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美的规律”的客观性_哲学研究论文

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客观性再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客观性论文,规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在不断修正自己的局限和错误之中学习和前进

本人在1997年5月出版了《马克思恩格斯艺术哲学纲要》一书,其中在对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做出解读和阐释时,指出了蒋孔阳先生的《美学新论》将“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与“美的规律”相混同的误读和误解。而在1998年3月发表的《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客观性》一文,既就蒋先生的这一混同做了辨析,又对朱立元同志以“美的规律”属于社会规律,因有主体因素渗入而坚持“美的规律”是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结合构成的观点做了驳难。问题刚好集中在对“内在尺度”是属于对象客体,还是属于主体的阐释上。这就涉及应必诚先生的《〈巴黎手稿〉与美学问题》(注:《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第157-170页。)一文对陆海林先生《〈巴黎手稿〉美学思想探微——美的规律篇》(注:《文艺研究》1997年第1期。)中关于“内在尺度”所做论述的驳难。“内在尺度”属于对象客体,我则完全同意陆先生所做的语义学和翻译上的阐释,对此,我的书和文章都做了充分的发挥。朱立元同志在《如何理解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论述?》一文中也是完全同意陆先生对“内在尺度”的解读的。他说:读了陆先生此文,“获益匪浅,特别是对《手稿》关于‘美的规律’论述的一段译文的辨析和重译,确实论据充分,令人信服,纠正了我以往的误解(误把‘内在尺度’看成人或主体的尺度),这对于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的原意至为重要。”(注:《文汇报》1997年4月29日该文。)但他在读了应先生的文章后又完全收回了这一看法,表示同意应先生对陆先生关于“内在尺度”论述的驳难,又以《对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论述的再思考》(注:《学术月刊》2000年第3期。)回到他原来的观点。即认定“内在尺度”是属于主体人的,“美的规律”依然是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结合构成的主体、客体相统一的规律。从而导致将主体、客体这一对概念与主观、客观这一对概念相混淆,便不由自主地从哲学认识论陷入了否定规律客观性的思维格局。这里,我先把应先生的有关旨意引述如下:

“我国自五六十年代的美学大讨论以来,学术界就开始学习和引进《巴黎手稿》的美学思想,从而推动了美学研究的发展。但从现在看来,一方面由于当时提倡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总的历史文化背景,美学研究被纳入反对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范围,这种情形就它的消极一面说,很容易局限了人们研究的理论视野;另一方面研究者们似乎没有来得及对马克思的美学思想进行全面深入和系统的钻研,从整体上把握《手稿》的思想,就匆匆忙忙地用《手稿》的思想去阐释自己的美学见解。由于以上两个原因,使得当时的美学仅仅局限在本体论,即从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的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美学研究各派之间争论虽然非常激烈,但在根本出发点上是一致的,即从本体论的存在和思维的关系角度去探讨美的本质,把美看成是一种实体,物质的或精神的实体。本体论问题也就是世界的本源问题,即物质和精神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美的问题不属于哲学本体论的问题,美是一种价值,是世界、客体对主体人的意义,局限在本体论的角度就从根本上限制了对美学的深入探讨和研究。朱光潜提出美是主观与客观统一的命题,有合理的因素,具有启发意义。但是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主观不等于主体,客观不等于客体。主观指人的意识、思想,客观指人的意识之外的物质世界,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只是哲学基本问题的另一种表述。我们的美学应该把握《手稿》的基本精神,从关注心与物、精神与物质关系的研究,转向关注主体与客体关系的研究,从关注实体范畴、属性范畴的研究,转向关注关系范畴、价值范畴的研究。这样才能把我们的美学研究继续推向前进。”(注:《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第167-168页;第159-161页。)

应先生指出我国自五六十年代的美学大讨论以来至今的发展趋势,总的来说是切合实际的。以及认为“我们的美学研究应该把握《手稿》的基本精神,从关注心与物、精神与物质关系的研究,转向关注主体与客体关系的研究,从关注实体范畴、属性范畴的研究,转向关注关系范畴、价值范畴的研究,这样才能把我们的美学研究继续推向前进”的见解也是积极合理的。但我国美学界却存在一个突出的矛盾现象。我们看到,扣紧“美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认为美是一种社会现象,注意关系范畴研究的论者,又总是陷入由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结合构成“美的规律”,而失去规律客观性的局限,例如蒋孔阳先生。注意规律的客观性,确认“内在尺度”属于对象客体,肯定只有一个尺度的论者,其语义学的阐释,多种译文比照的辨析和翻译,确是卓尔不群,却又总是忘记“美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而陷入所谓人类社会产生以前就有美和美的规律的拘囿,例如蔡仪先生。因此,不论哪一派,都应该在不断修正自己的局限和错误中学习和前进。

