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命的价值_社会价值论文

论生命的价值_社会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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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0]11-0016-06

人生就是人的生命的展开过程。“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①于是,人既有事实上的生命过程,更有对这个过程的理解,从而也就有了“人生”这样的观念。“人生”观念本身就意味着人对于自己的由来与归宿、奋斗与追求所具有的意识。生命在本质上只属于人类。

一、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及其统一

人的价值和人生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说来,价值是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现实效应。但人的价值不能用价值的一般规定来规定。人的价值是指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和作用。人能够创造价值,因而具有最高价值。价值的一般规定尽管不适用于规定人本身的价值,但适用于规定人生价值,即人生价值是指一个人的人生或人生的所作所为对于主体需要满足的现实效应。

《哲学大辞典》把人生价值规定为“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②很多学者都根据这一规定来理解人生价值。然而,这样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可以把“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理解为作为客体的社会的所作所为对于作为主体的个人的需要满足的现实效应;把“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理解为作为客体的个人的所作所为对于作为主体的社会需要满足的现实效应。这样的规定似乎与关于价值的一般规定相一致;然而,若分析一下,就会发现有逻辑问题。

规定的前项即“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实际上是指社会对于个体主体的价值,规定的后项即“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实际上是指个体人生对于社会主体的价值。前项可以理解为社会的所作所为对于个人的价值,后项可以理解为个人的所作所为对于社会的价值。如前所说,人生价值是个人的所作所为对于某一主体的价值,如果把后项理解为人生价值的一个涵义,那么前项就很难与人生价值相联系了。因此,把这两项联结起来理解为人生价值的两个涵义,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人生价值就是一个人的人生或人生的所作所为对于作为主体的个体自身需要满足的现实效应和对于作为主体的社会需要满足的现实效应。在这个规定中,客体是同一个人的人生或人生的所作所为,但主体有两个,一个是个体自身,另一个是社会。人生价值就是相对于这两个主体而言的价值,这就是人生的自我价值和人生的社会价值。人生价值就是人生的自我价值和人生的社会价值的统一。

人的需要不像动物那样表现为本能,它在本质上是在社会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具有全面性、丰富性和超越性,但从根本上说,人的生存和发展是人的最基本需要。人生的自我价值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生在世对于人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满足的现实效应。社会是由人组成的,因此人的需要也就转化为社会的需要,社会的需要具有人的需要的一切本质特征,同人的生存和发展是最基本的需要一样,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是社会的最基本需要。人生的社会价值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生在世对于社会存在和发展需要满足的现实效应。

传统哲学往往强调人生的社会价值而忽视人生的自我价值。有二句曾经广泛流传的话很能说明这个问题:“身体(即健康)是革命的本钱。”似乎健康本身不是目的,而革命即为社会作贡献才是目的。“吃饭是为了活着,而活着不是为了吃饭。”似乎活着本身不是目的,而干革命即为社会作贡献才是目的。

个体和社会是主体存在的两种基本形式。需要是生命体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根据和各种积极形式的来源。需要是个体作为个体存在的本体论基础,个体只要存在,在其现实性上总是为自己的需要尤其是为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存在的。关注人生的自我价值是社会进步的体现。重视人生价值中的自我价值有助于培养人生的自主、自立意识,有助于激发人生的奋发进取精神。很难设想,一个普遍漠视人生自我价值的社会会形成为社会创造价值的蓬勃生气。可以说,没有个体的人生自我价值,也就没有个体的人生社会价值,也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体生存和发展需要在本质上就具有社会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性质,满足了个体生存和发展需要在本质上就具有满足了社会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性质,个体的人生自我价值在本质上就具有个体的人生社会价值的性质。这是理解人生的自我价值和人生的社会价值相互关系的基础。

因此,每个个体都应当理直气壮地追求人生自我价值的实现。相应地,社会应该尊重个体需要,为个体满足自身需要的努力即为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提供条件。强调人生的社会价值而忽视人生的自我价值的社会价值导向,往往会导致人的虚伪。而陷于普遍虚伪氛围中的社会在实际上则说明了该社会已处于历史发展中的颓废和堕落时期。这在人类历史上是不乏例证的。

