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实物期权的生态环境资源定价与补偿机制设计_实物期权论文

生态环境资源定价与补偿机制设计:一种实物期权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期权论文,生态环境论文,实物论文,机制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09)06-0007-04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国务院2007年工作要点》已将“加快建立生态环境资源补偿机制”列为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虽然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资源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已经认识到了,但是如何从经济理论上确立生态环境资源补偿原理,则是本文需要突出的地方。

现有大多学者探讨国家财政对于生态环境资源补偿的重要性(吴晓晴,2007),并且大多考虑实物补偿,诸如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实物补偿机制(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2007),忽略生态环境资源补偿的市场价值机制。即使运用市场化角度,大多仍然运用新古典“优化”模型或“最大化原则”,忽略生态环境资源的本质特征是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不可逆性。新制度经济学论述生态环境资源问题时提出“公共地悲剧”,十分强调产权结构的重要性。因此,我们需要考虑生态环境资源的定价如何与补偿机制确立良好的关系,从而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由新古典一般均衡经济理论可知,无约束条件下的生产要素的充分流动性是获得瓦尔拉斯经济中生产要素最优配置的关键。在这样的经济中,无须任何的政府干预,此时,政府对市场的任何干预反而会扭曲生产要素流动,妨碍竞争性市场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换言之,不论是商品和服务,还是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只要符合自由市场价格符合商品供求方式。但是它要求,所有商品都可以任意增加或减少,以便对价格变动做出足够灵敏的反应。为了利润,过剩商品可以随时销毁,这被德布鲁假设为“免费销毁”(Free Disposal)。但是,资本品、耐用消费品和不可再生资源并不具有“免费销毁”的性质。销毁资本品或耐用消费品的成本不可以忽略,而任意增加不可再生资源更是不可能的。因此一般均衡理论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把资本品、耐用消费品和不可再生资源排除在所考虑的世界之外;要么讨论“长期”的一般均衡。显然在长期中,任何事物都是可以改变的,所以就消除了这些问题了(汪丁丁,2002)。

为了探讨沉淀成本对生态环境资源定价机制的影响,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探讨生态环境资源沉淀成本的形成;第三部分探讨确定条件下生态环境资源的定价与补偿机制;第四部分探讨不确定性条件下生态环境资源的定价与补偿机制,主要运用实物期权方法;第五部分论述生态环境资源定价与补偿机制关系,并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1 生态环境资源沉淀成本的形成条件

沉淀成本(Sunk Cost)又称为不可逆成本(Irreversible Cost),是指事前购买价格无法通过本身的再出售得到补偿的那些成本。在生态环境资源中,沉淀成本是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包括:

首先,生态环境资源专用性特征会产生沉淀成本。这些生态环境资源专用于给定的时间、区位或者用途,有可能是沉淀成本最重要的来源。当投资是时间专用性时,即投资的价值在给定一段时间后迅速下降,例如,时间密集型的投入品;当投资是区位专用性时,其物质特征难以再转移到其他区位。在许多情况下,甚至较小的产品或劳务的调整也需要显著的调整成本。交易成本经济学主要代表——威廉姆森(Williamson,1985)将资产专用性划分为:①设厂位置专用性;②物质资产专用性极强;③人力资产专用性;④特定用途的资产。其中生态环境资源往往具有专用性。一旦这些资产专用性形成,要么很难转为他用,要么再配置使用时遭受严重损失。这类生态环境资源价值损失实际上就是沉淀成本。

其次,生态环境资源的基本特征是资源消耗的不可逆性。这是因为一方面,现在多消费一些,未来就少消耗一些,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另一方面,消耗掉的资源不可能在短期内恢复到原有储量水平,往往具有不可恢复性。所以,由于信息不完全或者未来充满不确定性,生态环境资源很容易遭受破坏而产生沉淀成本。

第三,生态环境资源市场中的交易成本也会产生沉淀成本。由于产权不清晰,以及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完全而很容易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降低对生态环境资源的需求数量。在这种情况下,生态环境资源因市场上交易成本极高,往往会限制生态环境资源的交易效率,甚至使市场缺失,使生态环境资源无法通过生产的产品再销售获得收益而产生沉淀成本。

最后,政府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税收政策也可能产生沉淀成本。一般来说,政府的资源税率越小,沉淀成本越大,破坏程度大。反之亦然。一般来说,政府的生态环境资源折旧越大,沉淀成本越小,生态环境资源越容易恢复,反之亦然。

由此可知,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特别是生态环境资源不具有充分流动性,往往是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易,从而使投资者不愿意进行沉淀投资,正如希克斯指出,投资就是“把自己押给了未来。”在现实世界中,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没有一个投资者能够获得未来准确信息。因此,沉淀成本严重地影响投资者投资行为,所以需要考虑沉淀成本对生态环境资源价格的影响。为了突出沉淀成本的经济涵义,我们有必要区分确定性条件下和不确定性条件下生态环境资源定价差别,以了解它们在不同条件下补偿机制的实现过程。