二、“内在尺度”属于对象客体确凿无疑

前面讲到,朱立元同志以高度肯定的文笔指出陆先生对《手稿》关于“美的规律”论述的一段译文的辨析和重译,确实论据充分,令人信服,纠正了他以往的误解,即误把“内在尺度”看成人或主体的尺度。可是在读了应先生对陆先生关于“内在尺度”论述的驳难之后,又回到了他原来的观点。那么,应先生的驳难对不对呢?显然是不对的。不过,引起应先生的如此驳难,可能与他为推进美学研究的如上思路有关。即要把美学研究向前推进,就不能拘囿于哲学本体论的角度。他认为陆先生受到哲学本体论的拘囿而出现了某种矛盾,就如朱立元同志文中指出的:“我觉得梅林先生对于美的规律的理解有点自相矛盾:一方面承认审美的规律性是‘人类特有的’,另一方面却认为美的规律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前就存在,并起作用了。这是令人困惑的。对美的规律到底定位在自然领域还是社会历史领域,是有着根本区别的,这一点至关重要,不可不辨析清楚”。(注:《文汇报》1997年4月29日该文。)应先生在驳难中也反复指出这一点。诚如朱立元同志和应先生所强调的,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前不存在美和美的规律,这也是无庸置疑的。陆先生的这一矛盾他在交谈中已有觉察,只是未及成文。但这并不影响他对“内在尺度”做出卓尔不群的、最符合马克思原意的辨析和翻译。至于美的价值的研究也是联系着哲学本体论的,应先生文中已有涉及,本文将在后面论述,包括社会规律的客观性等等。这一节只是再说“内在尺度”属于对象客体,而不是属于主体人。

应先生对陆先生的驳难集中在两点:第一点是认为陆先生对《手稿》关于“美的规律”论述的一段译文的辨析都是错误的。第二点是认为《手稿》这里马克思并没有和谁论辩的意思,是陆梅林主观地推断出马克思写作的思想文化背景,而与马克思的原意不符。下面,我便依次做出辨析。

关于第一点。对于“美的规律”论述的一段译文的辨析,应先生的行文包括从第159页到161页的内容。为了便于行文,我这里只作必要的引录。应先生指出:

长期以来国内外研究者中间,从语义、译文到思想都存在着重大的分歧。因此,结合这些争论,作一认真的分析,对于我们准确、深入地了解马克思的美学思想是必要的。这一段文字的德语原文是:

Das Tier formiert nur nach dem und dem Bedürfnis der species [Gattung],der es , der Mensch nach dem jeder species zu produzieren und ü-berall das dem Gegenstand anzulegen ;der Mensch formiert daher auch nach de Gesetzen der 。(注:《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第167-168页;第159-161页。)

但应先生接下去的分析却是不准确的,有不少的误读和误解。从总的来说,这段话是由一个主句和一个从句组成的复合句。主句是“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从句是“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关键是,内在尺度指的是谁的尺度?我们从语法层面来看,如果指的是人的内在尺度,按照西语的用语习惯,德文中应加上物主代词“他的”(sein)或者加上形容词“自己的”(eigen)。那么在das 这里,das应换为sein或eigen,否则无法表示属性。这里没有加上物主代词,说明内在尺度不是属于主体人的。

又如第160页的第2段文字,应先生指出:然而,这里存在着误解。“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是上承“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来,意在把人与动物相比较,如果前一句指动物“主体”的尺度,后一句指“客体”对象的尺度,就无法进行这样的比较。因为只有两者都属于同一事物的尺度,才能进行比较,这是一。第二,这两个短句中的“种”都是指动物的种,种的尺度指动物种的尺度,“种”又译为“物种”,“物种”与“客观事物”在汉语中都有一个“物”字,似乎“物种”就可以等同于“客观事物”,但在德语中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词。在德语中,“物种”是species[Gattung],“客观事物”是Gegenstand,两者是不会混淆的。(注:《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第167-168页;第159-161页。)

