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分析_形而上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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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815( 1999)02-0075-09

辩证矛盾是科学真理——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逻辑矛盾是绝对荒谬——违反形式逻辑矛盾律的逻辑错误。可是,二者的语言表达形式及逻辑公式却完全相同。如何透过相同的形式,揭示二者的实质区别,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必须由辩证论者解答的问题。因为,形式逻辑是纯形式的逻辑,一般来说,它不管内容,且许多形式逻辑学者又是形而上学论者。辩证论者如果对这个问题避而不谈,或谈而不透,作不出强有力的论辩,那么,辩证法就有失去逻辑支持的危险。

先从客观基础入手,对两种矛盾作一论析。

辩证逻辑是逻辑学,又是认识论、本体论,采用这一思路,只要把形式逻辑本体化,找出其基本规律的客观基础,就有了对比二者的共同参照系。而且,在客观基础上对比,即是从根本上或源头上进行对比,具有追根溯源、正本清源的效果;并且,这一思路也与过去人们在辨析两种矛盾时采用的思路基本相同。因此,更易被大家接受,有利于在比较分析中澄清是非。

坚持唯物主义,就得承认形式逻辑规律是有其客观基础的,不是先验的、主观自生的。那么,什么是形式逻辑规律的客观基础呢?

金岳霖先生等著的《形式逻辑简明读本》中写到,毛泽东曾明确指出,“无论什么事物的运动都采取两种状态,相对地静止的状态和显著地变动的状态。”事物的这种相对静止的状态,就是事物的相对固定性,也就是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客观基础。

1988年《中国哲学年鉴》在概述金岳霖1949年以后的学术贡献时写道:“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指出,在60年代,金岳霖主编了中国解放后第一部高等文科逻辑教材《形式逻辑》:他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提出客观事物的确定性是形式逻辑的客观基础的思想。”既然称得上是贡献,当然是指提出了一种被多数人接受的正确观点了。由此可见,这种观点至今在学术界仍占统治地位。依其实质,我将这种观点简称为“相对稳定基础论”。

然而,这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从内容上看,矛盾律在思维事物的显著变动时照常起作用。周谷城先生早在50年代就明确说过:“形式逻辑到处可以使用,初不必把它局限在静止的世界里,或替它找稳定的地盘。马克思的《资本论》,所根据的并非静止的世界观,然而全书都合乎形式逻辑。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整本所讲,都属于变的世界,然而是用形式逻辑写成的,一定要把形式逻辑局限在静止的世界里,以为只有稳定的地方才好使用形式逻辑,那才真是误解。形式逻辑自己并没有这样的要求。”[1](p42—43)

另一方面,辩证矛盾在思维事物相对稳定性时也同样起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辩证矛盾讲的就是不变与变的矛盾。离开了相对稳定性的“辩证矛盾”不是真正的辩证矛盾,而是相对主义、诡辩论。

如此看来,无论在事物的相对稳定阶段,还是显著变动阶段,矛盾律和辩证矛盾都是普遍适用的。

从结论上看,那种各霸一方,互不相干的设想,就等于承认两种逻辑是冲突的,不能运用于同一对象。换句话说,一个思维,一个论断,若受形式逻辑制约,就不能受辩证逻辑指导,反之亦然。这样,一方面给每一种逻辑留下一片生存的地盘,另一方面又剥夺了它们的普遍有效性。乍看是不偏不倚,实质上是每一方都被阉割。形式逻辑成了形而上学,辩证法成了相对主义。

从思维方法上看,这种观点看到了思维规律应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但没有看到反映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因而采用了机械对应的寻找方法。其运思途径大体如下:既然辩证矛盾与形式逻辑矛盾律都是正确的,那么,它们一定都是对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但又不可能是对同一客观规律的反映。如果不是对客观现实世界的正确反映,那它们就不可能是正确的;如果是对同一客观现实世界的正确反映,那它们就不可能是不同的。不同内容同真,其答案只能是,它们分别反映了客观现实世界的不同方面。与此同时,逻辑学家们当时正在积极改造世界观,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了解到辩证法主张事物运动一般表现为两种状态:一种是相对稳定状态,一种是显著变动状况。一方面,要给两种合理的逻辑主张寻找各自的客观基础,另一方面,事物运动恰好又表现为类似的两种状态,而且对这后一种观点的接受与否,还带有难以言喻的政治色彩。于是,人们的思路便很容易滑向这一点:把形式逻辑矛盾律的客观基础规定为事物的相对稳定状态,或相对稳定的事物;把辩证矛盾的客观基础规定为事物的显著变动状态,或显著变动的事物。