2 新古典确定性条件下生态环境资源价格的决定

既然生态环境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商品,存在着需求与供给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供求关系也必须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调节。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资源配置实现最优化,隐含包括生态环境资源配置最优。不过,完全竞争市场需要若干假设条件:

第一,经济主体拥有完备信息或知识,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或者有限理性问题;

第二,人们在其预算约束下理性追求其目标并使其目标变量最大化;

第三,描述具有代表性的家庭、生产者—投资者和政府是可能的;

第四,商业交易活动,如市场的交易,是没有交易成本的,看不到生产领域与交换领域之间的联系。

由于在完全竞争市场上不存在干扰帕累托最优配置的因素,作为生态环境资源供给方必然追求利润最大化,使生态环境资源供给曲线取决于生产产品的边际成本曲线。同样,生态环境资源需求者是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结果,此时生态环境资源需求曲线取决于生态环境资源的边际效用曲线。因此,生态环境资源供求曲线是由生态环境资源的供给曲线和生态环境资源的需求曲线决定的(见图1)。

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信息不完全,或者说未来不确定性是常态,生态环境资源沉淀成本十分显著,那么在现实生活中,生态环境资源的确定性条件下的供求定价很难实现,不得不考虑它们对生态环境资源价格的影响。那么在不确定性条件下,沉淀投资就会产生期权价值,这部分期权价值应该作为机会成本反映在生态环境资源价格中。否则,因这部分沉淀资本投资的机会成本没有得到补偿,也会导致生态环境资源定价过低,造成资源补偿不足,进一步增大资源短缺程度。

3 不确定性条件下生态环境资源价格的决定

在这里,我们将生态环境资源使用理解为一种投资行为,此时不可逆性(沉淀成本)、不确定性和可延期性等都会进入资源使用决策中来,这需要我们采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定价方法,即实物期权方法进行决策(Dixit and Pindyck,1994)。在什么条件下,实物期权方法是有效的?一是,投资决策必须是可延期的。如果投资不是可延期的,那么投资机会在后来就不是开放的,所以也就不存在延期投资的选择了;二是,投资决策必须至少是部分沉淀的。如果投资没有沉淀成本,那么就没有选择价值了,这是因为企业现在投资还是后来投资都不会有任何损失;三是,必须有投资优越性的不确定性。严格来说,必须有投资劣势的可能性,企业才能更偏好撤消投资决策。在确定性条件下,投资的好处都可能完全预测到,不可能偏离计划的行动路线图;最后,企业可以预期有关投资项目好处的未来新增信息。否则,企业会立即投资,不会等待潜在的信息收益。这是延期投资的期权选择的条件。只要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就可以考虑实物期权方法。

当我们考虑生态环境资源的沉淀成本时,就会发现,一旦有利可图,投资者并不立即使用资源,而是需要等待获得新的信息,这样会产生了期权价值,这个期权价值作为机会成本也需要得到补偿并纳入生态环境资源价格体系中,如图2所示:

由此可见,由于生态环境资源具有显著的沉淀成本,所以,一旦使用了生态环境资源,就执行了期权,这个期权价值就消失了,此时生态环境资源定价时需要考虑这部分机会成本(期权价值)的补偿问题,否则就会出现定价过低与资源短缺现象。这是因为,理性投资者在使用生态环境资源时,不仅投资的贴现现金流必须大于初始投资成本,而且还必须补偿放弃期权的机会成本(延期的期权价值),这些考虑需要在生态环境资源价格上体现出来,这恰恰是市场不确定性的直接表现。否则,因生态环境资源定价中不包含期权价值,实行确定条件下的市场化,不仅造成生态环境资源补偿不足,而且还会造成市场对资源短缺。

4 加强生态环境资源补偿机制

综上所述,在未来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沉淀成本很容易产生期权价值,从而影响生态环境资源的定价。因此,当在不确定性条件下使用确定条件下的定价机制,不仅不会实现生态环境资源最优配置,反而会使对于它们的补偿不足,进一步造成资源短缺现象。因此,制定合理的定价制度,确立良好的补偿机制,是促进生态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最根本原则。

首先,确立生态环境资源有偿使用观念,需要定价,特别是需要考虑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定价制度,考虑因生态环境资源产生的期权价值,这部分机会成本必须考虑到生态环境资源价格体系中。

其次,明确生态环境资源产权并加以保护,使资源产权化,从而使经营者可以通过开采利用获得其价值,特别是将生态环境资源经营权从政府手里转移到企业、个人等微观主体,并从法律上保护产权的实施,并使所有者对产权预期稳定化。

再次,政府开证资源税或补贴可替代品价格。虽然政府开征生态环境资源税,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但却使企业通过技术进步、组织创新和工艺改进等,减少生态环境资源消耗,进一步减慢耗竭速率。

最后,建立生态环境资源补偿基金,以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将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加强生态环境资源的再生产过程。

总之,通过生态环境资源价格的决定,积极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从而形成良好的造血功能。虽然政府在健全法律法规方面起重要作用,但更需要逐步加强市场机制调节,促进生态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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