这一段文字,我们先看第二,再看第一。

第二这里,这两个短句中的“种”不都是指动物的物种,只是第一个短句中“种”才是指动物的物种,第二个短句中的“种”是指任何物种(包括动物的物种在内)。Gegenstand则是对象客体。马克思的论述是层层递进的。第一层是动物的“种”。第二层是包括动物在内的任何物种的“种”。第三层是总括以上两层含义的所有物种,总括世界万物,即对象客体。为什么第三层这里没有再用species,而用Gegenstand呢?除了层层递进用词的准确,又注意了修辞。因为包括动物的物种在内的世界万物都是客观事物,而相对于主体的人来说,它正是主体人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客体。所以,不再用species,而用Gegenstand。Gegenstand的德语词义是对象客体。species的英语词义是生物学的种属、种类,也可译为物种,与德语的Gattung相当,它们都是内涵于世界万物的对象客体。所以,应先生对这两个短句及species和Gegenstand的分析也是错误的。

第一这里,由“如果”所引导的这个条件句本身就不成立,这是应先生假想出来的。按照原文理解,这里并不是指动物“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之间进行对比,也不是在“都属于同一事物的”两种尺度之间的比较,而是在动物出于生理本能的生命活动和人出于自由自觉、合规律合目的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进行社会性的物质生产这两者之间形成对照,进行比较。

再翻到第161页第1段,应先生指出:德语原文的这一句,主语“人”承前省略。动词anlegen有两个宾语:第四格的直接宾语das (内在尺度)和第三格间接宾语dem Gegenstand(对象)。在德语中,动词anlegen有很多词义,有些只要求带第四格宾语,例如,eine Stadt anlegen建设一座城市;Holz anlegen向火中添柴等。但在同时要求带第三格间接宾语和第四格直接宾语时,它的意思是“给……戴上”,“给……扎上”,“把……放置到……上去”,例如:jemanden Fesseln anlegen给某人戴上手铐,jemandem einenVerband anlegen给某人包扎。我们前引的一段话里,第四格直接宾语das (内在尺度)中的(内在的),要求第三格名词,但在原文中没有出现,被省略了。因此,谁的尺度就有两种可能的理解,既可解释为主体人的内在尺度,也可以解释为客体的内在尺度,但是在动词anlegen同时要求带第三格间接宾语和第四种直接宾语时,它的词义是“把……放置到……上去”。据此,我们就不能说人把对象的内在尺度放置到对象上去,内在尺度本来就是对象所固有的,用不着从外面放置上去;说外在于对象的人把对象的内在固有的尺度放置到对象上去,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注:《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第167-168页;第159-161页。)

应先生这一大段文字的误解是两处。第一处从“我们前引的一段话里”起,一直到“也可以解释为客体的内在尺度”止。这里是形容词,并非及物动词,只有在用动词表示“存在于……之中”或“寓于……之中”这样的含义时,才要求用第三格名词。所以,并没有被省略和原文中没有出现第三格名词的问题,并不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而根据上下文意,这内在尺度就是对象客体的。第二处是从“但是在动词anlegen”起,一直到“在逻辑上是难以说通的”止。这里应先生是误在拘泥于字面含义。因为动词anlegen本义为“放置”、“置于”,但其引申含义为“运用于”、“加之于”。这里不能拘泥于字面含义用“放置”,而要用其引申含义“运用于”。即“把对象的内在固有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在逻辑上正是说得通的。而且只有这样才合逻辑,正好说明只有人才能掌握规律,才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表现出主体人的能动的创造性。

关于俄译和英译,便是第161页的第2段文字。

先看俄译。应先生指出:俄语的译文是:и всюду он умеет прилагатъ к предмету приущую мерку。如陆梅林所说,俄文与原文对照,在语义上是相等的,是确切的。因此,以上对原文的分析大体上也适用于俄文的翻译,问题在于陆梅林对俄译的理解。他说:“俄文的‘所固有的’这个形容词要求名词变为第三格,就像有的文章所指出的那样是‘给予’格,但前面的‘对象’一词已是第三格了。因此,可以译为:‘并且处处会对对象运用固有的尺度’。”实际上,这个第三格名词предмету(对象)是前面介词к要求的,与присущую мерку(内在尺度)实在是毫无关系的。(注:《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第167-168页;第159-161页。)

