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栋”与“独立监督”之争_独立董事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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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制度之一,在英美公司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监督了公司高管人员的败德行为。独立董事的真正价值在于“独立”二字,独立董事作为外部董事,不能担任除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之外的任何职务,与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不存在利益关系,不存在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外部因素。这样就基本实现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我国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最主要的也就是看到了这一点。

尽管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事实,但是直到现在,专家学者们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看法仍然不尽相同。赞同者往往从独立董事的专业性、独立性,以及在英美公司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等角度阐述自己的观点,反对者的理由则主要有,我国不具备独立董事制度所赖以存在的条件,比如文化传统、外部经济环境、公司治理理念等。不过,在我们看来,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企业监督机构的独立性问题,以弥补过去监督机构与被监督者存在的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问题。至于我国是否存在建立独立董事的客观条件,或者说独立董事制度这一舶来品能否植入我国现有制度之中,会不会出现“排斥反应”等问题,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缺乏事实依据的。现在,我国正在进行着市场化改革,在许多方面市场化程度与英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接近,应当说我国是具有引进独立董事的土壤的。我们现在应该做的就是不断地完善它,做好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从而使其更好地融入公司治理制度的设计之中。

许多反对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专家学者都希望,通过改革监事会来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监督机制,也就是从现有的制度设计入手来实现监事会的独立性,他们建议引进外部监事制度。大陆法系的日本采取的就是这种制度。这种制度的目的就是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可以说日本的这种外部监事制度确实对公司治理产生过巨大的影响,对完善公司治理监督机制起到过相当积极的作用。而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也实行日本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列的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机制。因此,许多学者建议学习日本的经验,引入外部监事制度,而不是移植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他们提出这一建议的理由是,这样做更适合我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和文化传统。但是,这一建议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其实,不论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还是引入外部监事制度,都是为了解决监督机构的独立性问题,从而使监督机构能够客观地、中立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既然我们有独立董事的生存土壤,那么,我们又何必一味地强调文化传统而放弃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呢?既然我们搞的是市场经济,那么,所有与之相联系的经济制度我们都可以借鉴,为我所用。当然,到目前为止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像我们想象的那样,比如,独立董事有类似于监事的“花瓶”之嫌,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些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没有被独立董事们所发现、所揭露,或者发现了也装作不知道。其实,在独立董事制度相对比较健全的美国,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也仍然会存在着许多缺憾,否则就不会出现“安然事件”这样的公司财务丑闻。所以说,任何制度的建立、完善并发挥作用,并不是一件简单、快捷的事情。即使我们选择了外部监事制度,也不可能一出台就表现得十全十美。

我们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不过,作为一种制度移植,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许多配套制度的构建。比如,独立董事的能力机制、任免权机制、问责机制、利益激励机制等。另外,在未来的《公司法》的完善过程中,应授权上市公司拥有自由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的权力。所谓选择单层制,就是选择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的监督机制;所谓选择双层制,即是选择监事会而不选择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不过选择双层制也必须对监事会进行改革,现行的监事会制度是不能够满足公司监督机制的要求的,建议引入独立监事制度来实现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只有实现监督机构独立性,才能弥补我国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缺陷,才能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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