当然,满足个体需要并不等于满足社会需要,人生的自我价值并不等于人生的社会价值。尽管社会需要在本质上总是人的需要,但现实生活中具体人的需要与社会需要是不同的。然而,社会需要和个体需要又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个体离不开社会,社会也离不开一个个具体的个体。离开了社会,单独的个体不能满足自己的任何需要,那种独立的、绝对的人生自我价值是不存在的。社会为一个个具体的个人创造了或设置了特定的人生环境,个人需要产生于并依赖于社会,满足了社会需要从根本上就能满足个体需要。人生对于社会的价值和对于自我的价值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因此,个体在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努力的过程中要考虑如何满足社会需要,在很多情况下必须首先考虑如何满足社会需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个体自我需要的满足。

这就是说,一定要把人生的自我价值与人生的社会价值辩证地结合起来。根据马克思说的“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③以及前面的分析,可以说,人生价值的基础是人生的自我价值,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人生价值不可缺少的内容。可以把人生价值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也可以把人生价值从人生的自我价值和人生的社会价值两个方面来研究。使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得以统一的基础是人的实践。人不能像动物那样单纯地依靠自然界的恩赐,而必须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把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创造出体现着人的本质力量的物质和精神成果,以满足人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也就从根本上满足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唯有实践,才能将人们所期待的或人们还无从期待的东西,经过自己的创造奉献给自己和社会,而人生价值就随着创造物的价值一起产生了。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生价值的实现过程,就是人进行实践活动的过程,也就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

马克思说:“动物只生产它自己或它的幼仔所直接需要的东西;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这种全面性就在于“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这就是不仅“只生产自身”,而且“再生产整个自然界”。④以生产为主体的实践活动的意义不仅在于满足需要,而且还在于创造需要。因此,这种全面的以生产为主体的实践活动就不仅在于满足主体全面的需要,而且创造出主体更为丰富的全面需要。正是在全面的以生产为主体的实践活动“再生产整个自然界”的过程中,主体在“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的同时,把整个自然界作为“人的无机的身体”,⑤使自己得到全面的自由发展。这就是人生价值的本质所在。

二、人生价值自我肯定及其盲目和自觉

个体人生的所作所为与个体生存与发展之间一般总存在着肯定的价值关系。个体在正常情况下,总会对这种价值关系赋予肯定意义。人生的自我价值肯定具有必然性。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人生价值的基础或主体。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与个体对人生的自我价值肯定相对应,个体对自我人生价值的肯定也具有必然性。个体对自我人生价值的肯定就是对自身作为生命过程存在意义的确认。对人生价值的肯定表现为个体对自己人生的依恋。人像所有动物一样都有求生的本能,但与动物不同的地方就在于能把生命过程作为意识的对象,因而人的求生也就以意志的形式体现出来。弗兰克说:“我要大胆地说,这世界上并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帮助人在最坏的情况中还能活下去,除非人体认到他的生命有意义。”⑥这就是对人生价值的肯定。对人生价值的自我肯定总体现在要求活下去的意志中,进一步地就体现在要求发展自身的意志中。有一首被人广为传颂的裴多菲的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显而易见,这首诗把自由看得高于爱情,把爱情看得高于生命。就人生价值的递进律而言,只包含着部分事实。一个人的自由和爱情是以人生作为载体的,而人生又是以生命作为载体的。如果脱离具体的情境对这首诗作抽象的理解,就会导致无视自由和爱情得以存在的生命基础,甚至由此而蔑视生命。如果人们都以此作为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把生命等“皆可抛”理解为仅仅是出于对自身的自由受到限制的抵抗,那么他就会生活在一种错觉之中。如果这种情况成为一种社会氛围,与之相对应的必然是视人命为草芥的专制政府。确实,曾经有过那样一个时代,我们鼓励小孩不顾生命去救火,鼓励别人为了保护财产而献身,无视健康去发展生产等等。

死必然渗透在生的过程中,对此海德格尔有一个很经典的命题:“向死而在”。⑦接着,他区分了“非本真的向死而在”和“本真的向死而在”:前者表示对死的担忧,把死推迟到“今后有一天”去,于是“赋予这种不确定性以确定性并以这种方式来躲避这种不确定性”,⑧从而使此在当下获得一种暂时的安宁与平静;后者会强烈地意识到自身独一无二、不可重复的价值,从而渴望在有生之年实现自身所特有的那些可能性,即“把自身筹划到最本己的能在上去”。⑨对于死的态度也就是对于生的态度。与两种“向死而在”相对应,对于“生”即对于人生价值的自我肯定,有盲目和自觉之区分。

