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_国际经济法论文

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_国际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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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开放推动了中国国际经济法的迅速发展

国际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引起各国法学家的重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中国大陆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则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那以来的十几年间,经过我国各大学、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研究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律实践的发展和国际经济法律人才的培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独立法律学科地位的确立和学科体系的初步建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对外贸易、合资经营以及技术引进等涉外经济贸易(本文称涉外商务交易)活动得以迅速发展。我国法学工作者开始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国际经济新秩序以及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等特定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开展研究。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中国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学是否构成独立的法学部门这一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讨论。一部分学者,如汪渲、史久镛等,主张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经济的国际法”,它调整国家之间、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国际经济法学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另一部分学者,如姚梅镇、刘丁、王名扬等,则主张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关于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新兴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学也是一门独立的综合法法律学科。1982年,国家教委正式将国际经济法列为法学二级学科。1984年9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出版,它将国际经济法学列为十四个法学分支学科之一,并由姚梅镇担任主编,姚壮、刘丁担任副主编。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由于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广泛,内容复杂而且发展迅速,从19世纪末开始已逐步发展出一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综合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以综合、比较为主要方法对国际经济法所展开的研究已构成一个体系庞大、前景广阔的独立的法律学科——国际经济法学。

我国学者在对国际经济法学是否构成独立法学部门这一重大理论问题进行讨论的同时,对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也进行了探讨,随后又以专著、教材等形式对探讨的成果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具体化。1983年姚梅镇在《国际法年刊》上所发表的《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一文中提出,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国际经济法,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及国际经济组织法。前述《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基本上就是按这种体系来安排词条的。1983年5月,沈达明、冯大同编写的《国际贸易法》出版,该书从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对外贸易管制、国际贸易争议的处理四个方面对有关的国际法、国内法、公法和私法规范作了阐述,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国际贸易法学的体系。1984年,刘丁编著的《国际经济法》出版。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讨论国际经济法的著作。作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应研究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直接和间接投资、国际合作开采中的法律问题,并以此安排了该书的体系。1985年姚梅镇所著《国际投资法》出版,该书从资金输入国、资金输出国法制和国际法制三个方面,就国际投资法的资金问题作了全面和深入的探讨,建立起了我国国际投资法学的体系。1987年,由陈安主编,陈安、朱学山、高尔森、潘同珑、董世忠分别审订的我国第一套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出版,该系列专著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和《国际海事法》五卷,是建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有益的重要的尝试。1989年,姚梅镇主编的《国际经济法概论》作为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出版;同年法律出版社还出版了一套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共八种——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沈达明和冯大同编著《国际贸易法新论》、董世忠主编《国际金融法》、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郭寿康主编《国际技术转让》、吴焕宁主编《海商法》、余先予主编《冲突法》、王贵国主编《涉外法律文书》。1994年,余劲松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投资法》亦先后出版。上述专论、专著和教材基本确立起了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其中的教材还满足了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需要,为培养国际经济法专门人才做出了重要贡献。贯穿在这些论著中的共同观点是,国际经济法学具有一个比较庞大而严密的学科体系,该体系由国际经济法总论和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法、国际税法、海商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七大分支学科组成。

(二)丰硕的理论成果

十九年来,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人员承担了大量的国家和省市级科研项目,并产生了一批优秀的研究成果。例如,武汉大学法学院完成了“七五”国家规划重点科研项目“比较外资法”和博士点重点科研项目“国际经济法概论”的研究,并以长达75万字的《比较外资法》和前述高校文科教材《国际经济法概论》作为主要的最终成果。“八五”国家规划重点科研项目“涉外经济法研究”也在顺利进行中。厦门大学法律系也完成了国家社会科学’87项目“中国涉外所得税法及国际税法”以及’86第一批博士点项目“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的研究。通过承担科研项目以及个人或集体的自由研究,我国研究人员已发表国际经济法方面的论文数百篇,出版各种专著、教材近百部,同时,还完成或提交了大量的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立法及其它咨询意见等。