机械对应,是这种观点在思维方法上失误的关键原因。殊不知,在客观现实中,根本就没有与形式逻辑规律直接对应同构的客观规律。我认为,思维规律对客观基础的反映形式至少有这样两种:一种是对客观规律的对应反映、直接映射。有什么样的客观规律,就有什么样的思维规律,二者同构。辩证逻辑规律就是这样的思维规律。

另一种是对客观规律的间接反映。这种思维规律在客观现实中没有相应的同构规律,它与客观基础的联系是间接折射。形式逻辑规律就属此类。这种情形颇有点像交通规则。例如,“行人靠右行”这条交通规则,它是针对在交通中,如果行人随心所欲,各行其事,就会造成混乱,导致事故而制定的。否认“行人靠右行”有客观基础是不对的,但如果企图在现实中寻找其对应同构的客观基础,也是不对的。不能用直接对应的方法,去寻找“行人靠右行”的客观基础,同理,也不能用直接对应的方法寻找形式逻辑的客观基础。可是,传统的观点恰恰在这一点上走偏了方向,导致不合适的结论。

那么,形式逻辑矛盾律的客观基础究竟是什么呢?我认为是: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同一对象的性状唯一性。

无论是实体对象还是属性对象(包括精神对象),是简单对象还是复杂对象,只要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其性状都只能是一样或一种,而绝不可能是两样或两种。就是说,任何对象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只能有一种面貌。不管这种面貌是相对稳定、亘古不变的,还是显著变动、转瞬即逝的。当然,在不同时间或不同方面,情况就不同了。其所以如此,根据在于事物都存在于时空之中,准确地说,都具有时空性。

时间是一维的,即对象变化只能沿着由过去到现在,由现在到将来的单一方向发展。一个对象在同一时间,都只能呈现出一种状态或性状,不管这一时间是长是短,也不管这一状态或性状是相对稳定的还是显著变动的。设想在同一时间(也在同一方面),一个对象可以呈现出不同性状,就如同假定存在这样的情形:在同一时间,某人已经死亡埋葬,又在一处慷慨演讲;某部在战斗中全军覆灭,又胜利凯旋,无一伤亡,都是不可思议的。“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的喻意是,同一事物不能两次占有同一时间。在同一时间,同一对象只是通过一次,或者说一次通过。而一次通过无疑只能有特定的一种性状。无论就对象的整体而言,还是就对象的某个方面而言,都是如此。

空间倒是三维的,如果从对象与人类实践认识的接触点、角度、方面、层次、范围等的多样性来看,可以说是无限多维的(我们把这些统称为空间多维度)。在空间多维度中,同一对象(即使在同一时间)在任意两种不同的维度上呈现出来的性状均不相同。但正如矛盾律以前提条件“同一时间”,排除了对象性状在不同时间的不唯一性一样,矛盾律以另一前提条件“同一方面”,排除了对象性状在不同空间维度上的非单一性。

“同一时间”,确定了对象性状在时间维度上的唯一性;“同一方面”,确定了对象性状在空间维度上的单一性;一维的特定时间区段和单一的空间维度交叉,决定对象的性状只能是唯一的。概括地说,在不同时间或不同方面,同一对象的性状不同,但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同一对象则只能有唯一的一种性状。

在现实生活中,到处可见不同意见的争论。争论的问题,可大可小,可简单可复杂,只要进行争论,就有一个不容置疑的前提——争论应是有意义的,否则就没有必要进行争论。可是这个意义是什么呢?一般的回答,可能是“要争辩个是非”。可是,为什么不同意见不能都是对的呢?人们略作思考,可能会答“正确的意见不可能有两个”(真理只有一个)。那么,正确的意见为什么不可能是两个呢?就是因为事物性状是唯一的。本来,对象性状唯一性是不同意见争辩的不言而喻的前提,但经常“不言”,一旦“言出”,反倒出现“言而不喻”的情形。