人生价值自我肯定的盲目性大量地表现在:人们只是按照自己的需要去生活,从中追求自己的一切,“人们盲目地肯定和追求着自己的人生价值,但他们压根儿不知道自己的人生价值是什么、在哪里、有多大和多么宝贵。”⑩季羡林有过一段很意味深长的话:对很多人来说,“人生一无意义,二无价值。他们也从来不考虑这样的哲学问题”。不管走运或不走运,终日“昏昏沉沉,浑浑噩噩,不知道为什么活这一生”。(11)人生价值自我肯定的盲目性在本质上是以自我人生价值肯定的方式丧失了自身的人生价值。

与盲目性相对应的是自觉的人生价值肯定,这就是个体在对人生价值进行评价活动时,理性地分析主体自身的需要、理性地思考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与主体存在之间的价值关系。对自我人生价值的自觉肯定使主体意识到人生是一个价值过程,因而要自觉地追求自己的人生价值。自觉的人生价值肯定必然会自觉地对待人生中的痛苦和逆境。

自觉的人生价值肯定体现在个体能自觉地对待人生中的痛苦。作为生理现象,痛苦是神经系统对不良刺激作出的反应,严格地说来应该称为痛感;作为心理现象,痛苦是一种有别于外感觉的内感觉,是人的一种内心体验。对人生价值的自我肯定总意味着个体在人生过程中趋乐避苦。盲目的人生价值自我肯定在趋乐避苦中往往就事论事地对待痛苦,因而常常是规避了眼前的痛苦却导致了人生长远的痛苦;规避了局部的痛苦却酿成了人生全局的痛苦。自觉的人生价值自我肯定就能正确地对待人生中的痛苦。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自找苦吃并不是因为他们喜欢吃苦,而是在于他们理解痛苦在人生中的意义:痛苦是对于人的锻炼。痛苦让人摆脱死气沉沉的感觉,催人奋发,是生命的动力结构。痛苦有助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痛苦感的转移”是同情的本质,从而走出自我而与他人相认同,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互助。(12)痛苦的刺激使人保持冷静,让人倾听自己内心的声音,从而使人在反思这种痛苦时净化自己。

自觉的人生价值肯定体现在个体能自觉地对待人生中的逆境。顺境给人带来快乐,逆境总使人痛苦。因此,人总希望处于顺境,当处于逆境时总希望能转化为顺境。然而,盲目的人生价值肯定总是把逆境与顺境分割,孤立地看等顺境和逆境,处在顺境时就得意忘形,骄奢淫逸;处在逆境时就悲观失望,意志消沉。自觉的人生价值肯定总能在顺境中想到逆境,自觉地理解逆境对于人生的意义。逆境能激发人潜在的生命力,锻炼人顽强的意志和拼搏精神。逆境能培育人生的忧患意识。在忧患意识中“思想完全成为一种否定的思维,否定了那么多方面有规定性的世界,而自由的自我意识的否定性在生活的这种多样性形态中成为真正的否定性”(13)。忧患意识内涵着深刻的辩证否定。经历了逆境,就能使人生更加丰富完满。

三、自杀是人生价值自我否定的极端

在一般情况下,人生价值的自我肯定,无论是盲目的还是自觉的,都具有必然性,因此人总要活下去。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个体会以否定的方式反映自我人生价值,这时他就会觉得人生没有意义。这种否定的人生价值评价甚至会促使他去自伤、自残直至自杀。动物界存在着明显的“自杀”现象。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自杀一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重要现象。今天的自杀问题似乎比起以往更为严重。从世界范围内看,每年有100多万人死于自杀,自杀未遂者为其10-20倍。(14)2009年上半年的一项最新发表的全球性医学研究指出,在世界各地每年的自杀身亡中有30%来自中国。(15)可以说,当今社会的自杀问题已经成为一种人道主义灾难,为此联合国把每年的9月10日列为世界预防自杀日。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自杀论》对此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通过对26000份自杀者档案的分析后认为,自杀与包括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的社会环境以及个人的工作状况、婚姻变迁等有着密切的关系。他说:“工业危机或金融危机之所以使自杀人数增加,并非由于这些危机使人贫困”,“而是由于这些危机打乱了集体秩序”,而“自杀人数的多少与宗教社会一体的程度成反比”。(16)