纵观我国有关研究人员在国际经济法学四大领域(本文为叙述方便,将国际经济法学分为四个领域,即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国际经济组织法、以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为主干的各部门国际经济法和各国国内立法中的涉外经济法)的研究,可以说都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在基本理论研究方面,涌现了一批具有开拓意义和重大理论价值的论文和专著。这方面的理论成果,除前述关于国际经济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以及国际经济法学体系方面的重要观点和学说外,我国学者还就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相邻学科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新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作了阐述。我国学者强调站在发展中国家的原则立场并着眼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这一目标来阐述有关理论问题。比如,主张联大及其他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构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构成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等。基本理论方面的成功拓荒为国际经济学各分支学科、各个领域的研究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我国研究人员对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如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欧共体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以及上述国际组织的章程性协议都作了不同程度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既体现在有关国际经济法概论的专著、教材以及讨论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的专著、教材中,也体现在一大批有价值的论文中;同时,我国也涌现了一些专门讨论某一国际组织及其章程性协议的专著,如王贵国著《国际贸易秩序》(1987年),张克文著《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及其最惠国待遇制度》(1992年),对外经贸部国际联络司编《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业务手册》(1992),曹建明主编《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陈安主编《“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述评》(1989年)等。这些研究成果对我国政府在决定是否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章程性协议、成为有关组织的成员国以及在国际组织中如何适当地开展活动方面是极有参考价值的。

国际商事交易法的研究是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这方面的研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前述高校文科教材、法学试用教材、法学教材可以说是这一研究领域的代表性成果。此外,还有大量的论文及其他专著。较有影响的其他专著有:盛愉著《国际货币法概论》(1985),张玉卿编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1988年),任建新主编《海商法教程》(1988年),程德钧主编《国际贸易惯例的最新发展》(1990年),刘丰名著《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1994年)等等。我国研究人员对国际商事交易法的研究总体上是采取综合、比较的研究方法,对国际商事交易所涉及的公法和私法、国际法和国内法一并进行阐述。这些研究成果大多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对我国企业处理国际商事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对我国法院、仲裁机构适用有关的国际商事公约、惯例以及国内法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然,其中也不乏理论上有开拓意义的成果,比如,在存在着多种理论纷争的国际投资法领域,姚梅镇等学者就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阐明了一系列重要的观点,如各主权国家应依本国法制确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标准的观点、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而不是国际契约的观点、对国有化只能按平等互利原则给予适当补偿的观点等。

涉外经济法的研究,可以说也取得了丰富的成果。我国研究人员除了在前述国际商事交易法研究中对外贸法、外资法、外汇管制法、涉外税法等涉外经济法作了阐述外,还出版了相当数量的专门讨论涉外经济法的专著和教材,如刘丰名、叶俊英著《中国外资法》(1988年),初保泰、董薇园著《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问题》(1988年),李泽沛主编《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1989年),姚梅镇主编《外商投资企业法教程》(1990年)等。这方面的研究对我国涉外经济法的立法、司法工作,对我国企业的涉外商事活动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成功的学术团体活动和人才培养

1984年3月武汉大学等6所大学在庐山举办国际经济法讲习班,参加讲习班的全国53个单位、90多名代表倡议筹建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经过协商讨论,成立了理事会,通过了研究会章程,并一致推选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姚梅镇教授为会长。1987年在国家教委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国国际经济法教学研讨会在武汉大学召开,有30多所大学和科研单位的4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讨论了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关贸总协定、国务院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议题,并决定正式成立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由姚梅镇教授担任会长。1989年、1992年,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分别在大连、厦门举行会议,讨论了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学术问题。1993年,研究会在珠海召开学术讲座会,就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国际商事惯例等问题作了讨论,会议决定研究会改名为国际经济法学会,因会长姚梅镇教授逝世,选举陈安教授继任会长。1994年,学会在四川重庆召开年会,讨论了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中国对外贸易法和仲裁法等问题。全国性的国际经济法学术团体为广大国际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了一个交流信息、讨论问题、切磋学术问题的良好场所,它的成立及其富有成效的活动促进了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