这里应先生指出,“这个第三格名词предмету(对象)是前面介词к要求的,与присущую мерку(内在尺度)实在是毫无关系的。”应该说这一理解是准确的,但这并非问题的关键,而是应先生在整体上依然拘囿于自己原先的误解,认为内在尺度是人的。因为按照俄语的用语习惯,如果指的是人的内在尺度,俄文中一般都应加上物主代词он,否则无法表示属性。而俄文“所固有的”присущую要求物主代词он变为第三格ему,而不是要求后面它所形容的名词变为第三格。现在的俄译文没有物主代词,因而无法表示主体人的属性,则只能是对象所固有的尺度,即对象的内在尺度了。需要做出修正的是,陆先生关于“俄文的‘所固有的’这个形容词要求名词变为第三格,就像有的文章所指出的那样是‘给予’格”。这一阐释也不够准确。它后面的名词的格应该与它保持一致,都是第四格,只是物主代词应该用第三格。

再看英译。应先生指出:至于英文的译文,the inherent standand of the object确是“更加明确”了,但也更加离开了原意,英译与德文不相对应,照英译文,对应的德文应是:das von dem Gegenstand,英译者并没有遵从原文原意。(注:《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第167-168页;第159-161页。)

其实这里的英译正是遵从原文原意的。因为根据上下文意,das 就内涵着对象的内在固有的尺度之意。如果按照应先生的对应逻辑,则会出现:"……und überall,das von demGegenstand dem Gegenstand anzulegen ……”这样的句子。而出于语言经济的考虑,一般是不会出现这种累赘不堪的句子的。增译减译本无可厚非,关键要看增、减是否恰当,是否能使译文读者得到与原文读者所得最接近的信息,而英译恰恰考虑了译笔必要的补足功能,加上"of the object"结构,正好利于英文读者更清楚地领会原文。

通过以上的辨析,可知“内在尺度”属于对象客体确凿无疑。而中央编译局最新编译的两套马恩文库中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其关于“内在尺度”的翻译乃是确指对象客体的,这也提供了力证。朱立元同志对陆先生关于“内在尺度”论述“获益匪浅”之见是应该坚持的。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内在尺度”只是马克思早期著作中使用的概念,用以指事物的本质或规律。意即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内在”指本质规律、内容,“外在”则指现象、形式。后来,马克思讲到本质或规律时,没有再使用“内在尺度”这个概念,而是马克思的后学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概念体系逐步进行规范,把“度”这个概念用于质量互变规律,成为质量互变规律的一个重要环节。“度”这个概念在哲学史上与法则、法律有时是同一语。例如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曾说:“使经验的定量消失,并把它们提高到量的规定的普遍形式,以至成为一个规律或说一个尺度的环节。”(注:《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北京,第373页。)这里,规律和尺度就是在同等意义上使用的,这里的度即指法则或规律。朱立元同志在《再思考》一文中从词源学角度对“规律”(德文Gesetzen,英文Law)一词进行考察,指出Law源于古希腊哲学中的Logos(逻各斯)一词,即逻各斯是law一词的渊源,据美国一部权威的《哲学与宗教词典》关于Logos的条目说:

一个希腊术语,意指“理性,语词,说话,演讲,推理,定义,原理,或尺度比例。”它在哲学中的功能已主要转为逻各斯即“理性”之意。

朱立元同志对此进行阐释时也说:“作规律解只是Law(Gesetzen)的一个引申或派生义。”(注:《学术月刊》2000年第3期。见第92-93页。)即按朱立元同志自己的考察和阐释,这被纳入人的理性范围的“尺度”仍然是可以作规律解释的。而规律是指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显然是客观的。而社会规律却又是离不开人的。因为社会规律就是人活动的规律,这种规律也要由人去发现和总结出来,离开了人,社会规律便无从体现。但规则却不是客观的,而是由人主观规定的。因此立元同志建议将《巴黎手稿》中“美的规律”改为“美的规则”,不是我会反对,而是因为规则不是规律。蒋孔阳先生在举到国内几位同志关于这句话的翻译时就说:“尽管一句话有各种译法,如‘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物体’(刘丕坤),‘人类也依照美的规律来造型’(何思敬),‘人也依照美的规律来造成东西的’(曹葆华),‘人还按照美的规律来创造’(朱光潜),但‘美的规律’却是共同的,大家都这样译。因此马克思明确地提出了‘美的规律’这一说法,应当是肯定的,没有异议的。”(注:《美学新论》蒋孔阳著,人民文学出版社·北京1995年,第199页。)事过多年,蒋先生并没有对此作出修正,今天也应当肯定,不能改为“美的规则”。考虑马克思《巴黎手稿》对费尔巴哈特有术语的沿用以及当时的特定背景,现在中央编译局仍然把它翻译为“美的规律”,可见翻译为“美的规律”还是最准确的。这也是大家的共识,就如我文中关于“尺度”内涵所做的阐释。为了有助于理解,这里有必要给予重述:

关于尺度,马克思是对费尔巴哈所使用的术语的沿用,是个哲学概念。例如费尔巴哈在他的人本主义哲学中,也阐释过人和动物的区别,但他是从生物的生理特征来解释的。在他看来,人在生物分类学上的单位是“类”和“属”,不过这个“类”或“属”不同于其他生物,人只有一个“种”。人作为“类”,是指凡人都有相同的生理特征,而与动物相区别。因此,他说:“类的尺度,是人的绝对的尺度、规律和准则。”(注:《费尔巴哈哲学选集》中译本下卷,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42页。)马克思在说明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时,基本上沿用了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哲学上的术语,但经过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初步改造,对此,我国美学界的认识大体上是一致的。例如以或“标准”、或“标志”、或“特征和本质”等等对“尺度”的概括,都是着眼于规律的,而以总结形态面世的蒋孔阳先生的《美学新论》就正是如此。所以,我们还是遵循编译局的现有翻译为宜。

至于朱立元同志认为我“把三个‘尺度’都归结为客体对象的‘尺度’,似乎给人一种印象:‘尺度’完全是属于客体的,是与人无关的客体的属性、特征和本质”,这就是对我的误解。只要扣紧马克思论述的特定语境,就绝不会得出这种印象的。我只是把马克思这特定语境中的这三个尺度解读为都是属于对象客体的,就如以上从德文语法、词法、语义和逻辑对应先生之文的具体辨析。我并不认为凡“尺度”只是属于客体的,只是客体的属性、特征和本质,人同样有其主体的尺度,显示其主体的属性、特征和本质。

三 人的本质力量与主体的尺度

朱立元同志对我误解的这一点,其实也联系着应先生对陆梅林驳难的第二点。应先生认为《手稿》这里马克思并没有和谁论辩的意思,是陆梅林主观地推断出了马克思的写作背景,脱离了马克思论述的特定语境,而与马克思的原意不符。即所谓陆梅林一方面认定审美的规律性是“人类特有的”,另一方面却又认为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前就存在美和美的规律了,从而陷入了两者之间的矛盾。诚然,这种矛盾陆先生会有自己的认识。但,陆先生对马克思和谁论辩的思想文化背景的分析,非常精辟,符合马克思写作的实际,说明审美的规律性是“人类特有的”,而与动物无干,只有人才能从事物质生产的社会性实践,人才是实践的主体。这一阐释正是扣紧了马克思这里论述的特定语境,而与马克思的原意相符。既然审美的规律性是“人类特有的”,只有人才是实践的主体,这就有一个“人的本质力量和主体的尺度”问题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分析和阐释。关于这个问题,这里只谈三点看法:(一)动物不是主体,“主体是人”。(二)主体的内在尺度是人的本质力量的首要内容。(三)主体的内在尺度要在“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这种审美实践的主体活动中才能得以完满的实现。下面便分别予以说明。

第一,动物不是主体,“主体是人”。

动物不是主体,“主体是人”。这本是基本常识,为什么要做出如此标题来展开阐释呢?这就得联系朱立元同志为了强调三个尺度都是主体的而提出所谓“动物作为特殊意义上的主体”,和应先生虚设的一个动物“主体”来谈了。而首先需要辨析的便是朱立元同志在“从特定语境出发把握马克思有关‘美的规律’论述的涵义”那个标题下对我的驳难(注:《学术月刊》2000年第3期。见第88-89页。)。他指责我在转引马克思论及“美的规律”那段话,是从“诚然,动物也生产”开始,而没引出此前的“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也就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作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作类存在物。”离开了马克思的这一特定语境,而导致对马克思有关“美的规律”论述的误解。