与社会学不同,心理学主要从人的本能、无意识以及人格特征等方面来研究自杀问题。弗洛伊德把自杀看成为个体对自我的攻击,当个体出现抑郁、悲伤、焦虑等情绪而又不能得到解决时,就会把自我作为攻击对象;后来他又把自杀看成是人的“死亡本能”,死亡本能指向他人就成为杀人,指向自我就成为自杀。门林格尔也认为:“我们每个人身上,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强烈的自我毁灭倾向”,当这种倾向在向外释放遭遇障碍并无法得以突破时就有可能转过来指向自我,“就会导致实际发生的自杀行为”。(17)

在我国心理学界,占主流地位的观点是把自杀看成是人格障碍特别是抑郁症的结果。每当有人自杀,人们就自然而然地认为自杀者具有抑郁性格,更由此进一步断定自杀者患有抑郁症;反过来,一旦有人患有抑郁症,人们就担心他会自杀。其实,抑郁性格或抑郁症患者并不一定都会采取自杀行为。有学者指出自杀者中患抑郁症的比例只占到15%到30%,甚至有研究表明,实际自杀者中患有抑郁症的不到1%。(18)

与我们论题相关的是,自杀者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往往会留下一些文字材料,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遗书。这些遗书为我们研究自杀者的内心世界提供了途径。在大量的遗书中,自杀者反复提到的人生感受就是诸如“没有必要再活下去了”、“没脸活下去了”、“生不如死”等等。不管引发自杀者采取自杀行为的具体创伤性事件是什么,也不管自杀者的人格类型属于哪一种,真正直接引发自杀者走不上归路的,是这些人生意义匮乏的感受。正是生命的无意义感吞噬了这些生命。生命的无意义感就是个体主体对自己人生价值的否定评价。自杀正是人生价值自我否定的极端体现。

一般情况下,人总认为自己的人生能满足自己的基本需要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因而总想活下去。对人生价值的自我肯定具有必然性,从反面说明了对人生价值的自我否定不具有必然性。既然自身存在已经不能满足自身的基本需要,那就要到非存在中去寻找自身的价值了。到人生的非存在中去寻找自己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满足,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这个悖论是由人们对自身价值意识的盲目性造成的。个体没有对使主体成为主体的基本需要作进一步的理性分析,没有对作为出发点的基本需要与作为对象的基本属性之间的价值关系作进一步的理性分析,因而就不能对在某些情况下所形成的关于基本需要与基本属性之间价值关系的否定判断作进一步的理性分析。到人生的非存在中去寻找人生意义的悖论正集中体现了对自我人生价值意识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说明了生命无意义感的荒谬性,由此也说明了自杀的荒谬性。

对于每一个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任何个人都没有理由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基督教教义里有一条原则:自杀与他杀无异。自杀也好,他杀也好,本质上都是用自己的行为去结束一个无辜的生命。当然基督教认为生命是上帝赐予的思想并不足取,但它认为一个人没有权利决定自己降临世界的时间和方式,同样也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离开世界的时间和方式,从而赋予生命以神圣的思想却是极为珍贵的。因此,每一个人都要敬畏自己的生命。如果将自杀赋予一种崇高的意义,当你面对一个向你吐露自杀愿望的人的时候,尽管他有所谓的崇高的自杀动机,你该怎么办?我们是帮助和救助这种有所谓崇高动机的自杀倾向者不要自杀呢,还是鼓励甚至怂恿他们去自杀呢?后者很可能导致一种极其恐怖的局面。我们生活的世界里,由于恐怖主义的存在和漫延,自杀式的人体炸弹已经不少了!因此,无论如何,对于自杀者,我们只能是同情和遗憾,而不应该美化,更不应该把自杀上升到精神崇拜的高度,从而有意无意地把自杀作为其他人效仿的榜样。珍惜自己的生命,也珍惜别人的生命。可以肯定地说,在当今社会中,由人生价值的自我否定而导致巨大的人生意义失落以致采取自杀行为的人毕竟是少数。然而,存在不同程度人生无意义感的人则很多。如何对产生人生无意义感的社会因素予以改造,如何由人生价值的自我否定转化为人生价值的自我肯定并且在人生价值的自我肯定中使自觉性不断地提高,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会任务。