“性状唯一基础论”与“相对稳定基础论”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把事物的显著变动性或显著变动的事物排斥在外,前者则不然,相对稳定也好,显著变动也好,都是事物的性状表现,都被性状所涵盖。不仅如此,即使将来发现世界某些事物具有不同于上述两种状态的奇特性状,那它们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其性状仍只有一种、一样或一个。过去,人们在寻找矛盾律的客观基础时屡屡失误,就是因为眼睛老盯在对象的性状“是什么”上;而我认为关键要抓住性状的“唯一性”。事物的性状各各不同,但每一个事物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只有唯一的一种性状,这是共同的、绝对的。

从这一客观基础出发,在认识论上,反映对象唯一性状的“真理只有一个”。真理多元说,显然是以不同条件为前提的。

在逻辑上,正确反映对象唯一性状的命题或判断只有一个。一旦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对同一对象的唯一性状作出两个不同的判断,就可断定其不能同真。这就是建立在对象性状唯一性这一客观基础上的形式逻辑矛盾律的内容。

假定有朝一日,发现在宇宙某个地方的时间不是一维的,那么对象的性状也不再唯一,真理也将不只是一个,矛盾律在那里就必然要失效。

如果“性状唯一基本论”能够成立,那就意味着承认矛盾律的实质是主张对象的性状(照例加上前提诸条件)只有唯一的一个,不能是几个。辩证矛盾则是主张对象的性状(同样是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在本质上都是对立面的统一,都是矛盾的。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对矛盾律与辩证矛盾的区别作一简单归纳:

(1)矛盾律回答的实质是对象的性状“有几个”的问题; 辩证矛盾回答的实质是对象的性状“是什么”的问题。二者性质根本不同。

(2)逻辑矛盾对同一对象, 在同一方面同时肯定两个判断(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因而违反了“对象性状唯一性”,是绝对错误的;辩证矛盾主张的对立统一并不是承认对象有两种性状,因而并不违反矛盾律,与逻辑矛盾根本不同。

(3)矛盾律主张对象性状唯一, 但并不涉及这唯一性状的内容是什么,因而也并不排斥主张对象性状实质是对立统一的辩证矛盾。矛盾律反对的是对对象性状同时作出不同断定的逻辑矛盾,至于仅有一个判断,即使是错的,它也管不了,更何况辩证矛盾是深刻的正确判断了。

形式逻辑及其规律与辩证法及辩证逻辑是真理统一的,二者并不是不可见面的“仇敌”;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根本不同,前者是错误的,后者是正确的。这就是我们从“性状唯一基础论”出发得出的结论。而这个结论是“相对稳定基础论”无论如何也作不出来的。

从客观基础入手分析两种矛盾的区别,具有正本清源的效果,有利于从实质上、根本上弄清问题。但是仅此还不够。因为,从逻辑形式到客观基础中间还有个认识论的问题,而这是导致两种矛盾混淆的又一个重要途径,因而是论析两种矛盾区别不可不用力分析的重要环节。

导致两种矛盾混淆的原因很多。

从辩证法角度看,有思维、语言局限性方面的原因:对象的本质本来就是那么一种矛盾性状,但在思维和语言表述时,却不得不说“是……又不是……”类似形式的话。不这样,不能如实反映对象本质那唯一性状,可这样一来,便与逻辑矛盾不好分辨了;

有词源方面的原因:“矛盾”一词,中国古代韩非子最初提出时,其含义就是逻辑矛盾。类似辩证矛盾的含义,则一直用“阴阳”一词来表达;

有语用方面的原因:在日常语用中,“矛盾”与“冲突”含义相近。

从形式逻辑角度看,矛盾律是纯思维形式的规律,它对对象的内容无规定性,它研究的是脱离内容的纯形式、抽象形式。可是对这个总原则,有人未看到,有人虽在原则上承认,一遇到具体问题就又疏忽忘却,把它当作有内容的形式,这样,便与辩证矛盾发生了混淆。

在逻辑史上,亚里士多德就把矛盾律当作与内容相结合的形式的规律。在他看来,是由于客观内容无矛盾,才决定思维形式不能有矛盾。黑格尔也是这样看待的。只不过亚里士多德由此肯定矛盾律,黑格尔则由此扬弃矛盾律。二人对待它的态度虽然不同,前提却是相同的。他们的观点,不知影响了多少代人。这是其一。