那么,是导致了怎样的误解,又是误在哪里呢?通观朱立元同志的行文表述,无非是说我误在没有认识到马克思关于作为人的“类”本质,是体现在具有自由、自觉的意识以进行社会性物质生产的实践。说白了,就是说我离开了主体人的实践,以致认识不到美是一种社会现象,误以为自然美并不是人类的劳动实践所创造,而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前就有美和美的规律了。这就不外乎是虚设之的,强加于我了。不论是我的《纲要》一书,还是《前说》的文章,在转引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那段论述时,虽然也像许多文章或某些专著和教科书的转引那样,是从“诚然,动物也生产”开始,没有全文引出此前如朱立元同志所说的“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这一句。但我们的阐释和论述,都是把它有机地融汇在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论述的整体之中,是充分注意了作为人的“类”本质标志的社会性实践的。即这“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的“有意识的类存在物”,正是通过劳动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才从自然中生成起来,脱离自然和动物而成为具有自由、自觉主体意识的社会化了的人。所以,对马克思“美的规律”的论述要牢牢把握主体人的实践的要义,在这一点上我们和朱立元同志并没有分歧,而是完全一致的。说到底,美的本质离不开人的本质,美是一种社会现象,审美的规律性是“人类特有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正是陆先生对马克思和谁论辩的那些思想文化材料的分析,帮助我在《纲要》一书中对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提出”做出了确切的阐释。为了有助于参照,这里特将其引录如下:

正如我们前面的论述所指出的,通观马克思从历史的、美学的有机统一提出“艺术生产”概念的来龙去脉,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恩格斯艺术哲学是包括以艺术生产概念为核心范畴以“莎士比亚化”为“美学的”总命题,而内涵着一系列关于“劳动创造了美”、“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等等最宏观的理论体系。虽然这些宏观的美学命题都提出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这个马恩艺术哲学的发祥地和摇篮,有着摇篮期的色彩,但它们一一融汇入以《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和《序言》为总领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体系之中,因而,这个宏观内涵的美学理论便通体放射出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光芒。作为以艺术生产概念为核心范畴的历史唯物主义实践观的艺术哲学,就是要求从人类的基本实践——物质生产出发,认识人的本质,探索艺术和美的秘密。马克思《巴黎手稿》中提出的这些宏观的美学命题,正是如此。其中,“美的规律”的提出,也是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其它的美学论断那样,不是孤立抽象地就美学谈美学而提出的,同样是为历史的、美学的有机统一所凝结,即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物质生产的基础上提出的。也就是说,只有人类才能按照美的规律进行物质生产劳动,这是人类所独有的特点,审美是人类所独有的特权,是一种社会现象,非社会存在物的动物则是没有的。马克思针对那种离开人类社会认为动物也有美的本能,也有美的观点,专门把人类的社会性的生产劳动、与动物的非社会性而只有生命活动的生产劳动作了根本性的区别之后,才提出了这一论断的。(注:《马克思恩格斯艺术哲学纲要》曾簇林著,湖南文艺出版社1997年,第155-156页。)

我的这些阐释不是把朱立元同志所说的那句话有机地融汇在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论述的整体之中了吗?不是对马克思论述的特定语境扣得很紧的吗?只要不是视而不见,我的这些阐释都是明摆着的。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既然审美的规律性是“人类特有的”,而与动物无干,为什么“有的同志要在人类社会之前去找美,认为动物也有美,动物的劳动也符合美的规律”(注:《美学新论》蒋孔阳著,人民文学出版社·北京1995年,第203页。)?我把蒋孔阳先生的阐述作为问题提出,说明陆先生认为人类社会产生之前就有美和美的规律了,与他前述观点有矛盾之嫌,这陆先生会有自己新的认识和阐释。至于我的论述却与蒋先生的观点并不矛盾。即认为自然美同社会美、思维美(内涵艺术美)一样,同样是人类的劳动实践所创造,这在《纲要》一书的第二章中做了充分而详细的阐释。