四、人生的自我塑造

人生是实然和应然相统一的过程。实然总与现实性联系在一起,而现实在“展开过程中表明为必然性”。(19)人生作为实然的存在虽然不是预成的,却是现实的。这就是说,人生的辉煌和悲惨总可以从人生所处的历史条件和人自身的所作所为中找到原因和得到解释。应然总与可能性联系在一起。在事物的发展中,往往存在着多种现实可能性。事物发展的有些趋势是与人的利益相符合的,因此事物发展的这些可能性就成为对于人的意愿而言的“应当如此”的理想。客观事物的发展本身无所谓“应当如此”,人生作为一种应然,就是人生的“应当如此”。动物的一生只有实然,没有应然;人的一生既有实然,也是应然。人的能动性就在于不断地使存在于人生实然中的应然转化为实然。

这个实然向应然的转化就是人生的自我塑造。在自觉的人生价值自我肯定中,人生总处在自我塑造之中。人生的自我塑造与人的自我选择联系在一起。任何一个自觉的人生都处在一系列的选择之中。人的一生怎样度过,并不是先验地决定了的,而是在社会环境中通过自我不断地选择而实现的。人生的自我选择具有丰富性。社会存在是丰富多变的,以其为基础的人生也是各具特色的。人生的道路是如此宽广,可供选择的领域是如此宏大,以至于人们往往无所适从,反而会产生一种空虚感;或者,人们往往只专注于一种选择,认定一个方向,以为这种人生才是真实的,当这种选择失去时,便会产生一种绝望感。但是,将人生选择投入空虚或狭隘之中,是以牺牲人生发展的丰富性为代价的。自觉地进行人生选择,把握人生选择的丰富性,就能使有限的人生辉映出璀璨的光芒。人总是由自己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选择是自由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讲到人的思维至上性的问题时指出:“思维的至上性是在一系列非常地不至上地思维着的人们中实现的,拥有无条件的真理权的那种认识是在一系列相对的谬误中实现的。”(20)大量的观点注意到了恩格斯的这种包含着相对性于其内的思维至上性的认识论涵义,而没有注意到恩格斯关于思维至上性的另一种涵义,这就是恩格斯说的:“我们能够说这些个人中的每一个人的思维具有至上性,只是在于我们不知道有任何一种权力能够强制那处于健康而清醒的状态中的每一个人接受某种思想。”(21)这种思维的至上性是人所以为人的根据,因而是绝对的。这正是大家所忽视的恩格斯关于思维至上性的本体论涵义。这就是说,任何外在力量都不能迫使一个“处于健康而清醒的状态中的”人接受一种外在的观点,从而改变自己的行为选择。

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主体屈从于某种外在强制(如棍棒威逼)或内在强制(如寒冷饥饿),把别人的观点作为自己的观点,从而改变自己原来所作出的选择。这种被迫改变自己选择的情况,是不是否定了人的思维的至上性呢?在上述情况下,这些人经过比较,权衡得失,选择了别人的观点或别人强迫的观点作为自己的观点。这种选择尽管是有原因的,但仍然最终是要由自己作出的。因此,并没有否定人的思维的至上性。思维的至上性在这里就表现为选择的自由或“由自”。康德早就注意到了主体选择的自由问题。康德认为,在道德领域里,具有理性的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什么是自由?自由就是自决,“如果自由不是自决,它是什么呢?所谓自决就是作自己的规律,乃是意志的属性”。(22)因此,“自由”就是“由自”,由自己来决定选择什么和做什么。