其二,形式逻辑及其规律纯形式的性质确实不好把握。在学校,为了让学生领会形式逻辑纯形式的特性,老师常特举一些如“雪是黑的”之类的形式正确、内容错误的判断。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在逻辑上不错、内容上明显违反常识的判断并不多见。因为既然常识能很快纠正它,就会在一开始防止它产生。人们在多数情况下作出的判断是逻辑形式正确内容也正确的判断,至少是当时未发现其不正确。这样,矛盾律纯形式的性质就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从而导致两种矛盾的混淆。

其三,纯思维形式的规律没有从内容上直接辨析真假的能力。矛盾律只有在纯形式的意义上才可能是正确的。纯形式这一性质既是矛盾律的优点,又是它的缺点。说优点,是因为由于它才使矛盾律成为普遍有效的思维规律;说缺点,是因为在实际思维过程中人们总是赋予纯形式以某种特定的认识内容。而认识内容则有形而上学与辩证法之分,有正确与错误之别。可矛盾律对这种区别则无能为力。于是,不管是形而上学,还是辩证法,只要作出判断、命题,在逻辑形式上相同,它就往往一律同等对待。这样,难免把在形式上与逻辑矛盾相似的辩证矛盾当作逻辑矛盾来看待。

以上从辩证矛盾和逻辑矛盾两方面简略介绍的原因,还只是静态的分析。下面我们将从认识动态中去分析,以揭示混淆两种矛盾更深刻、更隐秘的原因。为了说明这一点,有必要先对科学的理性认识过程作一提示。

我认为理性认识过程一般要经过三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抽象的或肯定的理性思维。这种抽象的肯定理性也就是本来意义上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它的定律是“同一律”。它坚持对象自身规定性的同一性((确定性、稳定性),A就是A,B就是B;坚持不同规定的区别性,A不能是B,B不能是A;要求人们思维的确定性和首尾一贯性,从而克服了感性表象的混沌性和表面性,使人们的认识由现象深入到事物的本质,由特殊进入一般,对每一个规定有明确的把握。这是它的优点。但这种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与辩证观点的对立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个环节是否定的或怀疑的理性思维。它直接否定肯定的理性,“对于知性所坚持为坚固不移的东西,加以完全彻底的怀疑。”[2] (p180)肯定理性主张规定的固定性,它主张规定的灵活性;肯定理性把不同规定的区别绝对化,它把不同规定的联系(转化)绝对化。凡肯定理性肯定的东西,它都给予否定,而且是“单纯的否定”,即不包含肯定的否定。否定的或怀疑的理性揭示了事物的否定性,反对单纯的绝对不变的肯定,动摇了形而上学的绝对权威性,却又走向另一极端。

肯定理性认识了对象的正面,否定理性全盘否定对象的正面,肯定对象的反面,二者各包含部分真理,但就整体而言,都是片面的。

第三个环节是辩证理性思维。辩证理性是对否定理性的再否定,在发展的基础上又复归肯定。黑格尔说,“辩证法具有肯定的结果,因为它有确定的内容,或因为它的真实结果不是空的、抽象的虚无,而是对于某些规定的否定,而这些被否定的规定也包含在结果中,因为这结果确是一结果,而不是直接的虚无。”[2](p181-182)理性不通过肯定与否定一正一反两个片面环节,不能达到辩证性;理性不扬弃这两个片面环节,不能实现辩证性。事物本质之中的辩证矛盾是理性通过正反两个片面环节又统摄二者在自身内的辩证理性所认识和把握的。

这三种理性思维形式又对应地表现为三种思维方式:形而上学、相对主义(怀疑论)和辩证法。如果对这三种思维方式的思维形式结构分别对应再作系统的逻辑概括,那就应该说又有三种逻辑:形而上学逻辑、相对主义逻辑和辩证逻辑。列表如下:

理性形式 思维方式 逻辑体系

(1)

肯定理性 形而上学 形而上学逻辑

(2)

否定理性 相对主义 相对主义逻辑

(3)

辩证理性 辩证法辩证逻辑

三种逻辑分别是三种思维方式的逻辑概括,因而都是逻辑形式与内容相结合的逻辑。形而上学逻辑研究的形式与形而上学内容相结合,相对主义逻辑研究的形式与相对主义内容相结合,辩证逻辑研究的形式与辩证法内容相结合。这样一来,三种逻辑的关系也就清楚了:前二者是片面的,后者才是全面的。后者包括、统摄前二者,但又不归结为前二者。它们的关系同三种思维方式之间的关系完全对应一致。