国际经济交往的迅速发展以及由此而来的对国际经济法人才的迫切需要,导致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产生,而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又大大促进了国际经济法人才的培养。目前,我国各政法院校、大学的法学院和法律系一般都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主要的专业课程。一些大学的国际金融、世界经济专业的学生也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必修课程。一些院校,如复旦大学法律系、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等,已设立了国际经济法专业。其它没有设立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学校,如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其国际法系或专业也加大了国际经济法及其分支学科在专业课程中的比重。国家教委还批准武汉大学为国际经济法(联合国际法、国际私法)为国家重点学科。国际经济法专业或方向的学生深受用人单位欢迎,年年供不应求。除培养国际经济法专业或方向的本科生以外,我国一些高校法学院、法律系、研究机构还招收、培养了大批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对外贸易大学、厦门大学还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并已培养出我国自己的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法学博士十余名,武汉大学、北京大学还先后设立国际经济法专业博士后流动站,接受博士后流动人员。颇具规模的研究生教育不仅为我国政府机构、企业、教学科研单位培养了一批高层次的国际经济法专业人才,而且还涌现了一批优秀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这些论文也是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有的论文已全文出版或经修定后出版并引起了一定的反响,如余劲松的《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研究》(1989年)、王传丽的《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1989年)、周成新的《国际投资争议的解》(1989年)、曾华群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律的理论和实务》(1990年)等。

国际经济法学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及其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律实践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初步证明了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科学性,也展示了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强大的生命力。

二、中国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薄弱环节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与国外的研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有待继续加强。

(一)基本理论的研究尚有差距

尽管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已为我国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但是还有许多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并未形成完全一致的观点,尚待进一步澄清,比如,国际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的问题,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区别及其相互间的界限划分问题,又比如国际经济法在什么时候形成,包含哪些基本原则的问题等等。而这些问题最后又归结到国际经济关系究竟应包含哪些经济关系这一核心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我国国际经济法学乃至世界国际经济法学欲求进一步发展所不可回避的问题。

由于国际经济法学的历史很短,国外法学界对上述基本理论问题也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但是,国外法学界对上述理论问题已经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出版了一些颇有影响的专著,涌现了一批著名学者。在这些学者和著作中,可以说大部分都主张应采取综合和实证的方法来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对国际经济法学应作广义的理解。比如,著名跨国法学者吉赛普及其《跨国法》(1956年),斯坦纳和瓦茨的《跨国法律问题》(1976年),卡茨和布鲁斯特的《国际交易与关系法——案例与资料》(1976年),杰克逊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1977年),洛文费尔德的《国际经济法》六卷(1973年);也有一部分学者主张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坚持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如金泽良雄的《国际经济法学说》(1976年),卡罗、朱亚尔、弗泽里的《国际经济法》(1980年)。晚近较有影响的国际经济法学著作还有:瓦茨《跨国商务问题》(1986年),巴顿(J·H Barron)和费歇(B·S·Fisher)的《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制国际商事活动》(1986年),彼特斯曼因(E-uPetersmann)的《国际经济法的构建功能和构建问题》(1991年),以及丹宗昭信、山手治之、小原喜雄等著的《国际经济法》(1987年)等。

由此看来,借鉴国外对国际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所取得的成果,积极开拓,与国外法学家一道共同创立科学的国际经济法学基本理论体系,是一代或数代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人的历史使命。