第二点,主体的内在尺度是人的本质力量的首要内容。

既然主体是人,审美的规律性是“人类特有的”,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它是通过主体人的劳动实践而创造的,也就是作为主体的人按照美的规律而建造的。说到底,即对劳动的要求就是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或者说,劳动应该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所以,只有劳动,只有“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才是合目的与合规律的行为,合谁的目的?合“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人这个主体的目的。合什么规律?既要合客体发展变化的规律,也要合客体的美的规律。而作为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美的创造这种审美实践的劳动,则更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了。也就是说,“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理所当然是合目的、合规律的美的创造活动。那么,人的本质力量便是按照人的目的和愿望、遵循客观事物的规律、掌握工具进行活动的力量。可见,人的本质力量包含人的合目的、合规律、使用工具活动等几项内容,其首要内容便是合目的。而人的内在尺度正是指人的目的(包括主体人的愿望、需要和理想),所以,主体的内在尺度正是人的本质力量的首要内容。

第三点,主体的内在尺度,要在“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这种审美实践的主体活动中才能得以完满的实现。

既然主体的内在尺度是人的本质力量的首要内容,那么,主体的内在尺度要得以实现并充分发挥,即人的本质力量要能够对象化为美,就必然离不开“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这种审美实践的劳动。

马克思关于“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是“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5页。),正是对主体与客体的相适应,既合目的又合规律的主体活动的说明。而要能形成主体的审美活动,使美的创造得以成功,马克思认为“只有当对象对人说来成为人的对象或者说成为对象性的人的时候。”(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5页。)这是说明对象客体要能成为“属人”的能被“人化”的时候,才能形成主体的审美活动,才能使美的创造得以成功。这正是对象的性质与主体的本质力量的性质达到了“相适应”的最高程度。显然,马克思是从严格的美学意义要求对象的“属人”和“人化”来说明审美实践这种主体活动的特点和性质。即从严格的美学意义来说,美的创造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的,那一定要求美的创造者在创造美时达到马克思提出的这个“相适应”的最高程度。我在《前说》中特别指出:蒋孔阳先生借用中国古代画论中所说的外师造化、中得心源所论述的内容,正是讲的“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这种审美实践的主体活动,而在讲到严格美学意义的这个“属人”和“人化”的主体活动的特点和要求时,又讲得十分精彩。它就是充分说明对象客体的性质与主体本质力量的性质要达到“相适应”的最高程度时,这个“属人”和“人化”的主体活动才能成功。这里,主体便是外师造化而中得“心源”的人,对象客体便是“造化”。而按照马克思关于对象客体的尺度的论述,可知马克思所说的“对象的性质”,指的正是对象客体的尺度,也就是对象客体的美的规律。“本质力量的性质”,指的正是主体人的内在尺度。要使对象客体达到“属人”的能被“人化”而与主体的本质力量“相适应”,那就要求作为审美主体的人谙熟对象客体的美的规律,能把体现主体自身本质力量的“心源”即内在尺度完全熔铸和渗透到“造化”中去,与“造化”这一对象客体融合在一起,把对象客体的尺度当成主体人自己的尺度,对象客体好像变成了主体的人自己。只有到了“身与物化”这样“相适应”的最高程度,作为美的创造者主体才会“随心所欲不逾矩”,使美的创造获得成功。

通过以上三点的阐释,说明凡尺度并非只是对象客体的,主体的人同样拥有体现其本质力量的内在尺度。它在“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这种审美实践的主体活动中尤其显得重要。