在这三种逻辑中,辩证逻辑与形而上学逻辑早已提出,形而上学逻辑实即黑格尔说的“知性逻辑”。相对主义逻辑过去少有人提出,但只要承认前述的三种思维方式,合乎逻辑地也应承认它的存在。因为与本文主题相关的主要是形而上学逻辑,所以这里对相对主义逻辑只是顺便提及,不做过多分析。

形而上学只承认非此即彼,不承认亦此亦破,主张“是就是是,非就是非,除此以外都是鬼话”。与此相对应,形而上学逻辑的规律也有三条:一是同一律:A是A(B是B);二是(不)矛盾律:A不能既是A又是非A;三是排中律:A不能既不是A又不是非A。

相对主义主张“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是亦非,非亦是。它与形而上学相反,只承认亦此亦彼,不承认非此即彼。与此相对应,相对主义逻辑的规律便是:A是非A。

辩证法主张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永恒发展的,事物都是相对稳定性和绝对变动性的统一,或者说是“变与不变的统一”,因此,它既承认非此即彼,又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亦此亦彼。与此相对应,辩证逻辑便有辩证矛盾规律:A既是A又是非A。对应事物“不变”的方面,是“A 是A”;对应事物“变”的方面,是“A是非A”;对应事物“变与不变的统一”,是“A是A又是非A”。“A是A又是非A”换成命题形式即“S是P∧①”。辩证矛盾规律“A是A又是非A”包含、统摄“A是A”和“A是非A”,又超越“A是A”和“A是非A”,是二者的对立统一。

反归到认识论或思维方式上看,形而上学逻辑的规律“A是A”、“A不能是A又是非A”和“A不能不是A又不是非A”,是只见“不变”不见“变”。不难看出,形而上学逻辑规律的客观基础是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只不过是被歪曲扩张了。相对主义逻辑的规律则与此相反,表现为另一极端,从略不述。

从上面给出的情况中,可以对形而上学逻辑作出如下概括:

(1 )形而上学逻辑的三个规律与形式逻辑的三个规律形式完全相同。

(2)形而上学逻辑规律的客观基础是事物的“相对稳定性”。

(3)形而上学逻辑是内涵二值逻辑。

(4)形而上学逻辑规律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这个意义上, 它是辩证逻辑的一个环节、因素,但作为整体,它是错的,与辩证逻辑是对立的。

以上归纳的四点,对于我们从深层次上揭开两种矛盾混淆的原因,从而弄清二者的关系,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先从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逻辑的规律形式完全相同说起。这是横在人类认识面前的第一道直接的陷井。当然,我们不能说,两个形式相同而实质不同的东西就一定被混淆,但形式相同的东西最易被混淆却是事实。前面已经介绍过,亚里士多德、黑格尔在许多地方就是把形式逻辑当作形而上学逻辑看待了。他们的混淆,不排除有受这两种逻辑规律形式相同迷惑的可能。而他们这些哲学、逻辑大师们的混淆又反过来成为后人继续混淆的一个原因。于是,历史造成这样一种结局:大多数人将形而上学逻辑与形式逻辑同等看待了。然而这两种逻辑的混淆结果是非常严重的。既然形而上学逻辑等同于形式逻辑,那么形式逻辑是普遍有效的,形而上学逻辑也就是普遍有效的;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与形式逻辑矛盾律也是同样永恒正确的;反之,反对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的辩证矛盾同违反形式逻辑矛盾律的逻辑矛盾便是同样荒谬的了。

混淆两种逻辑,必然导致混淆两种矛盾。可是对于多数人来说,虽然拒斥这一结论,但并不深知真正的原因。而不知道真正的原因,必然把不是原因的东西当作原因,把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当作办法。“相对稳定基础论”把“变”、“显著变动性”划归辩证矛盾;把“不变”、“相对稳定性”或“质的确定性”划归矛盾律,就是把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逻辑混淆的表现。因为按此论,形式逻辑规律的客观基础也是事物的“相对稳定性”,而我们已经指出,“相对稳定性”实乃形而上学逻辑规律的客观基础。