选择的自由决定了主体应该对自己所作出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萨特不同意有人为自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所作的错误行为推卸责任。他说,“所有我遭遇到的东西都是我的”,“如果我被征调去参加一场战争,这场战争就是我的战争;它是我的形象并且我与之相称。我与之相称,首先是因为我随时都能够从中逃出,或者自杀或者开小差;当涉及面对一种处境的时候,这些极端的可能性就应成为是面对我在场的可能性。由于我没有从中逃离,我便选择了它”。(23)萨特明确地论证了选择的自由和由此所引起的责任,分析是深刻的。萨特的选择自由说的缺陷,不在于他断言选择是自由的,而在于断言,这种自由的选择是绝对地没有条件的。选择产生行为,行为塑造人生。广义地说,每个人每日每时都在进行着自我塑造。只要选择是自觉的,那么这种自觉的人生塑造也就是绝对的。当然,这种自觉的人生塑造过程必然是一个很艰难的过程。人们常常感叹人生短促而艰难,就是因为他们在追求自己的人生;人们常常对自己的人生感到失望,就是因为他们时时对自己的人生怀有希望。

个体的人生自我塑造既发生于社会又影响于社会,既是主动的又要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和限定。因此,社会对于个体的人生自我塑造应负有责任。然而,一个更为重要的思想是:自我塑造虽然离不开社会环境,但在既定的社会环境下,各人的人生自我塑造可以各不相同,因而人生的辉煌和悲惨就不能不从人自身的所作所为的合理与否中寻找根源了。黑格尔在阐述“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命题时,特别强调“哲学正是从这一信念出发来考察不论是精神世界或是自然世界的”。(24)唯有个体自己才能而且应该对自己的一切负主要责任。在这个问题上,无所作为的宿命论观点就是推卸自己的责任。当然,这同时意味着,社会必须给每个人以自我负责的条件和权力。正因为如此,个体必须对自己的一切负主要责任,而不是负全部责任。这种观点决不是历史唯意志论,而是唯物史观中的辩证法。

人生的审美境界来自人生艺术化的自我塑造,它意味着要用审美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人生,并以此来指导使人生艺术化的自我塑造。人生的任何一个时刻都是独一无二的,在任何时候都要品味人生,不要自暴自弃,决不能让人生虚掷。对于审美人生,伊壁鸠鲁说得好:“贤者对于生命,正如他对于食品那样,并不单单选多的,而是选最精美的;同样地,他享受时间也不是单单度量它是否长远,而是度量它是否最合意。”(25)

当我们面对茫茫星空沉思,作为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物种,乃至整个宇宙的生息变化,都像希腊神话中西西弗斯推巨石上山复又落下一样。而生活的悖论就在于:似乎越是不去意识、洞彻全过程,才越有可能建立所谓的“意义”;而越是不能意识、洞察全过程,则越是远离失去“意义”。人类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既是宇宙合目的性显示的高级形态,又能意识到自身的处境,从而执著于每一个“现在”,从而去穷尽并享受每一个“现在”。只有带着这种对于全过程的悲剧意识,才能充分体验人类一代代局部过程的生命意义,也才能充分体验一个个个体过程的生命意义。使得心无挂碍,无有恐怖,就能够摆脱活得太沉重、太拘谨、太束缚的累赘,从而让有限的生命活得更轻松、更自在、更洒脱,即“有滋有味”地享受,不要“失掉悲剧的壮丽和快慰”。对此,加缪说:“如果说,这个神话是悲剧的,那因为它的主人公是有意识的。”然而,“造成西西弗斯痛苦的清醒意识,同时也就造成了他的胜利”。(26)人生的意义真是耐人寻味!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

②《哲学大辞典》,上海辞海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97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5-96页。

⑥弗兰克:《活出意义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09页。

⑦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99页。

⑧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96页。

⑨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01页。

⑩陈新汉:《评价论导论——认识论的一个新领域》,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309页。

(11)季羡林:《人生的意义与价值》,《北方人》2007年第4期。

(12)陈根法、汪家堂:《人生哲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页。

(13)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4页。

(14)石中英:《自杀问题的教育哲学省思》,《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8期。

(15)《调查称自杀已成为我国青壮年死因之首》,《重庆晚报》2009年9月4日。

(16)迪尔凯姆:《自杀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61、214页。

(17)门林格尔:《人对抗自己——自杀心理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18)王卫红:《抑郁症、自杀与危机干预》,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155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5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6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6页。

(22)约翰·华特生选编:《康德哲学原著选读》,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14页。

(23)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709页。

(2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页。

(25)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73页。

(26)加缪:《西西弗斯的神话》,西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3-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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