(二)对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章程性协议的研究相当欠缺

对于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章程性协议,国外学者有的从整体的角度对它们进行全面综合的研究,如前述卡罗等著《国际经济法》、丹宗昭信等著《国际经济法》。也有的单纯就某一特定组织及有关协议进行研究,如杰克逊所著被誉为“GATT圣经”的《世界贸易和关贸总协定法律》(1969年)、西哈塔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外国投资》(1988年)。国外学者的上述研究无不做到了详尽具体、系统深入;而且其研究除对国外经济组织的组织机制进行阐述外,重点放在国际经济组织的章程性协议所包含的重要实体规则,着重研究这些实体规则的具体含义,在实践中的演进,对国内贸易法、外汇管制法等涉外经济法的影响,在成员国之间的适用等实质性问题。相比之下,我国学者的研究就显得不充分了。目前,综合系统论述国际经济组织法尤其是其中的实体规则的专著在我国暂时阙如。现有的研究一般是在国际经济法概论以及国际商事交易法中对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协议进行讨论,所讨论的重点也放在国际经济组织的组织制度上,而对相关协议所包含的实体规划往往缺乏深入的剖析。研究特定的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协议的专著在我国也寥寥无几,有限的几本也主要限于关贸总协定方面的。

(三)商事交易法的研究仍需拓展

尽管我国学者运用综合和实证的方法,对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海商、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已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是上述研究仍需在几个方面拓展。在国际商事条约方面,对《本票、汇票统一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等国际票据法公约以及其他国际商事条约的研究急待开展;对货物买卖、海商领域的国际公约也需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在国际商事惯例方面,不仅对具体的国际商事惯例的研究不够深入,而且对国际商事惯例的一般问题,如国际商事惯例的定义、范围、性质和效力等,亦未能澄清。在我国企业的国际商事交易合同方面,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纠纷的解决中的法律问题,现有的研究尚不能充分予以指导,比如,制定更为切合实际的各类国际商事标准合同的问题就没有解决。

(四)涉外经济法的研究亦有待拓深

我国涉外经济法研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便是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各国的涉外经济法作系统深入的研究,从而阐明涉外经济法的共同规律并为完善中国涉外经济法提供依据方面的成果(如前述《比较外资法》)尚少,不能满足我国完善涉外经济法制度的需要。

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不足以及与国外研究的差距,主要是由客观的历史原因造成的。从1949年到1979年的三十年中,我国一直处于对外封闭状态。我国政府一直未参与战后所成立的国际经济组织的活动,也没有参加有关的重要国际经济条约。我国企业也从未真正广泛进行过国际商事交易。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则几乎是空白。自1978年以来,我国政府也没有全面地参与国际经济事务,最突出的一点便是我国一直未能恢复在关贸总协定这一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中的缔约方地位,并进而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国;我国企业由于国际竞争力不强,参与国际商事竞争的广度与深度都还比较有限。与这种不充分不成熟的国际经济交往实践相对应的,便是不发达的国际经济法律实践和相对落后的国际经济法学。

三、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未来发展走势

作为应用学科的国际经济法学,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是由国际经济法律实践的状况决定的。