本来是两种逻辑的混淆,导致了两种矛盾的混淆,可是这里区分两种矛盾的办法,仍是两种逻辑的混淆,转了一个圆圈又回到了原地。意欲解决矛盾,反而陷入矛盾,而且陷得更深。前面说的还只是表层形式的混淆,这里则成了认识深层的混淆。而只要两种逻辑是混淆的,两种矛盾的关系就别想弄清楚。下面就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两种逻辑的区别。

根据前面给出的情况,我们知道,形式逻辑不直接涉及内容,所以,它的矛盾律中的P与①都不具有特定的内容。 它的客观基础是对象性状的唯一性,因此,在认识论上,真理(绝对的)只有一个。在逻辑上,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同一对象S的绝对真判断只有一个, 作出两个判断不能同真。而对S唯一性状的两个判断无非是“S是P”和“S是①(q)”这样两种形式,说对S作出两个判断不能同真,也就等于说“S是P”和“S 是(q)”不能同真。正面概括,即不能同时肯定“S是P又是( q)”或“S是P∧(q)”。可见,形式逻辑矛盾律的实质无非是规定对象的性状只有“唯一的一个”。

形而上学逻辑则与此不同。它是直接涉及内容的。它的(不)矛盾律中的P和(q)都具有特定内容。它的客观基础是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因此,在认识论上,对象的性状是稳定的、确定的,不同对象的性状之间是僵硬区别的。一个对象的性状如果是这个就不能是那个,是那个就不能是这个,二者非此即彼,不能兼而有之。在逻辑上,如果承认S的性状是(特定)P,就不能再说S的性状是(特定)(q),反之亦然。如果说S性状既是(特定)P又是(特定)(q )便不可能是正确的。正面概括,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规定,不能同时肯定“S是P又是(q)”或“S是P∧(q)”,其中的P、(q)都有特定内容。可见,形而上学(不)矛盾律的实质是规定对象的性状是“特定的这个(或那个)”。

“特定的这个(或那个)”与“唯一的一个”有原则的区别。这就象在包括“张三”(特定的一个人)在内的人群中寻找“张三”,形式逻辑矛盾律主张,张三只有“唯一的一个”,把找出的两个人都视为张三是不可能正确的;而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则主张,张三是特定的“这个(或那个)”,把“这个”和“那个”都说成张三是不正确的。很清楚,形式逻辑矛盾律是永恒正确的,普遍有效的,任何两个人中,不管其中是否有“张三”,它都成立。而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的正确性,则是有条件的,只有张三确是它找出的二人中“特定的这个”时才是正确的,其余均不正确。如果有大量例外存在,就不能作为普遍必然的规律。可见,两种逻辑的规律形式相似,内容和实质完全不同。

形式逻辑矛盾律还有一个前提,它所谓的真判断都是绝对正确的判断,即对对象特定性状作出完整如实反映的判断。否则,相对真的判断便不止一个,也就不能断定“S是P∧”,必假了。在当下的几个不同的判断中,要确切地指出哪个是绝对正确的,相当困难不说,这也不是逻辑的任务,而是认识论的任务。形式逻辑矛盾律机智地绕开这个认识问题,既不正面直接判定那个绝对真,又巧妙地利用了“绝对真的判断只有一个”这一点,只从纯思维形式的角度,从反面规定不同判断不能同真。可见,形式逻辑矛盾律以绝对真值为前提,并且是一以贯之、前后协调的。

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则不然,它也以绝对真值为前提条件,真即真,假即假。否则,同时肯定相对真的两个判断就不能认为是错误的。可是它的“S是P”和“S是(q)”又都具有特定内容。而有特定内容的判断即使是真的,也多数不是对象性状的完整如实的反映。前提是绝对真,实际上有大量的相对真,可见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是前后矛盾、不能自恰的。

形式逻辑矛盾律承认绝对真值,是从潜在意义上讲的。它不是现实地指出当下处理的两个判断中,那个是绝对真的,其实它根本不管当下处理的两个判断中,是否有绝对真的,它只是说在对同一对象所作判断的全部可能世界中,只有一个绝对真的判断。这无疑是永恒正确的。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则完全是在现实的意义上,直接正面对有特定内容的判断作绝对断定。不是“这个”绝对真(那个假),便是“那个”绝对真(这个假),非此即彼。实际上,绝对真的判断很可能不在当下处理的两个判断中,多数有价值的判断属于这种情况。而在这种情况下,作非此即彼的绝对真值断定,就很难是正确的。可见,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无论实质还是内容以及系统内部协调与否等方面都与形式逻辑矛盾律根本不同,不可等同视之。