四 从社会历史规律的客观性看“美的规律”的客观性

既然“美的规律”是定位在社会历史领域,属于社会历史规律,而马克思早就说过,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历史的发展像自然的发展一样,有它自己的内在规律,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那么,我们便可从社会历史规律的客观性来认识“美的规律”的客观性。众所周知,社会历史规律乃是人的社会活动的规律,当中包含人的意志和目的。那么,这内在于社会客体当中的人便不是主体,而是认识主体的人认识和研究的对象,属于客体。可朱立元同志以社会历史规律作为人的社会活动的规律,“离不开人的主观意图和目的”,从而把内在于社会客体当中的这一客体也误解为主体(注:《学术月刊》2000年第3期。第94页。)。这就将导致社会历史规律客观性丢失,无法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一元论的社会历史规律的客观性。因此,关键是要明确相对于认识主体来说内在于社会客体当中的人不是主体,而是客体的属性。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一元论的客体观告诉我们,“美”作为主客观统一之“艺术对象”,属于客体,其规律则是对象客体的规律。我们已知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它是通过主体人的劳动实践而创造的。说到底,即对劳动的要求就是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或者说,劳动应该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那么,“美”和“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劳动”乃是同等的概念范畴。因为“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是对主体的人的实践特点的表述。其特点便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本质力量按照“对象”客体的尺度进行合规律、合目的的创造而对象化为美,乃是主客观的统一,即主体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和对象客体的“人化”在审美实践活动中的统一。离开主体的“对象化”和对象客体的“人化”便无美可言。正是这个作为主体人的实践特点决定了美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那么,既然美是主客观的统一,怎么“美的规律”还是属于对象客体本身所固有的呢?这就必须明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一元论的客体观,掌握“美”作为主客观的统一之“艺术对象”的客体属性。

我们通观马克思对历史唯物主义总原理的创立过程,从《巴黎手稿》提出的“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实践方式开始,到《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关于物质实践与精神实践(包括美的创造的审美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实践观这一经典定义(注:即历史唯物主义的总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因此,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的形成,迄至《资本论》中对社会基本实践的生产劳动结构系统(注:劳动的目的是“为了在对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生产活动是由它的目的、操作方式、对象、手段和结果决定的”。呈示了实践是由主体、客体、目的、手段、结果等要素组成的生产劳动结构系统。)的呈示,充分说明人类社会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对基本矛盾推动下向前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实践是所有人类活动的基本方面,实践是这一历史唯物主义总原理的核心范畴。作为历史唯物主义核心范畴的实践,不仅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对自然界的改造,而且也是指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对现存社会关系的改造。这就是说,实践范畴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这里,是适用于把自然与社会作为一个统一体的整个“世界”的。当然,这统一体的整个“世界”,还包括思维。因为“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注:《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0页。)很清楚,自然、社会、思维作为一个统一体的整个“世界”,实践是适用于这个统一体的整个“世界”的。换言之,美的创造、审美的实践,这“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理论适用于自然、社会、思维三领域。

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理论,首先就有一个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大家知道,在马克思主义创造人这里,“人始终是主体”,而把“对象”称为客体。“对象化”完成的过程,对主体的人来说,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若就客体的对象而言,从广义来说,则叫做“自然的人化”。既然,自然、社会、思维领域都适用于“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理论,那么,就主体客体的关系而言,这自然、社会、思维便是属于“对象”的客体。主体的人通过物质实践,即生产实践、革命实践,根据主体人的需要并按照主体的目的和意图,对自然和社会进步合规律的改造,即通过自觉自由的活动创造出一个新的自然和社会的“物质产品”。或是作为主体的人通过美的创造的审美实践,根据人对自然、社会、思维这一现实客体做出合乎规律的审美创造,把它们塑造成“艺术产品”。这“物质产品”和“艺术产品”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对象世界”。因为人类在物质实践和精神实践(包括美的创造的审美实践)中创造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包括艺术产品)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之上的。这就是某个具有物质性、感性现实性的“对象”。因此,不仅在某个对象上打下了人类自身本质力量的印记,而且从某个对象上直观到自己属人的本质力量。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也就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作自己的本质。”(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96页。)可见,这“物质产品”、“艺术产品”的“对象世界”,便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产物。然而这“对象化”而成的物质产品和艺术产品,还是主体的客体。因为,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实践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辩证统一过程。即“在生产中,人客体化,在消费中,物主体化”(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6页。)。“艺术对象创造出懂得艺术和具有审美能力的大众,——任何其他产品也都是这样。因此,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9页。)显然,这“对象世界”就正是消费主体的客体。从审美实践的美的创造来说,这“艺术对象”就正是鉴赏大众这一主体的客体。

以上我们通过马克思主义客体观的论述,明确和掌握了“美”作为主客观统一的“艺术对象”的客体属性。说明属于社会历史规律的“美的规律”同样是限定于对象客体的规律,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元。因而,所谓“美的规律”是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结合构成的主客体统一的规律,有悖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一元论的客体观,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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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美的规律”的客观性_哲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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