国际经济法经历了二战后的第一次大发展,在20世纪的最后二十年又出现了第二次大发展。自80年代中期开始,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发生了质的飞跃和变革,这种变革将持续到本世纪末或更长一些时间。1986年9月开始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经过七年多的艰苦谈判后终于在1993年12月15日结束。这次谈判达成的重要协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包括一系列重要的附属协议),已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世界贸易组织也已成立。《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通过吸收和改进关贸总协定有关货物贸易的规则,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扩大到服务贸易,将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逐步纳入自由化轨道,并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法制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改革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建立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等,确立起一个覆盖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的庞大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就在乌拉圭回合发动后不久,苏联和东欧国家即发生巨变,长过四十余年的冷战结束。与此同时,原苏东国家和中国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积极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并与世界经济接轨。伴随着经济上的巨大变革,这些国家的国内法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这种变化,可以社会主义中国的实践作为佐证。1992年我国确立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此前后的数年里,我国的民商立法、经济立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民商立法方面,对《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统一的合同法》也在积极制定中,并可望在不久的将来制定出我国的民法典。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对外贸易法》等的颁布,则确立了我国经济法的基本框架。这些重要的立法已经明示出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变革趋势。随着双轨制的民商立法模式向单轨制民商立法模式的转变,我国将不再有涉外民商法与国内民商法的区别,原先涉外经济法中的民商法部分将归于消失。我国将会有统一的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也将不复存在。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企业组织法部分也将逐渐由《公司法》和其他商事主体组织法替代,涉外税法与国内税法也将合并。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将主要由对外贸易法、外资法(即国家管理外资的法律)、外汇管制法等法律构成,而且这些法律必须符合《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的有关原则和规则,而且应注意与各国涉外经济法的惯常做法保持协调。当然,我国的民商法和国内经济法,在对国内经济贸易进行规范的同时,也将规范涉外经济贸易。

通过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存在的不足以及国际经济法急剧变革的现状进行考察和分析,我们认为,我国未来的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将呈现如下趋势:

(一)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将会再度活跃

近年来国际经济法的变革将引发我国研究人员对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的再认识。比如,《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所确立的国际经济秩序对发展中国家六、七十年代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影响;又比如,针对中国和其他原社会主义国家民商立法、经济立法的巨大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在国内民商法学、经济法学所引起的转变,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法学是否也要作出调整的问题等等。依据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借鉴国外的各种学说,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将会使我国国际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再度活跃起来,而讨论的结果则必将给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及其分支学科的研究带来深刻的变化。

(二)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协议将迅速成为研究热点

众多的研究者将会围绕着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及随后的相应对策等问题展开研究,而且将会产生出一批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成果。我国研究者也会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欧共体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国际组织及其章程性协议展开较为深入的研究。我国研究者的研究范围还会拓展到对所有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协议的综合研究,并注重对实体规则的阐述。

(三)国际商事交易法的研究将会进一步拓展,并更加注重务实性

以解决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投资、融资、知识产权交易等国际商事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为目标,我国研究者将进一步拓展对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重要国家的民商法的有关部分、国际商事合同条款等问题的研究。研究的务实性将更为加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境外融资、技术出口将得到迅速的发展,这些方面的法律问题将成为我国研究者的一个新热点。从研究方法上来看,在对国际商事交易所涉及的国内法、国际法、公法和私法等问题继续进行综合研究的同时,就特定的国际商事条约、惯例、国内法或合同条款所进行的专题或单项研究也将得到发展。

(四)涉外经济法的研究将围绕如何变革与完善我国的涉外经济法这一重要主

题进行

废止涉外经济合同法、制定统一的合同法,逐步将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企业组织法部分纳入公司法或其他商事主体组织法,废止涉外税法、制定统一的税法等问题,将成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民商法学者、经济法学者共同研究的课题。

我国研究人员还将对各国外贸法、外资法、外汇管制法进行比较研究,同时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条款》中有关外贸管制、外资管理、外汇管制方面的规则展开研究,为依照国际标准完善我国的外贸法、外资法和外汇管制法提供依据。

沿着上述趋势发展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将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成为一门科学地反映国际经济法律实践并能为国际经济法律实践提供正确指导的综合性的应用学科。

放眼未来,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人任重而道远。

四、发展国际经济法学的几点建议

为了适应国际经济法律实践对理论研究的迫切需要,早出成果,出好成果,我国政府、企业和研究人员应分别或合作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政府应重视、支持和规划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中华民族的富强之梦,从1848年算起,已经延续了一百四十多年。在其中的前百年里,经过无数志士仁人的流血奋斗,我们民族赢得了宝贵的独立尊严。以后的几十年,我们捍卫了自己的独立并逐步走向富强之路。而最近十几年里,社会主义中国在改革开放中,在向市场经济转轨并与世界经济的接轨过程中更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但是,中国要在下一世纪的前半世纪成为发达国家,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富强之梦,还必须作出不断的艰苦努力。我国应更多地参与国际经济事务,参照国际标准以及各国通行做法来管理和干预涉外经济活动。这其中不仅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而且国家本身也必须经常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这一切都必须有精研国际经济法的专家参与,必须有成熟完善、客观科学的国际经济法学作指导。对此,我国政府必须高度重视。