但需明白,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尽管在整体上是错的,却又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相当大的一个范围内还是正确的、可行的。当认识的对象恰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或对象的性状只有有限的两种可能样式时,等等,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便是正确的。因为这些对象恰好处于非此即彼的关系之中,或者说对这些对象恰好是从非此即彼的角度入手分析的。例如:“柏拉图既是古代人又是非古代人(当代人)”,“5既是奇数又是偶数”, “喜马拉雅山既是当代世界最高峰又是非最高峰”等判断,按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处理,断定这些复合判断都是错误的,就是对的,而且与形式逻辑矛盾律的处理结果完全相同。原因很简单,古代与非古代是两个不同时段,而柏拉图又不是处于交界之处;奇数与偶数是对所有自然数的二类划分;最高峰与非最高峰也是非此即彼的二类划分。既然是非此即彼的二类划分,那么,对它们作非此即彼的评判当然就是正确的了,如合取就是错误的。处理这类判断,两种逻辑规律表现为同样的形式结构,同样正确的结论。这是混淆两种逻辑规律的一个更大的陷井。

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与形式逻辑矛盾律对上述这些复合判断的评判虽然一样,但判定的依据却不相同。形式逻辑矛盾律认定它们是错的,根据是它们分别同时对同一对象作出了不同断定,是从纯形式的角度来衡量的。而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认定它们是错的,则是因为它认为,一个人只能要么是古代人,要么是非古代人;一个自然数要么是奇数,要么是偶数;一座山要么是最高峰,要么是非最高峰,非此即彼,不能同时兼而有之,是从内容和形式统一的角度来衡量的。可是人们往往疏忽这一点,以为两种逻辑规律在应用中(实际只是部分应用)能起到同样的作用,获得同样正确的结论,便是同样性质的逻辑规律。于是,当人们分析的对象不是非此即彼的性质,而是亦此亦彼的性质时,问题就出现了。例如“某人是死人又是非死人”,当某人确是处于生死临界状态时,某人此时的唯一性状就是“死人又非死人”。对此,被正确理解的形式逻辑矛盾律是不会否认它的正确性的。因为,此判断并未对某人的唯一性状作出不同的断定。可是,形而上学(不)矛盾律则不然,在它看来,生、死是两种非此即彼、不能兼备的性质,因而就会断定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作为错误的逻辑作出错误的判定,本属正常现象,问题在于两种逻辑混淆了,就会把这种本来不违反形式逻辑矛盾律的正确判断,也当成逻辑矛盾予以反对。而在这类判断中就包含着辩证矛盾判断。

我们再以对光的本质的认识为例,具体看一下两种逻辑规律的区别。对光的本质的认识,在不同时期,曾分别出现过这样三个命题:光是粒子(A),光是波(B),光是粒子又是波(C)。辩证法认为,A、B二命题均是片面的,只有C是科学的辩证矛盾命题。

表面上看,C确具有“S是P∧”的形式,那么, 它是不是逻辑矛盾命题呢?对此如何回答,就看你对矛盾律理解是否正确了。如果正确地理解矛盾律,把它理解为是纯形式的,是以“对象性状唯一性”为客观基础的,那么,就不会认定C是逻辑矛盾。因为矛盾律的P与都没有确定内容,如果这里设定A是“S是P”,那么与A不同的B、C便都是“S是”,只不过C的谓项是复合的,并且恰好是A、B的复合罢了。但是矛盾律并不管一个判断的谓项是不是复合的,也没有规定,只能是特定的B,不能是A、B的复合。矛盾律规定不能同时肯定“S是P”和“S是”,用在这里便是既不能同时肯定A、B,也不能同时肯定A、C和B、C。而这一结论与辩证法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不能同时肯定A、C和B、 C,也是因为A、B都是片面的。这里根本不存在把C判定为逻辑矛盾的问题。这说明形式逻辑矛盾律与辩证矛盾是真理统一的,并不相互冲突。

