立单位和个人的资信状况信息共享的网络体系。发展社会化的征信管理和服务,使单位或个人的信用记录可积累和查询,并使信用成为单位或个人不可或缺的一项资质证明。让人人参与信用的维护。通过全社会征信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提高信用鉴别的效率,降低授信成本及全社会交易成本,从而促进社会经济资源得到更充分有效的利用。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综合信贷管理研究_综合授信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