政府应积极支持和推进国际经济法的学术研究,支持现有的国际经济法学术团体的学术活动。政府应加强现有研究机构的力量,增加研究经费。对于象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研究这样复杂而重大的课题,政府应考虑设置新的研究机构。政府应鼓励企业设立各种学术研究基金、学术奖励基金和出版基金,对企业设立这类基金提供优惠条件,政府自身也应考虑设立这类基金。

政府有关部门应规划好国家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就“九五”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而言,有关部门有必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根据课题的现实急需和重要程度,确定重点和一般研究项目。可以列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有: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各国外贸法比较与中国外贸法的完善、各国外资法比较和中国外资法的完善、国际货物买卖法(包括有关公约和主要国家的民商法的有关内容)、中国涉外商事合同的法律问题、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外汇管制法的比较及中国外汇管制法的完善等。可列入一般研究项目的有: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体制、中国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体制、中国与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体制、我国企业境外贷款和发行债券的法律问题、境外收购的法律问题、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偷漏税问题、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其次,对已列入国家科研规划的项目承担人的确定,应慎重从事,务必做到每个科研项目都由最合适的科研人员和组织承担。再次,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可以考虑对作为应用学科的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给予适当的项目和经费倾斜。此外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研究的监督,并在研究完成以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对成果突出者应当给予奖励。

(二)我国企业应大力支持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中国经济能否腾飞,最终将取决于能否培植、发展出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跨国企业。我国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在进行跨国投资、贸易、融资、知识产权交易的活动中,要经常运用国际经济法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需要运用国际经济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说,企业是国际经济法学的主要受益人,国际经济法学尤其是国际商事交易法的研究将对企业的商事交易活动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拥有雄厚经济实力的企业应大力支持、鼓励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企业应支持研究人员的调查研究,加强与研究人员的沟通,及时反映国际商事交易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并就疑难法律问题向国际经济法的专家和学者咨询。企业还应随时注意吸收国际经济法的最新研究成果,指导法律实践。企业人员,尤其是企业的专业法律人才,也应积极地投入到务实性问题的研究中来。尤其要强调的是,企业可以为学术研究提供经济支持、逐步设立多项研究基金和出版基金,对国际经济法的重大课题予以资助,对优秀学术成果的出版提供资助。我们相信,中国企业家与国际经济法研究人员的通力合作,国际经济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相互促进,应该也能够走上一条良性循环、共同发展的道路。

(三)研究人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国际经济法的大发展必将导致国际经济法学的大发展。我国研究人员应抓住机遇,努力开拓,积极深入地研究各种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使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跃上一个新台阶。

解决我国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仍是我国研究者的一项主要工作。研究人员应与决策部门、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密切注意国际经济秩序的发展、我国的国际经济交往、涉外经济管理事务以及我国企业的跨国商事交易活动,及时发现实际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运用法学理论作出科学论证,分析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

对于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些理论问题以及一些工程庞大的专题研究,我国研究人员要发扬“板凳要坐十年冷”的精神和“箪食瓢饮而不改其乐”的风格、潜心研究,渐次推出一批有深度、高水准的学术成果,为国际经济法律实践的长远发展指明方向。

我国研究者还应多与国外学者进行学术交流,借鉴其先进、成熟的研究成果,介绍我国的研究成果,共同推动世界国际经济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附注]这一调查报告的完成,承左海聪博士协助做了许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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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_国际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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