可是,如果把形式逻辑矛盾律歪曲成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情况就不同了。因为,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的P和都有特定内容。它把A当作“S是P”,B即“S是”,反之,把B当作“S是P”,A即“S是”,二者便构成真假非此即彼的关系。于是光只能要么是波,要么是粒子,不能既是波又是粒子。而且,认识总是由片面向全面发展,“S是P”和“S是”两个判断,虽然是片面的, 但先于辩证矛盾判断产生,并分别被当作全面完整正确的判断来看待。所以,先入为主,当辩证矛盾判断“S是P∧”产生时,便被当作逻辑矛盾加以否定。据说,当初在“光是波”和“光是粒子”两种观点相持不下时,有人曾问爱因斯坦:光到底是波还是粒子,要知道,波和粒子是不能兼而有之的。爱因斯坦回答说:为什么不能是这样又是那样呢?光是波又是粒子。自然喜欢矛盾。向爱因斯坦请教的人所持的观点,表面看依据的是形式逻辑矛盾律,实质上依据的是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爱因斯坦的观点则既是辩证的,同时也是不违反形式逻辑矛盾律的。

形而上学逻辑把辩证逻辑的一个方面、片断——“不变”、“相对稳定性”、“质的确定性”、“非此即彼”夸大膨胀为一个整体与辩证逻辑相对抗,因而它是错误的。可是,恰恰在被它夸大膨胀的那一原片断上,它既是合理的,又与形式逻辑矛盾律要求的判断形式和结论相同并重合。于是,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便借用形式逻辑规律的外壳,充塞自己的血肉,在正面作为自己普遍有效的招牌,在反面作为打击辩证矛盾(诬辩证矛盾为逻辑矛盾)的武器,这也许就是人们之所以不能明辨两种矛盾区别的一个主要秘密。当着我们揭穿了这个秘密后,就会很清楚地看到,表面上是形式逻辑矛盾律与辩证矛盾的冲突,实质上是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与辩证矛盾的冲突。不是形式逻辑矛盾律反对辩证矛盾,而是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反对辩证矛盾。所以,摆在辩证论者面前的任务,不是也去混淆形而上学逻辑和形式逻辑的区别,去否定形式逻辑矛盾律,当然它是否定不了的,而是要从根本上弄清以“对象性状唯一性”为客观基础,以纯思维形式为研究对象的形式逻辑规律,与以“事物相对稳定性”为客观基础,以与内容统一的思维形式为研究对象的形而上学逻辑规律的区别,既在思维纯形式上维护、坚持形式逻辑矛盾律,反对逻辑矛盾;又在思维内容上反对形而上学逻辑(不)矛盾律,坚持辩证矛盾的观点。

这样,形式逻辑规律便在其纯思维形式的层次上,恢复了普遍有效性,形而上学逻辑及其规律则恢复其本来面貌,退回到自身合理的存在范围内。当它们各就各位之后,形而上学逻辑便作为一个必要的合理的环节或内容包括在辩证逻辑之内,而失去其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形而上学逻辑在这里只起脚手架的作用。

最后概括一下:从本体论看,形式逻辑矛盾律主张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同一对象只具有唯一的性状,辩证矛盾主张这唯一的性状(在本质上)是对立面的统一。前者回答的是对象的性状“有几个”的问题,后者回答的是对象的性状“是什么”的问题,二者的区别很明显。可是,在认识论上,人们对大量宏观对象的认识,以获得其相对稳定时的质的确定性为满足,即使对需要深入认识的对象,也需以获得质的确定性为认识起点或第一阶段。这说明对对象相对确定质的认识具有相对正确性,或为部分正确性、阶段正确性。这些认识显然是对对象性状内容(是什么)的认识。由于这些认识内容(相对确定的质)具有非此即彼的性质,其判断形式(不能是这样又不是这样)与矛盾律要求的非此即彼的判断形式完全相同,因而人们便把回答“是什么”的形而上学逻辑与回答“有几个”的形式逻辑混淆了。而且,由于在此范围的混淆并未给认识带来大的失误而强化了这种混淆。于是,当认识超越非此即彼,进入包含亦此亦彼的辩证矛盾时,乔装打扮成形式逻辑的形而上学逻辑,便混淆视听,把回答“是什么”的辩证矛盾说成是回答“有几个”的逻辑矛盾。当着我们先后从客观基础、认识过程正本清源,揭示了思路误入歧途的根源后,也许人们就不会再那么轻意将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混淆了。

收稿日期:199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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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分析_形而上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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